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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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的作用和意义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重要性

中国经济已经走到了转型的关键期,但国有企业尚未发挥充分的助力作用。基于股东缺位、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目前国有企业资产回报率大大低于私营工业企业,近年来国有企业还逐渐成为贪污腐败的重灾区。因此,推行混合所有制势在必行,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将可以帮助央企通过社会化方式降低财务、投资的压力,并较好地改善国有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净资产回报率等指标。从战略意义上讲,这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转型的成功,还将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牛市”能否再现。

二、改革选择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的原因分析

中国建材和中国医药之所以能够入选和其之前的改革有很大关系。虽然是两家完全不同的央企,但他们的董事长却曾经是同一人,在今年四月前,中国建材董事长宋志平一直担任中国医药集团董事长长达5年时间,是央企历史上的首位“双料董事长”,在此期间,宋志平主导了两家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目前中国医药集团国家股份不到50%,其中与复星集团合资的国药控股被作为混合所有制的典范,复星集团与国药集团早在2003年1月便合作成立国药控股,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香港上市,十年来,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药控股在公司治理、董事会建设、管理层选拔激励、公司战略、并购整合等方面,已展现出一定的优势。

在宋志平看来,混合所有制一方面解决了国有企业和市场怎么接轨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了国有和民营企业如何共同发展的问题,其核心是解决了国企所有制缺位的问题。而混合所有制解决了国企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空间的问题。国企的实力加上民企的活力等于企业的竞争力,双方合作的结果可以“其乐融融”,所以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考虑试点工作需要,选择了工作有基础、试点有条件,今年来改革力度比较大、效果比较好的企业。

税法案例分析

一、举例

(一)案情简介

某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征管人员于2005年11月20日对个体双定户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王某声称将于2005年11月30日前迁往外地经营,拒绝接受检查。征管人员认为王某有逃避缴纳11月份应纳税款的可能性,于11月21日以分局名义向王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26日前缴纳11月份应纳税款300元。

王某对此不满,并在11月23日开始租用车辆拉走部分货物。征管人员发现后于当日向王某下达《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24日前提供纳税担保。王某以未到法定的纳税期限为由拒绝提供纳税担保,也拒绝缴纳税款,征管人员多次与其协商未果。

11月27日经催缴王某仍未缴纳税款。28日,城区分局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经县局局长批准,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了其部分货物,并依法对其处以300元罚款。

(二)分析与处理

1.11月21日向王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11月23日向王某下达《提供纳税担保书》,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均是正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对于违法的税务检查有权拒绝,这是纳税人的权利。

2.11月28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不正确的,只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为11月28日并没有超过规定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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