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概述为了保证畜禽养殖的安全、健康和质量,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十分关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规定。
新饲料管理规定新饲料的定义新饲料是指经过加工、改良、压缩等改变处理的饲料。
新饲料的分类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
新饲料的管理要求生产企业要负责生产企业应该根据官方监督规定,确定新饲料的适用对象、用途、成分和制造工艺,并向畜禽养殖企业负责提供质量保证及销售服务。
新饲料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根据不同的畜禽种类,新饲料的营养成分要求不同,因此新饲料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配方体系,确保新饲料中营养成分的含量和成分比例符合畜禽养殖的需求。
畜禽养殖企业要认真选择新饲料畜禽养殖企业应当认真选择新饲料,不得盲目追求新品种的饲料以及过于廉价的饲料。
同时,应当根据畜禽的生产情况、饲料的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并遵循合理饲喂的原则。
新饲料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规定新饲料的质量安全要求是生产企业必须遵循的首要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保持生产场所的卫生清洁,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和质量,同时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污染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新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新饲料添加剂的定义新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提高饲料品质和效果,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
新饲料添加剂管理的要求添加剂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使用国家规定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或者非法添加的添加剂。
新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申请国家审核,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生产和使用。
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允许范围内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同时,对于添加剂的使用,也应当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生产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添加剂应当有正确的标签和说明在新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包装过程中,应当保证标签和说明的真实、准确和清晰。
同时,生产企业也应当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标签和说明进行使用。
定期检测和监控对于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企业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控,检查饲料中添加剂的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受性 评 价报告 、 理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代谢 和 残 留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新 饲 料 添 加剂 审定 的 , 应 当提 供 ; 还
该 新饲 料添加 剂在 养殖 产 品中 的残 留可 能对 人体 健
康 造成 影 响的分 析评 价报 告 :
( ) 签 式样 、 装要 求 、 存 条 件 、 质 期 和 八 标 包 贮 保
( ) 业 部指 定 的试验 机 构 出具 的产 品有 效性 七 农
评价 试验 报告 、 全性评 价 试验 报 告 ( 括 靶 动物 耐 安 包
3年 未投 入生 产 . 他企 业 申请 生 产 的 : 其 ( ) 业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农
第四条 研 制新 饲 料 、 饲 料添 加 剂 . 当遵 循 新 应 科学 、 全 、 安 有效 、 环保 的原 则 , 证 新饲 料 、 饲 料 保 新 添加 剂 的质量 安全 第五 条 定。 农业 部 负责 新饲 料 、新饲 料 添加 剂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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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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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拒 本 办法 自 2 1 0 2年 7月 1日起 施
物质 微量元 素 与载体 和 ( ) 释剂按 一 定 比例配 制 或 稀 的 均匀混 合物 .其 中矿物 质微 量元 素含 量 能够满 足
第二十六条
行 。 业部 1 9 农 9 9年 1 2月 9日发布 的《 料添加 剂 和 饲
用 职权 、 忽职守 、 玩 徇私舞 弊 的 , 法 给予 处分 ; 成量 复核 报 告和 复核 意 见报 评 工 作 的相关 人员 .不履行 本 办法 规定 的职责 或者 滥
犯罪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第 二 十二条 申请人 隐 瞒有关 情 况或 者提 供 虚 假材 料 申请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的 , 业 部不 新 农 予 受理 或者 不予许 可 , 并给 予警 告 : 申请 人 在 1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请 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 新 以欺 骗 、 赂 等不 正 当手段 取得 新 饲料 、 饲料 贿 新 添加 剂证 书 的 . 由农 业 部撤 销新 饲料 、 饲料 添 加剂 新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确保饲料安全和质量。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未经生产许可并不属于常规饲料的新型饲料产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时,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同时,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产品。
使用新饲料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生产效果,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未经注册并不属于常规饲料添加剂的新型添加剂。
根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都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添加剂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添加剂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添加剂。
使用新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三、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动物饲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饲料的质量、减少饲料的浪费、保障动物的健康,饲料添加剂的应用变得越来越广泛。
同时,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也引发了相关的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饲料行业的管理,保障动物饲养的安全和质量,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在国家法规中未规定的种类和品种的动物饲料,包括进口的动物饲料、非法添加的饲料等。
新饲料虽然未规定,但既然要用于动物饲养,其质量必须得到保障。
因此,新饲料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认证为确保新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新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
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
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人员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原料的采购和管理新饲料的原料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检验。
必须从正规厂家和供应商采购有质量保证的原料。
对于原料的采购、接收、储存和配送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3. 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新饲料的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的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过程要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成分和配方。
同时,必须做好产品的储存、包装、标识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 产品检测和监管新饲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监管。
对于新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同时,要对新饲料产品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动物饲料中的,以改善饲料品质、增加营养成分、促进生长、提高免疫力等目的的化学物质、生物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等。
它们虽然能有效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但大量使用也会对动物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特点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特点2008年11月,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务院启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条例》。
2011年11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09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工作历时3年,对原《条例》作出了重大修订。
新条例共51条,原条例35条,增加了16条,内容做了大量扩充。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具有以下特点:1 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 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为饲料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3 增加了几个禁止性规定3.1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三个目录以外的物质均为禁用,即允许以外的均为禁用)。
3.2 禁止经营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3.3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3.4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4 增加了几项制度4.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回避制度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发、试验、评审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专家应当回避参与相关工作。
4.2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制度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
监测期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质 量 标 准 草 案 及 其 编 制 说 明和 产 品 检 六 在 配 合 饲 料 、 缩 饲 料 、 料 补 充 料 、 加 剂 预 混 浓 精 添 合 饲料 中的检测 方法 ; ( ) 业 部 指 定 的 试 验 机 构 出具 的 产 品 有 七 农 靶 动物 耐 受性 评价 报 告 、 理 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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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饲 料 和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办 法
或 植 微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新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 化 性 质 , 者 动 物 、 物 、 生 物 的 分 类 鉴 定 报 新 微 还 保 障 养 殖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据 《 料 和 饲 料 告 ; 生 物 产 品 或 发 酵 制 品 , 应 当 提 供 农 业 部 根 饲 指 定 的 国 家 级 菌 种 保 藏 机 构 出 具 的 菌 株 保 藏 编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 定 本 办 法 。 制
者 稀 释 剂 按 照 一 定 比例 配 制 的 除 外 ;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要 求 的 , 由饲 料 添 加 剂 与 载 体 或 效 性 评 价 试 验 报 告 、 全 性 评 价 试 验 报 告 ( 括 但 安 包 ( )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工 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代 谢 和 残 留 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审 三 饲 ; ( 新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自获 证 之 日起 超 定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该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在 养 殖 产 品 四) 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46号(批准注册新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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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业 部公 料 ) 批
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 规定 , 准予大连三仪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等 1 6家企业从 事饲料添加剂生产, 并发 给《 饲料添加剂生产 许可证》 见附件 1 ; ( )准予天津市东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等 3 家企业从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4 并
饲预( 05 44 威海华岳动物保健 品有限公司 20 ) 35
饲预(o544 保定绿源牧业有限公司 2o )32
饲预(0 5 4 4 临沂亿利纳饲料有限公司 20 )34
饲预(0 5 4 4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新世纪饲料厂 2 0 )3 7
饲预( 05 4 4 衡 阳择优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20 ) 38 饲预( 05 4 5 番 禺东荣天然 色素有限公司 20 ) 30 饲预(0 5 4 5 2 0 ) 33 大理市好顶好饲料厂 饲预( 05 4 5 武威红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 ) 35 饲预(0 5 4 5 河北海纳动物保健 品有限公司 2 0 )3 8
饲料级磷酸氢钙( ) I
饲料级磷 酸氢钙 () I 饲料级维生素 B 2 I 1()
饲料级硫 酸锌 () I
饲添(0 5 10 青川县青云上锰业有限公司 20 ) 93 饲添(0 5 10 成都 市顺河化工厂 20 )9 4
饲 添(0 5 10 眉县 红河滑石粉厂 2 0 )9 5
饲预(0 5 4 4 广东康瑞德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 2 0 )3 9 饲预( 0 5 4 5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宏兴饲料厂 2 0 )3 2 饲预( 0 5 4 5 玉溪快大多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 )34 饲预 (0 5 4 5 四川斯特佳饲料有 限公司 20 )37 饲预( 0 5 4 5 仙桃市仙发饲料有 限公司 20 ) 39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方法随着畜牧业的进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营养成分会对畜禽的成长和健康起到至关紧要的作用。
一些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提高畜禽生产效益、降低环境污染、加强免疫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需要有关管理方法的支持和规范,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一、新饲料管理方法1. 饲料企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饲料生产和检测部门,建立科学有效的检测和掌控机制,确保饲料质量和安全。
2. 饲料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储存、配制和包装供应链管理体系,对全部进入企业的原材料、添加剂和成品饲料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和跟踪溯源,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新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应在充分进行试验和严格检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配方和使用方法,并依据不同畜禽种类、生长阶段、环境因素、生产目标等综合调配,以提高饲料利用率和养殖效益。
4. 对于新饲料的推广和使用,应先进行示范和试点,渐渐推广应用,同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反馈机制,适时汇总和分析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环保情况,并对使用效果和问题进行评估和调整。
5. 饲料企业和养殖户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对新型饲料的了解和应用,提高新饲料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进展。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方法1.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规范和标准生产,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新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底限,尤其是对有毒、不安全、易爆的添加剂要加强特别管理。
同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掌控,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和质量情况反馈机制。
3. 新饲料添加剂的推广和使用应依据其性质和用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避开过量和错误使用,以免对畜禽生长和免疫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具有清除肝脏毒素、加强免疫力等功能的添加剂,应通过合理应用使得畜禽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畜禽业的发展,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我们制定了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这不仅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对新型饲料和新型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细化和规范。
二、新饲料的定义新饲料是指在饲料中使用新的原料或者新的加工工艺所生产出来的饲料,包括常规饲料的变种、复合饲料、有机饲料、粉末饲料、颗粒饲料等。
三、新饲料的生产和销售1.新饲料的生产必须先经过生产许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设备和技术,配备专业的生产管理人员;2.新饲料的销售企业必须有相关的销售许可,确保销售的饲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3.新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系统,追溯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4.销售企业必须对销售的新饲料进行标签标识,明确产品名称、成分、营养性能等信息。
四、饲料添加剂的分类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中添加的一种或多种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
根据添加剂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禁用类、有限使用类和自由使用类三大类别。
1. 禁用类饲料添加剂禁用类饲料添加剂是指严禁在生产和销售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可能会对畜禽的生长和健康造成危害。
禁用类饲料添加剂包括以下几种:•激素类,如苯丙胺、肾上腺素、布洛芬等;•抗生素类,如氯霉素、甲氧苄氨青霉素、四环素等;•肥料、农药、轻度毒性的动物药物;•其他特殊化学物质。
2. 有限使用类饲料添加剂有限使用类添加剂是指限制使用次数和用量的饲料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对畜禽有一定的营养补充作用,其使用需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
有限使用类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等;•矿物质类,如钙、磷、铁、锌等;•生物活性物质,如乳酸菌、酵母活性剂等。
3. 自由使用类饲料添加剂自由使用类饲料添加剂是指对畜禽没有任何危害的饲料添加剂,其使用无需遵循特定的规定和标准,可以自由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2016年5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5.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6.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8.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9.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附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内容
附件1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一、审定范围(一)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审定的其他饲料添加剂:1.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2.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3.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4.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5.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内容1. 申报材料摘要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摘要内容应可向社会公开。
2.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2.1 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整本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
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命名原则。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
有美国化学文摘(CAS)登记号的应予提供。
饲用微生物应按照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IUBMB)酶学委员会(EC)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
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
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的,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2.2 产品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
2.3 产品类别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现行有效版本)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
超出目录现有类别范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
2.4 产品研制目的重点阐述产品研制背景、研究进展、目标功能、国内外在饲料和相关行业批准使用情况、产品的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等。
2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审定范围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
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
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
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放检测报告一栏)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
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
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
项目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
(三)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的有关规定 1.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2.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3.补办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生产企业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 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3.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五)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1.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五)产品贮存与运输的有关规定 1.产品仓储管理制度的建立 2.运输车辆的检查及要求 3.销售台账的管理 (六)产品投诉与召回的有关规定 1.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 2.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3.召回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七)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 1.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 2.厂区环境卫生的要求 3.企业记录管理制度的建立
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四)产品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1.现场质量巡查制度的建立 2.检验管理制度的建立 3.出厂检验的实施 4.每周自行检验的制定 5、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 6.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 7.检验能力验证和编制评价报告 8.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建立 9.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建立
任务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概述
【任务概括】 本任务主要介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立法宗旨、调整对象、饲料原料 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行政管 理和监督管理体制等内容。
一、立法宗旨 二、调整对象 三、适用范围 四、关的 法律法规
(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违法行为
(十一)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生产或销售劣质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十二)养殖者使用非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 行为
(十三)养殖者销售自行配制饲料的违法行为
饲料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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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四)
第十八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九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部报告。
农业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