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规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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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然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2 自然排烟8.2.1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

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

对超过50m的一类建筑和超过1OOm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有关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在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仍保留着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原因是认为自然排烟方式的确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住宅工程中的维护管理方便、简单,这种方式仍应优先尽量采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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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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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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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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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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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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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规范最新版本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规范最新版本

第一节一般规定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以下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外表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3.1 以下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2023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2023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2023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在城市中成为一道明显的风景线,但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针对2023年的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进行详细论述,内容分为火灾防范措施和排烟系统设计两个部分。

一、火灾防范措施1. 消防间距:在高层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应该确保每隔一定楼层设置有效隔火间距,通常为每4-6层设置一个防火墙。

同时,建筑中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和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等。

系统应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报警信号迅速传输至消防控制室,并触发相应的防火自动化设备,消防人员可根据报警情况及时处置。

3.灭火系统:高层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和消防栓系统。

自动喷淋系统应根据建筑性质和用途进行设计和布置,确保全面覆盖。

消防栓系统应与楼梯间直通,并设有明显的标识,使用方便。

4. 疏散楼梯设计: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宽敞疏散楼梯,以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楼梯应设置消防照明和疏散标识,消防门应符合防火要求,通道两侧不得设置障碍物。

另外,高层建筑还应设置避难层,以提供额外的疏散空间。

5.防烟措施:防烟是高层建筑火灾防范的重要环节。

建筑中应设置防烟门、防烟封闭和排烟设计,确保火灾发生时疏散通道的安全。

防烟门的材质应具有良好的隔烟性能,防烟封闭应能有效堵塞烟气的蔓延。

二、排烟系统设计1.烟气排放量计算:高层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面积,合理计算烟气排放量。

计算烟气量时应考虑火灾烟气的产生量和烟道中的风压损失等因素。

2.多层排烟设计: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设计为多层独立排烟的形式,每个楼层应有相应的排烟口和风机进行排烟。

各楼层烟道之间应采用垂直连接的方式,烟道应保持通畅。

3.排烟口尺寸和位置:高层建筑每个楼层的排烟口尺寸和位置应根据防火分区、楼层面积和烟道长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以保障人们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

防火设计是建筑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建筑材料、构造、排烟系统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建筑材料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要求使用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

常见的防火建筑材料包括防火板、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

这些材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起到一定的阻隔和延缓火势蔓延的作用。

结构设计高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也需要考虑防火因素。

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以防止火灾时建筑结构的破坏。

同时,建筑结构的设计应合理布置防火分隔和防火墙,以限制火势的蔓延范围。

排烟系统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还要求建立完善的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应能够及时将烟雾排出建筑物,确保人们在火灾发生时的疏散安全。

排烟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和使用人数,保证排烟效果的有效性。

疏散通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应宽敞明亮,通畅无阻,以确保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到安全区域。

疏散通道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消防设备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还包括对消防设备的要求。

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并确保其位置明显、易于寻找和使用。

此外,建筑物还应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先进的消防设备。

总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使用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建立完善的排烟系统、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威胁,保障人们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烟气控制: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楼层、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排烟口的数量和位置,确保烟气能够有效地排出大楼,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排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应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口等,并应按照建筑火灾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3. 烟气控制区域划分:根据不同楼层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将建筑内划分为不同的烟气控制区域,并设置相应的排烟口和电动阀门,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排出烟气。

4. 烟气控制系统的自动化控制:防火排烟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功能,能够根据火灾探测器的信号自动启动排烟设备,并通过电动阀门控制烟气的流向和流量。

5. 排烟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排烟系统应满足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性能要求,包括烟气阻力、排烟风量、排烟口的大小和数量等。

6. 排烟系统的通风性能:排烟系统设计应兼顾建筑的通风需求,确保建筑内部空气质量的良好,并能够有效地为人员疏散提供良好的通风条件。

总之,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提供安全的疏散通道和良好的通风条件,以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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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完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

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

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 6.2.1条及第 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

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

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

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 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

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

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防火设计规范 (一)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防火设计规范 (一)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防火设计规范 (一)近年来,建筑防火问题成为了公共安全的敏感话题之一。

为应对防火需求,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旨在规范防火设计规范,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和系统建设水平。

一、强制性标准范围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依据我国国情,结合实际操作流程,对消防安全建设标准进行了重新制定。

此标准在国内所有民用建筑中的实施范围极为广泛,包括商业大厦、居住区、科研单位、宾馆酒店、培训机构及医疗机构等。

二、排烟系统的节能原则新标准注重绿色、低碳、节能的理念,采用新型材料和技术,实现排烟无负担。

此外,它还明确了排烟系统的核心功能、操作原理和特点,使得排烟系统的能效独具特色。

三、电梯室等防烟楼梯间的设计为避免电梯因起火而被雾化烟气粘在电梯间墙壁上,新标准要求电梯室内和楼梯间应设置防火帘,同时还要求要建设自然通风、排烟系统,加强疏散通道安全设计,确保人员避免受到烟雾影响。

四、建筑排烟设计流程新标准中还规范了排烟设计流程,包括消防产品的准备工作、规定须遵循的管线路径、烟道尺寸的测试、排烟设备的安装和排烟通风设备的运行方式等,奠定了规范化的基础。

五、标准的评估和实施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并不仅仅是纸上谈兵,它需要尽快落地、开始实施。

在评估排烟系统设备方面,新标准明确了必须进行现场检测,以便评估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对消防设施人员的培训做出明确要求,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安全培训素质。

六、细化不同场所的要求新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场所(如大型商场、剧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为消防工作在组织和实施时提供更具体的指导。

这使得现有消防安全规定能够针对特定场所进行适当地调整和改进。

总之,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我国防火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不仅规范了室内防火系统,提高民众消防意识,还进一步加强了公共消防安全意识。

未来,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它的落地情况,并对方案进行适时改进。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本(2篇)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本(2篇)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本1. 建筑物分类及防火要求根据国家建筑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可以分为A类、B类和C类建筑。

对于A类建筑,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间隔;对于B类建筑,要求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物应设置防烟预留间隔;对于C类建筑,要求设置防火分隔墙,并且要求消防设备配备齐全。

2. 火场防控措施高层建筑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应按国家标准配置。

建议在每层楼梯间设置消防用水栓、灭火器等设备,以增加火场防控措施。

在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占用用火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厨房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空间。

3. 排烟设计要求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能有效排除烟气,保持楼梯间、走廊等逃生通道的畅通。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排烟口的数量和位置应考虑到火场的大小和形状。

排烟系统应能自动控制,当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启动排烟系统。

4. 防火分销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应划分清晰,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墙应设置牢固、密闭。

在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门,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和密闭功能。

防火门的开启和关闭应通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或手动操作。

5. 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设计,喷头的数量和位置应能覆盖到每个房间。

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道应设置检修口和排水口,以便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排空。

6.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应能消除火灾现场的烟气,减少人员中毒和提供逃生通道的可见度。

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风道和排烟口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进行科学设计。

7. 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高层建筑的配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防火措施应得到有效的实施。

电气设备宜选用阻燃型、不燃型的材料,电缆与电缆沟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烟气沿电缆沟蔓延。

8. 烟气排放和通风系统高层建筑的烟气排放和通风系统应符合规范要求,能迅速排出火场产生的烟气,保持楼梯间、走廊的通风良好。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GB-50016-2022-建筑设计防烟规范2023修订版

GB-50016-2022-建筑设计防烟规范2023修订版

GB-50016-2022-建筑设计防烟规范2023修订版1. 引言建筑物中的火灾是一种严重的安全威胁,特别是烟雾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必须考虑和采取适当的防烟措施。

GB--2022-建筑设计防烟规范2023修订版为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提供了相关指导。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和公共建筑等。

它涵盖了建筑设计阶段对防烟措施的要求和考虑因素。

3. 防烟措施设计建筑设计中的防烟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和特点来确定烟雾控制区域,确保烟雾不会扩散到人员密集区域。

- 应采用合适的烟雾控制设备,如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等,以控制烟雾扩散。

- 建筑内的通风系统应设计为防止烟雾传播。

- 烟雾控制措施应与建筑内其他安全设施相协调,如灭火系统、紧急疏散通道等。

4. 现场实施和维护建筑完成后,应进行防烟措施的现场实施和维护:- 防烟设备应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 每年进行一次防烟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 建筑使用者应定期进行防烟设备的操作培训,并了解相应的紧急疏散程序。

5. 监督检查和法规要求建筑部门应对建筑的防烟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建筑设计和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防烟措施的合规性负责。

结论GB-50016-2022-建筑设计防烟规范2023修订版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了指导,以确保建筑物的防烟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建筑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应密切合作,确保规范的实施和维护,从而保障建筑物使用期间人员的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名称|一类|二类||----|-------------|-------------|||高级住宅|||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住宅|||----|-------------|-------------|||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电信楼||||广播楼|||公共建筑|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注: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③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1年整理)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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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50045—95(1997年版)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

1 一般规定4。

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

1 防火和防烟分区5。

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

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

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

1 一般规定7。

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

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

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

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

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

3 机械防烟8。

4 机械排烟8。

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

3 灯具9。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规章制度:________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0 页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

第二节自然排烟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第 2 页共 10 页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

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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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平面布局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2024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2024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

____年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程(以下简称《设计规程》)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设计,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设计规程》以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防火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践经验进行更新,以适应新时代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的需求。

一、总则1.1 本规程适用于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各类高层建筑。

1.2 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设计应以“人员安全优先、综合防火设计、科学合理”的原则为基础,兼顾人员疏散、火灾扑救、防火分隔等各个方面。

1.3 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系统应与建筑中其他系统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系统。

二、防火设计原则2.1 建筑物结构2.1.1 建筑物结构应采用耐火材料,符合国家耐火要求,并按照隔热等级进行设计。

2.1.2 建筑物结构应设置防火分隔墙、楼梯间和耐火墙等,确保火灾不蔓延。

2.1.3 建筑物结构应考虑烟气蔓延和火灾扩大的影响,合理布置通风口、烟气排烟口等。

2.2 防火门窗2.2.1 防火门窗应符合国家防火门窗技术规定,并按照耐火等级进行选择和安装。

2.2.2 防火门窗应设置自动闭合装置,并与火灾报警系统相连。

2.2.3 防火门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防火。

2.3 防火隔离和防火防烟分区2.3.1 高层建筑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将不同功能区域划分为相应的防火隔离区。

2.3.2 防火隔离带应具备相应的防火和防烟性能,以保障人员的疏散和建筑物的安全。

2.3.3 防火隔离带应设置密闭防火门、防火窗等设施,以防火灾扩散和烟气蔓延。

2.4 排烟设计2.4.1 高层建筑应设置排烟系统,保证火灾时能及时排除烟气。

2.4.2 排烟系统应结合建筑的结构和使用要求进行设计,确保烟气排烟通畅。

2.4.3 排烟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能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并与消防报警系统相连。

2.5 疏散设施和通道2.5.1 高层建筑应设置充足的疏散设施和通道,以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主要参考以下几个规范:
1.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的防火设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防火分区、防火阻隔、防火材料及构造等要求。

2. GB 50045-95《消防排烟设计规范》:对建筑的消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排烟通风系统的布置、设备选型、风道布置等要求。

3. GB 51351-2017《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排烟系统等自动控制设备的选型、布置等要求。

4. GB 51353-2012《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对建筑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进行了规范,包括了排烟系统的布置、设备参数、排烟口设置等要求。

除了以上规范外,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要求,例如国家消防法规、地方消防规定等。

同时,还应参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建筑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等,以确保高层建筑的防火排烟系统能够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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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16-2023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45-95(2023年版)的根底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根本建立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化汲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理论经历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化调研工程建立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兴隆国家经历,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消费、建立、科研、教学和消防监视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消费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根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根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间隔、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平安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根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根本要求;木构造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根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根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与配电线路等根本要求。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展分类。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构造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构造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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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
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3.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3.2-2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3.2-4
注:①表3.2-1至表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
1.75系数计算。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 / 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4 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

3.8 楼梯间宜每隔二到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第四节机械排风
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 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 h)。

(2) 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 3/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 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 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 / h。

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国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小于60m 3/ h计算。

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
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的距离。

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第五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

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
内。

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
管上设置防火阀。

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

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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