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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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豫环文〔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10日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合全省实际,现制定《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目的,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要求,强化领导,科学计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具体实施,着力提高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落实质量。

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重点1.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2. 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3. 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4. 对上级批转、群众反复投诉举报的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5. 其它需要行政执法后督察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三、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安排1. 制定后督察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2. 开展专案督察。

对明确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重点,要严格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要求,逐一开展后督察;对有重大影响、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要专门制定行政执法后督察方案,并组织专案督察。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全文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全文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全文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全文《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环保督查四个措施

环保督查四个措施

环保督查四个措施环保督查是指政府机关对实施环保法规的对象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活动,在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环保督查可以追踪和控制环境问题,有助于防止环境污染,并加强了政府对环保问题的监督管理。

以下是环保督查的四个措施:1. 治污罚款治污罚款是环保督查的一种方式。

环境保护法规定,若企业或个人未实施环保措施而造成污染,应按照规定受到处罚。

对违规企业或个人,应依照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可包括罚款、停产、关闭、吊销许可证和滚存环保资金等措施。

2. 抽查抽检抽查抽检是环保督查的另一种方式。

环境保护局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企业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环保执法是否规范等。

为保障检查的公平性,环保局采取了抽样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检。

3. 公示环评报告公示环评报告是环保督查的一种手段。

环评报告是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环保设施项目之前,必须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

环评报告主要包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容量、环保方案等内容。

为了保证公众能够知晓企业项目的环保情况,环保部门通常会在报告提交后公示环评报告。

4. 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是环保督查的一种形式。

重点监管是指在对整个行业进行督查的基础上,特别关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的监管。

环保规定最近提出了大数据和云平台环境监测体系,以加强重点监管,并推动企业提高环保投入和节能减排。

在人们生活越来越重视环保的背景下,环保督察措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普及和科技化。

各级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督察措施的落实,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让环保成为企业的自觉要求,让大众的生活更加清新优美。

环境执法督察实施方案

环境执法督察实施方案

环境执法督察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笔尖轻触着纸张,关于环境执法督察的方案构思便如流水般涌现。

这不仅仅是一份方案,更是对环保事业的一份责任与承诺。

明确督察的目标。

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督察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环保责任,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一、工作原则1.公开透明:督察过程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督察结果公正、公平。

2.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评价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工作。

3.依法依规:督察工作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督察程序的合法性。

二、督察内容1.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地方政府和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环保政策落实情况:督察地方政府和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环保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3.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检查地方政府和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

4.环境污染治理:督察地方政府和企业是否针对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实施步骤1.督察准备:成立督察组,明确督察任务、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对督察人员进行培训。

2.督察实施: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区,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督察。

3.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整改建议。

4.整改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根据督察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5.跟踪问效:督察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察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保责任,确保督察工作顺利推进。

3.提供必要保障:为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技术支持,确保督察工作顺利进行。

4.建立激励机制:对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新环法发[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新环法发〔2008〕18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望你们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依明江电话:0991-2319947二○○八年五月二十日自治区环保局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试行办法一、为全面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本办法所称环境执法后督察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单位(企业)、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内容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环境违法问题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督察不到位等问题开展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环境违法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重点行业、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对长期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存在重大污染隐患企业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关停等措施的执行情况;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的建设项目,依法执行停建、停产的情况;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单位,执行停止或者关闭的情况;区域或行业实施环保限批后的执行情况;环保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检查、总量控制减排等专项检查活动中需落实的有关环境问题;其它需要依法开展后督察的事项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鄂环办[2012]336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33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严格我省环境执法监督,全力完成污染物减排年度任务,经研究决定,从12月17日起,组织开展一次环境执法后督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后督察内容1.各地落实2012年全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及鄂环发[2012]111号,全面开展环境执法工作的相关情况;2.各地环保部门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开展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省厅2012年上半年总量减排现场核查情况通报所涉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3.省厅2012年对17个地市州下达转方式重点环境问题督办通知、挂牌督办要求、重金属污染整治等相关文件中所涉及问题企业整改落实情况;4.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移交工作落实情况;5.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及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二、后督察依据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2.《2012年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鄂环办[2012]33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鄂环办[2012]111号)及全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3.《关于列入减排目标责任书2012年要求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的公告》(湖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公告2012年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减排项目监管与减排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28号);4.《关于2012年上半年总量减排现场核查情况的通报》(鄂环发[2012]43号)、《转方式暨环保重点工作督查督办中发现存在的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及省厅下发的其它督办通知书;5.《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鄂环办[2012]316号)、《关于加快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鄂环办[2012]79号)。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中生环督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中生环督办〔2021〕1号机关各部门,各督察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2021年5月8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的专项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督察组织和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聚焦精准,推动整改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暗查暗访,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专项督察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每次专项督察均应组建督察组,具体承担专项督察任务。

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章督察对象和内容第五条专项督察对象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而定,一般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四)其他与督察事项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八项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规范
(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规范
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流程图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流程图
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操作模板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操作模板
3.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签注表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签注表
(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实施规范
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境监察模板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境监察模板
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文书
(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记录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第页共页
(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模式
(三)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审核规范
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审核模板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审核模板
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审核签注表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审核签注表。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制度法规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制度法规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制度法规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是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一项制度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任务:该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督查和监督,确保环境执法的公正、严肃和有效。

该办法的任务包括:对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环境执法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和督办。

二、督查方式和程序:督查方式包括日常巡查、专项调查、举报核实等。

督查程序包括督查计划制定、督查组成、督查前准备、督查实施、督查记录、督查报告等。

三、督查对象和范围:督查对象包括环境执法机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环境违法单位。

督查范围包括环境执法的全过程,涉及到的环境违法行为种类广泛。

四、督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督查结果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正常、警告、通报等等。

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问责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五、督查报告和反馈:督查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发起督查的机关,报告内容包括督查情况、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

对于重大环境事件,督查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督办。

六、督查保障和奖惩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得阻碍督查人员履行职责。

对于配合度好、工作出色的机关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法律法规、干扰督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处罚。

上述内容是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制度法规总结的主要内容。

【合同资料】X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精品版

【合同资料】X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精品版
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词汇第三部分(HJ 596.3-2010)
水质词汇第五部分(HJ 596.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doc》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https://m./gongwen/banfa/4543.html下载说明:1. 下载的文档为doc格式,下载后可用word文档或者wps打开进行编辑;2. 若打开文档排版布局出现错乱,请安装最新版本的word/wps 软件;3. 下载时请不要更换浏览器或者清理浏览器缓存,否则会导致无法下载成功;4. 网页上所展示的文章内容和下载后的文档内容是保持一致的,下载前请确认当前文章内容是您所想要下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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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环发[2014]2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14〕26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坏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2014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我厅决定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应重点针对以下几个方面:(一)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国家督查查处的4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省级挂牌督办事项整改情况;(二)2013年省级环保行政处罚和督办案件,省级下达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事项以及省级检查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三)环境保护部批转我省重复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等情况;(四)各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挂牌督办案件、限期治理项目、重复投诉案件办理以及专项执法检查通报问题整治情况;(五)发生过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

其中,我厅已将2013年由省级查处的企业违法案件、下达的限期整改和环保专项行动省级挂牌督办事项梳理成表(详见附件1至附件3),供各地对照。

二、工作方法应结合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开展后督察工作。

针对涉及后督察的对象,在监察过程中,除例行监察内容外,还要针对上述工作范围内涉及的事项,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检查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检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和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停产、停业或彻底关停;(二)责令停止建设、停止试生产、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企业或项目是否落实上述要求;(三)责令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的企业是否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特别是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国家督查查处的4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省级挂牌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四)罚款是否按期足额缴纳;(五)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青生发〔2021〕223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生发〔2021〕223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5次厅务会和第15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8日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推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督查提质增效和为基层减负并举,加强督查计划和统筹,注重方式方法创新,优化督查结果运用,提升政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提升服务发展、服务决策、服务落实的能力水平,确保各项工作闭环运转,高效落实。

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

政务督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文件为支撑,以推动工作落实为根本,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突出重点。

政务督查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安排,厅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以及全厅中心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环境整治督查考核办法3篇

环境整治督查考核办法3篇

环境整治督查考核办法3篇环境整治督查考核办法第1篇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为切实提高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水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集镇区、村(居)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范围县道、乡村道路、集镇主次干道和街巷环境。

三、考核内容依据《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道路、绿化养护、建筑立面、户外广告、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河道管护、交通秩序等11个方面。

四、考核计分方法采取定期督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定期督查。

自4月5日起至5月15日,镇领导小组每周一次对各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督办。

2、集中考核。

实行集中分组考核。

集镇区由村建、土管牵头负责。

村(居)由监察牵头负责,各考核小组要认真做好记录,作为最后奖励的依据。

3、计分办法(1)组织建设3分。

未建立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班子、落实管理队伍、制定工作方案和长效管理机制,每缺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道路管护5分。

道路坑洼未修复、乱堆乱放未清理,每见一处扣0.1分;设施缺损的,见一处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3)绿化养护10分。

行道村、绿化带缺株、死株的,每50棵扣1分;成片杂草、成堆杂物未清作的,见一处扣0.2分;绿化内坟头未铲除的的,见一处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4)建筑立面6分。

道路两侧房屋和围墙破损、残缺的,见一处扣0.1分;房屋立面污损的,每幢房屋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5)户外广告6分。

道路两侧乱设站牌、标牌、灯箱的,见一处扣0.1分;墙体、叠加、破损广告未拆除的,见一处扣0.2分;"牛皮癣"每10处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6)违法建设20分。

道路沿线乱搭乱建建(构)筑物、亭棚或其他附属设施的,见一处扣1分;破旧房屋、裙房未拆除的,见一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意见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增强环境监管执行力,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认识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环保部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有力打击了一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在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个别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对企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现象。

由于没有严格后续跟踪督促,导致企业处罚执行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彻底,环境违法根源一直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反复发生,屡罚屡犯,执法成效大打折扣。

这既增加了执法成本,又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影响了社会和谐。

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作为对环境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是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的根本保障,能有效避免日常环境监管中存在的工作方法简单、罚款了事等现象,解决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切实保障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工作要求(一)明确后督察范围。

要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特别是对重点敏感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政府转(交)办的,上级领导批示的,被中央、省级及当地主流媒体曝光的,以及环境保护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专案督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或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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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14号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后督察令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
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60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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