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鄂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湖北省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为扎实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与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落实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责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分段管理、细化职责与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结合,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具体目标(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率达100%,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率达100%。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稳定控制在95%以上。
(三)小作坊得到进一步整治规范,地产食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四)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
(五)食品流通环节全面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规范城镇食品批发市场、农村大型集市的食品销售行为,增加现场检测手段,举报投诉查处率100%。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鄂市监标函〔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工作,我局制定了《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7日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做好2022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增加湖北地方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湖北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纲要》精神。
统筹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全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覆盖,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的要求,围绕《纲要》提出的标准化工程、行动和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研制。
(二)准确把握制定范围。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不在此列)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需要全国统一的一般性工业产品、产品检验检测方法等项目不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范畴。
(三)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强化地方标准体系的系统配套和协调一致,稳定和适配产业链、供应链。
申报项目应与本行业标准体系相符合,更加重视基础通用、产业引领标准制定,更加注重发挥标准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活发展动力、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的支撑作用;不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交叉重复;仅适用于本市州的地方标准项目,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
附件2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二、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湖北省境内生产食品的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三、申报资料(一)新申报:首次备案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请注明“修改前”)(4)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2)(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1 —知书(7)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9)经专家组审查签字认可的检测报告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0)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1)申请保健食品标准备案的,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2)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二)延续:已经备案,三年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4)(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请注明“修改前”)(4)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2)(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7)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或企业对标准的复审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标准执行情况、标准内容变更情况等(9)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一个批次— 2 —产品的检测报告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0)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1)申请保健食品标准备案的,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2)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三)修订:已经备案,经企业复审后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1.必须提交的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 格式)(3)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请注明“修改前”)(4)修订前已经备案的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5)企业标准实施能力说明(见附件2-3)(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说明(见附件2-2)(7)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10)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修改指标的检测报告— 3 —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的材料:(11)集团公司总部委托其所属企业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总部委托证明(12)申请保健食品的标准备案,需提供保健食品批件(13)企业标准名称涉及商标的,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四)变更:已经备案,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标准1.书面变更申请,写明变更事项、原因、标准文本内容是否改变等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3.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5.原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6.需变更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PDF格式)(五)注销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写明注销理由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4.原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加盖备案章的标准)四、注意事项(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须按GB/T1.1《标准化工作— 4 —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进行编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7.12
•【字号】鄂市监标函〔2021〕116号
•【施行日期】2021.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局按照《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组织了2021年度第一批地方标准项目征集,经政策审查、专家组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等137项制定项目和《中药材黄连种苗繁育及质量分级规程》等13项修订项目,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南乡萝卜》等3个地理标志产品项目列为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
咨询方式: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hbbzhc 。
附件:2021年度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第一批)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附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麻糕团体标准
麻糕团体标准
一、原料要求
1.1选用优质小麦粉、糯米粉、黑芝麻等为主要原料。
1.2原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制作工艺
2.1将小麦粉、糯米粉等原料混合均匀,加入适量的水搅拌成面团。
2.2将面团擀成薄片,撒上黑芝麻等辅料。
2.3将薄片送入烤炉中烘烤至金黄色。
2.4将烤好的麻糕从烤炉中取出,冷却后即可包装。
三、感官要求
3.1麻糕的形状应完整,表面光滑。
3.2麻糕的颜色应呈金黄色或淡黄色。
3.3麻糕的口感应酥脆,有淡淡的甜味和芝麻香味。
四、营养成分要求
4.1每100g麻糕中应含有能量≥XX千卡,脂肪≤XXg,蛋白质≥XXg,碳水化合物≥XXg等营养成分。
五、储存运输要求
5.1麻糕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5.2运输时应使用干燥、卫生的车辆,避免碰撞和挤压。
六、标识标签规定
6.1麻糕产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识标签,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七、检验规则与方法
7.1每批次麻糕产品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营养成分等指标。
7.2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八、包装要求
8.1麻糕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密封性好,防潮、防污染。
8.2包装上应印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0年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工作,我局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2日2020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系列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202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快构建具有湖北特色地方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和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申报省级地方标准项目应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产业布局,践行发展新理念,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属于政府管理范围的公益性标准项目。
(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地方标准项目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所涉领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经济上合理可行,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鼓励支持将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成果、科技专项研究成果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地方标准。
(三)系统规划,协调一致。
注重地方标准项目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应与各自领域标准体系相符合,做到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避免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交叉重复。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21〕6号)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21〕6号)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08-29 来源:湖北省卫生厅浏览次数:293 为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文号】鄂卫规〔2021〕6号【发布日期】 2021-05-31 【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我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湖北省卫生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由湖北省卫生厅统一受理。
受理窗口设在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湖北省卫生厅申请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六条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的内容负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7施行日期2014.07.17文号鄂政办发[2014]40号主题类别食品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7日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为做好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覆盖乡村和街道社区达100%;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覆盖乡村、街道社区和重要场所达100%。
(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县及以上城区豆制品集中区域生产达100%;餐饮业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施率达90%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
(三)食品批发、大型商场(超市)和婴幼儿乳品的电子追溯系统覆盖面达80%以上。
(四)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核查处理率达100%。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65%以上。
(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举报投诉登记齐全,调查处理率达100%。
(八)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处置率达100%,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完善,及时回应率达100%。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鄂卫生计生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10月19日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存档备查。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项目和限值。
对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的企业标准,企业无需申请备案。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指定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承担全省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具体工作。
委托有条件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发放工作。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标规〔2021〕4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标规〔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有关单位:《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9日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标委)的建设与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专标委是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同意成立,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开展标准化技术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在省专标委下细分领域或者新兴产业单独设立标准化工作组。
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设立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标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专标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省专标委管理的相关政策;(二)规划省专标委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省专标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省专标委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指导省专标委工作,组织对省专标委的考核;(六)其他与省专标委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7【实施日期】2014.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7日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为做好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覆盖乡村和街道社区达100%;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覆盖乡村、街道社区和重要场所达100%。
(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县及以上城区豆制品集中区域生产达100%;餐饮业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施率达90%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
(三)食品批发、大型商场(超市)和婴幼儿乳品的电子追溯系统覆盖面达80%以上。
(四)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核查处理率达100%。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以上。
(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举报投诉登记齐全,调查处理率达100%。
(八)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处置率达100%,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完善,及时回应率达100%。
(九)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食用油、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进出口食品、超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进一步治理规范,畜禽屠宰、网络食品交易、“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行为和问题得到进一步治理整顿,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保健型孝感麻糖生产工艺的探究
保健型孝感麻糖生产工艺的探究论文导读:孝感麻糖有近一千多年的历史。
本探究是在孝感麻糖的传统生产工艺之上。
辅以枸杞、核桃仁等保健食品。
浓缩后的饴糖浓度控制在70~75%之间。
3-6核桃仁清洗。
关键词:孝感麻糖,饴糖,枸杞,核桃仁,生产工艺孝感麻糖有近一千多年的历史,是湖北孝感的地方传统特产,传统的生产方法是以糯糙米经糖化成麦芽糖,辅之以芝麻,切片成型,甜度润滑柔和,具有润肺止喘之功效,对哮喘,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有一定的辅助疗效,现产品远销全国,逐渐成为馈赠亲朋好友的一种常见礼品。
本探究是在孝感麻糖的传统生产工艺之上,辅以枸杞、核桃仁等保健食品,增加其保健功能,降低产品糖度,以适应现代人们低热、低糖及多成分营养摄入的需要,不断拓宽孝感麻糖领域,增加产品品种,提高市场占有率。
一、原辅材料的选取糯糙米水稻种植地均有产,尤以湖北孝感朱湖农场产为佳芝麻全国各地有产枸杞宁夏枸杞为佳核桃仁陕西等核桃产区大麦大小麦产区有产蔗糖市购,绿色食品二、设备及工艺流程1、设备蒸饭机、发酵罐、糖化罐、真空浓缩锅、扯糖机、切片机、冷却装置、封口机、自动包装2、生产工艺2-1 饴糖工艺大麦→清洗→浸泡→发芽→干燥→粉碎↓糯糙米→清洗浸泡→发芽→蒸制→调和→糖化→初滤→精滤→真空浓缩→饴糖2-2 麻仁工艺白麻→浸泡→去皮→漂洗→回收→烘干→炒制→筛选→冷却→熟麻仁2-3 枸杞、核桃仁工艺枸杞、核桃仁→清洗→烘干→杀菌2-4 麻糖工艺枸杞、核桃仁、熟麻仁→预热↓饴糖→化糖→二次真气浓缩→老糖→冷却→扯糖→拌糖(混合)成型→切片→冷却→包装→成品3、生产过程操作要点3-1 大麦芽的生长长度以1.2cm为佳,要求出芽率达到90%以上,麦芽要求芽白、根全、麦胚金黄色、出芽整齐。
3-2 糖化过程中,按糯糙米的1.5倍加注55℃左右的温水,使混合温度达64℃;干麦芽的用量以糯米用量的3.5%比例加入,并在放入前先用40℃温水活化20分钟(可少量加糖提高活化效果);为使糖化彻底,在糖化进行至5小时左右时须搅拌均匀。
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浏览次数:96次】【打印页面】【关闭页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等通用规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涵盖影响食品质量的所有因素,落实本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质量管理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臵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各项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详细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五条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
生产企业的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结构、建设用材料等应符合GB14881规定。
第六条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生产食品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GB14881规定。
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未经许可的食品。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鄂农绿发[2008]32号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的通知(鄂农绿发〔2008〕32号)各市、州、县(畜牧、水产)局,厅有关处室、单位:为了深入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加快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步伐,切实提高认定认证工作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及《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OG-001∶2005)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与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质量,确保认定认证工作的时效性与有效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OG-001∶200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指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单位,根据产品的生产实际,结合市场需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要求,自愿申请产品质量所能达到的安全级别进行的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药品电子监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74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药品电子监管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药品电子监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7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9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药品电子监管的评价考核工作,现将国家局制定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试行)转发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自查,认真进行整改。
本次年度考评是第一次,时间紧,任务重。
考评指标的统计周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
各单位和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对照国家局《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试行),逐条自查,查漏补缺,找出问题,认真整改,切实做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2013年度自查总结和自评结果(按国家局评价指标逐项评分)于11月25日前报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
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着重检查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上网和预警的处理情况;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电子监管核注核销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对企业预警的自处理情况;密钥的使用管理和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要通过这次自查,有效解决有密钥不使用、不上网的问题;明确预警处理的要求、标准,做好各种预警情况的处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核注核销要求、自觉地做好电子监管工作。
务必在11月15日前,切实解决药品电子监管网上反映的所有问题。
三、联系实际,加大推进力度。
要利用这次检查评价的机会,认真总结近年来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情况,联系实际,梳理、分析基层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制订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措施,加大推进的力度,确保完成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各项任务。
孝感麻糖制作方法安全操作规定
孝感麻糖制作方法安全操作规定一、前言麻糖是一种口感独特、风味独具的零食,以芝麻、米粉、糖为主要原料制成,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孝感麻糖是中国传统的特色小吃之一,制作流程繁琐,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稳定。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孝感麻糖制作方法安全操作规定。
二、安全操作规定2.1 环境准备制作孝感麻糖的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清洁整洁、通风良好、湿度适宜、无异味,制作设备应该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良好状态。
2.2 原材料质量保障原材料应该从正规的供应商处采购,确保其质量和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和特定要求。
制作流程中,操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配方比例使用原材料,并对其进行分选、过筛、洗涤,去除不合格或有害物质。
2.3 操作流程2.3.1 配料制作孝感麻糖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糖、芝麻、花生、糯米粉、油、食盐、香料等。
在操作前,应该准备好全部原材料,并按配方比例进行精确计量。
2.3.2 加热将糖、油、花生粒等材料放入锅中加热,经过加热后将其倒入桶状器具中。
在加热过程中要避免过度加热,以免糖往后结块。
2.3.3 搅拌将已加热好的材料倒入桶状器具中,并添加入其他材料,开始搅拌制作。
在搅拌过程中要注意火候和时间的控制,以免烫坏手。
2.3.4 裹料将搅拌好的材料取出,放入桶内静置一会儿,以待其稍微温度降低。
然后再搓成小球,裹上香料和芝麻,最后放凉即可。
2.4 常见问题处理在制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例如,颜色不均匀、芝麻不粘、糖不透亮等。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应该及时调整制作方法和加入的材料,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
三、结语孝感麻糖的制作方法安全操作规定是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需要严格执行。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上述规定,对不合格或有害的原材料和制品做出限制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口感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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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孝感麻糖是湖北省著名地方传统小吃食品,长期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规范孝感麻糖的生产,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4月批准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关于编制湖北省安全地方标准《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的立项申请。
1.2 项目负责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协作单位:湖北工业大学、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起草人:肖端武、孙俊、陈茂彬、易菊华、李子清、何元清、李火宇、李俊平表1 标准主要起草人2标准制定背景和意义孝感麻糖见清康熙三十五年《孝感县志》记载:“麻曰脂麻,处处有之,而孝感独著。
”产品具有“形似玉梳白似璧,薄如蝉翼甜如蜜”的香、甜、薄、脆等特点。
孝感麻糖1993年荣获“中华老字号”、2013年被列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9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地方标准《孝感麻糖》(DB42/T278 - 2009),该标准对规范企业生产,确保孝感麻糖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原地方标准2014年已过期作废,湖北孝感麻糖行业无统一标准组织生产,以致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导致整个孝感麻糖行业的信誉受损和混乱局面。
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7399-2016糖果开始实施,但该标准不能体现孝感麻糖的传统特色风味,也很难有效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管。
孝感麻糖是湖北乃至全国深受群众喜爱的地方传统食品,市场消费量巨大,做好麻糖生产工艺规范与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高质量放心麻糖是一件关系到民生的大事,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
《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可确保孝感麻糖生产的地方风味特色和品质,把传统的地方特色产品做大做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主要起草过程(1)2018年4月,由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牵头,联合湖北工业大学、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主要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料的查阅收集、相关指标的检测、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标准送审等。
(2)广泛收集资料,起草标准草案广泛收集国内外的资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湖北省麻糖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初步形成标准基本框架。
2018年5月份起,标准起草组召开会议对标准框架进行研讨,并征集省内相关专家的制标建议,形成标准初稿。
(3)起草工作组依据查询、收集的资料,根据孝感麻糖生产工艺特点,会同专家的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在2019年1月完成了《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草案)。
4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4.1标准编制原则和依据说明本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标准参考和引用了现行如下标准:GB/T 1354 大米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4.2、标准的制定原则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性”的原则。
(1)先进性本标准在制标之前查询了国内外的的相关标准,现行的国际、国内标准都没有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相关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考虑到孝感麻糖生产行业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标准中只对生产技术规范关键性要求做了规定。
(2)实用性本着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根据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的实际要求,在麻糖主要骨干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的现状,对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环境卫生、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条款的设置充分考虑实际可操作性,尽可能突出麻糖的地方食品加工特点。
(3)科学性本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所引用的描述均来自相关国家标准以及企业自身的生产实际工艺技术要求,考虑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指标及需要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5 确定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孝感麻糖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等生产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以孝感糯米、芝麻为主要原料,白砂糖为辅料,大麦芽为糖化剂,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孝感麻糖的企业。
5.2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根据孝感麻糖的原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确定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5.2.1 孝感糯米孝感糯米为中籼糯稻品种,主产地为湖北省孝感市所辖的孝南、汉川、云梦、应城、安陆区域内。
其米粒颜色乳白光亮,粒长7.0-8.0mm,长宽比为3.0:1-3.3:1,直链淀粉(干基)≤3.0%。
5.2.2 大麦芽以大麦为原料,经清洗、除杂、浸泡,在避光、恒温、高湿条件下生长发芽制备而成的大麦芽。
5.2.3 孝感麻糖以孝感糯米、芝麻为主要原料,白砂糖为辅料,大麦芽为糖化剂,糯米经蒸煮、糖化、熬煮浓缩后,加入白芝麻仁(或黑芝麻),添加(或不添加)少量的香辛料调味品、坚果与籽类等调味辅料,经揉匀、搓条、切片(块)、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麻糖产品。
5.3 原辅料要求5.3.1 孝感糯米:孝感糯米为中籼糯稻品种,主产地为湖北省孝感市所辖的孝南、汉川、云梦、应城、安陆区域内。
其最典型代表“朱湖糯米”2009年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号:2009年第127号)。
孝感糯米应符合GB 1354《大米》、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的规定。
5.3.2 芝麻:分白芝麻、黑芝麻。
白芝麻需去皮后使用;黑芝麻不去皮,直接炒制后生产黑芝麻麻糖;其标准要求按GB/T11761-1989执行。
正宗孝感麻糖的芝麻含量达35%以上。
5.3.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4 环境卫生要求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17403中关于厂房、生产用工器具及设备设施、人员健康和生产环境、安全生产、包装材料、贮放、出厂产品检验的要求。
5.5 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标准对孝感麻糖生产技术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工艺操作要求,以保证其传统地方风味特色和品质。
5.5.1 生产工艺流程5.5.1.1 饴糖制备工艺糯米→清洗去杂→浸泡→蒸制→调和大麦→清洗→浸泡→上架→发芽→粉碎→→初滤→精滤备用←贮存←真空浓缩5.5.1.2 麻仁制备工艺白麻→浸泡→去皮→漂洗→回收→烘干→炒麻→二次筛整→冷却→半成品(备用)5.5.1.3成品工艺白砂糖麻仁→预热饴糖→化糖→升温→二次真空浓缩→老糖(板糖)→冷却→扯糖→计量→拌糖→打条→切糖→冷却→整理→计量→包装→成品5.5.2生产技术工艺操作要点说明(1)大麦芽制备:大麦清洗、去杂、浸泡;保温催芽,定时定期施水,控制麦芽生长温度25℃-30℃,湿度≥75%;麦芽生长周期5-7天至1.2㎝左右,以芽白、根全、出芽整齐为原则;晒干备用或直接磨碎使用。
(为了满足不同加工规模的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设定大麦芽可以自制或委托加工。
)(2)糯米浸泡:糯米清洗、浸泡至没有硬心;将浸泡好的糯米滤干,蒸熟备用。
(糯米浸泡温度低时间长,温度高时间缩短;以糯米浸湿没有硬心,易蒸熟为准。
)(3)饴糖制备:蒸好的糯米取出均匀分装,按比例加注55±3℃的温水;麦芽粉碎后,用40±5℃温水活化,准确计量投入糖化缸,搅拌均匀进行糖化,糖化温度64±3℃,时间6h以上;糖化结束后迅速压滤至净,浓缩至浓度70%,贮存备用。
(一次浓缩理论上时间越短越好,降低浓缩温度,缩短浓缩时间,以保持风味和色泽。
)(4)二次浓缩:采用熬糖锅对饴糖进行二次浓缩;按饴糖10%-15%比例加入白砂糖进行化糖,过滤至储糖锅中,浓缩至老糖水分≤4.0%,呈流动状态,呈黄褐色或浅黄色。
(5)扯糖增白:二次浓缩后的饴糖用冷却板降温冷却后,上扯糖机拉扯至白、至泡(时间不低于3min),投入拌糖锅。
(二次浓缩适用于片状麻糖,浓缩后的糖呈黄褐色或浅黄色,通过拉力作用,表面与空气氧气充分接触变白,同时起到扯泡作用。
)(6)芝麻(仁)炒制:黑芝麻直接炒制后备用。
白芝麻经浸泡、沥干后倒入去皮机中进行皮仁分离,流水漂洗除去芝麻外皮,回收麻仁,晒干或烘干备用(自制或委托加工)。
黑芝麻或白芝麻仁倒入炒锅(机)进行炒麻,控制炒麻温度≥110℃,以熟而不糊为准;炒麻结束后及时冷却,筛整分级、分类。
要求白芝麻仁异色粒≤1.0%,呈白色光亮颗粒。
(芝麻浸泡目的是表面吸水,便于皮仁分离。
用去皮机,利用芝麻之间的摩擦达到皮仁分离的目的,紧接着用流水漂洗,除去芝麻外皮,回收麻仁。
烘干以前利用自然光照,卫生较差。
现在大型生产企业主要利用振动干燥流化床完成。
麻糖风味的好坏与炒麻关系甚大。
过火:糊麻、感官差、味道差;欠缺:麻仁不饱满,风味差,香气不足。
)(7)拌糖搓条:炒制好的芝麻(仁)称量后倒入加热容器内预热至香气溢出,但不得出现焦糊现象;熟麻仁、板糖必须通过计量,准确投料,要求芝麻(仁)含量≥35.0%。
在拌糖锅中依次计量加入饴糖和预热的芝麻(仁),添加或不添加少量的香辛料调味品、坚果与籽类、奶油、茶粉等辅料,揉匀、搓成条状,要求内冷外热、粗细均匀、温度适宜、表面光滑圆润、无空洞现象,便于切糖机切片(块)。
(拌糖搓条主要依靠人工完成,在热麻机先将熟麻仁预热,在人力的作用下,让麻与糖揉合,同时掌握温度的高低,熟麻仁、板糖必须通过计量,准确投料。
让麻与糖进一步混合均匀,最后搓成条状,便于切糖机切片。
)(8)切糖:掌握进度和条的冷热,按顺序上机切片(块);要求厚薄均匀,形态完整;切片(块)后冷却,按序收糖,轻拿轻放;保持片(块)形完整,无缺角掉边,无弯曲变形,无粘连现象,大小均匀,厚薄一致。
(切糖厚度与齿轮模数有关,亦与搓条的冷热有关。
切片后在传送过程中冷却,以防粘连,整理成型。
糖的温度过高导致粘连,过低形态不规则。
整糖过程中糖的形态是变化的,一般需倒糖二次以上。
)(9)计量与包装:定量包装应符合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包装要求整洁、严紧、轮廓清晰,防止透气;正确标识生产日期、检验状态等,保持可追溯性;轻拿轻放,定位放置。
将包装好的麻糖放入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
(根据各品种规格计量准确,不得低于计量负偏差范围;密封严实,防止透气,否则麻糖极易粘连。
)5.6 产品技术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糖果的规定。
微生物限量根据“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进行制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