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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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有限数量评审制)和资格后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14层以上(不含)或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民用建筑、设有2层及以上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单跨跨度36米以上(不含)或檐高25米以上(不含)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不含)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40米及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

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在日照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进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海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嘉公管办〔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镇(街道)、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活动意见》(海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规定应当进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招标采购平台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凡参加施工投标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参加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且评定等级为合格(即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勘察报告等)直接从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上下载,个别项目不实行网上下载的,以无记名形式向当地招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人领取;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并要求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实行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以无记名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在网络上提出,招标人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系统中相关栏目自行获取。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投资公司,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区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促进评标活动的规范与效率、公正与择优的有机统一,满足不同施工项目的评审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绍柯公管办〔2019〕43号 签发人:孙爱珍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附件2:各类评标办法及具体规定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4日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6日印─ 2 ─发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区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促进评标活动的规范与效率、公正与择优的有机统一,满足不同施工项目的评审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中小型项目评标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型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实行快速开标程序。

一般在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开标,评审采用期望下浮率法及简易程序,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证处组成清标小组,履行评审职责(详见附件2)。

二、简化明标下浮率区间法评审环节。

调整现行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原则取消在评标过程中随机去掉30%投标报价的抽签环节,提高开评标效率(详见附件2) 。

三、调整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办法。

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可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以百分制计分,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附件2):1、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中小型项目,仅设置价格标;2、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项目,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其中商务标分值不高于5分,技术标分值不高于20分(详见附件2);3、采用工程总承包、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其中商务标分值不高于8分,技术标分值不高于20分(详见附件2);4、商务标评审因素为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质量奖项等内容,由招标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工程业绩应当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质量奖项为创杯获奖;5、技术标评审因素。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指导意见(试行)川建发〔2006〕32号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时参照。

一、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分为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

强制性标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立法定合格标准。

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分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一般只进行定性评审。

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合理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

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表现形式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按下列五个部分编写:1、总则总则主要是界定:(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2)评审的原则。

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3)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建[2007]275号各市建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依法行政,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关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招投标的监管职能深化招投标的监管机制,建立监管体系,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备案管理,履行招投标备案程序,依法确定评标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竞争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标活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招投标管理机构与工程交易中心应不断完善本区域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适时补充评标专家库的储备资源,不断扩充评标专家库的储备容量,实现评标专家库的合理配置,明晰专业划分,对于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可承担两个专业的评标活动。

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除制度。

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

建立以市级网络终端为枢纽的评标专家管理网络,实现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坚持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行评标专家实行市级属地发展、属地使用、属地考核的管理模式。

今后各市在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抽取,无特殊原因不得在本辖区以外产生。

但由于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本区域的评标专家库难以满足抽取条件的,经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填写评标专家抽取联系单(网上下载附表),方可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各市之间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不得交叉,确需交叉的,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厦建筑〔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0〕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经以下程序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一)属我市重大片区范围内,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属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试行)附件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依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标(审)委员会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资格审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设臵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

不得设臵不合理的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臵、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集中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资格审查活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第七条一般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的施工招标,经批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的划分标准暂按本指导意见附件所列的标准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湘建建〔2013〕28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湘建建〔2013〕28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湘建建〔2013〕28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湖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AA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设置指导意见

AA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设置指导意见

AA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设置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AA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A市AA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财政、财政监管或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设置,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各建设行业规定形成施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标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式按照《AA市AA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附件1表格中所列的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强制性条件。

附件1表格中所列的强制性条件标准为招标人可以设置的最高标准,招标人可以根据各行业规定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调整强制性条件标准。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及相应的评审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投标人资质条件:1.本款所称的资质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投标人的资质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资质要求应当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提高资质等级标准;2.同一招标项目已设置总承包资质的,不得再增设第二个资质,但第二个资质所含工程预算金额占比超招标项目40%或以上的除外。

3.一项专业工程单独招标时,应设置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当同一项目中含有两项或以上专业工程时,可设置两项或以上专业承包资质。

电力项目作为一项专业工程单独招标,应设置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审查

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审查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一、招标主体资格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参与招标投标。

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主体一般是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其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注册:招标主体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经营范围:招标主体必须具有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的资质,并在其经营范围内有相关工程施工的资质。

3. 相关经验:招标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施工经验,拥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施工项目成功经验。

4. 资金实力:招标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的资金投入。

5. 信誉情况:招标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承包商资格审查承包商是工程施工项目的实际承办方,其资格审查是工程施工招标的重要环节之一。

承包商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资格:承包商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技术能力:承包商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施工技术能力,能够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要求。

3. 经验条件:承包商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施工项目成功经验,拥有一定的施工团队和技术人员。

4. 资金实力:承包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的资金投入。

5. 安全管理:承包商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团队,能够有效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6. 信誉情况:承包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通过对招标主体和承包商的资格审查,可以有效保障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同时,资格审查也可以促进工程施工市场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进行资格审查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合理和客观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设计施工招标指导意见(3篇)

设计施工招标指导意见(3篇)

第1篇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设计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设计施工招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招标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2. 依法依规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政策。

3. 科学合理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高效便捷原则。

设计施工招标活动应当高效便捷,减少投标人参与招标的成本和时间。

三、招标范围1. 公共项目: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等。

2. 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外商投资等。

3. 其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

四、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型、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项目。

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4.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产品或服务,且满足项目需求的项目。

五、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3.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合同条款等内容。

4. 开标、评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引言概述:招标文件审查是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旨在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招标文件审查的意见,包括文件完整性、招标条件、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

一、文件完整性1.1 文件齐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必要文件。

1.2 文件准确性:核对文件中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包括招标单位、项目名称、招标范围等。

1.3 文件一致性:确认招标文件各部分之间的一致性,例如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与招标公告是否一致。

二、招标条件2.1 招标方式: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单位的规定,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2.2 投标保证金:核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招标法规定的比例。

2.3 招标文件费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文件费用,并核对费用数额是否合理。

三、资格要求3.1 技术能力: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的要求是否明确,并核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2 经验要求:核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经验要求的描述是否清晰明确,是否与项目实际需求相符。

3.3 资质证书:审查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资质证书,并核对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期。

四、评标标准4.1 技术方案: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案评审的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包含了技术指标、技术方案评分细则等。

4.2 价格评审:核对招标文件中对价格评审的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包含了价格评审的计算方法和权重分配。

4.3 综合评分:审查招标文件中对综合评分的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包含了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分配和评分标准。

五、合同条款5.1 合同格式:审查招标文件中对合同格式的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包含了必要的合同条款和附加条款。

5.2 合同履约:核对招标文件中对合同履约的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包含了履约保证金、履约期限等相关内容。

5.3 合同变更:审查招标文件中对合同变更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明确了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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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依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标(审)委员会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资格审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设臵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

不得设臵不合理的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臵、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集中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资格审查活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第七条一般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的施工招标,经批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的划分标准暂按本指导意见附件所列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资格审查应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即对所有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全部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第九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后审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招标文件。

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准确判定。

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设臵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1 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且按规定完成年检。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等级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企业除外)。

4 市场准入资格符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5 联合体投标(如有)联合体各方均为独立法人,各方资质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6 项目负责人(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执业资格等级、专业,职称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工程项目要求。

(2)由本单位近半年内(即扣除发布公告当月往前顺推月份,下同)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

7信誉、履约情况(1)企业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2)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3)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4)按照招标人要求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第十三条对于采用资格后审的大型建设工程和采用资格预审的特殊性工程,招标人除了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的必要合格条件外,还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下列条件做为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 类似及以上工程业绩近三年内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有至少一项类似及以上工程业绩。

2 财务能力申请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各年度净利润应为盈利。

3 项目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1)在最低人员配备专业、数量、职称、岗位资格等方面满足招标工程项目要求;(2)由本单位近半年内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

4 施工机械设备能力申请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应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的最低需要,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5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适用于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必要合格条件及相应的评审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投标申请人的资质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

资质要求应当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提高标准要求,在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项目不得再增设相应的专业资质要求(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资质的,招标人不得排斥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企业严重违约指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2、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3、因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5、因拖欠企业职工或农民工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三)类似及以上工程业绩应是类似专业且工程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的80%及以上的工程业绩;专业应以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取得业绩的时间应以工程的交工(一次性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有效证明材料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记录资料等确认;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个年度。

(四)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应根据其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确认,执业资格注册单位、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明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目前所在单位一致。

(五)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应根据其建设类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六)拟派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或以上工程业绩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三)项规定。

(七)本办法中大、中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八)资格审查过程中的有关证书(照)、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和影印件。

第十五条评标(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载明的合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增加或减少合格条件。

第十六条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审)委员会应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被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核实。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无法提供原件的,评标(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及原因。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

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质疑和投诉。

招标人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质疑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进行答复。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或货物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由佛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在市级投资项目中试行。

各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施行。

附件: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结构复杂的特殊性工程的认定标准附件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结构复杂的特殊性工程的认定标准以下工程认定为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结构复杂的工程:(一)檐口高度100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或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跨度33米以上、总重量l200吨以上、单体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包括轻型钢结构工程)和边长80米以上、总重量350吨以上、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网架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地下建筑工程。

(二)地铁车站、区间土建工程;车站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系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车辆段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轨道工程;控制中心工程;线路拆解等工艺性复杂工程。

(三)单跨跨度40米以上的桥梁;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高等级及以上公路的主体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等级路面工程;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结构特殊的桥梁加固维修工程。

(四)沿海3万吨级以上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水深大于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上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以上船闸和300吨以上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以上或内河1000吨以上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

(五)中型以上(含中型)泵站、水闸、水库新建、扩建、改造、加固工程;二级以上堤防除险加固工程;小(一)型及以上新建水库大坝工程;4万立方米以上炸礁、清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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