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 [会计实务, 会计实操]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 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是按当年发放贷款金额计提, 还是按发放贷款余额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2、财税[2009]99号文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并行?3、财税[2009]64号文件中“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是否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剔除?答:1、《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第二条规定, 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 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金融企业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2008年首次执行时, 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减去当年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中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时, 对调整的所得税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以后年度对上述每类贷款年末余额按财税[2009]99号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减去上年末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计提比例低于税收计提比例的, 按孰低原则税前扣除。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9年5月1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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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鼓励创新政策
优惠事项
税种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执行期限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七) 资源综合利用
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2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019年1月1日起
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十) 山东省新出台
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养老保险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月31日
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 号)
17.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企业所得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附件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目录一、行业基本情况 (4)(一)银行业概述 (4)(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5)1.负债业务 (6)2.资产业务 (6)3.中间业务 (7)4.国际业务 (7)(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7)(四)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8)1.总行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 (9)2.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9)3.深入了解信息系统 (10)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11)(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1)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1)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2)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4)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14)(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4)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4)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5)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5)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6)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6)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7)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8)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8)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9)(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0)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21)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22)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22)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23)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4)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24)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25)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26)(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6)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6)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7)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9)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0)(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1)1.抵债资产处臵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31)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32)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32)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33)一、行业基本情况(一)银行业概述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涉农贷款金融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指引
• 七、违规吸储手续费 • 八、抵贷资产未按规定核算所得申报纳税 • 九、农户小额贷款减计收入不合规。 • 十、长款长期挂账,未计入当期损益。 • 十一、捐赠支出不合规定。 • 十二、委托业务手续费未计收入。 • 十三、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损益。 • 十四、挂账停息不符合规定。
2.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 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四、资产处置所涉及的税务风险 • (三)容易出现的问题 • 1、不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2、置换资产以置换价作为计税基础。
• 五、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涉及 的税收风险
• (一)风险描述
由于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为降低经营风 险,有时会按一定标准提取额外的工资薪 金在损益中扣除,但并未实际发放且未缴 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 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 六、补贴性质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风险 • (三)容易出现的问题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 一、未按规定计提准备金所涉及的税收风险
•
(三)容易出现的问题
• 1、混淆五级分类标准,多扣除专项准备金。
• 2、混淆免税期与应税期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扣除。
• 3、将五级分类中的一般类贷款提取专项准备金。
贷:一般风险准备 2、如果企业会计是增加呆账准备,不影响损益情况,不调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7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 201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二年五月前言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经过汇总整理,•辅导手册‣收集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工本费等共22条税收政策和规定。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运用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分类别、分税种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文件依据和操作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所依据文件的截止期为2012年4月30日,今后再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对•辅导手册‣进行补充完善。
有疏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5月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附件1
附件2。
商业银行贷款核销业务税会差异浅析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主营业务之一,近年来,贷款业务核销管理办法不断更新.2017年国家为鼓励金融企业及时核销呆账,有效降低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财政部新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该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条件。
据银保监会统计,2018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高达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9%o仅2018年度,商业银行累计核销不良贷款较上年增长35.52%,贷款核销已成为商业银行压降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分析商业银行贷款核销业务在会计与税务政策上的差异以及对税务工作的影响,据此提出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以不断增强防范控制税务风险问题的能力。
一、税会差异的分类由于新的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台.商业银行贷款核销业务税会差异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类损失:1.中小企业贷款及涉农贷款核销损失。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认定标准为:除提供分类证明、追索记录、经办人签章和审批意见外(以下简称常规资料),追索时间超过180天即可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明确,对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除提供常规资料外.追索时间需超过一年方可认定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常规资料必须包含司法追索记录;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的,除常规资料外,必须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文书,方可税前扣除。
2.批量转让信贷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即对于批量转让信贷资产损失,在申请资料中要体现“不同类别”资产打包转让,方可税前扣除。
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备查资料须完整合规
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备查资料须完整合规9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亮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金融服务专题展上透露,将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今年预计银行业将处置不良贷款3.4万亿元。
笔者提醒银行企业,通过呆账核销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后,在合规处理资产损失的同时,做好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典型问题一:缺少关键证明资料◎案例◎甲银行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了一笔破产类损失3000万元。
相应贷款于2017年4月发生,贷款人已在2018年12月宣告破产,甲银行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未能收回剩余3000万元贷款,据此在2019年7月核销相应呆账。
但甲银行所提交的资料中,仅包括了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缺少资产清偿证明。
对此,相关负责人错误地认为,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核销呆账后,可直接凭相关账务处理材料,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需要资产清偿证明。
◎分析◎呆账是一个经济领域术语,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符合一定认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呆账。
金融企业将确认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即为呆账核销。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可确认为呆账。
从实际情况来看,甲银行这笔破产类损失,已经满足呆账认定条件。
因此,甲银行可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借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其他内部证据,核销相应呆账。
金融机构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析
出具的失踪证明;遗产或财产清偿证明或 和担保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确 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25 号公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借据;还款凭据丢失可
工作中常见问题作简要分析:
300 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 以提供交易明细、本金余额证明材料;未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常见申报类型 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 能查到吊销或注销证明可以提供工商部
1.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类需提供的资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 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未找到公安机关立案
办法极大解决了税企之间对资产损失税 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
前扣除程序、证据、管理方面容易产生争 公告[2015]25 号)中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 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可依据该裁定书进
议的地方,满足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 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无 行税前扣除申报。
料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 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证明可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目前案件
证明、撤销文件;资产清偿证明,即债务人 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的侦查情况。
和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
(2)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4.信用卡透支损失是否属于债权性投
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上述事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应依据有关 资损失。
资料包括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人民法院 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称中小企业贷款, 除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文书。
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问:我公司融资租赁一台大型设备,请问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
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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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