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期末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I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卖方事后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拒绝。
上述案例中货物是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所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请问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赔?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2)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3)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仓至仓条款”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所以在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的损失,不属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实际上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止是“船”至“仓”的。
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2、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 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1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
答:我公司应按信用证规定向议付行提交单据,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款。
理由如下: (1) 根据(INCOTERMS2000》解释,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2) 合同规定以信用证结算,根据(UCP500》解释,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卖方是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经济与贸易案例分析及详解答案
一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由出口方向德国某公司出口化装品,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但载货船舶沉驶离装运港两小时后遇到恶劣天气触礁漂浮,在载货船舶漂浮的当天,出口方持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合同所要求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但遭到买方的回绝,理由是由于货物全部损失,买方不能获得任何货物。
请问买方回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买方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属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只要提供全套的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买方就必须旅行其付款义务。
相反,假设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即使货物已平安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利回绝付款,就本案例来讲,只要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全套的单据找不出缺点,就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倘假设买方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与合同规定不相符,那就另当别论了。
2.我外贸公司于10月11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IF天津USD200,有效期至10月18日复到。
10月13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承受CIF天津USD170〞我方未予答复,10月15日,该商品价格聚涨,外商于10月16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承受你方10月11日发盘信誉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此项交易没有达成,我公司应立即退还信誉证,?公约?规定,外商在复电中要求降低价格,这属于本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原发盘失效。
外商于10月16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承受你方10月11日发盘信誉证已开出,这属于新的发盘,我方可立即退还信誉证,合同不成立。
3.我贸易公司以CFR术语与新加坡某公司成交一批服装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5月17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5月10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5月十日晚因发生了火灾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当?为什么?答案:货物损失责任由我方承当,因为在CFR术语成交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那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当,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风险应由我方承当。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1.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精美瓷器一批。
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与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
”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
卖方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却遭到拍卖行的拒绝。
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参考答案: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
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拍卖后,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物缺陷,拍卖行是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
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而,拍卖行不能拒绝理赔。
2.某机构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工程队,为该机构建造办公大楼。
该机构在发出的招标书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为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
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并向该机构提出,退回全部保证金的要求,遭到拒绝。
问: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否有理?为什么?参考答案: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
本案中,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
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A公司理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所以,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
3.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可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
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不能接受。
因为补偿贸易必须有两个条件,即对方要向我提供信贷,同时要承诺回购我方的产品或劳务。
本案例中,对方提出向我方提供信贷,并为我代销产品,实际并没有承诺购买我们的产品,只是作为被委托人代我们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回购义务,所以我方不能接受。
4.某公司新研制出一种产品,为打开产品的销路,公司决定将产品运往俄罗斯,采用寄售方式出售商品。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贸易能够刺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转移。
下面是一些贸易风险管理和合同履约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手册。
国际贸易合同(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与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与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1我某轻工产品SK公司向瑞典DY公司出口一批皮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皮衣”。
DY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皮衣的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SK公司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DY公司要求SK公司赔偿,SK公司拒绝,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试分析:此交易争议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3对品质的要求(出口商品)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份不超过8%”。
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要承担什么责任?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
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二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包装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听,共80箱。
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听,共计100箱,总听数没变。
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断人证实:不论是24听装或30听装,其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双方引起争议,提起诉讼。
请问:法官应如何判决?为什么?参考(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
包装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件。
)1一挪威客户购买我塑料发夹,但要求改用买方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我方可否接受?一旦该货买方拒收,我方可否将该批货物直接售给同一地区的其它客户?为什么?(定牌中性包装与定牌生产的区别是什么?)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贸易保护主义和自由贸易之间的辩论也越来越激烈。
下面以中国和美国间的贸易摩擦为例,分析并讨论国际贸易案例。
近年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不断升级,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两国之间的关税战。
美国自2018年起对价值数百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关税,中国也针锋相对地对美国商品进行报复性关税措施。
贸易争端不仅给两国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对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不确定性。
首先,贸易摩擦对中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是出口大国,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度较高。
美国的关税措施直接导致中国的出口额下降,出口企业面临着收入减少、订单减少等问题。
此外,中国还面临着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这直接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创新和升级。
另一方面,美国也受到了贸易摩擦的负面影响。
美国加征关税导致美国企业进口成本上升,这将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并可能导致通货膨胀。
此外,中国对美国的报复性关税措施也对美国农民和农业企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他们的出口市场收缩,农产品价格下降。
贸易摩擦的出现也引发了更深层次的问题,例如贸易规则和贸易体系的适应性问题。
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已经过时,无法适应当今全球贸易的新变化。
另一方面,现有的贸易体系没有解决贸易不平衡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加大对现有贸易规则和体系的改革力度,确保其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双方国家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来寻找解决的办法。
双方都应避免单方面采取行动,从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贸易摩擦的解决。
国际社会也可以发挥调解和斡旋的作用,促进各方对话和磋商。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表明,贸易摩擦对双方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应努力推动贸易规则和体制的改革,加强对话和协商,在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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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 (2009.10)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该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因为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所以按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
真正的CIF合同是装运类合同,不保证到货;(2)该合同有效,因为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的结束力,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就以合同条款为准。
2. (2009.01)4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
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
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
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
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答:1、英方不应赔偿浸湿损失。
应为FOB术语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此时风险已由英方(卖方)转移给我方(买方),所以此损失应有我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
根据FOB的变形FOB (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
3. (2007.10)4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
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
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到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应该索赔。
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5.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
(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
(2分)6.(2013.01)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600公吨大枣,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公司因货源不足,于5月5日在青岛港将300公吨大枣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5月10日又在烟台港将另外300公吨大枣装于同一轮船并取得有关提单。
出口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P2307.(2012.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
我出口方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我方是否违约?银行是否有权拒付?8.我方没有违约,银行无权拒付。
(2分)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货物,(2分)即使提单标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2分)因此,本案中我方做法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
(2分)9.(2014.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依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适用“仓至仓”条款。
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却黄埔港转运南京。
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当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
因为某公司是以CFR上海投保的,在海运保险中,基本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
根据“仓至仓”条款,货物如未抵达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场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港是上海,但货物改卸黄埔港,在黄埔港运往南京途中遇的山洪,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10.(2013.10)39.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
出口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但在运输途中,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货物部分损坏。
出口方以保险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试分析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赔偿?答:此项损失应由出口方即北京外贸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在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
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
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
11. (2007.01)45.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
请问:(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应由卖方负责。
因为在CFR贸易术语之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因此,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在CFR贸易术语之下,在货物装上船以后通过卖方的装运通知由买方去投保,买方投保的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以仓至仓条款为由进行赔偿。
而根据CFR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转运港的船上,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运途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风险不承担责任,对该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方赔偿。
总之,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予赔偿。
12.(2012.01)41.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私下与代收行议定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因代收行有违规行为,所以我公司应拒绝代收行的建议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
13.(2014.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方从国外进口机电设备一批,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的单据拒绝付款。
试问:我方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没有道理。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
所以在本案中,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
14.(2014.04)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上海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由国外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
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P267答: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
因此,在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合理的。
15.(2013.10)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期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运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的做法有道理吗?为什么?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开证行的做法没道理。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