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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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控制。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各级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分为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县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四个层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抽检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检监测计划;(二)确定抽检监测对象和内容;(三)组织实施抽检监测;(四)对抽检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五)及时公布抽检监测结果;(六)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抽检监测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抽检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抽检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四)抽检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五)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的处理第十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合格的食品,予以公示;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一)2024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一)2024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一)引言概述: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和追溯溯源能力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主要围绕着食品留样的取样流程、保存方式、检验要求、追溯记录等方面,以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取样标准、留样流程、保存要求、检验方法等。

正文:一、取样标准1.确定留样对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结果,确定需要留样的食品品种和类型。

2.留样数量要求:根据留样目的和食品特性,确定合理的留样数量,以确保取样能够代表批次食品的整体质量。

3.取样地点选择:根据取样对象的特点和存放条件,选择取样点位以确保取样过程安全和留样品质不受损。

4.取样工具要求:使用符合卫生标准、无毒无害的取样工具进行取样,避免二次污染和损害留样品质。

5.取样时间选择:选择适当的时段进行取样,避免食品质量受外界因素影响。

二、留样流程1.取样前准备工作:整理好所需取样工具、标签、记录表等,并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取样器具洁净无菌。

2.取样方法:根据食品特性和取样对象不同,采取适合的取样方法,如直接取样、复合取样、抽样取样等。

3.留样分包:将取样的食品分包封装,标注清楚留样编号、留样时间、取样地点等信息,并进行二级密封保护。

4.留样登记:在留样记录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取样编号、品种、数量、取样人员等,确保留样过程可追溯。

5.留样保存:将留样品置于符合卫生要求的储存设施中,并按规定时间保持保存,以确保留样品质不受损害。

三、保存要求1.储存环境:确保留样品的储存环境干燥、无污染、无异味,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储存设备: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储存设备,如密封储存柜、冷藏设备等,确保留样品质量和安全性。

3.储存记录:每批留样食品都需进行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时间、储存温度、品种等,以便追溯溯源。

4.储存期限:根据食品特性和留样目的,确定合理的储存期限,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和鉴定。

学校饭堂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学校饭堂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饭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抽样原则1. 公平公正:抽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 科学合理:抽样方案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食品种类、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因素。

3. 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抽样工作应定期进行,并结合随机抽样的方式,提高抽样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抽样范围1. 饭堂提供的所有食品,包括主食、副食、饮料等。

2. 食堂使用的食材,如肉类、蔬菜、水果、豆制品等。

3. 食堂使用的餐具、炊具等。

四、抽样程序1. 成立学校饭堂食品抽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2. 抽样小组根据抽样原则和抽样范围,制定抽样方案。

3. 抽样方案应包括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内容。

4. 抽样过程中,抽样小组应现场监督,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公平。

5. 抽样完成后,抽样小组应将抽样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检测结果处理1.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抽样小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

2.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学校应立即停止供应,并采取以下措施:(1)查明不合格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对食堂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3. 对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学校应继续供应,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六、监督与责任1. 学校应定期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抽样制度的有效实施。

2. 食堂负责人应对抽样工作负总责,确保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抽样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抽样制度,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4. 对违反抽样制度、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学校饭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为创建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小餐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小餐馆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抽样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抽样工作。

第三条食品抽样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抽样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抽样范围:包括各类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第五条抽样对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食品市场、超市、专卖店等。

第三章抽样方法与程序第六条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样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范围、对象及抽样频率,制定抽样计划,明确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

2. 抽样实施:抽样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对指定对象进行抽样。

3. 抽样记录:抽样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抽样人员等信息。

4. 样品封装:将抽样样品按照要求进行封装,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样品送检:将封装好的样品送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章抽样人员与职责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2. 具备一定的食品专业知识;3. 公正、廉洁、敬业。

第九条抽样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抽样计划和程序,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公平;2. 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3. 对抽样样品进行封装、送检,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 参与抽样结果的汇总、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第五章检验与结果处理第十条抽样样品的检验由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项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的处理:1. 检验结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予以合格;2. 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予以不合格,并依法进行处理;3. 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卷烟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应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组织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投资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复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中所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申诉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流通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应当环节食品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取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企业的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抽样的判定依据。

(四)之时对流通环节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申请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督促经营者建立食品抽样检查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销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定期的抽检。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单位,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样检验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制度,对本地区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食品:1. 乳制品及其制品2. 肉类及肉制品3. 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4. 粮食及其制品5. 方便食品6. 饮料及饮料制品7. 食用油脂及油脂制品8. 调味品及其制品9. 糕点饼干10. 冷冻食品11. 餐饮食品12. 其他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食品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及外地生产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抽样计划。

根据食品的特点、销售情况等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时间、地点等。

2. 抽样过程。

抽样时应当注意取样方法、样品保存、样品标识等,确保抽样的全程监控。

3. 送检样品。

将抽样的样品送往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4. 处理结果。

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过程中,必须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对于抽样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检验结果的处理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疑似不合格三种情况,其中:1. 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频次等。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二)抽取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存、运输和保存;(三)将样品送交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四)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承检机构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检验结果;(二)不得泄露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厂取样管理制度

食品厂取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取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取样程序,确保取样样品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食品质量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厂取样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取样管理小组职责:1. 制定取样计划,明确取样时间、地点、数量及取样方法;2. 组织培训取样人员,确保其掌握取样技能和标准;3. 监督取样过程的规范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对取样结果进行分析,为产品质量控制提供依据;5. 对取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厂领导汇报取样工作情况。

第六条取样人员职责:1. 严格按照取样计划执行取样任务;2. 熟悉取样方法、标准及注意事项;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记录取样数据,及时向取样管理小组汇报;5. 对取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取样原则及方法第七条取样原则:1. 代表性原则:取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食品的整体质量;2. 随机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随机进行;3. 等距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按等距原则进行;4. 可靠性原则:取样方法、设备、人员应保证样品的可靠性。

第八条取样方法:1. 采样方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2. 采样工具:采样器、剪刀、取样袋、标签纸等;3. 采样步骤:a. 标记:对样品进行编号、标记,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b. 采样:根据样品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和方法;c. 包装:将样品装入取样袋,密封,确保样品不受污染;d. 记录:详细记录取样时间、地点、数量、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样品处理及检验第九条样品处理:1. 样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样品受潮、变质;2. 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3. 检验过程中,应确保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污染。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幼儿园食品安全留样制度及流程

幼儿园食品安全留样制度及流程

幼儿园食品安全留样制度及流程一、简述幼儿园食品安全留样制度及流程是指在幼儿园食品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验,以保证小朋友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二、制度及流程1. 食品供应商选择与质量监管幼儿园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供应商,确保采购到优质、安全、卫生的食品;同时对食品供应商进行监督,确保其从源头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2. 食品采购及储存幼儿园应按照采购计划选购所需的食材,并留存采购记录以备查;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储存规定进行储存,食材原料应分开存放,储藏间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潮、避光和隔离,且应定期清洁及消毒。

3. 食品制备在食品制备过程中,幼儿园应督促厨师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手卫生、食品调味、食品放置时间、食品煮熟度等方面,加强对加工过程的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4. 现场监测幼儿园应严格按照食品检测规定,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监测时间应包括早、中、晚和点心等餐饮;监测内容应覆盖食品的质量、安全、营养成分等方面;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予以处理。

5. 留样采样幼儿园应按照留样规定,对监测结果异常或疑似问题的食品,进行采样留样;同时,对特定食品,应在采购进店前进行留样采样,保留至少7天。

留样采样应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获取足够的样本量,并记录样品的数量、名称、样品编号、采集时间、采集人员等信息。

6. 样品保存采集完成后,应将样品送至相关食品检测机构,由专业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制作检测报告。

同时,样品留存7天及以上,为问题溯源提供依据。

三、总结幼儿园食品安全留样制度及流程,是保障幼儿园小朋友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

只有加强规范和流程管理,才能做到食品安全无忧,从源头保障小朋友的健康成长。

学校食堂抽样检测制度

学校食堂抽样检测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制度,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2. 提高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3. 提升师生对食堂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三、制度内容1. 检测范围(1)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如蔬菜、肉类、食用油、面粉等。

(2)食堂加工的成品,如饭菜、糕点、饮料等。

(3)食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等。

2. 检测项目(1)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

(2)亚硝酸盐、过氧化值、酸价等。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 检测方法(1)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时效性。

(2)必要时采用实验室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 检测频次(1)原材料:每周检测一次。

(2)成品:每月检测一次。

(3)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每季度检测一次。

5. 检测流程(1)食堂管理人员将检测样品送至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3)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

(4)食堂管理人员将检测结果告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6. 结果处理(1)检测结果合格:食堂可以继续使用该批次食品。

(2)检测结果不合格:食堂不得使用该批次食品,并立即通知采购部门进行退换货或处理。

(3)检测结果异常: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食堂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四、责任分工1. 食堂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2. 检测机构负责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食堂管理人员。

3.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堂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 学校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食堂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

五、制度实施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人员。

二、抽样人员资格1.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抽样资格证书。

三、抽样人员职责1. 负责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食品抽样。

2. 确保抽样过程的随机性和代表性,避免任何可能影响抽样公正性的行为。

3. 负责抽样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信息等。

4. 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抽样程序1. 抽样前,应检查抽样工具的清洁和消毒情况。

2. 抽样过程中,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样品污染。

3. 抽样后,应妥善保管样品,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包装和标记。

五、样品管理1. 抽样人员应确保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2. 对于需要特殊条件保存的样品,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持样品的稳定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抽样人员应详细记录抽样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并妥善保存记录。

2. 抽样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抽样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七、监督管理1. 抽样人员应接受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抽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对于违反抽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培训与发展1. 定期组织抽样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2. 鼓励抽样人员参与学术交流,了解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经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十、生效与修订1.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2. 本制度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或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请注意,这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范文(3篇)

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范文(3篇)

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范文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1、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2、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200—____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3、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4、饭菜留样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

(如当天中午留样到第二天中午)。

5、学校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学食堂食品的安全与卫生,提高食品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食堂应建立食品试尝留样工作组,负责食品试尝留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试尝留样的目的与要求第四条食品试尝留样的目的是为了监督食堂食品的质量与安全,保障师生的饮食健康。

第五条食品试尝留样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尝样品应随机抽取,数量适当,能够真实反映食堂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状况。

(二)试尝样品应包括各类热菜、凉菜、汤类、主食等,覆盖全面。

(三)试尝样品应按照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规定。

第三章食品试尝留样的流程与方法第六条食品试尝留样的流程与方法如下:(一)随机抽取样品:食堂食品试尝留样工作组应每周至少抽取2次样品,抽样时应进行随机抽取,确保样品的公正与客观。

(二)封样标记:对于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进行封样,并在封样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数量、抽样地点、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存储保管:封样后的样品应尽快送至食品试尝留样专用冰箱中储存,确保样品的新鲜与安全。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食品留样管理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定留存一定数量的食品样品,以确保其可追溯性,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检验检测。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留样管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制定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及流程十分必要。

二、食品留样管理制度1、总则为规范食品留样管理工作,确保留样的真实、完整、准确及留样目的的达成,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2、管理范围食品留样管理适用于生产、储存、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的食品,包括各类食品、饮料、食品添加剂等。

3、留样责任(1)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完善留样制度,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进行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2)留样工作由专门的留样管理人员负责,确保留样操作规范、完整。

(3)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采样的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

4、留样标准留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各地区监管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留样的准确性、可靠性。

5、留样管理记录具体的留样管理记录应当包括留样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留样数量、留样日期、留样地点、留样人员等信息,并应当保存至少两年。

6、留样处理对留样的食品采用专用容器进行保存,并确保其诚信不被篡改。

留样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做好记录,并根据情况进行食品留样的处理。

三、食品留样管理流程1、食品留样准备(1)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将需要留样的食品及时通知留样人员,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2)留样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准备食品留样的工具和器材,并对留样容器进行消毒清洁。

(3)留样工作应当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确保留样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食品留样操作(1)留样人员根据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对需要留样的食品进行取样、称重、称量等操作。

(2)留样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应的记录,包括食品的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留样数量、留样日期、留样地点等信息,并做好样品标识。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明确抽样检验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一)抽样检验的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抽样检验的食品。

(二)抽样检验的频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消费者投诉举报、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频次和重点。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一)抽样检验的程序:1. 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频次、任务分工等。

2. 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从生产、流通、使用的不同环节抽取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随机性。

3. 封样和标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在样品包装上贴上标识,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等信息。

4.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及时送检,确保样品在有效期内完成检验。

5. 检验结果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后续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依法予以查处。

(二)抽样检验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一)样品的保存:1. 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室,确保样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

2. 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自抽样之日起计算。

3. 样品保存期间,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污染、损毁或者丢失。

(二)样品的处理:1. 对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2. 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实施细则

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实施细则

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3)1.1.1 制定目的 (3)1.1.2 制定依据 (3)1.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抽检工作,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链上的相关企业和单位。

(3)1.1.4 本实施细则所指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是指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餐饮服务链上的相关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3)1.1.5 科学合理原则 (4)1.1.6 公平公正原则 (4)1.1.7 严格监管原则 (4)1.1.8 动态调整原则 (4)1.1.9 协同配合原则 (4)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4)1.1.10 目的与原则 (4)1.1.11 抽检计划内容 (4)1.1.12 抽检计划制定流程 (5)1.1.13 抽检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5)1.1.14 抽检结果的反馈与处理 (5)1.1.15 抽检计划的调整与优化 (5)1.1.16 抽检计划的宣传与培训 (5)第三章抽检机构与人员 (6)1.1.17 资质认定条件 (6)1.1.18 资质认定程序 (6)1.1.19 资质认定有效期 (6)1.1.20 资质认定变更与延续 (6)1.1.21 培训内容 (6)1.1.22 培训形式 (7)1.1.23 考核与评价 (7)1.1.24 激励机制 (7)第四章抽检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7)1.1.25 采集原则 (7)1.1.26 采集方法 (7)1.1.27 样品保存 (8)1.1.28 样品运输 (8)第五章食品安全检测方法 (8)1.1.29 选择原则 (9)1.1.30 选择依据 (9)1.1.31 常用检测方法 (9)1.1.32 检测方法的应用 (9)第六章抽检结果的处理 (10)1.1.33 抽检结果判定标准 (10)1.1.34 判定流程 (10)1.1.35 判定结果分类 (10)1.1.36 不合格样品的处理 (10)1.1.37 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10)1.1.38 公开通报 (11)1.1.39 持续监管 (11)1.1.40 责任追究 (11)第七章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 (11)1.1.41 抽检信息的收集 (11)1.1 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机构应建立健全抽检信息收集制度,明确抽检信息的收集范围、内容、方法和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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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抽样人员在完成阶段抽样工作后,应将相关抽样文书向接受样品的承检单位或部门进行交接。交接的文书有:《国家(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未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抽样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将《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向被抽样单位辖区监管部门进行交接。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许可知识等。
(三)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明确《国家(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内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种情形。
如果使用多张封条进行封样时,应同时在抽样单备注中注明采用的封条数量。
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单上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样与抽样单一一对应。必要时,可在封条上注明检验样品、备样等字样。???第十六??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第十七??封条上应有以下信息:
(三)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
(四)储运设施:对抽检样品有温度环境要求时应准备其相对应的冷藏箱及冰块,有冷冻的产品时,需要有车载冰箱。
(五)信息采集设备: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
(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一)抽样依据;
(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
(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
(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
(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
(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一)抽样单编号;
(二)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抽样单位公章应提前盖好);
(三)抽样日期。
第十八??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并单独封样。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
(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
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第十二条??在生产环节一次抽样时,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
第十三条??在流通环节一次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5个批次,每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不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其内容包括:
第二十九条??按计划要求确实抽不到样品的,应及时报抽样单位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方可调整抽样区域和品种。
第三十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抽样单填写完毕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将《国家(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省局秘书处交接。
第三十六条??在流通企业抽样的,抽样人员还应将《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样品标称生产企业进行交接。
第三十七条??抽样人员完成阶段抽样任务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交样品管理人员,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移交。交接前要与接样人员认真核实样品情况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第九条??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主要包括:
(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二)文件、文书:在用的国家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面的文件。“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单”等。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采取购买方式。
购样费用应先由抽样单位垫付,任务完成后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发生的费用审核后,统一支付。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要购买样品票据。
第二十六条??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原则上被抽样样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于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的企业,抽样人员应告知企业拒绝抽样后果,如实记录情况,做好取证工作,并履行如下手续。
(一)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
(二)将取证情况和填写后的《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报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抽样实施
第十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三)将上述情况和材料及时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并通报应急管理处;
(四)省局相关业务处应督导拒绝抽样企业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拒绝抽样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抽样交接
第三十二条??抽样完毕后,需交付给被抽样单位的文书包括:《国家(黑龙江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现场交付购样费的不用提供)、《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七)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写好抽样单等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盖有监管部门公章的《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进行封样,封条需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封、动用及调换,真实完好。
(二)样品信息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
(三)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四)样品数量与抽样单不符的。
(五)因样品不符合交接条件所产生的后果,由抽样单位负全责。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企业没有抽到样品的,经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以在流通环节抽取该企业的同类产品;遇到问题先跟应急处请示,再报相关业务处,业务处要求环节优先,可以调整地域,如大庆生产环节抽不到样可到其他地市补样,且调整计划要求业务处向应急处做任务调整申请,应急同意后方可调整计划
(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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