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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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有力推动我市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在本市社区、乡镇、行政村及公园、广场、机关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安装的成套体育器材,旨在开展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

省级以上(含省级)捐赠、援建的路径健身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城市社区全民健身器材配送工程、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不含在所称“全民健身路径”范围内。

第四条根据《全民健身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市属十三区县、各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安装的器材负有监管职责;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各开发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全民健身路径”兴建地的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园、小区等单位的管理部门,是“全民健身路径”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体育器材及设施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公益性。

第五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国家、省、市按计划投资的“全民健身路径”,负责规划、建设和监管。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各开发区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申报和确定器材受赠单位,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路径”的安装建设和落实受赠单位“全民健身路径”管理责任制,并负责培训所需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六条“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七条“全民健身路径”应建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且安全的场所。

第八条受赠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体育工作,能够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成立有体育组织且配有体育骨干;

(二)自愿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经过逐级审批;

(三)能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四)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且尚无健身器材设施。

第九条选择“全民健身路径”场地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发生扰民现象。

第十条申请“全民健身路径”,应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路径”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第十二条受赠单位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要及时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废或更新。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地点安装“全民健身路径”,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收回所赠器材。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路径”免费为群众健身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全民健身路径”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结合场地器材,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受赠单位应加强对“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员队伍,做好场地、器材的日常清洁、维护等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器材安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

的作用,利用“全民健身路径”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定期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全民健身路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全民健身路径”生产厂家要按照标准、调试健身器材,设置使用说明、健身须知警示标志告示牌;在保修期内提供健身器材的全部维护和免费服务,保修期后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章资金

第十八条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投入。器材的维修和管理资金由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市体育行政部门将逐年加大器材维护和管理资金的投入。

第十九条器材的维修和管理资金以年为单位,各区县每年月日将维修管理费用支出情况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体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对“全民健身路径”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对于损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的,受赠单位应责令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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