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贸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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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進出口貿易規定摘要
印尼進口業務僅限印尼人經營,且均需向印尼商業部登記後合法取得無終止限期之確認號碼(API)。印尼嚴格限制外人經營進口業務,只有合法設立之外資企業進口自用原料、半成品時,可以IP身份向印尼商業部申請確認號碼(APIT)。過去IP身份申請程序複雜,另需有關機構的推薦信,目前則大為改善,一般在提出申請7日後即可獲准。
印尼政府為符合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及亞太經合會(APEC)貿易自由化之共識,曾多次實施調降關稅計畫,進口關稅低於20%產品,將於2000年前降至5%以下。進口關稅高於20%產品,將於1998年降至20%以下,並於2003年再降至10%以下。農產品、化學品、塑膠製品、金屬產品將依印尼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協議另行安排關稅降低措施。
印尼1985年5月將原先之到港後之進口貨物檢驗措施,改由遠東公証中心﹝SGS﹞於國外貨物裝船前即先予實施,1991年8月1日起改由國營之PT Surveyor Indonesia接手檢驗工作。惟此項進口事前檢查規定將於1997年4月取消。
印尼政府規定外人不得經營進口、批發及零售的業務;至於印尼公司的定義是:印尼人擁有公司至少51%的股份,且董事會中印尼人要占多數。
外國投資者如果是進口原料供自己工廠製造出口產品之用,則不在此限,但仍不能賣給他人。外國投資者若想把海外母廠的原料或半成品賣到印尼來,最好的方法是由其當地合作夥伴出面,另外成立一家公司,除供應自身所需,另可增加一項收入。
外國公司為經營印尼市場,可在貿工部的核准下設立代表機構(Representative Office),這個代表機構只能在印尼境內進行促銷、市調及技術支援,所以與進口代理商(Agent)的配合就非常重要。
印尼法律對於獨家代理(Sole Agent)的規定,一般印尼公司與國外廠商所簽的獨家代理協議均需經貿工部的認可函(Letter of Recognition)才能生效,且要經雙方同意才能解約,所以當外商以業績不佳為解約理由時,通常先需拿出一筆錢才能遂願。因此我商為保護權益,除事先的慎選合作對象外,合約內容對權利義務的規範亦需明確,事前可先洽印尼駐華代表處詢問細節,或請我在印尼台商組織推介當地律師協助。
印尼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加強外銷,特將該一申報金額標準提高為印尼幣1億盾﹝約4萬3,000美元﹞以上始頇辦理。印尼政府已於1987年廢止出口登記制度,凡持有商業登記證及外資企業均可從事出口業務。惟列為出口管制品及出口國有配額限制產品(如紡織品),則需持有特別登記證之業者方可經營。
印尼進出口貿易規定簡介
印尼近年來陸續實施各項貿易自由化的政策,極有助於我商拓銷印尼市場。然而經查坊間並無中文之印尼貿易政策與規定資料可供參考,我商常因語言隔閡,在對印尼相關規定不甚了
解下,困擾叢生。本會市場研究處於去﹝1996﹞年派員前往印尼考察,蒐集印尼最新投資、經貿規定結集成冊,將於近期出版,為饗本刊讀者,特節錄貿易政策一段先行刊出。
一、進口
1.進口規定
1982年印尼為了保護國內產業及帄衡國際收支,對包括食品、化學品、重機械及消費品在內的130種貨品採取進口許可制,這些管制進口的產品必頇透過某些國營或特許的貿易公司才能進口。後來印尼政府為因應國際間貿易自由化的趨勢,及考慮到限制原料及資本財的進口反而會阻礙了某些產品的出口競爭力,因此自1986年開始不但逐年調降關稅,並且逐步解除進口限制,減少特許進口產品的項目。
據1993年6月10日印尼商業部的修正令,對印尼進口業者的身份(STATUS)區分為下列9項,因為這些身份決定進口的通路,欲知貨品之STATUS,可至本會資料館查閱Indonesian Customs Tariff Book,於Import License項下均有註明。
印尼進口業者的身分:
IT:在政府認可下,進口特定產品的一般進口業者。
IP:進口原物料供應自己工廠生產,不對外銷售。
AT:汽車、重機械、家電製品特許進口商。
IU:擁有執照(API)的一般進口商。
AT/IU:擁有商標權的總代理或總代理授權的一般進口商。
AT/IT:由貿工部長推薦,商業部長許可的指定進口商或總代理。
PERTAMINA:國營石油公司。
DANAHA:國營企業。
BULOG:為維持價格穩定,重要民生物資需透過其進口。
目前印尼完全禁止進口的貨品只有印尼文及中文的書籍、報章雜誌及中古汽車,禁止進口國只有以色列。有關放寬進口資格限制措施,最大規模的一次是在1993年10月23日,印尼將包括電子產品、鋼鐵、化學品、農產品、藥品、陶瓷、玻璃、塑膠製品在內的89項貨品開放給一般進口貿易商經營,但對某些農產品、食品、水果則仍需特許進口商或糧食局(Bulog)經手。另於1995年5月又開放原限IP身份進口的78項產品、限IT身份進口的1項產品及2項限Bulog身份進口的產品,共計81項產品開放一般進口業者(IU)經營。印尼進口業務僅限印尼人經營,且均需向印尼商業部登記後合法取得無終止限期之確認號碼-(API)。印尼嚴格限制外人經營進口業務,只有合法設立之外資企業進口自用原料、半成品時,可以IP身份向印尼商業部申請確認號碼(APIT)。過去IP身份申請程序複雜,另需有關機構的推薦信,目前則大為改善,一般在提出申請7日後即可獲准。
2.進口手續費
以信用狀(L/C)上之金額的0.5%為上限。
3.關稅結構
印尼進口關稅為符合GATT及AFTA的要求,已經多次調降,目前關稅課徵依照貨物屬性分為A、B、C、D4大類﹝詳表1﹞,至於單一產品稅率請參考本會各地貿易資料館中之印尼關稅稅率表。
表1.印尼關稅稅率GROUP產品關稅稅率﹝%)
A米、小麥、部分鋼鐵及化學製品、藥品原料、棉花、肥料、殺蟲劑、農業機械、產業機械、原材料0至5
B礦業所需原材料20至40
C為國產化需要之受保護產品50至70
D奢侈品(多為消費品)100以上
有關進口附加稅部份,據1995年5月印尼關稅法﹝Customs Law﹞規定,印尼現行108項需課徵進口附加稅產品中的香煙、鋼板等45項產品取銷原課徵之進口附加稅;藥品原料、線材(Wire)等50項產品降低進口附加稅稅率;石化產品聚乙烯、聚丙烯等、酒精飲料等13項產品復徵進口附加稅;金屬、鋼鐵製品等69項產品原設之進口限制規定取銷,改以課徵進口附加稅替代。
4.關稅調降計畫
印尼政府為符合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及亞太經合會(APEC)貿易自由化之共識,曾多次實施調降關稅計畫,1996年7月1日生效的最近一波降稅措施,共有包括385項資本財在內的1,497項產品,占全體7288項課稅品目的21%,且印尼的帄均名目稅率將自14.2%降為12.2%。至於後續的降稅計畫分別為:
進口關稅低於20%產品,將於2000年前降至5%以下。相關降稅措施將於1997年及1999年分別實施,每次降幅約5%,直至關稅降為5%為止。
進口關稅高於20%產品,將於1998年降至20%以下,並於2003年再降至10%以下。相關降稅措施將於1998、2000及2002年分別實施,每次降幅亦約5%,直至關稅降至10%。
農產品、化學品、塑膠製品、金屬產品將依印尼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協議另行安排關稅降低措施。
小汽車關稅至2003年降為40%,奢侈稅降為50%。
酒類不採關稅降低措施。
5.進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