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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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呼党发[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是市政府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窗口,按照“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和集中办理审批服务的运行管理模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
第三条政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所承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综合服务大厅、各专业服务大厅和各旗县区政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或全程代办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办事项或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
(五)负责为申请人和各部门审批办办理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六)负责研究制定政务中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措施。
(七)负责政务中心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审批办(以下简称审批办)整建制进驻政务中心,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业务接受所在部门的领导。各类事项进驻政务中心办理后,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发生转移。
第五条审批办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身份性质不变,政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和组织政治学习。在政务中心工作期间,所在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六条政务中心设立党、团组织,负责组织开展党、团活动。
第二章事项管理
第七条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实行办理事项类别、名称及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人员、办公电话公开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统一收费制、重大项目代办制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进驻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政务中心以外另行受理和办理。对多头受理和办理有关事项的,由政务中心和监察部门及时组织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审批办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初审),并将相关内容录入呼和浩特市审批工作平台(办公管理软件)。
对于符合受理规定的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责任人、办结时限及有关权利义务等,作为办事公开和申请人办事、查询的依据。对于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要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方式等。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或申报材料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更正或规范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审批办受理事项办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论证),提出审核论证的意见,并将办理过程中相关内容录入呼和浩特市审批工作平台(办公管理软件)。需要部门专业机构审核论证的,由审批办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提出审核论证的意见。
对经审核论证符合批准条件的,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予以批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
审核论证过程中,发现现场踏勘结果与申报材料不符,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和办理要求,或发现申报材料有影响审批结果的实质性内容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出具《退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的根据和理由。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事项,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或有关批复,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根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义,需要申请人说明情况或者调查核实的,由审批办负责通知申请人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申请事项需要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审批办按照规定程序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有关会务工作,并根据会议决议、决定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办理事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审批办负责组织,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负责行成踏勘笔录;需要组织听证、论
证、评审的,由审批办负责组织听证会、论证会、评审会,形成听证、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市本级部门受理、初审后报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上级机关受理文书和《事项办结通知书》。《事项办结通知书》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上级机关承办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上级机关要求复审的,审批办要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申报材料并组织复审。
第十五条承办事项需要公告、公示的,审批办负责按照规定方式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事项办理过程中无特殊要求的,一律使用部门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原审批章或行政公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否则审批行为无效。对于法律法规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由部门审批办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统一收费管理制度。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金融机构进驻政务中心,为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统一收费服务,并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及时结转资金。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审批办工作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政务中心党团组织,并参加政务中心党团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审批办工作人员,应当提前5日向政务中心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征得同意。政务中心应当根据本人工作表现作出鉴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存入个人档案。
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政务中心向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调换或者勒令退回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实行指纹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学习培训制度。政务中心每星期五下午组织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培训,培训实行指纹签到、签退。
第二十二条实行统一着装制度。工作时间内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政务中心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均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第二十三条实行服务质量效率评议制度。政务中心根据审批办工作开展情况,对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定期组织评优创先活动,对窗口服务质量效率进行评价;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评议器或向政务中心反映,对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进行评价。服务质量效率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政务中心和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