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沪文旅发〔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文旅发〔2023〕105号各相关单位:《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11月17日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动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赋能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让“文化之根”永葆青春
让“文化之根”永葆青春“中国文化要走向世界,首先要走向自己的传统!”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2005年启动,十年来,在普查建档、整理记录、传承传播、宣传普及、合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至目前,已有国家级项目55项,市级项目220项,区县级项目400余项。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94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539名,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700余名,并陆续启动了国家级项目抢救性记录工程,推出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门户网站和专题数据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推广活动,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当代生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一是濒危情况日益严重,许多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社会环境的变化逐渐失去生存土壤,后继乏人,濒危失传。
二是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和认识高度不够。
各级保护工作机构普遍“有建制无编制”,保护缺位情况时有发生;传承人缺乏保障和激励,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保护工作经费总量不足,基层配套情况不均衡。
三是社会化保护水平较低,保护氛围仍未形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领域众多,需要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目前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法律政策环境还不完善,宣传和教育工作薄弱,社会参与情况总体还不活跃。
四是合理利用有待发展。
上海独特的文化、经济、科技、信息、商贸、流通等优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融入生活和创新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市场环境,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引导和法治保障,相关工作停滞不前。
这些问题都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提高扶持力度,进一步加以完善解决。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后,相关政府部门即启动了立法调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积极参与,提前介入相关工作。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上海市
中国历史⽂化名城——上海市⼀、城市概况上海市⾏政辖区范围,包括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虹⼝区、杨浦区、长宁区、普陀区、浦东新区、宝⼭区、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闵⾏区、⾦⼭区、奉贤区和崇明区,共16个区,总⾯积8359平⽅公⾥(其中陆域6833平⽅公⾥)。
1986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市为全国第⼆批国家历史⽂化名城。
2005年起⾄今,上海先后共有10个古镇被列为中国历史⽂化名镇,2个古村被列为国家历史⽂化名村。
不可移动⽂物、历史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多。
历史⽂化风貌区(历史⽂化街区)保护范围逐步扩⼤,保护类型⽇益丰富。
⽬前,上海已基本形成“点、线、⾯”相结合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历史沿⾰上海是⼀座国家历史⽂化名城,拥有深厚的近代城市⽂化底蕴和众多历史古迹。
江南的吴越传统⽂化与各地移民带⼊的多样⽂化相融合,形成了特有的海派⽂化。
唐天宝⼗年(公元751年),上海地区属华亭县(现今的松江区),范围北到今天的虹⼝⼀带,南到海边,东到下沙。
宋淳化⼆年(公元991年)因松江上游不断淤浅,海岸线东移,⼤船出⼊不便,外来船舶只得停泊在松江的⼀条⽀流“上海浦”(其位置在今外滩以东⾄⼗六铺附近的黄浦江中)上,南宋咸淳三年(公元1267年)在上海浦西岸设置市镇,定名为上海镇。
元⾄元⼆⼗九年(公元1292年),元朝中央政府把上海镇从华亭县划出,批准上海设⽴上海县,标志着上海建城之始。
鸦⽚战争后上海开埠,外国的船只从外洋直溯⽽上,1845年英国殖民者⾸先在上海县境域划定英租界;1849年,法国殖民者也要求划定法租界;1863年,美租界与英租界合并成⽴公共租界。
⾄此,上海市区划分为不同的管辖区,苏州河以北⽼闸(宋代建)和新闸(清代建)⼀带因⼤量贫苦农民的流⼊,逐渐兴起,形成北市。
1810年清政府颁发《城乡⾃治章程》,上海县合城南境、⽼闸、新闸、江境庙区域为上海城;另设蒲松镇、东泾镇及12乡。
1926年孙传芳督江苏省,成⽴淞沪商埠,分全境为上海、闸北、浦东、沪西以及吴淞5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7.04.09
•【字号】虹府[2007]7号
•【施行日期】2007.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的通知
(虹府〔2007〕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传承,体现了中华民族顽强的生命力和蓬勃的创造力。
保护并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虹口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址、名人故居和优秀历史建筑众多,各类文化遗产特色鲜明。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努力建设文明和谐的虹口,现公布虹口区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虹口区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附件。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沪经信规[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5月22日上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发布沪经信规[2009]2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年度计划任务书,委托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工作,并对相关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收藏、传播和国内外交流及人才培育等;(二)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征集、收购;(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的建设和运作。
第八条上述所指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以及工艺美术大师,都必须符合《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中的有关条件。
度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报告、项目补助、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V1
度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报告、项目补助、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V1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然人口传习惯、意识、信仰、节庆、物质文化、表演艺术等虽无形但具有重要文化价值传统的实物和实践,也是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鉴于其强烈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上海市号召居民重视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为此,城市也设置了一系列专项资金和补助,以支持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资金申报报告每年,上海市都会分发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这些资金用于保护、维护和传承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因此,要申请这些资金,需要填写“度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报告”。
这个报告应该非常详细,并包含以下核心要素:1.项目简介:在申请资金之前,需要明确定义你想要申请的项目。
这个项目必须严格符合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必须是致力于保护和传承价值的。
2.项目预算:在申请资金之前,需要提供明确的项目预算,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场地租金、设备费用等等。
3.项目时间表:明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和阶段。
4.项目规划:提供一个全面的项目规划书,这个规划书应该详细说明你的项目将如何保护和传承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你需要的专项资金是用于什么目的的。
项目补助一旦你的资金申报报告被批准,你就可以开始申请项目补助。
这些补助不仅包括直接的项目资金,还包括其他支持,比如:为参与项目的人提供培训等活动。
这些培训活动可以帮助你的团队更好的了解和传承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技能。
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除了项目补助外,上海市还提供传承人补助费。
这些补助费用的目的是支持有资质的传承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关地方文化保护工作的开展。
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是你申请这些补助的主要途径。
这个申报书应该非常详细,并提供以下核心信息:1.传承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传承人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承遗产的相关信息和源流历史等。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公告为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名录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4、2023年度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报告5、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6、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7、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申报书8、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申报汇总表9、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2月27日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1),制定本指南,并对2023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一、资金分类“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为2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
ʌ市政府文件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19年3月22日)沪府规 2019 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的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31项)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9项),现予公布(名单附后).各区㊁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继续贯彻 保护为主㊁抢救第一㊁合理利用㊁传承发展 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㊁传播工作,为打响上海文化品牌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第六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31项)㊀㊀一㊁传统音乐(无)二㊁传统舞蹈(无)三㊁传统戏剧(无)四㊁曲艺(无)五㊁民间文学(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21Ⅴ-16曹路民间故事浦东新区㊀㊀六㊁传统体育㊁游艺与杂技(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22Ⅵ-15八卦掌上海市八卦掌协会223Ⅵ-16形意拳徐汇区㊁松江区224Ⅵ-17查拳上海中华武术会㊀㊀七㊁传统美术(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25Ⅶ-35根雕上海市收藏协会㊁长宁区226Ⅶ-36琉璃烧制技艺黄浦区㊁奉贤区227Ⅶ-37海派插花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㊀㊀八㊁传统技艺(20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28Ⅷ-84古代家具修复技艺上海博物馆229Ⅷ-85古籍修复技艺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㊁上海博物馆230Ⅷ-86珂罗版书画复制技艺上海博物馆231Ⅷ-87蜡笺制作技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232Ⅷ-88江南园林营造技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㊁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233Ⅷ-89玫瑰栽培技艺上海市花卉协会234Ⅷ-90南派鸟笼制作技艺上海市收藏协会235Ⅷ-91干肉制品加工技艺静安区236Ⅷ-92生煎馒头制作技艺黄浦区237Ⅷ-93崇明水仙栽培技艺崇明区238Ⅷ-94崇明酒曲制作技艺崇明区239Ⅷ-95花格榫卯制作技艺宝山区240Ⅷ-96书画摹榻技艺徐汇区241Ⅷ-97珐琅器制作技艺徐汇区242Ⅷ-98龙华禅食制作技艺徐汇区243Ⅷ-99丝毯织造技艺金山区244Ⅷ-100陶瓷修复技艺(锔瓷)奉贤区245Ⅷ-101传统木船制作技艺奉贤区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46Ⅷ-102芦苇编织浦东新区247Ⅷ-103杆秤制作技艺浦东新区㊀㊀九㊁传统医药(2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48Ⅺ-16喉吹药制作技艺浦东新区249Ⅺ-17蔡同德堂中药煎膏技艺黄浦区㊀㊀十㊁民俗(2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50Ⅹ-19金山嘴渔村生活习俗金山区251Ⅹ-20楹联习俗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19项)㊀㊀一㊁传统音乐(无)二㊁传统舞蹈(无)三㊁传统戏剧(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30Ⅲ-4沪剧浦东新区(川沙新镇㊁宣桥镇)㊀㊀四㊁曲艺(无)五㊁民间文学(无)六㊁传统体育㊁游艺与杂技(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68Ⅵ-12太极拳徐汇区㊁浦东新区㊀㊀七㊁传统美术(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74Ⅶ-4剪纸虹口区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75Ⅶ-5面塑杨浦区㊁长宁区86Ⅶ-16海派玉雕(琥珀雕刻)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㊀㊀八㊁传统技艺(7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120Ⅷ-16中式服装制作技艺(中式男装制作技艺㊁中式女装制作技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㊁上海市服饰学会147Ⅷ-43土布染织技艺金山区154Ⅷ-50上海本帮菜肴传统烹饪技艺㊁上海本帮菜肴传统烹饪技艺(宝山鮰鱼烹饪技艺㊁金山堰菜烹饪技艺㊁徐泾汤炒烹饪技艺)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㊁宝山区㊁金山区㊁青浦区157Ⅷ-53上海米糕制作技艺嘉定区171Ⅷ-67传统家具制作技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172Ⅷ-68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宝山寺木结构营造技艺)宝山区176Ⅷ-72古书画装裱修复技艺上海博物馆㊀㊀九㊁传统医药(6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192Ⅸ-5针灸疗法(盛氏针灸疗法)虹口区199Ⅸ-12内科疗法(张氏内科疗法)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200Ⅸ-13妇科疗法(蔡氏妇科疗法㊁陈氏妇科疗法㊁郑氏妇科疗法)上海市中医文献馆㊁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㊁嘉定区201Ⅸ-14推拿疗法(内功推拿疗法)上海中医药大学202Ⅸ-15徐氏儿科疗法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61Ⅵ-5中医导引法(坐姿八段锦导引法)上海传承导引医学研究所㊀㊀十㊁民俗(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推荐地区或单位204Ⅹ-2庙会(金泽庙会)青浦区㊀㊀注:本扩展项目名录的序号㊁编号,均为前五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序号㊁编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5.01•【字号】沪文旅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文化旅游局、相关单位:为有效地保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加强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莉189****118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
《上海市⾮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全⽂《上海市⾮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全⽂ 上海市⾮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物质⽂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质⽂化遗产法》(以下简称《⾮物质⽂化遗产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物质⽂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作,适⽤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民政府应当将⾮物质⽂化遗产保护⼯作纳⼊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物质⽂化遗产保护⼯作所需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物质⽂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民政府⽂化⾏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物质⽂化遗产保护⼯作。
发展改⾰、财政、教育、⼈⼒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商、农业、卫⽣计⽣、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物质⽂化遗产保护⼯作。
⽂化⾏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质⽂化遗产保护⼯作中的重⼤问题。
第五条市⽂化⾏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物质⽂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物质⽂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作。
区、县⼈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政区域内⾮物质⽂化遗产保护⼯作的实际需要,建⽴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物质⽂化遗产保护⼯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历史、⽂化、艺术、科学等⽅⾯的⼈⼠组成,为本市⾮物质⽂化遗产保护⼯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物质⽂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章程,开展⾮物质⽂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作。
第⼋条⿎励和⽀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通过研究、收藏、展⽰、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式,参与⾮物质⽂化遗产保护⼯作。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汇报人:2024-01-11•引言•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目录•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与政策•法律保护的完善与创新•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结论与展望01引言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价值。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全球化的冲击,许多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险。
法律保护是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其传承和发展。
背景介绍目的和意义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意义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保护文化的多样性,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高民族凝聚力。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为其注入新的活力和发展机遇。
02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源于民间,世代相传的体育运动项目,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体育价值。
定义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活态性、民间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等特征,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定义与特征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包括武术、气功、龙舟、舞龙、舞狮、毽子等。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中国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也存在于城市和其他地区。
种类与分布分布种类价值与功能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体育等多重价值,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
功能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历史文化、促进身心健康、增强社区凝聚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等功能。
03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认定、保存、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_全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和目标;第二章规定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界定和保护措施;第三章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第五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定了附则,包括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修复、改造和移动等问题的规定。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传承上海独特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提升上海的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
同时,通过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历史文化体验。
该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划定和保护,确保其建筑格局、风貌特征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和修缮,保留其原有的建筑风貌和历史特色;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监管和管理,禁止违规改建、拆除和损坏历史建筑;加强历史建筑的维修和修缮工作,确保其安全和稳定。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协调。
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和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
总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提升上海的城市文化品质和历史文化传承能力,同时促进了城市旅游业的发展。
这对于提升上海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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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遗文化的保护政策
关于非遗文化的保护政策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许多传统文化和技艺逐渐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国家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政策也越来越重视,下面将讨论几个方面。
一、制定法律法规。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明确了非遗文化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责任主体等,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起到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加强宣传教育。
非遗文化传承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政府和媒体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遗文化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非遗文化。
三、加强保护措施。
除了法律法规外,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建立非遗文化保护中心、推动非遗文化的数字化、建立非遗文化展览馆等,为非遗文化的保护提供了实际支持。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非遗文化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国际交流合作是非遗文化保护的必要手段。
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非遗文化保护机构和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和保护。
综上所述,非遗文化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加强保护措施和宣传教育,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和支持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共同为传承和保护非遗文化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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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措引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的、以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庆典、知识与实践有关的表达形式,包括传统的手工艺技艺、音乐、舞蹈、戏剧等。
作为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记忆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功能。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采取的举措,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一. 立法保障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合法保护。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11年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保护原则和机构设置等内容。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则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
这些立法保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 制度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首先是认定制度,即通过评估、申报等程序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经确定了一批重要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是传承人培养制度。
中国通过培训、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传统技艺的传承人。
例如,在各地开展了一系列技艺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为传统技艺的传承人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在经济上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三. 保护实践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多种实践措施。
首先是调查研究,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其现状和问题,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其次是数字化保护,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记录和保存。
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可以更好地传承和推广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
上海文保建筑保护要求规范
上海文保建筑保护要求规范1. 导言上海是中国的经济和文化中心,拥有众多历史建筑和文物,这些建筑和文物是上海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传承上海的丰富历史和文化遗产,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保建筑保护要求规范。
本文将介绍上海文保建筑保护要求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细则。
2. 文保建筑的定义上海文保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经过认定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建筑物。
文保建筑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建筑风格,如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公共建筑等。
3. 文保建筑保护原则上海的文保建筑保护遵循以下原则:•全面保护:对文保建筑的全部构件和原有建筑风貌进行保护,力求保持建筑的历史风貌。
•修旧如旧: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修复和维护时,尽量保持原有的材料、结构和工艺,力求修旧如旧。
•补缺不补全:对于缺失或严重损坏的构件,应尽量保留其原有痕迹,并以相似的材料和工艺进行补充,不做全面重建。
•保护优先:在保护文保建筑时,应优先保护其核心价值和主要特征,尽量减少对其历史性和文化价值的影响。
4. 文保建筑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文保建筑保护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4.1 建筑结构保护•对于文保建筑的结构实施定期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修复由于老化、虫蛀、腐蚀等引起的结构问题。
•对于重要结构构件的修复和更换,应在保留原有材料和工艺的基础上进行,尽量减少对建筑本身的破坏。
4.2 外墙保护•文保建筑的外墙应保持原有的外观和材料,修复时应尽量采用相似的材料和工艺进行。
•外墙上的装饰和浮雕等艺术构件应按原样修复,如无法修复可考虑复制,并在相同位置进行重新安装。
4.3 室内装修保护•对于有历史价值的室内装饰,应尽量保留原有的样式和材料。
•室内装修时应注重与建筑本身的风格和特点相协调,不得使用与历史风貌不符的现代材料和装饰。
4.4 绿化保护•对于文保建筑周围的绿化环境,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景观和植被。
•其他建筑和设施的修建和改造应考虑对文保建筑绿化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其景观的破坏。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守护文化遗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文化精神和民族特色。
保护文化遗产,对于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实行特殊保护。
”这一规定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层面(1)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3. 行政法规和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三、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2年颁布,2002年、2017年两次修订。
该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原则、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颁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颁布,其中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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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二章调查与保存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章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拟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章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