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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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6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湖北省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收费管理办法在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收费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合理、规范的收费管理不仅能够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还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收费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其目的在于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收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而在遵循的原则方面,应当坚持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和合理性。

合法性要求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公正性则要确保收费对所有相关方都公平对待;透明度意味着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用途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合理性则强调收费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价值相适应,不得过高或过低。

在收费项目的设定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对于确需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评估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还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新设立的收费项目符合公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收费标准的制定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

对于涉及公共服务的收费,要充分考虑其公益性,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同时,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保持其合理性和适应性。

在收费的执行过程中,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频次。

要向缴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并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于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缴费者的合理诉求。

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对乱收费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收费领域,如教育、医疗、交通等,应当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规定,以适应其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由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自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意义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和社区治理,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住建厅于2007年5月联合制定出台《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物业服务政策法规环境、市场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物业服务收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是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与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放开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部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实施办法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随着房地产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群众和企业迫切希望通过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居住、营商环境。

但与此同时,围绕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服务收费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合作信任关系。

三是近年来,各地围绕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物业服务需求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实践,有了一些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如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度等等,需要以适当的形式加以细化、固化和提升,也为制定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促进物业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与良好居住环境需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在深入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湖北省制定物业管理。

下文是yjbys小编精心整理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详情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 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最新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

最新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

2016年最新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四十一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业主购买住宅物业后,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交付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已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终端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同一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以.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回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生活工作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普通住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和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管交通工具、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非住宅房屋以及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以及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E准者外,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外销商品房屋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的和自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深度,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本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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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房地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分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普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将另行下发。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其他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核监督与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下同)及其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住宅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绿化养护、清扫保洁,车辆进出和停放管理,安全防范以及提供其它服务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合理、公开、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及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管理服务费的指导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听证程序后制定。

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0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利益,我们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根据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诚信履约,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服务项目,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硬件配套设施因素,并进行服务成本监审,兼顾业主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及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XX.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XX.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XX最新版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你的条例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立、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那么,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以建立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工程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立工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立的工程,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拟齐全、相对集中的工程,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时间:2018-03-15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六)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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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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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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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

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水平、管理等状况,制定五个星级,各星级服务标准按《大冶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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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共制定四个等级(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等级(星级)收费标准详见《大冶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五星级的收费标准,由于服务等级高,服务主体须提供高等级服务材料和现有的物业管理案例,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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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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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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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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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

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水平、管理等状况,制定五个星级,各星级服务标准按《大冶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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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共制定四个等级(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等级(星级)收费标准详见《大冶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五星级的收费标准,由于服务等级高,服务主体须提供高等级服务材料和现有的物业管理案例,由市发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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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最新解读2016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最新解读《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规范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全省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宣贯培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全省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通过学习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内涵和制度规定,掌握物业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客观理性的物业服务消费的价值观念,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通过有效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形成这样的共识: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加强行业宣贯培训。

抓行业宣贯培训,是《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

省住建厅将集中举办《条例》宣贯班,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武装骨干。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专业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对《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全面领会、逐条掌握《条例》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要组织企业员工进行集体学习,了解领会《条例》条文基本含义,依法依规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抓好业委会的宣贯培训工作,通过在小区内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系统学习,让广大业主自觉增强社区自律意识和物业自治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夯实物业服务管理基础。

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物业管理》
【年(卷),期】2018(0)4
【摘要】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该《办法》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3-3)
【关键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价局;监督管理;工作环境;有效化;印发;百姓;居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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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建委(房管局):
现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8日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

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条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

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十四条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制定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

有计量器具的,按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
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八条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办法,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本办法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物业服务主体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制度和争议调解机制,为业主、物业服务主体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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