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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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革发〔1978〕17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8.08.14

【实施日期】197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

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1978年8月14日吉革发〔1978〕173号)

现将《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由于沿江工业迅速发展,工业“三废”没有认真处理,特别是受“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导致松花江严重污染,水质日趋恶化,已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沿江两岸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吉林、黑龙江两省革命委员会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最近作出了《关于加速解决松花江水系污染的决定》,并制定了这个《条例》。这个《条例》具有法律上的效用。《条例》

一经公布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今后,对认真执行《条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科学手段,为消除松花江水系污染作出成绩的,将给予表扬奖励;违背和拒不执行《条例》的,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我省凡有水源的地方,亦应参照《决定》、《条例》精神办理。

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1978〕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保护松花江水系,对保障人民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有着战略意义。

第二条松花江水系保护工作,要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三条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是松花江水系保护的权力机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流域内吉林、黑龙江两省各级革委会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松花江水系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等,均按本条例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条凡使用本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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