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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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

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8年9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松花湖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开发的管理,充分发挥保护区水源涵养效能,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水源涵养林。

保护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经营好区内的森林资源,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充分发挥水源涵养效能,使松花湖区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保护区必须以保护为主,做到保护和利用相结合。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是保护区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统一管理和保护区内国有森林资源及自然环境。

保护局设在各乡(镇)的保护站具体负责所在乡(镇)范围内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内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具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集体和个体林的林政管理工作,没设林业工作站的乡(镇)集体和个体林的林政管理工作,可由保护站负责。

水利、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保护局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局要根据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划分护岸防蚀区(松花湖周围一公里以内的区域)、水系源头区和蓄水保土区,并设置分界标志。

第六条在保护区的护岸防蚀区和水系源头区域内严禁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蓄水保土区域内需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的,必须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5•【字号】•【施行日期】1994.0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松花江三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系指松花江的松花湖、红石湖、白山湖和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水域以及沿湖沿江周边划定的陆地范围。

周边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

保护区内划为湖面区、近湖区和远湖区。

第三条三湖保护区是以保护森林生态和水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保护区。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宜。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局可以在与保护区相关的县、市或重点区域立保护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宣传贯彻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确保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安全,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凡涉及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地矿、城建、土地、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区内的有关管理工作,接受保护局的指导、监督并配合保护局依照本条例行使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建设、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治理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正文:----------------------------------------------------------------------------------------------------------------------------------------------------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1998年10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松花湖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永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松花湖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松花湖水污染防治是指松花湖及入湖各支流吉林市境内段(以下简称入湖各支流)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松花湖水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松花湖水污染防治目标,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防治松花湖水污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松花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有关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有关水质监测及有关污染源监测;(五)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及水污染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城建卫生、地矿等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松花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松花湖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松花湖水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吉政发[2001]2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7【实施日期】2001.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1]21号)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及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是我省“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改善松花湖水污染状况,促进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建设生态省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的实现。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好松花湖饮用水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的环境状况松花湖是我省最大的河流性人工湖,正常水位时湖长149公里,总库容108亿立方米。

松花湖不仅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而且已经成为吉林市、长春市的饮用水源地,具有饮用水源、发电、旅游等多种功能。

其上游主要有松花江干流及辉发河、蛟河等支流。

松花江干流源头有两支,即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

头道松花江流经靖宇县、抚松县,二道松花江流经安图县、抚松县、桦甸市。

辉发河是松花湖的最大入湖支流,流经梅河口市、东丰县、柳河县、磐石市、桦甸市和辉南县,是除松花江干流外松花湖的主要补给水源,每年的入湖水量约占松花湖库容量的30%。

蛟河横跨蛟河市,是松花湖右岸最大的支流。

据1999年统计,松花湖上游10个市州、县(市)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有44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08]9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项目
建设进度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的项目共86个,这些项目的实施直接关系到流域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和水质目标的实现,对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在全国部际环保联席会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委明确要求《规划》中未开工的项目在2008年要全部开工建设,确保《规划》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全部建成。

经对《规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检查调度,截至今年8月底,我省有28个完工,40个在
建,还有18个未建,在建和未建项目比例达到%。

总体看《规划》项目实施进展不快,影响了《规划》的落实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深入开展。

对此,全省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规划》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松花江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要确保本地区内《规划》。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正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

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6.27•【字号】吉政发[1983]143号•【施行日期】1983.06.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第二松花江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1983年6月27日吉政发〔1983〕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的规定,为使第二松花江水域的水质符合用水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渔业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适用于向第二松花江排放污染物质的主要工业企业单位。

流域内的其它排污单位,可执行国家颁布的各行各业污染控制指标。

第三条流域内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预断评价,经省、地区、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三同时”原则设计施工。

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设计标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各级环保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认真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第二章总量排放标准第五条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标准分为两期: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一期;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二期。

共九个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悬浮物、铬、汞、锌、苯胺、氨氮和PH值。

具体指标见附表及第六条。

第六条各排放单位的污水,PH值应控制在6-9范围内。

第三章有关规定第七条严禁向1级水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水和污物;不得向生活饮用水源上游2公里、下游0.5公里和工业水源上游1公里、下游0.5公里的江段排放任何污水;不得向水产养殖场直接排放污水。

第八条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严禁采用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污水。

污水中不得带有异臭和含有大量的浮游杂质。

第九条各排污单位严禁集中、瞬时排放污染物,力求做到均匀排放。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质监测方法,应按现行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执行。

吉林省水文条例

吉林省水文条例

吉林省水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吉林省水文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水文条例(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到市、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派出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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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期 ( 1 总第 2 1期 ) 4




20 0 2年 1 1月
编者按 :《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 办法》 ,于 20 ) 02年 8月 1 6
日经吉林市人 民政府第 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 ,《 5 5 办法》 自2 0 年 1 02 O月 1日
际 ,制定本 办法 。
林木 及江 中洲岛 ; ( 四)游 泳 池 、 钓 鱼 池 、养 鱼 池 、 滑 冰 场 、 划船 场 、游 船等体 育及娱 乐设施 和 自然江 水面 ; ( )梯 道 、 坡 道 、围 栏 、 园路 、 园灯 、码 五
头 、 甬道等公 用设施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松 花 江上 起 丰 满 大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 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条 为 加强松 花江 吉林 市 市 区段河 道环
塑 、管理房 等 ; ( )河 道 护 堤 地 、 护 岸 地 、滩 地 、林 地 、 三
境 (“ 清水 绿带 ”工程 )管 理 ,改善 城市生 态环 境 ,提高 城市 品位 ,给市 民提 供整 洁优美 的沿江 环境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工程 范 围 内的水 污染 、空气 污染 等违法 行为进 行
检查 、处 理和处 罚 。
( 三)已达到更新期的; ( 四)因洪水冲毁的。 第九条 河道 环境 区 内的环境卫 生 由市河 道 管理机构组织聘用 ( 建立)环境保洁 队伍 ,专门 负责 管护 、清 扫和 保洁 。 水行 政主 管部 门批准 建设 的精 品 园林 区 .由
堤 防戗 台 以下 清水 绿 带 工 程 沿 江 堤 范 围 内 的 堤 坡 、梯 道 、坡 道 、草 坪 、林 木 、河 道 滩 地 、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吉政函〔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20〕96号松原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松原市城区松花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松政文〔2020〕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对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12.19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1.44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其中: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94.46米高程线下的区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两侧沿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以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2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其中: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1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94.46米高程线下的区域;陆域范围为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两侧沿江边界至松花江国堤以内的区域(含国堤)。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沿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防护工程和措施,切实发挥松花江国堤的污染物拦截作用。

同时,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附件:松原市城区松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拐点坐标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吉水经〔2009〕27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经〔2009〕27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各水利风景区: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风景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坚持节约、洁净、安全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吉林”和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对《吉林省水文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删除第三款。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

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收取标准由省政府制定。

”(二)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8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8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8号)各市(州)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为促进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有效改善,确保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经研究决定,从4月上旬至5月上旬,将对重点流域重要支流组织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2013年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3日附件2013年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我省松花江、辽河流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重要支流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医疗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清理整治,确保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的有效改善。

二、组织领导成立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流域重要支流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国才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组长:孙铁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于春长春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张绍文松原市环保局局长宋迎欣通化市环保局局长刘永宏白城市环保局局长王佐良四平市环保局局长刘建军辽源市环保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松花江、辽河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的伊通河、饮马河、辉发河、牡丹江、嫩江、细鳞河、洮儿河、岔路河、双阳河、东辽河、西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及二级支流的蛟河、梅河、一统河、新开河、雾开河、温德河等。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年修正)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年修正)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7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5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修正2007年3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吉政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批准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的目标和任务。

为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规划目标和任务,有效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立战略地位,明确目标和任务(一)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松花江在我省境内流经33个县(市),总流域面积13.45万平方公里,流域人口1943.22万人,分别占全省国土面积和人口总数的71.8%和 73%。

2005年,全省松花江流域共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001.7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83.0%。

目前,我省境内主要河流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拉林河及其支流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污染,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成为影响松花江水质的重要因素。

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任务来抓。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公布日期】1978.08.14•【字号】吉革发〔1978〕173号•【施行日期】197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1978年8月14日吉革发〔1978〕173号)现将《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由于沿江工业迅速发展,工业“三废”没有认真处理,特别是受“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导致松花江严重污染,水质日趋恶化,已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沿江两岸人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吉林、黑龙江两省革命委员会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最近作出了《关于加速解决松花江水系污染的决定》,并制定了这个《条例》。

这个《条例》具有法律上的效用。

《条例》一经公布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

今后,对认真执行《条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科学手段,为消除松花江水系污染作出成绩的,将给予表扬奖励;违背和拒不执行《条例》的,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我省凡有水源的地方,亦应参照《决定》、《条例》精神办理。

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1978〕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

保护松花江水系,对保障人民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有着战略意义。

第二条松花江水系保护工作,要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三条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是松花江水系保护的权力机构。

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吉政发〔1981〕126号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吉政发〔1981〕126号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正文:----------------------------------------------------------------------------------------------------------------------------------------------------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1981年6月2日吉政发〔1981〕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要求,为保护松花江流域的人民健康和生态平衡,防治污染危害,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松花江水系各干流、支流、湖泊与水库等一切水域。

第三条凡属松花江水系沿岸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综合利用,严格限制排废量和物料流失,认真治理“三废”。

除老企业应分期、分批改造,增置处理设施外,新、改、扩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以便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是制订松花江水系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五条本标准依据松花江水系环境现状、水体用途及控制目标,将水体划分为五级:Ⅰ级水、Ⅱ级水、Ⅲ级水、Ⅳ级水和Ⅴ级水,以本流域内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最为有利的水质,作为最高标准;以对人和其它生物不产生急性损害和明显影响为最低标准。

依此,制订水体环境质量的分级指标。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如表一。

第六条松花江水系各干、支流水体,按保证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对环境水质的客观要求,在今后5-10年内必须努力消除污染,改善水质,达到进级要求。

进级的具体要求如表二。

第三章水质监测第七条松花江流域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城建、工交、农林、卫生、水产、水利、科研、部队及大专院校等有关部门和重点厂矿企业的监测力量,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汇总上报所在省环保局及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20•【字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6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以水旷、山幽、林秀、雪佳等自然景观为主体的,供游览观光、度假休养,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其范围包括丰满水电大坝以上40公里以内水域以及丰满区的丰满街道和江南、丰满、旺起,蛟河市的松江、天南五个乡的沿湖地区,总面积为500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土地、森林、水等资源权属关系不变。

资源开发利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风景区的总体规划纳入三湖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景区详细规划,抄报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风景区必须贯彻“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做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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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革发〔1978〕17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8.08.14
【实施日期】197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
印发《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1978年8月14日吉革发〔1978〕173号)
现将《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由于沿江工业迅速发展,工业“三废”没有认真处理,特别是受“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导致松花江严重污染,水质日趋恶化,已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沿江两岸人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吉林、黑龙江两省革命委员会和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最近作出了《关于加速解决松花江水系污染的决定》,并制定了这个《条例》。

这个《条例》具有法律上的效用。

《条例》
一经公布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

今后,对认真执行《条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科学手段,为消除松花江水系污染作出成绩的,将给予表扬奖励;违背和拒不执行《条例》的,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我省凡有水源的地方,亦应参照《决定》、《条例》精神办理。

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1978〕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最丰富的河流。

保护松花江水系,对保障人民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有着战略意义。

第二条松花江水系保护工作,要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三条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是松花江水系保护的权力机构。

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流域内吉林、黑龙江两省各级革委会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松花江水系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等,均按本条例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条凡使用本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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