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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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
通知
豫政〔2015〕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
一、禁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保护等因素,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
1.郑州市。东界至中州大道—东风东路—东风南路—经开区第八大街,南界至南三环,西界至西三环嵩山南路立交桥—西三环—化工路—西四环—莲花街—科学大道—北三环—江山路—三全路,北界至三全路,面积200平方公里。
2.开封市。东界至劳动路,南界至郑汴路,西界至夷山大街,北界至东京大道,面积33平方公里。
3.商丘市。东界至睢阳大道,南界至北海路,西界至天瑞大道,北界至建设路,面积40平方公里。
4.永城市。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
4.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5.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6.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
综合考虑替代水源条件、超采程度等因素,划定全省深层承压水限采区面积929平方公里。
(一)郑州市。外边界:薛店镇花庄—龙湖镇小洪沟—马寨村—二砂村—沟赵—毛庄—森林公园—祭城—二
郎庙—孟庄镇后宋村,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62平方公里。
(二)商丘市。外边界:东界至郑庄寨—杨大庄,南界至董庄—北店—苏庄,西界至崔曹庄西—秦小庄,北界至王寨—刘楼;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53平方公里。
(三)永城市。外边界:东界至杨小庙—闫瓦房,南界至侯岭村—白庄村—刘楼,西界至双桥村—十八里村,北界至李窑—卢庄—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三、管理措施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用户要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促进地下水用户转换水源。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对已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用户,要根据超采程度逐步核减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年度取水指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无其他替代水源、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严格论证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取用地下水。
(三)深层承压水原则上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除经严格审批的应急供水、生活及特种需求供水外,其他供水要使用替代水源,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减少深层承压水开采量。
(四)各级政府要制定方案,限期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政府要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