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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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

2014年7月29日

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全省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安全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建设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体系。

第七条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

重要涉密、涉外单位应当成立国家安全小组,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内部防范组织和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时,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

第九条单位向境外派驻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境人员进行行前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一)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出境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经批准出境后,未按规定期限入境的。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师生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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