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驳观点,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突然袭击,原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辩论,对原告权利是一大损害,而且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被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丧失了再进行答辩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可以继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驳,据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后果。
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提交答辩状,而原告又必须要提交起诉状,显然地将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障碍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产生纠纷时,民事诉讼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障碍。
一、证据收集困难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但在实际情况中,证据收集往往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有些证据可能掌握在对方手中,而对方可能拒绝提供或者故意隐瞒。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可能持有对另一方不利的合同条款或履行记录,但却不愿出示。
其次,某些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灭失或难以获取。
比如,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可能会随着时间被破坏,证人的记忆可能会模糊。
此外,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证据,当事人自身可能缺乏收集的能力和知识。
比如在医疗纠纷中,涉及复杂的医疗诊断和治疗记录,普通当事人很难准确判断和收集关键证据。
二、法律知识不足很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了解有限,这也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大障碍。
他们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知道如何正确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在侵权纠纷中,不清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同时,不了解诉讼程序可能导致错误的操作,如错过诉讼时效、提交材料不规范等。
另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偏差也可能导致诉讼策略的失误。
当事人可能会基于自己的错误理解而采取不恰当的行动,从而影响诉讼结果。
三、高昂的诉讼成本民事诉讼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缴纳的费用,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诉讼费也会相应较高。
律师费也是一项重要的支出,特别是对于复杂的案件,聘请专业律师的费用可能不菲。
此外,如果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等,还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这些高昂的成本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有限的当事人来说,可能成为沉重的负担,甚至导致他们放弃诉讼。
四、诉讼时间长民事诉讼通常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从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到判决,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重要环节。
然而,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难点,以下是对这些难点及对应措施的详细分析:一、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收集困难:o难点描述:在某些情况下,关键证据可能难以收集或保存,如监控录像的缺失、书面合同的不完整或丢失等。
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证据审查的难度。
o对应措施:加强证据收集渠道的多样性和效率,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线索。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2.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判断:o难点描述: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一些证据可能经过篡改或伪造,而取证程序的不规范也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o对应措施: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
对于存疑的证据,可以采取鉴定、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等方式进行核实。
同时,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证据关联性难以确定:o难点描述:在复杂的民事案件中,证据数量众多,且往往与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关联。
如何准确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一个难点。
o对应措施: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注重分析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可以予以排除或仅作为参考。
4.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o难点描述: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识不足、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而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o对应措施: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其明确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
同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等支持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证据认定的难点1.证据矛盾难以处理:o难点描述: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准确的认定。
o对应措施:法官应仔细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和常识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在证据收集、固定和采纳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意见:1. 证据收集:- 需要加强对证据收集方法和技巧的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对于涉及科技手段的证据收集,应加强相关技术培训。
- 加强对证人的讯问,确保证人提供真实和全面的证词,以保障证据的可靠性。
-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存档系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追溯性。
2. 证据固定:- 加强对证据保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损毁或丢失。
同时,要对证据进行详细的标注和描述,以便后续的查验和分析。
-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证据固定程序,包括证据保管、移交、接收等环节,以避免因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证据被排除。
3. 证据采纳:- 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采纳证据之前,应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 对于涉及科技手段的证据,应加强对其技术方法和可行性的评估,以确保其科学和可靠。
- 需要制定统一的证据采纳标准和规范,确保证据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4. 其他建议:- 加强执法人员的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同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合法。
-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纠错机制,以减少错误和偏见对证据采纳的影响。
- 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增加社会对证据收集、固定和采纳的了解和信任,以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建议和意见是基于对证据收集、固定和采纳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的理解和分析,具体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改进证据的收集、固定和采纳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改进。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元素。
它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协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始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法的证据。
合法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有关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法律条款。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合法的证据通常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口述证词、鉴定结果等多种形式。
只有当这些证据是按照法律程序采集和处理的,才能被视为合法证据。
然而,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并非总能得到保证。
首先,有些证据可能是非法收集的。
比如,私自录音、录像他人的行为往往是违反个人隐私权的,这样的证据在法庭上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外。
这也是因为保护个人隐私权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庭不应当对非法收集证据进行支持。
其次,还有一些证据可能存在疑点或争议。
尤其是在涉及专业领域、科学问题、技术分析等方面的证据,法庭需要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例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果可能受到专业水平、工作程序等方面的疑问,这就需要法庭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论证,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也是一个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证人作假、伪造证据等情况。
这就需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交叉询问、调查取证等措施来防范和排除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只有经过法庭的严谨审查和权威鉴定,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合法证据的取证过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相关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受到适当的法律程序的保护,不应当面临威胁、恶意干扰或强制采证等行为。
这也与法治社会中的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相一致。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愈加重要。
合法证据的确立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对于法官而言,正确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有助于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依法合理作出判决。
因此,完善证据合法性保护机制,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培训,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参考:1.证据收集问题:•问题:证据的收集存在片面性,有时候只收集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导致法院对案件的了解不全面。
建议:在证据收集阶段,应该尽量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各方的证据,使法院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问题: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手段,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往往会被适度采信。
建议: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合法性的监管,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2.证据固定问题:•问题:证据固定环节存在时间紧迫、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建议:完善证据固定程序,给予充足的时间和资源,确保证据固定的质量和准确性。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证据固定制度,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证据固定环节。
•问题:目前的证据固定规定较为模糊,对于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固定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加强对新型证据固定的规定和指导,明确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的确切固定办法和要求,使证据固定制度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
3.证据采纳问题:•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采纳过程存在主观判断的成分较大,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压力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对证据的采纳不公正。
建议: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培养,避免外界干扰和个人偏见的影响,提高证据采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问题:有时候证据在案件中的价值可能被高估,或者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
建议:加强对证据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对证据的采纳是基于充分评估和科学依据的,避免可能的错误判断。
总结: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管,提高证据的收集全面性和合法性,完善证据固定制度,明确新型证据的固定办法,加强对证据的价值和关联关系的审查,确保证据的采纳是公正、客观和科学的。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
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宏观及微观两方面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设想。
[关键词] 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层次,微观层次,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
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
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
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
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
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
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阶段,并且往往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
本文就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审查程序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民事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程序上,存在着部分环节重复的情况。
例如,在不同的审查环节中,都需要开展初审、二审等程序,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处理时间,还会加大法院工作量。
同时,这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觉到申诉、申请再审的效率较低。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过多的审查环节会耗费时间和人力;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法院难以及时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调整审查程序,精简审查环节,设置必要的审查环节,同时优化审查程序的安排,确保各个环节的时间和安排合理。
同时,要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提高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工作质量,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提高审查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在进行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审查。
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最终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会让一些诉讼当事人感到失望和极度不公。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收集不力,也可能是因为一些证据的自相矛盾或无法证明。
同时,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通过非法手段携带一些证据,这样就会让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的过程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是,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加强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全面和准确性。
同时,不妨在审查程序中添加收集证据和调查证明证据的环节,在当事人还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及完善对策-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及完善对策-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质证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00条都涉及了质证这一概念。
随着我国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 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 质证权也逐渐受到重视。
在民事诉讼中, 质证权不仅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更是当事人实际中会运用的一项程序参与权。
然而, 学界对于质证权的有关研究却乏善可陈。
分析质证权在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以保证当事人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质证权。
关键词:质证; 质证权; 民事诉讼;Dilemma and Causes of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in Civil Procedure of ChinaHU Huiting YANG Ya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Abstract: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as a special legal terminology, is not accurately defined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However, the 68 thand 200 tharticle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l involve the concept of it. With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Chinas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continuous raising of the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has been gradually paid attention to. In civil litigation,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is not only a basic right that the parties should enjoy, butalso a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right that the parties should apply. However, in the academia, the researches of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are not good enough.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ensure that the parties can exercise their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more effectively.Keyword:cross examination; cross examination right; civil suit;就质证而言, 它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 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那么,面对这些常见的障碍,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应对呢?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据收集方面的障碍。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证据难以收集或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比如,一些关键的书证可能掌握在对方手中,而对方拒绝提供;或者某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收集证据。
如果书证在对方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要求对方出示。
对于证人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可以耐心与其沟通,说明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法律义务,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证人出庭。
另外,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同时,收集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障碍。
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了解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并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向对方主张权利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时效期间内有主张权利的行为。
再者,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障碍。
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阐述自己对法律适用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参考。
同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适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此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
很多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各种失误。
民事诉讼证据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不合法证据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种情形:(⼀)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
如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如果由⽆民事⾏为能⼒的未成年⼈或精神病⼈作证⼈提供证⾔,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为⾮法证据。
(⼆)取证程序不合法。
如以暴⼒、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法⽅法收集证据,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成为⾮法证据。
(三)内容不合法。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或与案件⽆内在联系、⽆证明⼒的事实材料,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意义⽽为⾮法证据。
(四)表现形式不合法。
民诉法第63条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证⾔、当事⼈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是为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
证据的这⼀形式特征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不可能成为证据的表现形式。
另外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当事⼈⽆须取证的情况“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基本举证原则。
但是,这并不是说⼀切事实都要举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9条规定了免除当事⼈举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六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是指⼀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经验的普通⼈都知道的事实;(⼆)⾃然规律及定理。
⼀些⾃然规律及定理⼴为⼈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部分,因⽽不必举证证明;有的虽然不具有共知性,但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其客观存在性及真实性不致有误,所以同样不必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
如某⼀事实存在时,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就会合乎逻辑地引起另⼀事实的发⽣;(四)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
二、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1)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带来了诸多困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该条文对于“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
(2)法律条文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条文未能及时跟进,导致部分新型民事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如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现行法律对于这些新型纠纷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
2. 证据规则不健全(1)证据种类单一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主要依靠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传统证据,对于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2)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过于依赖原告举证,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3.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1)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条文往往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困境及出路摘要: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证据关联性,可以说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石。
证据关联性规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誉为“黄金规则”的证据体系中的基础规则。
我国在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可散见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涉及的规定简略且条文不多,不但无法形成系统性规定,也因笼统的规定而在实践层面缺乏实操性。
本文主要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础概念为起点,介绍证据关联性的涵义以及价值;然后,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发现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存在的困境;最后,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完善证据关联性规则规定的必要性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有益,也能促进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困境;出路一、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述(一)证据关联性的概念由于存在证据的关联性易识别却不易描述的难题存在,对其概念的解读很难下一个确切的结论。
本文认为应从证明价值与实质性两方面来解读证据关联性的概念:从证明价值的角度来看,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倾向,即证据和主张之间的关系。
证明价值体现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存在必须产生更有可能或是更无可能的影响,该证据才具有证明性。
从实质性的角度来看,证据要满足实质性要求,就必须能够证明对案件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主张。
美国学者阿瑟·库恩针对证据关联性提出过这样的观点:“证据应当在调查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内审查所针对的事实是否恰当而要。
”[1]可见其认为实质性问题是证据的重点特征。
实质性指的是某项证据事实所要解决的是中具有实质性的争议问题。
不同的案件中同一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实质关联程度也是不同的。
结合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证据关联性的概念解读为:在审判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结合证明价值与实质性,能够证明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所存在的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程度的关系。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刘建国李友谊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不完善、极不发达的,教见于各诉讼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于抽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证据规则,不仅老百姓在观念上远远没有这个意识,就连司法人员和律师也过于片面追求实休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对于证据规则认识不足,更不用说熟练运用了。
这种熟于法律、疏于证据的观念及操作倾向对准确处理案件大有弊端。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未形成独立的证据法,但其确立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等一系列制度,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也对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亦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现对此进行如下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谁应优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种。
《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由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原告,应诉通知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知道案件被受理时法院已经对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知道诉讼发生时法院也已经对被告指定了举证期限。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前不可能对举证期限作出约定,只有在此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进行协商。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问题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问题一、引言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维护公正、维护法律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审判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证据认定、程序保障等方面探讨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证据收集问题1. 证据收集不全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结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证据收集并不全面。
比如,在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法院只采取了少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忽略了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在涉及到复杂科技问题的案件中,法院只采取了某个专家或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2. 证据收集手段不规范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已经成为了司法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采用非正规渠道获取证据,比如利用黑客手段入侵被告电脑获取信息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证据认定问题1. 证据认定不准确在民事审判中,证据的认定是裁判结果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不够准确,甚至存在明显的错误。
比如,在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些法院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范围理解不清,导致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出现偏差。
2. 证据认定程序不严格在民事审判中,证据认定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证据认定程序不够严格。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未经过充分辩论和质证就被采纳;或者在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已经收到的所有证据材料。
四、程序保障问题1. 庭审程序不公正庭审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庭审程序不够公正。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态度不够友好,甚至存在对某一方当事人偏袒的情况。
2. 审理周期过长审理周期是反映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举证责任 , 又称 证明责 任 , 指 当事人 就诉 讼上 的特定 待 是 定事 实 , 根据举 证责任分 配规则 , 为了满足 法官 形成某种 确信 心证 的需 要所应负担 的相 应责 任。我 国 民事诉 讼 证据制 度 中 尽管以“ 主张 , 谁 谁举证 ” 的责 任原则 为基 本点 , 法官都 以裁 但 判者 的角色居 中裁判 , 享有“ 心证 ” 的职权 。证 明责 任又分为行 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 证明责任是指 当事人为避免 不利裁判所 承
视听资料单独作为一类证据 。由此看 出 , 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证 据制 度的规定 , 对于规范 当事 人和法院 的证 明活动发挥 了重要 的作 用。但是 , 民事诉讼 法对 证据 的规定过 于原则 和简 单 , 从 条文的数 量上看 , 于规定 证据 的条 文 只有 1 ( 6 至 用 2条 第 3条 7 4条)从 证据条文 在整个 民事 诉讼 法 条文 所 占的 比例 看 , ; 关 于证 据的条文仅 占全部法典 的 0 4 %。 由于规 制证 据的条 文 .4
据 , 能遭受不利裁判 的风险。当事人在诉讼 上既享有主张 的 可 权利 , 也必须 为享有此种 权利 而承担 提供 证据 的义务 , 这就是 “ 主观 上的证 明责任” 的实质 内涵 。在最高 人 民法院《 关于 民事 诉讼证据 的若 干规定》 的第 一条即规定 :原 告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或者 向被告提 出反诉 , 当 附有 符合 起诉 条 件 的相 应证 据材 应 料” 。本条 规定 , 即指行 为意 义上 的证 明责 任通常 属于原 告 一 方, 即本诉 的原告与反诉 的原 告。《 民事 诉讼 法》 18条又 规 第 0 定了起诉 的条件 , 却没 有从提 供相应 的证 据加 以规定 , 也就是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根本的职能部门。
在我国四级审讯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讯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讯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讯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讯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考虑。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拟齐全的,根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敏,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讯效率的进步,影响着法院审讯工作的顺利进展。
其主要表现有:1、直接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
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对于有相当识别才能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那么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屡次才能送达,有的那么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证据问题:1.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责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然而,有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充分,导致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无法推翻对方的主张。
2.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民事案件中,如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有时会有伪造证据的情况发生,或者某些证据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限制,如未经授权录制的私人通话等。
二、法律适用问题:1.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在民事案件中,需要根据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一个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有所不同。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2.适用法律的完备性和空白条款: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上的空白条款,即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理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官进行判断和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依靠类似案例、法律原则等进行判断,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三、程序问题:1.合理的时间限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该合理控制时间,以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以解决。
然而,有时审判过程可能会拖延,导致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2.公正公平的程序: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
然而,有时法官可能存在主观偏见,或者庭审过程中存在程序性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四、执行问题:1.判决的执行难题:有时候当事人虽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胜诉,但对方未能如判决所规定履行判决。
这将使获胜方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可能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程序的繁琐性: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可能需要繁琐的程序,如查封、冻结、拍卖等。
这些程序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以上仅为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院和律师需要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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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但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未经法院延期准许,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是否作为新证据理解不一。如原告潘某被告邵某,要求被告归还欠其的小麦款。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小麦数量的证明,但被告对小麦的价格提出异议,对原告重新提供的价格证明是否采纳,法庭意见不统一。象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属于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应当予以采纳。
⒏逾期举证的质证问题。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对此条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法官认为,既然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因此对当事人的证据根本就无需接收;有的法官认为,证据仍应接收,但在法庭上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还有的法官根据条款中有“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应当接收证据,并在法庭上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的。但具体操作上,存在法官如何恰当行使释明权的问题。如果法官不告知对方当事人该证据是逾期提交的,而直接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一般情况下由于对方并不知情所以仍然会同意质证,这样就会违背本条规定的原意:限制逾期举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法官在法庭上明确告知该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并且说明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有权不予质证,则在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则基本上都不同意进行质证。
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保持一致的理解问题。根据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举证期限应当一致、对等。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双方发送的受理案件书或应诉通知书注明了相同的举证期限,但如果被告一方的应诉通知无法送达,需要重新送达或公告送达。那么,对被告的举证期限就要进行变更,这就出现了原、被告双方举证期限届满日期不同的情况,原告一方的举证期限是维持不变还是也要与被告方同时届满,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告一方的举证期限应当不变,因此实际享受的权利并未减少。反之,倒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 规定 实施 问 对策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一年来,在法律观念、当事人举证、法官查证、认证等方面发现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解决问题的对策应当在普法、立法、司法等环节展开。
⒐当事人逾期举证的采信问题。有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一些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证据在开庭时或举证期满后才向法庭提交,对这些证据能否采用,实践中意见不一。如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00元,而被告直到在开庭时才举出一张原告出具的5000元的收条。此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但该证据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如果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将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法官对此感到左右为难,判决被告还款与客观事实不符,判决被告胜诉又违背证据规则。象这种情况,法律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对超过期限、但对案件实体处理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可以自由裁量是否采用。
⒎证据交换前能否能查看对方证据的问题。举证现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诉讼技巧,因此,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推迟举证,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供证据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特别是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方代理人(以被告为多)在举证期满前到法院要求查看对方的证据,其主要目的是为自己举证作准备。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单方查阅证据,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证据交换,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利的。实践中就发现,有的被告代理人在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出一些证据,让原告方措手不及。如果法官拒绝其查看证据,则被告的代理人可能提出异议,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而且有的案件并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能否查看对方的证据,现行规定也不明确。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明确。
⒋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实践中,由于立案时对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而当事人又没有适用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选择权。一些案件在立案时看起来简单而实际上比较复杂,在转换为普遍程序后,原定的举证期限可能不足,因为证据规则规定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而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实践中一般都是少于一个月。是对不足的期限进行补足,还是重新指定一个月以上的举证期限,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也各异。笔者认为,应当补足法定期限即可,这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丝毫的影响,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⒊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由于现在的公告期较长,达二个月。如果送达开庭传票时,再另外指定不少于一个月的举证期,这样一个案件至少要三个多月才能开庭。如果判决后再有两个月的公告期,这种纯粹因程序占用的时间就达五个月。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公告中直接写明举证期限,并把举证期限包括在公告期限之中,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规定中也没有明确。有人提出“公告中的案件被公告的两个月只是法理推定当事人接受送达案件的合理时间,因此,当事人在获知被起诉以后他还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准备应诉,这包括答辩的期间、提交证据的期间等。”②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举证期限不应包含在公告期中,但这样做会延长审限,问题如何解决,值得重视。
三是促进证据立法。在这个证据规则施行半年之后,2002年的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开始施行,它在许多方面参照了民事证据规定。可以预言,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的出台对以后统一证据法典的制定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是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是证据制度的改革,在证据规则实施之后,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越来越多地利用证据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证据规则的出台对整个诉讼制度的变革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⒍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能否举证的问题。为了防止当事人“突袭”举证、拖延诉讼,因此规定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许多案件没有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在庭审中,一方才知悉另一方所提供证据的内容,而要求对该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对该证据进行反驳提供新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此时举证已经超过期限。但这种情况下逾期举证的责任往往并不在当事人,如果不允许举证,则有违公平原则。如原告孙某诉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份某单位出具的对此租赁物享有权利的证明,以此证明原告不是权利人,而原告认为该证明系伪造,要求进行鉴定。如果不允许,则诉讼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正。象这种要求鉴定、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反驳对方证据而提出新证据等情形,是目前证据规则实施中存在的一个最普遍的问题。证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对于当事人来讲,这与上述的情形是完全一样的,差别只在于法院是否组织了证据交换。所以,对未经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在庭审中反驳对方主张提出新证据的,应当予以准许。
一是它能够指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有利于调动被告方举证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超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大包大揽”的做法。
二是有利于促进法官正确认证。确立了经验法则、司法认知、优势证据等一系列规则,使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但是,从一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民事证据规则确立了许多全新的证据制度,而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短时期内很难改变,加上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导致民事证据规定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
一、观念不适应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曾经是长期以来指导我国司法工作的一个原则,但很多人对“事实”的理解还局限于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律事实,导致民事证据规定在实施中障碍重重。由于许多当事人对证据规则一无所知,各地法院虽然为此采取了不少措施,如向当事人印发指导举证的材料甚至是证据规定的原文。但尽管如此,不少当事人仍对因举证不当导致的败诉感到不解。不仅当事人对此很不适应,就是法官、检察官也未必做到完全适应。法官在审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矛盾的案件时,往往不敢决断。如甲凭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归还欠款。而乙则辩称,这是在甲用刀威逼的情况下所立的借条。法庭在审理中查明,乙事后未向公安部门报警。根据举证规则,此类案件应当很明确:判断被告还款。如果乙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作出新的结论后,乙则可用新的证据要求重审。如果公安部门查无实据,则案件仍然要由法院进行审理,有的当事人正是以此来拖延诉讼、规避法律。但由于对此理解不一,实践中就发生了莫兆军审理此类案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此外,法官认证水平不高,不敢当庭认证,以及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无法及时认证的问题更是普遍现象。而且对一些新的证据规则如经验法则等,法官在实践很少采用,害怕因一、二审法官理解不一而被追究“错案责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开始施行。这个83条的司法解释是我国第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证据规则,使原来《民事诉讼法》仅有的12条证据制度得到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从一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民事证据规定出台对立法、司法都产生了积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二、规定不完善
从一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民事证据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典型的如举证期限问题。有的规定不尽合理,需要完善;有的属于法律漏洞,需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