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涉税优惠政策汇总
财税[2010]42号: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是指对城市中“棚户区”进行整治和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
涉税问题是指在棚户改造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棚户改造项目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土地出
让金是指政府将棚户区土地转让给开发商时支付的费用。
城建税是指棚户改造后新建的房
屋要交纳的税费。
个人所得税是指新建房屋出售后所得到的收入要缴纳的税费。
在棚户改
造过程中,这些税费的合理计算和及时缴纳是非常重要的。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的具体分析和建议如下:
1. 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政府应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居民对于税收的认识和意识,帮助他们了解棚户改造过程中的税收义务和相关政策。
2. 简化税收流程:政府应简化纳税流程,提供便捷的纳税渠道,减少居民办理税务
手续的时间和成本,鼓励居民积极主动履行税收义务。
3. 加强税收执法:政府应加大对棚户改造项目的税收执法力度,打击任何逃税行为,保证税收的公平和正常征收。
4. 建立税收激励机制: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居民参与棚户
改造项目,并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5. 加强税收监管: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机制,加强对棚户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政府应加强税收宣传,简化税收流程,
并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以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和促进棚户改造的顺利进行。
政府还应建立
税收激励机制,加强对棚户改造项目的监管,保障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存在的废旧房屋或者棚户区进行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工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完善,棚户改造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实施棚户改造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需要高度关注和认真对待。
本文将针对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在进行棚户改造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如下税收问题:1. 土地增值税在棚户改造过程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更新,可能会触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个人和单位在出售自有住房或者土地使用权时,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进行棚户改造时,需要特别关注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事宜,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增值税在进行棚户改造时,可能会涉及到建筑材料、劳务费用等各种费用支出,这些费用支出可能会触发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所得到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进行棚户改造时,需要认真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确保合规合法,避免因增值税问题而导致额外的税收支出。
二、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应对建议针对上述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1. 提前规划规避税收风险在进行棚户改造之前,有必要提前规划和预测可能触发的税收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规避策略,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引发额外的费用支出和纠纷。
2. 合规合法办理税收手续在进行棚户改造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办理税收手续,确保合规合法,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在进行棚户改造工作时,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税收事务的规范和有效性。
4.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在进行棚户改造工作时,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沟通交流,共同解决税收问题,确保棚户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的问题。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
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
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有
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42 号)同时废止。2013
年 7 月 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
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2 月 2 日
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
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
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
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
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
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
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
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
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
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
安置住房,按 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
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
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篇一: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发布时间:2013-07-15 16:48:00来源:四川日报网打印字号:T|T棚户区改造可谓是可特殊先行的新型城镇化措施。
6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日前,住建部对《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行情专区)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篇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棚户区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 101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棚户区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
【事项名称】 棚户区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 【事项描述】 棚户区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符合减征、免征契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
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 1%征收契税(减免 税性质代码:15011719) ——棚户区购720)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 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直享受。 2.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
序号 1 资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原件 份数 2 备注
《契税纳税申报表》
2 3 4 5
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相 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个人身份证明 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 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
棚户改造涉税问题分析及建议棚户改造旨在改善城市的生存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
但是随着棚户改造的推进,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些涉税问题如下:1. 土地使用税问题棚户改造需要占用土地,因此相关的土地使用税也需要纳税。
部分居民在改造后会拥有自己的住房,但是需要在改造过程中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拥有新房的居民,棚户改造后的占用地应当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 印花税问题在棚户改造中,由于涉及到拆迁和补偿,涉及到的协议和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
这些费用需要由施工方或企业方支付,但是如果居民需要参与支付一部分的费用,那么他们也需要了解印花税方面的税务问题。
3. 个人所得税问题棚户改造过程中,一些居民可能会获得补偿款等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在人口流动大城市的棚户改造过程中,补偿款的收入比例相对更高,这就需要精准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建议1. 做好税务宣传工作因为居民对税务问题理解不够深入,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税务宣传,将居民纳税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例如可以开展税务知识讲座、发放宣传单和发放手册等方式,让居民了解税务方面的问题。
2. 严格按照政策并约束施工方棚户改造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而受益者是最处于劣势地位的居民群体,因此在税收方面应当认真对待。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费,同时对违规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和惩罚。
3. 强化税务协调总之,实行涉税政策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对于棚户改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更为重要。
政府部门应认真对待涉税问题,加强税务宣传,加强税务协调,最终实现棚户改造惠及更多的居民。
《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
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土地收购资金周转及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行政性收费减半,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居民回迁房、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林省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x〕3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搬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于本通知,具体项目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管理(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棚户区减免土地使用税具体是什么?
棚户区减免⼟地使⽤税具体是什么?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
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以实物补偿⽅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积的(在原拆迁⾯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
对超过原拆迁⾯积⽽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处房屋的契税。
中国是⼀个多⼈⼝的国家,但是⼤部分⼈都会选择去⼀、⼆线城市发展,⼀直这样过去了好多年,导致了很多农村空置着很⼤的使⽤空间。
国家的领导们想必也看到这⼀点,所以出台了棚户区减免等优惠策略,更好地让⼟地资源有效地利⽤起来。
⼀、因⽽购普通住房的免征棚户区居民以款⾃⾏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
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以实物补偿⽅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积的(在原拆迁⾯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
对超过原拆迁⾯积⽽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处房屋的契税。
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积在144平⽅⽶以下(含144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并统⼀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安置协议》以及、新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份备查。
⼆、拆迁补偿款免征对棚户区被拆迁⼈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所得税。
三、拆迁补偿款免征对棚户区被拆迁⼈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地增值税。
四、偿还原拆迁⾯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户型⾯积标准进⾏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积房屋。
(财税【2012】第12号)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第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将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三、本通知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事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篇: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二、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摘自《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第二篇:2012年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012年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进行棚户区改造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明确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业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造福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家庭。
会计实务:棚户区改造再定新目标哪些税收优惠给予扶持
棚户区改造再定新目标哪些税收优惠给予扶持
“我这几年在国内考察,看到有些地方的棚户区,十几万人挤在一起,密密麻麻一大片。
同一个城市,这边高楼大厦,那边棚户连片。
许多棚户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6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语气沉重地说。
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会议提出了“三年行动计划”。
改造
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180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水气热、通讯等配套设施。
会议要求,要加快审批,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加大政府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户,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市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存在缺口的,可依法由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鼓励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支持加大信贷投放。
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
让住房困难群众尽早搬入新居,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
关于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的说明
关于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的说明棚户区改造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其目的在于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水平。
为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住房改造。
下面将对棚户区改造相关的优惠政策做一详细说明。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以及百姓自建住房的居民,在住房改造项目中可享受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过渡安置补助等。
补偿金额根据房屋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目的是帮助居民解决房屋迁出和过渡安置的问题,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与棚户区改造。
其次,对于需要贷款购房的居民,政府出台了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以申请购房补贴,以减轻贷款负担。
补贴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是按照房屋面积和购房贷款金额的比例来计算,购房补贴可以直接用于购房首付或贷款本金的还款,大大减轻了居民的还款压力。
此外,为了激励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地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居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居民购买自建房,可以免征契税等费用。
这些税收减免政策大大降低了居民购房的成本,提高了购房的实惠感。
另外,为帮助居民解决住房贷款难题,政府还推出了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居民购买新建商品房或改造棚户区房屋,可以享受低利率住房贷款。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贷款政策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倾向于提供更加宽松的贷款条件和较低的借款利率,以帮助居民更容易获得购房贷款并减轻还款压力。
此外,政府还为居民提供了相关的购房补贴和贷款利率补贴政策。
购房补贴一般适用于购买自建住房的居民,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贷款利率补贴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居民,也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旨在鼓励居民选择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商品房。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收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财税2016年3号财税2016 39号(涉及安置房拆迁回迁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基本很少,可以参考原营业税下的税收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房屋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垦区;2、独立矿区、林区、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实施不齐全;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区户数不低于50,其中实际居住在棚户区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75%以上;5、棚户区评定为危险房屋、严重损害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区建筑面积的25%;6、棚户区改造已经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在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棚户区改造支出及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说明;三、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 101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印花税一、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没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六、契税对于经营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契税;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2013年7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2013年12月26日,省局原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现结合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一)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仍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下发的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
(二)自2013年4月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下达市、县(市、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延边州备案)。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三)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认定,以省局转发的省农委下发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为准。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契税问题(一)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二)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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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
【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7】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四、……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财税〔201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一、土地使用税
1.【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
1.【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
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3.【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4.【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5.【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五、个人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