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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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被告知义务的人知悉的行为。

文书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案件进展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作出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日。

对于一审判决书可以延长到十日。

二、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 书面送达:一般是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并由被告或代理人签收。

2. 邮寄送达:文书通过邮政递送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需要被告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

3. 电子邮件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发送给被告或代理人,并需要确认邮件是否已经成功发送和查阅。

4. 传真送达: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送至被告或代理人所在地。

5. 公告送达:在一定条件下,如对被告难以确定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是确认文书是否有效送达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院在进行文书送达时,应当妥善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文书的送达,并在收到文书后尽快了解文书内容,寻求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解决途径。

总之,文书送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作用。

通过明确的送达时限、多样的送达方式以及送达证明的提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送达规定民事诉讼中,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传送给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目的是保证被告或诉讼参与人能够及时了解到诉讼的内容,并能够按时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

为了保证送达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送达的规定。

一、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直接送达:对送达地址明确的被告或诉讼参与人,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其本人。

送达人员可以通过邮寄、邮递、快递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或诉讼参与人。

2. 公告送达:对地址不明确或者无法送达的被告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具体做法是,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告给被告或诉讼参与人。

同时,还应在法院门口、被告或诉讼参与人所在单位等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3. 代收送达:对于在法院指定的地点办公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特定的人员代收。

二、送达的要求送达的过程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 送达时限:诉讼文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给被告或诉讼参与人。

一般情况下,送达时限为15日。

2. 送达方式:送达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即通过邮寄、邮递、快递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或诉讼参与人。

3. 送达凭证: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被告或诉讼参与人签收或拒签。

送达回证是送达的有效凭证,用于证明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给被告或诉讼参与人。

三、违法送达的后果如果送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会对诉讼的有效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体表现为:1. 非法送达:如果送达不符合相关规定,即未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进行送达,会对诉讼的效力产生负面影响。

2. 无效送达:如果送达后无法证明已经送达给了被告或诉讼参与人,会导致送达无效。

这意味着相关诉讼行为可能被追溯或撤销。

3. 未能及时送达:如果送达逾期,会导致相关诉讼行为无效。

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现今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

⼤家都知道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都有相应的⽂书,那么这些⽂书要怎么送达给当事⼈呢?法院送达单位规定?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法院送达⽂书可以直接送达、可以邮寄、转交送达、可以送⾄对⽅单位签收(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等⽅式。

《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送达诉讼⽂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第⼋⼗五条送达诉讼⽂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受送达⼈是公民的,本⼈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受送达⼈已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交代收⼈签收。

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诉讼代理⼈或者代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第⼋⼗六条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书的,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这⼀条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现在基层组织和受送达⼈所有单位都不愿多事,⼀般不会到场,更不会签字,因此最⾼⼈民法院的《民诉意见》已经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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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的法律规定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法律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书面形式送交对方,依法通告其内容和使对方得到真实、完整、及时的内容。

送达在法律领域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其规定主要涉及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时间和效力等方面。

下面是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的概述。

1. 送达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可以通过邮寄、挂号信、快递和传真等方式进行。

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采取电子邮件、公告和当事人的居所进行送达。

正式司法程序中,通常要求送达采用签收方式,即对方必须在送达时签收确认。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送达可以由专门的人员进行,例如公证人、律师等。

2. 送达的时间:送达的时间是指送达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一般来说,以送达文书时法院的时间为准。

当送达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进行时,送达时间一般以对方签收的时间为准。

如果对方拒收或无人签收,法律规定会有相应的规定来认定送达时间。

3. 送达的效力: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送达后的法律文书可以对对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对方未予理会或不同意法律文书的内容。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紧急送达的方式,以确保对方及时知悉并享有法律保护。

4. 送达的特殊情况:有些情况下,法律对送达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例如,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不存在住所的人进行送达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或者委托外国机关进行送达。

总的来说,送达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在保障法律程序公正、合法性和效率的同时,也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律对于送达的规定旨在确保对方正确、及时地获悉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

关于送达法律规定(3篇)

关于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指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从法院或有关机关传递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过程。

送达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诉讼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送达的定义、送达的种类、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三、送达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通过其他途径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3.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公告栏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公告法律文书,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4.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行为。

5. 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通过电子方式将法律文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四、送达的方式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包括:(1)送达至当事人本人;(2)送达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3)送达至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4)送达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的方式包括:(1)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委托其他法院或者有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3)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公告栏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公告法律文书;(4)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最高院特制定了邮寄送达规定,确保案件相关材料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各方当事人。

该规定对邮寄送达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送达的效力和可靠性。

一、送达时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的案件相关材料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

其中,普通邮件的送达时间是在邮寄后10个工作日内,特快专递件的送达时间是在寄出后3个工作日内。

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则送达时间相应顺延。

二、送达方式:1. 普通邮件:律师、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普通邮件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

在邮寄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邮寄凭证,以便日后查询和凭证。

普通邮件的送达需要通过当地的邮政部门进行,确保邮寄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 特快专递:律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

特快专递由国内的快递公司负责,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和即时性。

在快递寄出后,寄件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提供的追踪服务进行查询。

三、送达地址及注意事项:1. 律师、当事人需要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若因地址错误或联系方式不可靠导致送达失败,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律师、当事人自行承担。

因此,在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请务必仔细核对。

2. 若律师、当事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最高院,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否则,法院将按照原有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律师、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 在接收到法院寄出的文件时,请律师、当事人仔细核对文件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若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请及时通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更正材料。

四、送达效力和证明:1.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请律师、当事人及时做出回复或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做出回复或采取行动的,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律师、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件后,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方式将收到文件的通知书和相关凭证寄交给法院,以作为送达效力的证明。

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寄将信件、文件等送达给收件人的过程。

服务或产品的交付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法律规定了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保护了邮寄双方的权益。

在国内,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邮寄送达的方式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寄送达可以通过邮政递送、专人递送等方式进行。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邮寄信件或文件时,需确保所寄物品完好无损,并填写相关的邮寄单据和信息。

二、邮寄时间的要求:寄信人在邮寄文件时,应当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选择适当的邮寄方式和时间,以保证邮件能够按时送达。

如果寄件人逾期寄出邮件,将可能导致邮件无法及时到达或者产生其他损失,因此应加强时间管理。

三、寄件人的权益和责任:寄件人在邮寄文件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寄件人有权要求邮局或快递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信件或文件送达,如果邮件在途中损失或延误,寄件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四、收件人的权益和责任:收件人在接收信件或文件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收件人有义务及时领取邮件,并验收邮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接收邮件,收件人将自行承担相关的后果。

五、邮寄送达中的争议解决:对于邮寄送达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邮寄方式和要求、时间要求、寄件人和收件人的权益和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邮寄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保护自身的权益,确保邮件的安全送达。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对象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送达,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送达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3)提高诉讼效率。

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提高诉讼效率。

三、送达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因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而未能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送达时间(1)直接送达:送达人在送达时,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签收的,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不在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现就公告送达传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内容公布于众,以达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目的。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 被告下落不明,即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等无法查明的;2. 被告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接收传票的;3. 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故意逃避送达的;4. 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5. 法院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提交申请:原告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诉讼请求和理由;(4)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5)公告送达的期限;(6)法院的联系方式。

4. 公告方式: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在被告住所地、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4)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公告。

5.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 送达证明: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传票,被告应当依法应诉。

2.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五、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律责任1. 被告故意逃避公告送达,或者未在公告期满后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送达规定

法院送达规定

法院送达规定法院的送达规定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时,将法院文书、裁判书、传票、通知等送达给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一种法定程序。

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让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能够有效地参与诉讼。

法院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范围:法院的送达对象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和参与人员。

二、送达方式:法院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其中,邮寄送达是最常用的方式,法院会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将法院文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直接送达则是指法院将文书亲自交给当事人本人,要求对方签收或盖章确认。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报纸、电视、官方网站等公众媒体上刊登法院文书的内容,以达到送达的目的。

留置送达主要是指法院将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由其通知当事人领取。

三、送达时间:法院的送达时间一般遵循送达意见书规定的时间限制。

法院在送达文书时,应当注明送达时间,即文书发送或交付当事人的具体时间。

四、送达回证:法院在送达文书时,一般要求当事人签收或盖章确认,以便证明文书已经送达。

当事人可以通过回执单、收据、送达确认书等形式进行确认。

五、未能送达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暂时无法送达或找不到当事人,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替代送达或公告送达。

替代送达是指法院将文书发送给当事人的近亲属、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等代理人,要求其代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公众媒体上刊登法院文书的内容,以取代正式送达。

以上是关于法院送达规定的主要内容,法院在进行送达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接收送达的文书,并及时进行回复或者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期间送达,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法院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期间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基本送达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1.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法院直接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2)留置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3)邮寄送达: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公告送达: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送达期间(1)一般期间: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3)申请执行期间: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提出。

3. 送达地点(1)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达至当事人的住所地。

(2)当事人营业地:当事人没有住所地的,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达至当事人的营业地。

(3)诉讼代理人住所地: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达至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

4. 送达回证(1)送达回证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的,视为送达。

(3)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接收的,视为送达。

三、期间送达的特殊规定1.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1)公告送达: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委托送达: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2. 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1)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

文书送达法律规定的(3篇)

文书送达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文书送达的概念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

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交换通知书、证人出庭通知书、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勘验笔录等。

二、文书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

2. 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

3. 法定代理人送达:是指当事人委托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4. 代理人送达:是指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5. 法院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公告张贴在法院公告栏或者指定的公共场所,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的方式。

三、文书送达的程序1. 送达通知: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送达通知,告知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 送达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3. 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具送达证明,证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4. 送达回执: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四、文书送达的效力1. 送达时间:送达时间以送达回执上的时间为准。

2. 送达内容:送达内容以送达的诉讼文书为准。

3. 送达效力:送达的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

五、送达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按时接收诉讼文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人民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文书送达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定一、送达对象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包括起诉方、被告方、第三方和法庭等。

二、送达方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普通邮递法院可以通过普通邮递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应的送达对象。

在邮寄时,应该妥善保证法律文书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以确保文书能够及时送达。

2. 邮政专递对于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委托邮政专递公司进行送达。

邮政专递具有更高的送达速度和保证服务质量,能够更好地确保文书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人工送达法院可以派遣法警或其他工作人员亲自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的送达对象。

人工送达可以确保文书的准确送达,并且在送达过程中可以进行及时的身份确认和签收手续,以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送达时间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送达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从送达日开始计算。

送达日是指法律文书实际被送达到法定的送达对象手中的日期。

2. 送达期限法律文书应当在规定的送达期限内进行送达。

送达期限是指法律文书被法院发出后,规定的送达实施的时间范围。

四、送达证明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的送达有效性和可证明性,送达人员应当准备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送达回证当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送达给送达对象时,应当要求送达对象签收送达回证,并在上面填写相关的送达日期和签字。

送达回证应当由送达人员妥善保管,并随法律文书一块提交给法院。

2. 送达记录送达人员应当对每份送达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员和送达对象的身份信息等。

送达记录应当由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并由法院保存备查。

3. 视频记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视频记录并保存送达过程,以便在后续纠纷中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五、送达效力经过合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并确保送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应当充分尊重送达对象的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规定

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规定

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规定
1. 传票的送达方式
传票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 直接送达: 由送达人员直接将传票交付被传人本人;
(2) 留置送达: 如被传人不在场,可将传票留置在其住所或工作单位,并告知其家人或同事;
(3) 邮寄送达: 通过挂号信函邮寄送达;
(4) 公告送达: 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送达。

2. 送达期限
(1) 一般情况下,传票应在开庭日期的至少7天前送达被传人;
(2) 涉及境外人员时,送达期限应适当延长;
(3) 特殊紧急情况下,法院可缩短送达期限。

3. 送达证明
送达人员应制作送达回证,记录送达日期、方式、地点及被传人签收或拒收情况。

被传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在回证上注明。

4. 补正送达
如发现原送达存在瑕疵,应及时补正送达,并制作补正送达回证。

补正送达的期限,可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

5. 其他规定
(1) 被传人为单位的,传票应直接送达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
(2) 传票应当使用法院统一制式格式,并加盖法院印章;
(3) 传票送达应当按照诚实信用、效率便民的原则执行。

以上是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操作时还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执行。

快递送达时间规定

快递送达时间规定

快递送达时间规定快递送达时间规定是指快递公司在收到快递物品后,按照一定的时间规定将物品送达到收件人手中的过程。

快递送达时间规定一般由快递公司自行制定,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快递送达时间规定。

1. 当日达:即快递发出后当天内送达。

这种服务主要适用于同城快递,针对紧急情况下的物品运送。

2. 24小时达:即快递发出后24小时内送达。

这种服务主要适用于省内跨市的快递,一般情况下可满足市区之间的快速物品运送需求。

3. 48小时达:即快递发出后48小时内送达。

这种服务主要适用于跨省的快递,能够满足一般情况下的物品运送需求。

4. 72小时达:即快递发出后72小时内送达。

这种服务主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品运送,通常用于较远距离或偏远地区的快递。

除了以上常见的送达时间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服务:1. 加急服务:即通过额外支付费用,可以缩短快递送达时间。

一般情况下,加急服务可以将送达时间缩短一半或更多,这种服务主要适用于对时间要求较为紧迫的物品。

2. 定时送达:即客户可以要求在指定时间段内送达物品。

这种服务主要适用于有特殊需求的客户,比如需要在工作时间内收货的企事业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送达时间规定一般只是预计时间,并非绝对准确。

实际送达时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天气、交通等。

快递公司为了保证准确性和可靠性,会在送达时间规定中加入相应的免责条款,如遇特殊情况可能会延迟送达,但一般会通过电话或短信及时通知收件人。

总之,快递送达时间规定是快递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服务标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客户对快递公司的评价和选择。

因此,快递公司在制定送达时间规定时应考虑到客户需求和实际运营能力,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物品送达到收件人手中。

同时,客户在选择快递服务时也应详细了解快递公司的送达时间规定,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公告等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送达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仲裁等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了规范送达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法进行。

诉讼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执行人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法进行。

诉讼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执行人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法进行。

诉讼文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执行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三、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住所、单位或者其他法定地址。

向单位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向单位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的及时、有效送达,维护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向单位送达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送达主体1.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

2. 监管部门、行政机关等有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单位。

3. 其他依法享有送达权的单位。

二、送达对象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三、送达方式1. 直接送达: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

2. 留置送达: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单位门卫、办公室等地方,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时间和留置情况。

3.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邮寄日期。

4. 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电子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单位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或者手机号码。

5.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送达方式。

四、送达程序1. 送达人员应出示合法证件,证明身份。

2. 送达人员应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告知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收到法律文书。

4. 送达回证应妥善保管,作为送达有效凭证。

五、送达注意事项1.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法律文书,确保送达及时、准确。

2.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者指定人员应妥善保管法律文书,不得擅自销毁或者泄露。

4. 单位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六、送达期限1.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送达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范。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以下是有关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一、送达的概念和作用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法院决定等传递给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了解诉讼进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相应的答辩或申诉。

同时,送达也可以作为证据的基础,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

二、送达的方式和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书面送达:通过邮递、快递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等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

该方式具有稳定可靠、证据确凿等特点。

2.口头送达:当事人在法庭上或者法官指定的地点,亲自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

3.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公告,将诉讼文书等告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且在一定期限后方可生效。

对于送达的时限,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送达需要在送达起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禁制令等,送达时限可能会有所缩短。

三、送达的原则和要求在进行送达时,人民法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1. 送达必须依法进行,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文书不具有效力。

2. 送达必须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必要的诉讼信息。

3. 送达必须便于当事人接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送达方式,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送达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含有错误、模糊等使当事人无法理解的内容。

5. 送达回证必须妥善保存,作为送达的证明,并在必要时进行呈报。

四、送达的效力和无效送达根据法律规定,送达自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送达内容时发生效力。

如果送达未能依法进行,或者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被送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效送达的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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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诉法司法解释》:
送达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第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第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法宝联想: )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宝联想: )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法宝联想: )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法宝联想: )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法宝联想: )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法宝联想: )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法宝联想: )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法宝联想: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法宝联想: )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

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法宝联想: )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宝联想: )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宝联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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