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 张某、王乙、王小甲。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理学真题及解析-fashuo.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
A.假定B.行为模式C、法律后果D.概念【答案】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在于区别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和法的构成要素。
【考点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法的三要素和法律规则三要素的掌握情况。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逻辑结构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三要素。
A、B、C三项均属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法律的构成要素。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A。
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
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答案】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考点分析】本题关键要考查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也即法的规律性与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国家意志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诚然国家的历史结构、国家的阶级结构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有这样或那样的作用和影响,然而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最终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法是一种意志,意志是什么?又从何而来呢?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意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以经济基础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生命的个人生存必须具备的自然条件,包括:地质、地理、气候条件及其人们所遇到的其它条件;另一类是人们自己活动所创造的条件,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新需要的产生、人口的生产以及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
)所以,从根本上看,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最新200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教学讲义ppt
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即依照刑法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
项的规定,虐待案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 又撤回自诉的,应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终止审理,选项D正确
200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 真题解析
客观试题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 单项选择题
[答案]D [考点]程序公正的含义 [解析]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
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适用后 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 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 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 程序保障等,选项ABC均为程序公正的内容,应当被排除。选 项D为实体公正的内容,是正确答案。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 多项选择题
[答案] BC [考点]诉讼参与人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
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工作人 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 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公诉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选项A错误。 证人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在 诉讼过程中,证人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以服务 于辩方,但都是向法庭作证。故证人不承担控诉职 能,选项D错误。
四、管辖 (一) 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2004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
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2004年司法考试法理、法史真题评析(1)
一、考题基本情况2004年司法考试首次采用600分制,法理学集中在第一卷中考察,共占20分。
题型分配是:单选6题6分,多选4题8分,任选3题6分。
与2003年相比,增加2道单选题,1道多选题,但减少1道任选题。
重要考点如下:1、马克思主义法学;2、法与道德3、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4、法律原则5、法律规则6、法的生效7、法制与法治8、执法与守法9、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与法律事件10、法律效力11、法的起源与法的历史发展12、法与社会关系13、法律关系从上可以看出,法理学试题仍然是围绕着以下四个方面出题:(一)法的本体问题。
比如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法律事件、法律效力、法的生效、法律关系;(二)法的演进问题。
比如法制与法治、法的起源与法的历史发展;(三)法的运行问题。
比如执法与守法、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四)法与社会问题。
比如法与道德、法与社会关系。
因此,法理学的试题在司考中是相对稳定的,其命题的基本特点仍然是:不再直接考核教材上关于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阐述,而是侧重考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
二、试题分析(一)单选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为B。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A错;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C错;法律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当然要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答案为B。
自然法学家并不否认实在法是法律,只是认为实在法要符合自然法的要求,A错误;儒家强调法律道德化,而非否定法律,C错误;近现代的法学家基本接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因此D错误。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
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答案及解析】:D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及解析】:B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
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答案及解析】:D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有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72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729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遗嘱继承的限制。
不少考生选A,其理由是,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甲在1996年立下的遗嘱无效,甲在 2004年4月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乙、丙应当各得二分之一。
其实这些考生只知其一,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补充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本题中,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工作,在分配甲的遗产时,则不必考虑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时乙获得全部遗产,因此,选项C正确。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甲死亡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认定甲的遗嘱无效,而应当为丙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还是应当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2题: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2004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评析
一、分值统计(一)试卷三1.单项选择题16题,共16分,占单选题总分的32%。
2.多项选择题10题,共20分,占多选题总分的33%。
3.不定项选择题7题,共14分,占不定项选择题总分的35%。
试卷三民诉、仲裁部分共计33题,50分,正好占试卷三总分的33.33%。
(二)试卷四案例分析1题,20分,占试卷四总分的13%。
综上,民诉、仲裁部分共70分,占总分600分的12%。
其中,民诉63分,仲裁7分。
二、考点分布1.大纲中绝对没有考的内容有:(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3)法院调解;(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5)诉讼费用;(6)特别程序;(7)破产程序;(8)仲裁与仲裁法概述;(9)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0)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1)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12)涉外仲裁裁决。
对于没有考的内容,应作不同解释。
民诉部分,没有考的内容大部分不是备考的重点,即使完全没有准备,损失也不会很大。
仲裁法中没考的仲裁裁决,绝对是仲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2004年没考决不表明它不重要,2005年仍然是出题的重点。
2.按照分值从高到低的顺序,可将重要考点罗列如下:执行程序(11分);普通程序(9分);民事证据与证明(8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仲裁(7分);管辖,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6分);第二审程序(5分);简易程序(4分);民事裁判,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分);诉,期间和送达,审判监督程序(1分)。
3.传统的重点考点,如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二审程序仍然占了很大比重,共占民诉、仲裁部分总分的49%。
可见,“抓大放小”的应试策略是正确的。
4.新兴的考点。
2004年试题中,执行程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所占分值增加。
这两部分占了民诉、仲裁部分总分值的26%,属于新的重要考点。
可见,在2004年的辅导中突出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等热点问题的策略是正确的。
三、对试题的总体评价1.考点涵盖比较全面,突出重点。
2004年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及解析】:B 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
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
D 项明显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答案及解析】: B 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
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
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
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杭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 47.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 ) A.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普适性的⽅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B.法官⾃由裁量应⼒求达到合法与合理⾼度统⼀,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司法擅断与专横 C.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不同的诉讼费⽤分担机制,能够影响诉讼各⽅的⾏为⽅式,实现诉讼费⽤的“配置效率” D.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出司法权在国家权⼒配置与运作中的越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的特征、司法效率、司法的功能。
选项A正确。
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切纠纷,司法管辖的范围是包括外国⼈在内的所有⼈,是管辖范围最⼴泛的审判机关,任何⼈都有发动资格向法院申请对某⼀纠纷作出决定,判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普适性的⽅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选项B正确。
法律相对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当机械性地适⽤法律,⽽应根据社会⽣活的变化,对法律进⾏正确完整的阐释。
法官在裁判中对解释法律与⾏使⾃由裁量权的合理、准确,⽆疑也是消减不确定性的主要途径。
当然,如果解释与裁量不合⽴法⽬的与实情,有可能加剧司法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官⾃由裁量应⼒求达到合法与合理⾼度统⼀才可能地减少法律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司法擅断与专横。
选项C正确。
该项表述的司法效率中诉讼费⽤分担的合理性问题。
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和⾏政诉讼中,应当实⾏“败诉⽅承担为主,受益⽅承担为辅”的收费原则;在形式诉讼中,考虑对⼀些特定的犯罪⼈征收诉讼费,以起到节省“正义成本”的作⽤。
选项D错误。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征了司法权在国家权⼒配置与运作中的⾓⾊与定位。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5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5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200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
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
2008年,乙出差2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的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此两条法律的规定就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且乙有权继续租住在房屋内。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知识模块:民法2.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综合商店,又将另一间屋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
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C.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正确答案:B解析: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本题中的物权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物上,所以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因此,甲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
分别卖给乙和丙。
知识模块:民法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恢复原状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正确答案:B解析:A、C、D错,本题中A、C、D三项表述均属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2004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真题评析(1)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的题目基本维持了以往考试的比例,卷一经济法单选、多选、不定项数量分别为: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6道;不定项选择题6道;卷三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7道;不定项选择题5道;这次商法经济法考试题目的特点总结如下:1.注重基本知识点的考察,并且题目水平较高;举例分析如下:卷一经济法部分:19.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
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
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
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
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C.下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答案:D本题目属于一般法条考察20.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
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答案:B本题目属于一般法条考察,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连带责任88.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何者为正确?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答案:A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环境污染侵权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因此属于法理题目。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
200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试题分析
就民事诉讼法而言,2004年的司法考试在试卷结构上基本无变化,但是如果从微观的考点分布上来看,可以概括为:宏观上体现重点,微观上回避热点。
这也许是司法部每年都要进行的司法考试改革的又一个新举措。
2004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占到70分的总分分值,基本维持了该法在往年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其中占4分以上的制度包括:管辖(5);参加人(6);证据(9);先予执行(4);一审普通程序(11);简易程序(4);执行(11);仲裁(8);涉及到的小考点在45个左右;涉及到的法律文件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仲裁法。
从所列举的制度和法律文件方面看来,本次司法考试仍然是在集中若干重点制度和重点的法律文件,一些细节的法律文件都不再考查。
但是这只是宏观层面的视角,如果微观查看在每个重点制度下的具体考点,又会发现在考查永恒重点的同时,开始关注那些较偏的考点,而且分值分布上不尽合乎正常的思维。
例如在诉讼参加人部分,这个制度包括当事人和代理人两个部分,是个考试重点,其中当事人是个更为重要的制度,而且内容很多;代理人部分的内容较少。
但是在2004年司法考试,诉讼参加人考到6分,其中代理人部分有3道试题(4分),当事人却只有1道不定项选择题(2分)。
再如,执行部分考到11分,仅代位申请执行就用4道不定项选择题细致入微地进行考查,占去了8分。
所以总体上讲,200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部分的试题几乎尽在我们的掌握之中。
但是就重要考点与非重要考点的分布,大约有一半的试题是常规命题,考查了重点制度下的重要考点,而有另一半的试题则似乎有意回避了一些重要考点,而涉及了一些非重点。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仲裁法倒是非常正统,考查的仍然是传统的重点。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不定项选择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个或⼀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 2000年2⽉,甲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合同,约定由⼄公司为甲建房⼀栋。
⼄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收取丙⽀付的⼯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
丙实际施⼯⾄主体封顶。
2004年1⽉,⼄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付拖⽋⼯程款并解除施⼯合同。
甲辩称⼄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关于⼄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效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效8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A.⼄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B.⼄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C.⼄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诉讼时效规定D.⼄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特殊诉讼时效规定8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D.可以作为⽆独⽴请求权的第三⼈申请参加诉讼8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B.⼄⽆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D.丙⽆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0年1⽉甲公司的⾼级⼯程师⼄研制出⼀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平。
2000年2⽉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
同年3⽉,⼄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技术,该杂志将论⽂全⽂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
同年6⽉,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产的必要准备。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简析及法理学专题分析(下)
学习方法建议一、认真学习司考统一辅导用书,打好基础,以不变应万变;二、加强对现行重要法律、法规的理解,尤其是对重点法条的理解;三、高度重视研习往年真题,只是分析出题套路、掌握应试技巧的重要途径;四、选取一些质量高的模拟试题进行自测训练,以其查漏补缺。
(二)法理学专题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司考命题研究专家陈金木想轻松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化被动应试为主动应试。
所谓主动应试,考生最须掌握的一点就是知道自己处在与出题者、判卷者进行博弈的状态:一方面是在同出题者博弈,其重心在于把握由出题套路所推演开的命题体系进而掌握之;另一方面是在同判卷者博弈,其重心则是把握答题套路。
因此,在开始复习法理学之前就应当牢记自己所须掌握的是由出题套路所推演开的命题体系。
如何掌握法理学的出题套路并进而掌握法理学的命题体系呢?由于近几年的法理学考题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教授进行命题,因此从历年的考题中可以大体把握法理学的出题套路。
下面笔者根据2004 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考题分析法理学部分的出题套路和命题体系。
一、法理学部分的出题套路在2004 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学部分共有12 题,包括单项 6 题,多项3 题,不定项3 题(尽管《立法法》部分的考题可以归入法理学部分,但由于该部分主要考查法条的理解及应用,与其他法理学部分的考题差异很大,因此本文在论述法理学部分考题时将属于《立法法》部分的考题,即卷一第54 题和第84 题排除在外)。
分析这12 题,可以发现法理学部分的出题有以下三种套路:第一种:考查教材(即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下同)上的重要问题,在教材中能直接找到答案。
属于此种套路的有第 2 、3 、4 、6 题;第二种:在教材上有所体现,但在教材上很难直接找到答案,需要考生理解教材内容后才能作答。
属于此种套路的有第 1 、51 、52 、81 、82 题;第三种:考查教材内容的应用,要求考生除了掌握教材内容外,还要懂得应用。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4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四)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二、(本题12分)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fashuo.doc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A.走私毒品B.贩卖毒品C.决水D.拐卖妇女、儿童【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决水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
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A.纯正的不作为犯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C.纯正的作为犯D.结果加重犯【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
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
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相对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即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当其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时,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所以,甲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4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46单项选择题第1题: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
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A.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B.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C.2004年4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D.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条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 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2题:某电器设备厂在开关、插座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万能"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不属于该厂对"万能"商标享有的权利为____。
A.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B.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万能"商标C.自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万能"商标D.自己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万能"商标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注册商标权人权利范围问题。
依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人的权利范围包括,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自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万能"商标。
本题的难点是,注册商标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但许可使用的范围限于同类商标,而不适用类似商品。
故本题答案为D。
第3题:在下列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哪些?A.甲乙丙3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工厂B.甲乙丙3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C.个体工商户将餐厅折成1万股,卖给乙5000股D.兄弟2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共同居住的生活用房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入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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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B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
)在线测试版[答案与解析分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及解析】:D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Βιβλιοθήκη 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