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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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而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服从学院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各系团总支对系级社团及由本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具体由院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类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弘扬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成才和发展的舞台,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学生社团成员组织机构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联合会委
员会,社团联合会部长、每个社团的第一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月举行一次全委会。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
下设文秘部、宣传部、协调部、外联部。
(一)主席:全面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主持召开全委会;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指导各社团开展工作;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
(三)文秘部:主要负责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社团联合会制度建设及财务、档案管理,处理各社团的申请、注册工作及社团的考核、评优;
(四)宣传部:以外树形象为己任,积极与新闻部门联系,对社团重大事宜和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转达学院的建设情况,组织社团负责人工作研讨会,负责对各社团的宣传报道和社团刊物的审查;
(五)协调部:负责社团间的联系,帮助解决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反馈活动中的问题,做好联合会联络员及社团通讯员建设工作;
(六)外联部: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创造条件,
争取社会上的支持,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努力扩大本会的对外影响,争取校内外的一切可用资金为社团服务。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发起和成立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其程序是先有发起人将成立社团的申请及章程的书面材料报院社团联合会审核,然后上报院团委,经院团委批准登记后方可成立,并在协会名称前冠以“**职业学院”字样。
第八条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由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筹备工作。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具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条件。
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社团负责人简历、社团主要成员通讯员及其系团总支意见)一式两份,报院社团联合会;
(二)经院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填写《**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社团联合会提出初步意见,上报院团委;
(三)经院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
(四)社团应以公告或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设臵:
(一)应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三人,理事若干,会长、副会长分别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述人员组成该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社团日常事务。
社团理事会人数视本社团会员人数而定,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0%,但至少应有两名。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需报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老师等;
(三)学生社团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议研究、讨论、布臵工作。
理事长不在时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表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
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未经允许不得以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组织下列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院团委批准:
(一)与院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三)需筹集经费的活动;
(四)与院内其它单位联合举办或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五)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在举办以上活动前,需提前一周到社团联合会填写《**职业学院社团活动申请表》,经团委审核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交书面总结报告(有条件的可附图片、音像资料)。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服务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邀请外来人员来院举办讲座、演出、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将活动内容、主讲人及主要负责人报院团委,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可举办与社团有关,旨在提高广大同学素质和技能的培训班,可适当收取培训费,但须提前
一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报学院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收取的费用除用于教师讲课费外,剩余部分作为该社团活动经费,任何人不得私自花费或挪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符合《**职业学院刊物管理制度》。
第五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财产为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学生社团联合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的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接受院外单位、个人的赞助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如有大型活动需申请经费时,必须提前做好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社团举办的精品活动,学院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社团自建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社团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
第六章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加强对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
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事项(如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均视为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指导或有严重违反院规、院纪的行为;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或混乱的;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开展不正当活动的;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院规、院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社团联合会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社团考评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评比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份),社团联合会根据《学生社团工作手册》(每
学年填写一册)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优秀学生社团”若干,经团委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社团评比的程序:
(一)根据社团联合会要求,各社团递交《学生社团工作手册》;
(二)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进行细致评定,组织人员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三)社团联合会进行初评,将评比结果上报院团委;
(四)经院团委核实同意后发文公布评比结果。
第三十二条“优秀社团”评选的条件如下:
(一)严格遵守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二)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特色活动;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四)《社团手册》记录详实,档案管理有条理;
(五)活动深受学生欢迎,在院内外有一定影响;
(六)指导老师积极参加社团工作,与挂靠单位联系密切;
(七)社团已成立一年。
第八章社团终止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二是由院团委予以注销和取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院团委有权对其进行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院规、院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
(三)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四)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职业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由院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