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文处理条例变化情况对比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部分文种
定义
“决定”中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内容
无相关表述
“通知”:使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名称类别
新《条例》
原《条例》
总体
情况
名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Hale Waihona Puke 《中国共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章节
共八章(原《条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个章节合并为“公文拟制”,将原《条例》中“公文办理和传递”、“公文立卷归档”两个章节合并为“公文办理”;取消原条例中“公文保密”章节)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
工作要求
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
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
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无相关表述
公文
种类
文种数量
共十五种
共十四种
文种名称
无“指示”、“条例”、“规定”,新增“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将“会议纪要”调整为“纪要”
附则
电子公文
含电子公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无相关表述
对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四节
文种选用上存在的问题
缺少文种 使用非法定文种(如调查报告、建议 ) 文种重叠(如关于##的请示报告) 生造文种(如方案、规划) 文种作为公文标题(如公告、函) 文种混用(如请示、报告) 同类公文使用不同文种 错用文种
15
第五节
新《条例》的特点
新《条例》综合了旧《条例》和旧《办法》的 内容,适用于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文处理, 结束了多年来党政两套标准运行的状况,有利 于提高工作效率。 新《条例》对公文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涵义,及 15种文种适用范围界定更加科学。 新《条例》突出强调了公文处理方面的内容, 对公文管理要求更全面、严密、具体。
33
二、内容变化情况
(一)在行文总规则中增加了 “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是重 要的指导原则,贯穿公文处理工作始 终。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有 2项变化。
34
1.“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 机 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 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这一规定,体现了责权相适应的原则,有 助于约束转报机关的行文行为,落实责任。 2.“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 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体现了公文主要发 往机关、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
适用于发布、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 传达要求下级 任免干部、传达上级 机关执行和有 机关的指示、转发上 关单位周知或 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 通 者执行的事项, 关的公文、批转下级 知 批转、转发公 机关的公文、发布要 文 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 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 周知的事项
12
文 种
新《条例 》 适用于向 上级机关 汇报工作、 报 反映情况, 告 回复上级 机关的询 问
新旧公文处理区别

新旧公文处理区别第一篇:新旧公文处理区别新旧公文处理区别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第二篇:新旧公文的区别新旧公文的区别: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原有的13个文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第三篇: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新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比较研究——以1996、2001、2012颁布的三部公文法规为例袁肖肖2010133139公共事业管理公管1011班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26日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本文对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简称“旧《条例》”)、2001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旧《办法》”)、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新《条例》”)进行了比较研究,帮助读者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比较研究与1996年的旧《条例》和2001年的旧《办法》相比,2012年的新《条例》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这些变化使得新条例更为严谨、科学,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7个变化,9个细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文种和格式与原规定的比较

√
签发人
√会签人
7
意见
√
√
标题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8
通知
√
√
主送机关
√
9
通报
√
√
正文
√
10
报告
√
√
附件说明
√
11
请示
√
√
发文机关署名
12
批复
√
√
成文日期
√
13
议案
√
印章
√
14
函
√
√
附注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15
纪要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附件
√
指示
抄送机关
√
条例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
规定
页码
√
主题词
老秘网注:灰色单元格为新条例有,老办法或老条例没有;蓝色单元格为新条例无、老办
法或老条例有;点状底纹单元格为老条例、老办法与新条例均有而相异之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文种和格式与原规定的比较
序号
文种
格式
新条例15种
办法13种
老条例14种
新条例
办法
1
决议
适用于会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
份号
√绝密机密级公文标明份数序号
2
决定
√
√
密级和保密期限
√
3
命令(令)
√
紧急程度
√加急为急件
4
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
发文机关标志
√
5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解读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4.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 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 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签发”。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5.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 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 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 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 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 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 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公文形成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公 文形成的条件是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公文具有法 定效力与规范格式。
公文的质量直接反映机关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对社情 民意、重大问题分析掌控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意志和方针政 策的传达贯彻成效,直接体现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 准。
(一)公文及公文处理概念
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 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 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文书:是指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以具有固定格式的语言文字系统为载体,处理各种事务的公 文体。它既包括公务文书(公文),也包括私人书信、日记、 自传等等。
新旧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之比较

第三章 公文格式
•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 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 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 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 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 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 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 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 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 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 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 4、议案: • 《新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旧条例》:无该文种 • 《旧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5、批复 • 《新条例》: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 《旧条例》: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公文写作强化训练
一、课程介绍 《公文写作强化训练》是一门实训课程,是在掌握公文 写作知识基础上,通过集中的专题式训练,进一步巩固公文 写作理论知识,强化写作技能,提升公文处理工作能力。 二、课时 20学时 三、教学方法 讲练结合,以练为主 四、课程成绩考核方法 课程论文占60%,平时习作练习占40%
2012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新变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新旧公文标准对照

新旧公文标准对照对照新旧公文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文标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调整。
新旧公文标准的对照,对于了解公文写作的变化和提升写作效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比新旧公文标准的差异,并分析其对公文写作的影响。
一、文件命名在旧公文标准中,文件命名采用“编号-年份”的形式。
例如,“2019-001”。
而在新公文标准中,文件命名改为“年份-编号”的形式。
例如,“001-2019”。
这种变化对于文件的归类和检索有着重要的影响,更好地整理和管理文件。
二、文种分类在旧公文标准中,文种分类较为简单,通常只有“请示报告”、“报告”、“通知”等几类。
而新公文标准中,增加了更多的文种分类,如“报告材料”、“批复文件”、“决定意见”等。
这种变化使得文种分类更加细化、明确,有利于更好地表达文件的意图和目的。
三、标题格式旧公文标准对于标题格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新公文标准对标题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
新公文标准中,标题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概括文件的内容。
同时,标题要使用层次分明的字号和字体,以方便读者快速浏览和理解文件的主题。
四、正文结构在旧公文标准中,正文结构相对自由,但往往存在篇幅冗长、内容重复等问题。
而新公文标准中,规定了公文的统一结构,包括“前言”、“正文”、“附件”等部分。
这种变化使得公文结构更加清晰、紧凑,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文件的核心内容。
五、语言规范旧公文标准对于语言的规范并不明确,容易出现长句、长段落,以及词汇的重复使用等问题。
而新公文标准对于语言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避免冗长和繁杂的句子结构。
这种变化有助于提高公文的可读性和表达效果。
六、格式要求在旧公文标准中,对于格式的要求相对宽松,没有明确的指导。
而新公文标准对于格式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字体、字号、行距、段间距等。
这种变化使得公文格式更加规范、统一,提升了公文的整体美观度。
综上所述,新旧公文标准在文件命名、文种分类、标题格式、正文结构、语言规范和格式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文规范:从2023年至2024年的演变

公文规范:从2023年至2024年的演变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公文规范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演变过程。
在这一时期,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文规范也经历了重要的改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公文格式和结构的调整2. 公文内容的规范化和严谨化3. 公文处理流程的优化4. 公文规范与信息技术的结合1. 公文格式和结构的调整1.1 公文格式的统一和规范为了提高公文的正式性和权威性,2023年至2024年期间,我国对公文格式进行了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方式- 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等要素的格式要求- 公文引用、注释和附录的规范1.2 公文结构的优化在这一时期,公文结构也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包括:- 明确公文的类型和分类,提高公文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优化公文的主体部分,使正文内容更加简洁明了- 对附件、附录等补充材料进行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2. 公文内容的规范化和严谨化2.1 公文语言的规范化和严谨化为了提高公文的准确性和可读性,2023年至2024年期间,公文语言的规范化和严谨化成为重点。
主要措施包括:- 推广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避免使用方言、口语等不规范语言- 严格控制公文中的专业术语、简称和缩略语,确保易懂性和准确性- 强化逻辑性和条理性,使公文内容更加清晰易懂2.2 公文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这一时期,公文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主要包括:- 明确公文的议题和目的,确保公文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完善公文中的数据、事实和论证,提高公文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强化公文中的结论和建议,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3. 公文处理流程的优化3.1 公文审批流程的优化为了提高公文的审批效率,2023年至2024年期间,公文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
主要措施包括:-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公文的网上审批和流转- 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缩短审批周期- 加强审批过程的监督和反馈,提高审批质量3.2 公文分发和传阅的优化在这一时期,公文分发和传阅流程也得到了优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新变化

浅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新变化摘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施行是党政机关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本文对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进行了对比研究,从公文处理的概念、种类、格式和程序四个方面归纳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新变化。
关键词:公文处理;新变化2012年7月1日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简称《格式》)正式施行。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简称《党务》)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行政》)停止执行。
这是党政机关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现就《条例》和《格式》施行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一些新变化作简要阐述。
一、概念更加科学长期以来,由于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的概念不统一,公文用纸、格式要素、标志位置、字号大小、行文形式等有较大差异,给地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管理、文件传阅、立卷归档及文秘人员培训等带来不便,尤其是在党政机关联合行文格式上协调难度较大。
2012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条例》,把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合称为党政机关公文,明确”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概念的科学定义,标志着党政公文合二为一,结束了党政公文在写作、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了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便于文秘人员学习和工作,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种类更加丰富《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发布时间:2013-09-10 来源: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12 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基础上制定和修订的,其最大特点是解决了原来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两部公文处理法规、两个公文标准、两种公文处理方式的问题,首次统一和规范了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
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下面就新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重点是变化之处进行一下解读,同时就我们公文实际拟制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这次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一定意义上综合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一了公文的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统一了公文种类。
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原来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两者之间只有9个文种是相同的。
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党的机关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新旧_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_比较研究

收稿日期:2002-01-10作者简介:陈妙云(1952-),女,广东广州人,华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No.4,2002JOURNAL OF SOUTH C HINA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2002年8月Aug.,2002新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比较研究陈妙云(华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广东广州510631)摘 要: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颁发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与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修订版),在发文时间、总则、文种和适用范围、格式、行文规则以及办理、归档、管理等均有不同,对其中的变化进行梳理,并对其变化的意义进行思考很有必要。
关键词:公文处理办法;比较;变化;意义中图分类号:H052;H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2)04-0047-06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颁发了新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原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废止。
为表述方便,本文将前者简称为!新 办法 ∀,将后者简称为!旧 办法 ∀。
新 办法 与旧 办法 有哪些不同?其变化有哪些意义?本文试作比较研究。
一、关于发文机关与发文时间的比较建国以来,我国曾5次颁布关于公文处理的 办法 。
1951年4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
1981年2月,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发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
1987年2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1993年1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修订版)。
2000年8月,由国务院发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5次颁布 办法 ,3次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为发文机关,而新 办法 则由国务院颁布。
发文机关升级,这一变化鲜明标示了国家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视,其意义是重大的。
2012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新变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之比较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之比较
白文坤;张平
【期刊名称】《信息管理(上海)》
【年(卷),期】2006(019)004
【摘要】本文围绕学习贯彻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介绍了
它与旧《条例》的不同之处和新修订、增加的主要内容,旨在严格按照新《条例》行文办事,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白文坤;张平
【作者单位】兰州军区档案馆,兰州730058;兰州军区司令部办公室,兰州73000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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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文处理办法》变化和公文格式规范问题共68页文档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新《公文处理办法》变化和公文格式 规范问题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谈行文规则的规定与变化

谈行文规则的规定与变化!夏海波行文规则,又称行文制度。
如果不按行文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公文运行的渠道就难以畅通,甚至会造成机关工作的混乱。
严格执行行文规则,不仅有助于领导机关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还可避免行文混乱、运转迟缓、指挥不良等弊端。
国务院发布并于!""#年#月#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文规则的规定与老《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笔者见过某市档案局给市政府的一份请示,在这份请示中既向市政府要钱,又要求市政府给档案局增加人员编制,这就犯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的忌讳。
这样一文多事的请示被批准的可能性就很小。
因为要钱属财政,要增加人员编制属人事,这两宗事在市政府一般归两位领导分管,又归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两个部门主管。
无论是分管领导还是主管部门对市档案局要钱又要人的这份请示都不便处理,也不便回复,只能按规定退回呈文单位。
从档案管理的角度说,人事档案与财务档案也应分开管理,你把它杂揉到一份文件里将来如何立卷归档呢%“请示”与“报告”不分,是许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痼疾。
最常见的是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是有求于上级,或要钱,或要人,或要物,或要权力,或要政策;“报告”是无求于上级,或汇报工作,或反映情况,或答复上级询问。
对上级来说,对“请示”要作出答复,优先处理;对“报告”则作为资料存查,一般不须答复。
如把请示事项夹带在“报告”中,就引不起上级的重视,不能作出及时的答复,轻则贻误工作,重则造成重大损失。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机关、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外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不相隶属的关系&同等级别的关系’等。
这种组织关系反映在公文运行中,就是行文关系。
公文的运行必须与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相一致,必须根据每一个机关、单位在整个组织系统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行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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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文格式要素
要素
文件
说明
份号
新《条例》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原《办法》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紧急公文
新《条例》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原《办法》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发文机关标志
公文拟制
起草、审核、签发等
公文
办理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发文办理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原《办法》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发文办理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新《条例》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原《办法》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新《条例》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原《办法》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原行政《办法》
13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原党《办法》
14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三、公文格式组成
文件
说明
新《条例》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
概念
文件
区别
公文处理
(工作)
新《条例》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原《办法》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源自接有序的工作。二、公文文种
文种
数量
说明
新党政《条例》
15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印章
新《条例》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原《办法》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版记
新《条例》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原《办法》
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公文新版式参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6.29)。
六、公文处理
文件
程序
说明
新《条例》
原《办法》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另外,在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对成文日期中的数字规定: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同于原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要求的落款日期用汉字书写。
五、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
文件
说明
上行文
新《条例》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