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77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发〔2009〕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榆林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控制和保护城市绿化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规划、园林绿化和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等予以划定。
城市绿线包括下列区域:(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沙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五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登记造册,集中建档。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榆林城市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i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 :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 143号9蓉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材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陕西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
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各城市的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有序进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
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流程,包括规划的
范围、内容、时间表等要求。
3.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4.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包括规划的验收、审批、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5. 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规定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
的修订时机、程序、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
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划定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户外广告、户外装饰装潢、城市雕塑、灯箱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应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榆阳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 2009 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 2017 年12 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编制 (1)规划编制总则 (1)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分区规划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6)镇总体规划 (6)镇详细规划 (8)乡规划 (9)村庄规划 (11)其他类型规划 (12)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4)3.1 用地分类 (14)3.2 城乡用地评定 (14)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15)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15)3.5 建筑容量指标 (17)第四章建筑管理 (18)4.1 建筑布局 (18)4.2 建筑间距 (19)4.3 建筑退让 (22)4.4 建筑高度控制 (27)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28)5.1 总体要求 (28)5.2 教育科研设施 (28)5.3 医疗卫生设施 (29)5.4 社会福利设施 (29)5.5 体育设施 (29)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0)第六章城市绿地 (31)6.1 城市绿线 (31)- 1 -6.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1)6.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1)6.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1)6.5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3)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3)7.1城市设计 (33)7.2景观控制 (34)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36)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37)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3)10.1供水工程 (43)10.2排水工程 (44)10.3供电工程 (47)10.4通信工程 (48)10.5燃气工程 (49)10.6供热工程 (50)10.7环境卫生设施 (51)10.8城市管线综合 (52)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3)11.1总体原则 (53)11.2城市抗震防灾 (53)11.3城市消防 (54)11.4城市防洪排涝 (54)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55)12.1城市空域保护 (55)12.2地下空间利用 (55)第十三章附则 (56)- 2 -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发[2011]64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8【实施日期】2011.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榆政发[201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3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榆林城区主要街道经营秩序,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达标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榆林城区12条主要街道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各类市场(门店)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榆林城区解放路、新建路(包括肤施路)、长城路、兴榆路(210国道城区过境段)、
文化路、常乐路(包括航宇路)、上郡路、驼峰路、迎宾路(包括红山路)、人民路、榆阳路、富康路等12条主要街道全段。
二、整治工作重点。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技术规定。
该规定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同时,规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绿色、智慧和低碳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城市的各类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
要合理规划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环境质量。
同时,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城市的历史文化。
四、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审批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规划的初审、公示、听证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要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五、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
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六、其他事项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事项。
例如,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协调。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7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精选文档)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目录一、总则 (1)(一)评估背景 (1)(二)总规回顾 (1)(三)评估意义 (3)(四)评估依据 (4)(五)评估内容 (5)二、《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7)(一)规划年限 (7)(二)城市规划区范围 (7)(三)城市性质与规模 (8)(四)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8)(五)城市发展方向 (10)(六)中心城区城市绿地系统 (10)(七)中心城区布局结构 (11)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13)(一)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3)(二)市域规划实施情况 (14)(三)中心城区规划实施情况 (20)(四)规划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33)(五)下位规划的编制情况 (35)四、《总体规划》实施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37)(一)国家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39)(二)区域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43)(三)榆林城市自身发展面临新形势 (45)五、《总体规划》面临的新问题 (48)(一)实现战略目标与规划适应性不足 (48)(二)实现区域中心城市发展目标对空间结构的挑战 (49)(三)新区快速发展对城市总体协整合协调的挑战 (52)(四)城市发展与道路交通功能之间不协调 (53)(五)生态环境保护与构建绿色低碳城市有差距 (55)(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新矛盾 (57)六、评估结论与修改建议 (59)(一)评估结论 (59)(二)修改建议 (59)一、总则(一)评估背景《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6年承担编制。
现行总规实施至今,对榆林市的城市用地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控制与指导作用,城乡风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城市功能不断提升,总体框架进一步拉开,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67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榆政发〔2009〕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使用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炒买炒卖土地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加快推进榆林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关系,建立中心城区土地统一管理新体制(一)整合土地管理体制。
整合城市规划区中4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职能,建立以市主导、县区配合、各负其责、利益共享的土地统一管理新体制,实行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和统一管理。
(二)明确土地统一管理职能划分。
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按各自职能实施。
土地统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紧密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其中:市政府负责制定土地统征计划、筹集土地统征资金;县区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计划,具体实施土地统征并将统征回的土地移交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土地储备、开发、供地统一由市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三)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中心城区土地收益由市政府统一收取,再与县区进行合理分配。
统征储备农用地、未利用地采取资金统一筹集、成本分别承担、收益合理分配的办法。
统征土地及土地前期开发、用地报批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一筹集,并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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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规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榆林市城市规划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3 本规范通过对城市规划各环节的规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营造美好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 城市总体规划
2.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和引领性文档,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中心区、新城区、城市拓展区、特色发展区等;
2)城市发展战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3)城市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
4)城市绿化体系: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
5)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包括既有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
2.1.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2.2 区域规划
2.2.1 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保障,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自然、人文、经济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区域发展定位:明确区域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
2)区域空间结构:包括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发展极、支撑点等;
3)区域交通体系:包括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设施;
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5)区域耕地保护和利用:包括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2.2 编制区域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第三章规划审批
3.1 规划前置条件
3.1.1 建设规划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审批。
3.1.2 建设规划前,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做到科学可行、规划一致。
3.2 审批程序
3.2.1 建设规划审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1)立项申报: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概念设计、经济效益分析、技术方案论证等;
3)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进行论证;
4)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5)公示和听证:公示项目建设规划和评估报告,并组织听证会;
6)审核批复:经过论证和审核后,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3.2.2 建设规划审批应当公开透明,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资料。
第四章规划管理
4.1 规划实施监督
4.1.1 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编制规划时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1.2 对于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当及时组织处置,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4.2 规划更新修编
4.2.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应当定期进行更新修编,保持其与城市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4.2.2 建设项目规划应当及时修正,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保持一致。
附则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注释
1、城规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空间、功能、结构和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的规划。
3、区域规划:是对特定区域内的城市、乡镇、村庄、经济开发区、旅游区等进行的规划。
4、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需求,制定的相关计划。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城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建设用地规划、保护用地规划、农业用地规划、林业用地规划、水利用地规划等。
3、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4、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进行的技术、经济、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综合性分析。
5、听证会:是一种公共参与方式,它为公众提供了直接向政府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
6、规划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7、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危害性和突发性的事件。
8、重大问题:指与规划实施目标、要求和规定不相符合,或者严重影响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9、更新修编:指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进行的更新修改工作。
10、建设用地:指为城市公共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居住、商业、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旅游、娱乐等需要而设置的土地。
纠纷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
1、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虚假不实,造成规划审批不通过。
此类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论处。
2、规划编制过程中,对社会各界意见未能充分征求和吸纳,未能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此类情况涉嫌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可向相关领导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职责不落实,导致规划执行不力或者出现重大问题。
此类情况属于行政过失,可以向相关领导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建设项目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不一致,造成建设用地浪费和资源浪费。
此类情况涉嫌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或者行政诉讼。
5、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和标准,对城市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和污染。
此类情况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控告或者行政诉讼。
6、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农村土地流失。
此类情况涉嫌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
7、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在建筑和土地利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此类情况涉嫌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向监察机关、法院提起控告或者行政诉讼。
8、规划裁定结果不公正,导致规划被违背或者存在严重偏差。
此类情况涉嫌违反行政程序,可以向相关领导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9、规划实施中,相关责任人利用职务便利,从中牟取私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此类情况属于行政腐败,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10、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一般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