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榆林城市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i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 :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 143号9蓉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材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划定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户外广告、户外装饰装潢、城市雕塑、灯箱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应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榆阳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 2009 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 2017 年12 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编制 (1)规划编制总则 (1)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分区规划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6)镇总体规划 (6)镇详细规划 (8)乡规划 (9)村庄规划 (11)其他类型规划 (12)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4)3.1 用地分类 (14)3.2 城乡用地评定 (14)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15)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15)3.5 建筑容量指标 (17)第四章建筑管理 (18)4.1 建筑布局 (18)4.2 建筑间距 (19)4.3 建筑退让 (22)4.4 建筑高度控制 (27)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28)5.1 总体要求 (28)5.2 教育科研设施 (28)5.3 医疗卫生设施 (29)5.4 社会福利设施 (29)5.5 体育设施 (29)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0)第六章城市绿地 (31)6.1 城市绿线 (31)- 1 -6.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1)6.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1)6.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1)6.5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3)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3)7.1城市设计 (33)7.2景观控制 (34)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36)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37)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3)10.1供水工程 (43)10.2排水工程 (44)10.3供电工程 (47)10.4通信工程 (48)10.5燃气工程 (49)10.6供热工程 (50)10.7环境卫生设施 (51)10.8城市管线综合 (52)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3)11.1总体原则 (53)11.2城市抗震防灾 (53)11.3城市消防 (54)11.4城市防洪排涝 (54)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55)12.1城市空域保护 (55)12.2地下空间利用 (55)第十三章附则 (56)- 2 -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2023年度: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规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榆林市城市规划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3 本规范通过对城市规划各环节的规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营造美好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2.1 城市总体规划2.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和引领性文档,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中心区、新城区、城市拓展区、特色发展区等;2)城市发展战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3)城市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4)城市绿化体系: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5)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包括既有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
2.1.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2.2 区域规划2.2.1 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保障,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自然、人文、经济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区域发展定位:明确区域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2)区域空间结构:包括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发展极、支撑点等;3)区域交通体系:包括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设施;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5)区域耕地保护和利用:包括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2.2 编制区域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第三章规划审批3.1 规划前置条件3.1.1 建设规划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审批。
3.1.2 建设规划前,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做到科学可行、规划一致。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发[2011]64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8【实施日期】2011.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榆政发[201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榆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榆政发〔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12年6月1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三)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四)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七)市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榆政办发〔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2018年5月22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2016〕32号)《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榆发〔201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发文明确,个别成员因工作岗位调整则由接替者担任,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办、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榆林供电公司、榆林供电局等部门和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榆阳区政府、横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3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榆林城区主要街道经营秩序,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达标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榆林城区12条主要街道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各类市场(门店)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榆林城区解放路、新建路(包括肤施路)、长城路、兴榆路(210国道城区过境段)、
文化路、常乐路(包括航宇路)、上郡路、驼峰路、迎宾路(包括红山路)、人民路、榆阳路、富康路等12条主要街道全段。
二、整治工作重点。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技术规定。
该规定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同时,规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绿色、智慧和低碳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城市的各类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
要合理规划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环境质量。
同时,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城市的历史文化。
四、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审批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规划的初审、公示、听证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要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五、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
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六、其他事项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事项。
例如,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协调。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榆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3月3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完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打造快捷、便民、宜居的城市生活圈,制定本办法。
一、邻里中心是指集合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服务场所。
便民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邮件和快递代收点等;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体活动站、警务室等;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场、综合超市、蔬菜零售网点、生鲜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银行、通信和邮政网点等。
二、新建住宅项目原则上应配建邻里中心,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60亩以上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三、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建筑面积应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10%,具体比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四、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单独规划建设,其房屋可以销售并办理产权登记;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可单独规划建设,也可与商业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建设,但其房屋不得销售。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榆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9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2018年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8〕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体要求按照中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精简整合、高效便民的原则,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精选文档)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榆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6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追赶超越”战略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全面落实“五新”战略任务,紧扣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生态优先、多规合一、以人为本、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各类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市实现“三大目标”、发挥“两个更大”作用提供国土空间保障。
二、规划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空间规划编制的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筹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前言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2009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2017年12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编制单位: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主要编制人员:李华林刘建平申孝海刘强吉月薛鹏飞张瑞荣姚昇乔婧雯康宝华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规划编制 (6)2.1 规划编制总则 (6)2.2 城市总体规划 (7)2.3 城市分区规划 (10)2.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0)2.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11)2.6 镇总体规划 (11)2.7 镇详细规划 (13)2.8 乡规划 (14)2.9 村庄规划 (16)2.10 其他类型规划 (17)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9)3.1 用地分类 (19)3.2 城乡用地评定 (19)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0)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20)3.5 建筑容量指标 (22)第四章建筑管理 (23)4.1 建筑布局 (23)4.2 建筑间距 (24)4.3 建筑退让 (27)4.4 建筑高度控制 (3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33)5.1 总体要求 (33)5.2 教育科研设施 (33)5.3 医疗卫生设施 (34)5.4 社会福利设施 (34)5.5 体育设施 (34)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5)第六章城市绿地 (36)6.1 城市绿线 (36)6.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6)6.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6)6.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6)6.5 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8)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8)7.1 城市设计 (38)7.2 景观控制 (39)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41)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42)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8)10.1 供水工程 (48)10.2 排水工程 (49)10.3 供电工程 (52)10.4 通信工程 (53)10.5 燃气工程 (54)10.6 供热工程 (55)10.7 环境卫生设施 (56)10.8 城市管线综合 (57)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8)11.1 总体原则 (58)11.2 城市抗震防灾 (58)11.3 城市消防 (59)11.4 城市防洪排涝 (59)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0)12.1 城市空域保护 (60)12.2 地下空间利用 (60)第十三章附则 (61)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07〕2号【适用区域】榆林市【发布时间】2007-01-11【生效时间】2007-01-1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土地分类按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四条凡建筑基地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部分2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自住房建设、改造):低层居住建筑:45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9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18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2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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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前言
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2009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2017年12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编制单位: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榆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主要编制人员:李华林刘建平申孝海刘强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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