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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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及职称

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及职称

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及职称、学位,学衔的常识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

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

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

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

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

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

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

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学士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级别对应一览表

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级别对应一览表

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级别对应一览表导言:
为了更好地了解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下是一份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级别对应一览表。

本文将按照职称逐一介绍并列举对应的行政级别,帮助读者对此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初级职称:
初级职称一般是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常见的包括助理工程师、助理教授、初级工程师、初级讲师等。

具体对应的行政级别主要是初级岗位,如初级管理岗、初级项目岗等。

二、中级职称:
中级职称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

常见的中级职称有工程师、副教授、中级讲师等。

对应的行政级别主要是中级岗位,如中级管理岗、中级项目岗等。

三、高级职称:
高级职称是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

常见的高级职称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等。

对应的行政级别主要是高级岗位,如高级管理岗、高级项目岗等。

四、其他职称:
除了以上常见的职称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职称,例如政工师、审计师等。

这些职称与行政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结:
通过以上对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级别的对应一览表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不同职称与行政级别之间的关系。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职业发展的规划,也能够帮助企事业单位进行人员管理和职位设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对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具体应用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参考文献:
暂无。

中国国家干部级别

中国国家干部级别

中国国家干部级别目前中国行政级别共十一级,行政上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纪委。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

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

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行政管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和机构间的关系,它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和支撑。

行政级别是行政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政府机构的职能和权力范围。

本文将介绍中国行政级别对应的职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其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行政工作。

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1.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领导人,负责领导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工作;国务院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的各个部门。

2. 国务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是国务院的成员,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的各个部门;国务院副总理是国务院总理的副手,协助总理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的各个部门。

3. 部长、副部长、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部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部门;副部长是部长的副手,协助部长领导和管理部门;局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局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局;副局长是局长的副手,协助局长领导和管理局;司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司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司;副司长是司长的副手,协助司长领导和管理司。

4. 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处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处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处;副处长是处长的副手,协助处长领导和管理处;科长是中央行政机关各科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各自的科;副科长是科长的副手,协助科长领导和管理科。

5. 科员、助理、实习生:科员是中央行政机关的基层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助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助手,协助领导干部完成日常工作;实习生是在中央行政机关进行实习的学生,通过实习了解和掌握行政工作。

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其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工作。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
行政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如下:
1. 国务院总理:一级。

2.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 科员:九至十四级。

12.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中国的五级行政级别

中国的五级行政级别

一、中国的五级行政级别决定了官员级别的基准体系通常情况下,中国官员的行政级别是由所在机构的行政级别决定的,这是识别官员级别的第一法则。

与大多数国家的组织结构不同,中国的行政区划有五个行政层级中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区、旗、县级市)、乡(镇、街道)。

因此,按照上面五个行政层级政府官员分为五种主要层级,每个主要层级又可以分出正副两个级别,这十个级别就构成了我们识别官员身份的基准体系。

具体如下:1、国家级正职,简称“正国级”,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

正国级职位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2、国家级副职,简称“副国级”,包括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成员(正国级除外),正国级职务的副职等。

它们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的书记则因情况而定。

按照职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是识别官员级别的第二法则,如果这两个书记是政治局常委,那么他们就是正国级;如果是政治局委员,就是副国级。

3、省部级正职,也称“正部长级”,包括中央部委、省级党委和政府的正职领导(“一把手”)。

它们包括:中共中央下属机构(如政研室、党史研究室、文献研究室)的正职领导,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办、总局、审计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的正职领导,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各省四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

4、省部级副职,包括省部级正职的副职,还有各省的党委常委,不再列举。

5、厅局级(或地厅级)正职,包括中央部委下属司局和省直机关(厅、局、部)的正职领导,各地级市(地区、直辖市所属区)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

6、厅局级副职,包括厅局级正职的副职和市委常委。

中国现今官职级别

中国现今官职级别

中国现今官职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县处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职称与行政级别对应表

职称与行政级别对应表

职称与行政级别对应表行政级别与职称对应表:一、中国共产党正职及副职:更高级别:(一级)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最高级别)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委员会副总书记;次高级别:(二级)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办公室主任;普通级别:(三级)中央委员会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二、中央机关正职及副职:更高级别:(一级)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级别)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部长;次高级别:(二级)国务院副部长、国务院参事;普通级别:(三级)国务院办公厅厅长、国务院各部门秘书长、中央部委主任、国家政府各部门正厅长;三、省部级机关正职及副职:更高级别:(一级)省部级副部长、副主任;(最高级别)省部级部长、主任;次高级别:(二级)副省长,副主任、处长、处长级职员;普通级别:(三级)厅长、处长、科长级职员;四、县处级正职及副职:更高级别:(一级)县处级副处长、副主任;(最高级别)县处级处长、副县长、主任;次高级别:(二级)副处长、副科长;普通级别:(三级)处长、科长级职员;五、其他行政职务:更高级别:(一级)军衔上将,海军上将;(最高级别)军衔元帅,海军元帅;次高级别:(二级)军衔上校,海军上校;普通级别:(三级)军衔少尉,海军少尉。

综上所述,行政级别与职称的对应关系如下:一、中国共产党正职及副职:更高级别: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委员会副总书记;次高级别: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办公室主任;普通级别:中央委员会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委;二、中央机关正职及副职:更高级别: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部长;次高级别:国务院副部长、国务院参事;普通级别:国务院办公厅厅长、国务院各部门秘书长、中央部委主任、国家政府各部门正厅长;三、省部级机关正职及副职:更高级别:省部级副部长、副主任、省部级部长、主任;次高级别:副省长、副主任、处长、处长级职员;普通级别。

现代官职划分

现代官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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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人人网分享返回分享首页»分享当代官职:我国现行行政岗位级别各职级的划分来源:李公泽的日志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24级干部级别排序(完整版)

24级干部级别排序(完整版)

24级⼲部级别排序(完整版)
24级⼲部级别排序
1)⾏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元帅(国家级正职)。

2)⾏政4级是⼗⼤将,国家副职。

3)⾏政5--7级涵盖⼤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校,上校。

6)⾏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尉军衔。

8)⾏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政4级,与⼤军区正职平级。

正省级是⾏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

正军级定为⾏政7级。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教学提纲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教学提纲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官员级别划分

官员级别划分

总的来说省级职务为部级市级职务为厅级县级职务为处级乡级职务为科级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一)国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我国现行的各种级别

我国现行的各种级别

我国现行的各种级别
1.我国现行公务员级别
(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非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2. 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
•一级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
•三级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
处管辖区域
3.我国现行职称级别
•正高级: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记者、编审、研究馆员、正高级教师等
•副高级:副教授、高级教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主任记者、副编审、副研究馆员等
•中级:讲师、一级教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主管)医师、记者、馆员等
•初级:助理讲师、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医师等。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

行政级别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厅局(地)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国家当官级别划分

国家当官级别划分

国家当官级别划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

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职称和行政级别

职称和行政级别

学一级教师(中级职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中学特级教师(正高级职称,相当于教授)。

职称和国家公务员级别现在并没有直接关系,只有教师担任了某个行政职务,这时才由国家公务员级别。

但是我们还有规定:比如说中级职称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1)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2)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3)驻外外交机构衔: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4)专业技术职务: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5)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6)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7)关衔: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也就是处级干部但是享受什么待遇,其实跟你的职务关系很大的,相对来说。

中学高级教师与行政级别水分很大,与职称不成比例学一级教师(中级职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中学特级教师(正高级职称,相当于教授)。

职称和国家公务员级别现在并没有直接关系,只有教师担任了某个行政职务,这时才由国家公务员级别。

但是我们还有规定:比如说中级职称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

职称和行政级别

职称和行政级别

学一级教师(中级职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中学特级教师(正高级职称,相当于教授)。

职称和国家公务员级别现在并没有直接关系,只有教师担任了某个行政职务,这时才由国家公务员级别。

但是我们还有规定:比如说中级职称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1)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2)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3)驻外外交机构衔: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4)专业技术职务: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5)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6)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7)关衔: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也就是处级干部但是享受什么待遇,其实跟你的职务关系很大的,相对来说。

中学高级教师与行政级别水分很大,与职称不成比例学一级教师(中级职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中学特级教师(正高级职称,相当于教授)。

职称和国家公务员级别现在并没有直接关系,只有教师担任了某个行政职务,这时才由国家公务员级别。

但是我们还有规定:比如说中级职称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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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及职称、学位,学衔的常识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

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

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

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

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

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

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4、“兼职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

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学位分类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博士3个等级。

学士①学士。

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硕士②硕士。

第二级学位。

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

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

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

博士③博士。

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学位的定义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

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

在我国“博士后”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不是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博士学历”。

办理毕业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可申请毕业。

毕业条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毕业手续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自己判断并申请毕业,市自考办不负责通知考生办理毕业手续。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 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市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市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经市自考办、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级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

中国学位制[1]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

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

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

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

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职称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

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the title of a technical or professional post (such as engineer, professor, lecturer, academician, etc.)] 区别科学技术人员等级的称号(如工程师、教授、讲师、学院院士等)评审种类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

1.助理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干部职称的种类和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下面是公务员中的非领导职务:(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破格申报条件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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