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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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一般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23〕40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旳教育教学秩序,增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旳新生,由本人持录取告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旳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宜在学校学习旳,经学校同意,可容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旳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同意后旳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旳有关费用。

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旳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旳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按《武汉科技大学一般本科生注册管理措施》,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基本学制按专业不一样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六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基本学制为四年旳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基本学制为五年旳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含休学)。

学生应征入伍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退伍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管理办法武科大教[2001]53号为给优秀本科学生拓宽知识面创造条件,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含义(一)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指在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

主修专业与修读的第二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例如:工学学科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学生修读工学学科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二)双学位:指在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学科门类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主修专业与修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例如:工学学科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学生修读管理学科市场营销专业)。

二、教学安排(一)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其教学计划由开办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分别由该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一般设置10-16门课程,总学分为46-50学分。

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课程相同,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考试及格取得学分;(三)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学习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同时进行,一般从学生进校后的第三学期开始,到第六学期末止,学习时间为4个学期;(四)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三、报名条件(一)已修满2个学期课程,主修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良好以上,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均可报名;(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位。

四、报名办法(一)每年暑假前,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准备开办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

秋季开学第一周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二)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申请表》由所在学院于第二周的星期一按第一志愿转至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三)开办学院于第二周与教务处共同研究,确定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名单,并由开办学院张榜公布;(四)被确定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应在第三周内到开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和听课证。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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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武科大教〔2012〕41号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凡符合第三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五)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达到425分(外语类、艺术类学生和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2.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英语四级(TEM4)达到合格,或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六级(CET6)达到425分;
3.非英语的其他外语专业的学生,本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如专业德语四级PGG)达到合格,或本专业的全国大学生外语考试六级(如全国大学生德语考试六级CGT6)达到合格;
4.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PRETCO-A)成绩达到60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
5.非英语语种(即小语种)的学生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6.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必须为在校期间取得,在其他高校或校外机构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或所取得的合格证书不予认可。

从其他高校考入我校的“专升本”学生的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须出具原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通过返校考核以结业证换毕业证者;
(四)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第七条对于因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四)款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参加全国统考并被国内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申请到国外、境外高校院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不得破格授予学位);
(二)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三)在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及以上者;
(五)作为第一作者获得一项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凡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破格授予除外),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以下统称辅修学位),且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即修满辅修专业所有应修课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所有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0者,可授予相应的辅修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上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汇总,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对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委托我校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的,须经湖北省学位办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

如果经研究同意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将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由教务处将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十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追回学位证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学位电子注册:
(一)因严重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毕业)者;
(二)采取欺诈、舞弊等行为取得与学位授予条件相关的成绩并授予学位者;
(三)采取伪造有关单位证明等行为而取得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2012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学生。

2012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普通本科学生仍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07〕82号)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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