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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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审判机构[设立4个审判庭。民事一庭专 门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和房产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二庭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 间的各类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民事三庭审理知 识产权案件;民事四庭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包括 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4.行政法庭[审理涉及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诉讼 案件]。 5.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不是根据部门法的要 求设立,而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设立的。 它是最高法院的领导集团,而不是法律执行机构。 它是中国独有的审判领导形式]。
“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还包括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行政机构)、人大 内部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其它 具有权能的机关。
中国的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两院只是全部司法机构体系中行使 国家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的机关。
一、审判机关
体系与职权 内设机构
审判对高级法院、专门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的抗诉案件。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进行司法解释。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高级法院
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1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 政案件。
由下级法院移送审判的第1审案件; 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案件。 (4)特别决定侦察的案件。
内设机构
组织机构 主要工作部门
组织机构
最高检察院 地方各级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
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内部设 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 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 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 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 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 等15个职能部门,以及政治部、中共机关党委、离 退休干部局 (与咨询办合署办公)、直属事业单位等 部门。
产生及其人员任免不同于地方法院(如军事法 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 高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二、检察机关
体系与职权 内设机构
体系与职权
最高检察院 地方各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察院分院)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立案范围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 直接立案。其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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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职权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与法庭 专门法院
最高法院性质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审判监督 机关。
最高法院职权
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
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 的第1审案件[包括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全国范 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 的行政诉讼案件]。
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1审案件。
审判对基层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基层法院与法庭
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第1审案件。 处理不需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与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法庭 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不是一个审级[职权限于审理一般民
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 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设立目的:便利人民诉讼。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与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个模式、对 口设置。
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
按特定的组织(如铁路局)或特定范围的案件 (如海事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法院 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 不同于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 约束)。
专门法院
《法院组织法》对专门法院的类型 没有加以列举,显然意味着专门法 院的设立将具有不确定性,而非特 指的。
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3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 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 院]。
海事法院[分别设在广州、上海、武汉、青 岛、天津、大连等口岸城市。受理中国法人、 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 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 的海事商事案件]。
中国司法制度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工作方式 环境对两院职能的影响 改革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两院
从法理主义的角度看,由于中国不实行“三权分 立”制,因此,尽管立法、行政、司法权被分配 给相互区别的机关行使,但各个权力之间实际上 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合和重叠:“司法权”由国 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其它司 法组织、中共6大主体分享;
中级法院
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1审案件[包括:危害 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 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在本辖区 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 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案件;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1审刑事案件[同意判处
死刑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 重审]; 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监督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 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铁路运输法院 森林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1.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立案庭 专司立案工作;执行办公室负责判决的执行; 审判监督庭专司审判监督工作。实行立案与 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 立“三个分立”]。
2.刑事审判机构[设立2个刑事审判庭:刑事 审判一庭负责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刑事审 判二庭负责审查、处理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 诉,并通过审判监督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可 能发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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