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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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

【摘要】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人的素质高低与司法鉴定质量密切相关,但其重要性常被忽视。因此,要充分认清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的必要性。提高司法鉴定人法律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法律素质

司法鉴定人除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的相关规章中,均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的培训中也很零散,当前司法鉴定人中普遍缺乏法律素质。笔者认为,认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的法律素质的必要性,提高鉴定人队伍的法律素质,是摆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也是摆在鉴定单位的紧迫任务之一。一、司法鉴定人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一)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司法鉴定——forensicSci-ences,原义是“法庭科学”。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是“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实现正义”,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司法鉴定有“证据之王”的称呼。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密功相关。我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由此可见,与西方的专家证人相比差别明显。(二)诉讼结果决定司法鉴定人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鉴定意见与法律后果的联系十分紧密。如: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必须经过鉴定。可见一个不清楚自己的鉴定意见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出具的鉴定意见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鉴定人,是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

(三)司法鉴定行为准则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都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遵守鉴定人回避制度,检查检验中的证人制度、鉴定时效制度,以及风险告知制度等,都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因此,司法鉴定人必须知法懂法,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二、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的状况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全国司法鉴定人总数已有5.3万余人。与原来司法鉴定人队伍相比,司法鉴定人中具备必须的法律素质的人数比例明显不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状况不理想,有法律背景的还不到10%。(一)司法鉴定人多数不具备必须的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人只要具备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即可获得司法鉴定人登记和执业资格的条件。因此,大多数司法鉴定人只具备专业知识背景,而没有法律背景。以云南省司法鉴定人的知识结构为例:云南省共有司法鉴定人2715人。但其中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尚不到10%。(二)法律素质欠缺影响司法鉴定的质量和采信率

缺乏法律素质的司法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质量,也影响了采信率。如:有的鉴定人员未对鉴定委托人履行回避、风险告知程序,导致委托人的不信任和投诉案件的发生。还有的对法律诉讼的不理解,特别是精神病鉴定问题上,接受个人委托,引发了委托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在起草鉴定文书时,不会使用法律术语,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还有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缺乏法律素质,无法正确表述鉴定意见,有理说不出的现象时有发生。三、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一)司法鉴定人应有正确的法治理念

司法鉴定人必须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客观、科学、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至上,将客观、科学、公平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价值原则,做到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地鉴定。(二)司法鉴定人应有基本的法律知识

基本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以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要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形成以司法鉴定相关法律为重点的法律知识体系。将法律知识上升到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鉴定人。(三)司法鉴定人应有基本的法律技能

司法鉴定人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技能,主要是指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技巧和能力。主要是指以下技能:

1.与当事人或者有关机构协调沟通的能力

鉴定人在接受委托的时候,最先就是要与当事人沟通,作出是否接受委托鉴定的判断,在沟通中,首先判断自己所在的鉴定所能不能进行鉴定,是否有资格进行鉴定,即合法性判断;其次,给当事人宣传和讲明进行鉴定的好处和风险以及鉴定的原则和制度,即提醒义务,就是俗话说的“先小人后君子”;再次,对收费和质证等制度与当事人沟通,得到支持和理解,即公平性保障措施。要做到有效的沟通,不掌握和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实现的。当我们反思一些投诉司法鉴定人的案件中,就不难看出在这方面的技能不足,程序没有做到位,或者说程序违法。

2.提供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咨询的能力

这个能力就是要把抽象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用生活语言和大众化、地方性的语言表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理解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作出是否进行司

法鉴定的行为。如果鉴定人没有准确把握或吃透相关的法律,就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也会给自己和鉴定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

3.依法维护司法鉴定人合法权利的能力

这个能力要求鉴定人要对自己进行的鉴定类别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要深入掌握,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类,不仅要掌握一般的民法法律,还要对《建筑工程法》、《建筑工程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掌握,才能说得上去维护司法鉴定人合法权利,再加上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而不是文凭和技术资格证书,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和采信。

4.辨别委托请求是否适合司法鉴定的能力

有的当事人希望进行鉴定,以维护其主张,但是作为司法鉴定人员,除考虑合法性以外,还得为当事人考虑是否适合进行司法鉴定,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个要求司法鉴定人对法律实践和法律审判有较多的认识,多去当地法院参加旁听或做人民陪审员增加判断能力。

5.预见鉴定意见法律后果的能力

这个能力要求较高,只有不断的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提高,积极参加出庭,参加法院审判的旁听或做人民陪审员增加预见能力,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时间。

6.用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起草鉴定文书的能力

在有一定写作能力的基础上,参照规范文书的要求,在表述当事人的一些陈述和鉴定意见时,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这是一个把生活语言,大众语言,当地方言表述为法律术语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7.出庭质证辩论的能力

由于鉴定人很少出庭辩论,对出庭辩论也不了解,更说不上辩论技巧,实际上出庭就是一个表达自己鉴定意见,支持自己鉴定意见,证明鉴定意见的过程,根据相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某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得出鉴定意见,让法官理解和支持,而不是让另外一方当事人理解和支持。

总之,不断捉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就能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鉴定水平和司法鉴定质量。

参考文献

[1]郭华.司法鉴定人制度之研究[J].黑龙扛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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