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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1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要约的认定
*第三条 商品房的①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2.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诉讼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31
合同保全:撤销权
.
32
撤销权行使的两种情形: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诉讼方式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1年 和 5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受偿:不可以
.
33
1.商业借款合同 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
8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9
关于“到达”的认定
①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不以实际的
了解为限;
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注意:1.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 2.所谓合同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18,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效力,可能发生缔 约过失责任。(有的观点与合同无效责任相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
.
19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20
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
21
合同的效力
效力分类
有效 无效(5种) 效力待定(3种) 可撤销(3种)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10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①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③不得撤销:
仓储合同
.
61
委托合同
.
62
小结:任意解除权
双方任意解除权
①委托合同
①6个月以上未采出面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
②租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③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出租人未提出异议
③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①又将该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②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
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22
无效合同
.
23
效力待定合同
1个月
.
仅需以通知的方式24行使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25
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
26
第三部分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
27
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1.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与 由第三人履行 的合同
.
34
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
.
35
债的移转和涉他合同的区别
.
36
第四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
.
37
合同的解除
.
38
第五部分 合同的终止
后合同义务
.
39
抵销
.
40
百度文库
提存
.
41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
42
.
43
“三金”及其适用关系
.
44
.
45
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②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③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④拆迁补偿安置房
违约的其他情形
.
46
合同法分论
.
47
第七部分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
48
.
49
1.分期付款买卖
2.试用买卖
.
50
视为购买
(4)试用期限届满,试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未约定试用期的,应由出卖人确定;
3.样品买卖
4.招投标买卖
5.拍卖
若有保留价,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拍卖不成立
屋及相关设施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
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③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12
商品房买卖中的双倍返还规则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履行
2.履行时间:
(1)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2)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28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29
合同保全:代位权
.
30
(甲)
(乙)
(丙)
1.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两个到期;(2)怠于行使;(3)保全必要;
(4)非专属性
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屋的. 事实。
13
.
14
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1.竞争订立合同
.
15
2.附和订立合同(格式条款)
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 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
16
合同的成立时间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未采书面形式
未签字或盖章前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
17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51
赠与合同
.
52
借款合同
.
53
第八部分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
.
54
融资租赁合同
.
55
第九部分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
56
建设工程合同
.
57
第十部分 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无票的旅客
.
58
多式联运合同
.
59
保管合同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有偿. 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60应赔偿; 无偿保管: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 刘竞元
.
二零一五年1 五月八日
.
2
*合同法 民法
人身法 民法
财产法
.
人格权法
身份权法
物权法 债权法
3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合同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机关身份具有双重性
.
4
.
5
合同法
.
6
.
7
1.保管合同 2.定金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1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要约的认定
*第三条 商品房的①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2.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诉讼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31
合同保全:撤销权
.
32
撤销权行使的两种情形: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诉讼方式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1年 和 5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受偿:不可以
.
33
1.商业借款合同 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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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9
关于“到达”的认定
①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不以实际的
了解为限;
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注意:1.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 2.所谓合同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18,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效力,可能发生缔 约过失责任。(有的观点与合同无效责任相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
.
19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20
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
21
合同的效力
效力分类
有效 无效(5种) 效力待定(3种) 可撤销(3种)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10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①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③不得撤销:
仓储合同
.
61
委托合同
.
62
小结:任意解除权
双方任意解除权
①委托合同
①6个月以上未采出面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
②租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③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出租人未提出异议
③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①又将该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②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
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22
无效合同
.
23
效力待定合同
1个月
.
仅需以通知的方式24行使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25
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
26
第三部分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
27
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1.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与 由第三人履行 的合同
.
34
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
.
35
债的移转和涉他合同的区别
.
36
第四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
.
37
合同的解除
.
38
第五部分 合同的终止
后合同义务
.
39
抵销
.
40
百度文库
提存
.
41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
42
.
43
“三金”及其适用关系
.
44
.
45
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②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③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④拆迁补偿安置房
违约的其他情形
.
46
合同法分论
.
47
第七部分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
48
.
49
1.分期付款买卖
2.试用买卖
.
50
视为购买
(4)试用期限届满,试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未约定试用期的,应由出卖人确定;
3.样品买卖
4.招投标买卖
5.拍卖
若有保留价,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拍卖不成立
屋及相关设施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
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③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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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品房买卖中的双倍返还规则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履行
2.履行时间:
(1)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2)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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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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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合同保全:代位权
.
30
(甲)
(乙)
(丙)
1.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两个到期;(2)怠于行使;(3)保全必要;
(4)非专属性
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屋的. 事实。
13
.
14
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1.竞争订立合同
.
15
2.附和订立合同(格式条款)
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 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
16
合同的成立时间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未采书面形式
未签字或盖章前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
17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51
赠与合同
.
52
借款合同
.
53
第八部分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
.
54
融资租赁合同
.
55
第九部分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
56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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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十部分 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无票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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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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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保管合同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有偿. 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60应赔偿; 无偿保管: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 刘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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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1 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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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法 民法
人身法 民法
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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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
身份权法
物权法 债权法
3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合同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机关身份具有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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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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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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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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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保管合同 2.定金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