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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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条公司配备专业的有机生化处理设施,对病害生猪和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

第三条无害化处理职责:

1、驻厂动检负责鉴定、处理生猪验收及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疫情生

猪或病变废弃物。

2、屠宰车间质检员负责鉴定、处理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

用的废弃物。

3、分割车间质检员负责鉴定、处理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

用的废弃物。

4、冷藏车间质检员负责鉴定、处理冷冻产品及退货产品的不可食

用的废弃物。

5、质量管理部内勤负责通知驻厂动检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到无害

化处理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6、生产部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的执行。

第四条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处理病害、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粪水等污染物。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应盛放在有特殊标记的容器中,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严禁盛放产品。

第六条每天生产结束后各车间产生的废弃物由专人专车送至无害

化处理间。

第七条发现恶性传染病生猪2小时内采用密闭不漏水的容器运至无害化处理间,生产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车间彻底消

毒后再生产。

第八条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腐败变质产品必须用带盖的容器运至无害化处理间存放,待车间生产结束后和生产加工

废弃物一起处理。

第九条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运输车辆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要求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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