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中的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发货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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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所谓第三方物流(3PL)是相对第一方,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输中的发货人,或第二方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运输中的收货人而言。

他是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

因而,在物流业中,除第一方、第二方以外的物流经营人均可称之第三方。

尽管整个物流过程中出现众多当事人,但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其合同关系:1、第一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2、第二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3、第三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其他合同当事人、4、第一方或第二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或其他人之间均不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类与性质现代物流业通常对第三方物流的分类有:1、承运人型,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2、客户代理人型,相对第一方、第二方而言的第三方,即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3、仓储经营人型,对客户提供的原料、商品或其他进行储存、加工、装卸的经营人。

根据现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业务的活动看,其性质是:1、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拥有自己的商品;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3、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4、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提供服务后有权取费用(其中包括就有的佣金、差价);
5、在与第一方、第二方订立合同后,或取得第一方、第二方代理权后,应在合同范围内从事活动,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6、在法律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进行登记,并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制约。

从上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基本性质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接受委托,就。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基础1. 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办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业务活动。

2. 起源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行业。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1. 企业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船务代理公司等。

2. 设立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办公场所。

3. 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报关、报检、保险、仓储、装卸、中转、多式联运等。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1. 责任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2. 责任限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国际公约等进行限制。

3. 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以转移因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保险类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2. 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3. 保险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1. 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运输活动。

2. 特点:运输能力大、运费低廉、运输速度相对较慢、受气候和季节影响较大。

3. 海上运输方式的分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上集装箱运输等。

二、海运货物、海运集装箱和海运船舶1. 海运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大宗货物、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

2. 海运集装箱:标准集装箱、特殊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等。

第一篇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第一篇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链接: 链接:无船承运人
1、定义: 定义: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定义: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定义: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托运人的货载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收自 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 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 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 运输。
3、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 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 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 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 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 请项目中占大股。 请项目中占大股。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 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 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 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 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 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 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托运 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 货物的监装、监卸、 装拆箱、分拨、 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 途运输服务。 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三、国际货代行业的发展趋势
1、国际货代业的发展过程及趋势
纯粹代理人
当事人(承运人) 当事人(承运人)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1)第三方物流(3PL或TPL)的定义: 第三方物流(3PL或TPL)的定义: 第三方物流(3PL或TPL)既不属于第一 第三方物流(3PL或TPL) 发货人),也不属于第二方( ),也不属于第二方 方(发货人),也不属于第二方(收货 ),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 人),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 作来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 专业化的物流服务 作来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它不拥有 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 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 提供以合同为约束 以结盟为基础的 以合同为约束、 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 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 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 务。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如果国际货代受客户委托须向海运承运人 支付与客户货物有关的共同海损或由于上述 情况涉及到第三人责任,客户应是国际货代 免除此类索赔和责任。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 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以及对第三人造成 的损害赔偿均有委托人负责。委托人还应给 于国际货代在执行合同中的有关指示。如因 只是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国际货代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 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概念
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发展阶段 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的发展,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在不同的阶段中,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收入来源等 都有较大的区别。 1、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 业务范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范畴,即代理委托人 恰定运输工具、办理海关、商检、检疫等手续,办理装 卸、理货、仓储等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向各类承运人 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证,对货物做简单加工等。 法律地位:以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其法律后果一般 是委托人承担。 收入来源:为货方提供服务而获取的佣金。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 ciations 法文缩写FIATA-菲亚塔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 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 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货运代 理在全球的利益,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 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 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 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 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例, 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

第二课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二课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案例:
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 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接收到货主电话要 求后(后来否认),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 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 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 主损失惨重至法院。
请想想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请想想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货主or代理 人?????
二、国际货运代理种类(补充内容)
(一)以委托人性质分类
1、货主的代理 它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办理国际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2、承运人的代理 简称CCA (connecting carrier agreement), 它是指接受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承运人的委托,为了承运人的利益办 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第二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 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 时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 具等。
(四)以委托办理的事项分类
1、综合代理 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一票或某一批货 物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事宜,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的国际货运代理。 2、专项代理 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一票或某一批货 物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国际货物运输事宜,提供规 定项目的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五)以代理人层次为标准分类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又称船上交货 :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 基本含义——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随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均有买方承担。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随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均有买方承担。 基本含义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成本在内价。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成本在内价。 ),又称成本在内价 基本含义——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运费,但买方要自负从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到目的地的货运灭失风 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 基本含义 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 支付到指定目的港运费, 险及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险及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保险费、运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又称保险费 :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又称保险费、 费在内价。 费在内价。 基本含义——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货物自装运港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基本含义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支付货物自装运港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 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相互关系简单的可以理解成货主是卖方收货人是买方货运代理人是帮助买卖双方进行租船,通关,提货的承运人是帮助你们在中间运输的公司关于《海商法》托运人定义浅析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这其中,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本文着重阐述了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定义的不足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该定义的修改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关键词:托运人 FOB术语发货人实际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形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通过提单转让而形成的提单关系,以及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

一直以来,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交货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分离,从而使得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身份有别于其他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实践中常常发生卖方交付货物后,得不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情况。

即使取得了提单,也常会因为信用证的要求或是承运人根据缔约托运人的指示而未能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托运人栏中。

之后,由于双方贸易环节或国际结算环节出现了问题,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却在目的港凭提单正本或保函将货物提走,卖方因未持有提单或提单中未记载自己为托运人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

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

国际货运代理论文管理学院物流管理1002班题目: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交易越来越频繁,各国间的贸易越来越密切。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范围不断的扩大,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不管如何命名,其从事的基本业务是大同小异的,主要是代表客户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布置运输和收取运费等。

随着我国经济和全球贸易的高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货代的存在联系了货主和承运人,对我国货运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关键字】:物流信息系统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新兴行业【引言】: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逐渐从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

它在发展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别的行业不可替代的,被誉为是连结货主与承运人的纽带,是国际贸易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其特点是联系面广、环节多、专业性强;其功能是把国际贸易中相当繁杂的货运业务进行集中协调和统筹。

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货运代理(一)、国际货运代理概念: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不是“运输当事人”,即承运人,他有自己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充当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并依此处理货物。

从传统的运输形式看,发货人和收货人作为一方,承运人作为另一方,货方可以直接找承运人布置货物运输;而国际货运代理的出现,充当了两者之间的中间人。

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就是具有中间人性质的运输经营者。

这在过去显得尤为突出,但如今货代的性质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充当货方的代理,在很多情况下,货代逐渐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和到国际运输中,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发挥更为独特的功能。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船承运⼈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船承运⼈是货运代理⼈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般以以下三种法律⾝份介⼊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续、把货物交给承运⼈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的代理⼈,指货运代理⼈在取得承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提单。

(3)充当⽆船承运⼈,接受托运⼈的货物并签发⾃⼰的提单,以⾃⼰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由于其实际上是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契约承运⼈),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则是实际承运⼈,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的提单并独⽴对托运⼈承担责任的民事⾏为能⼒,经常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份,⽽⽆船承运⼈只有事主⼀种⾝份。

在实践中,⽆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是否应取得⽆船承运⼈资格⽽⾔,可以明确以下⼏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船承运⼈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中直接显⽰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船承运⼈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是以本⼈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栏中显⽰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船承运⼈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国际货运代理知识点

国际货运代理知识点

国际货运代理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负责将货物从起始地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仅需要处理各种物流问题,还需要与各种机构、部门以及运输方式进行协调。

这篇文章将深入探讨国际货运代理的一些关键知识点。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和职责国际货运代理,也称为货物运输代理或物流服务提供商,是一种中间人,他们在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进行协调,以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他们的工作涉及一系列活动,包括接收、存储、包装、分拣、配送、运输和信息管理。

除此之外,他们还负责处理海关和税务相关事宜,以及提供咨询服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角色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扮演着关键角色。

他们的工作涵盖了从接收货物到最终交付的整个过程。

他们需要与发货人进行协调,确保货物的接收、存储和包装都符合要求。

然后,他们需要安排合适的运输方式将货物送达到目的地。

在这个过程中,货运代理还需要处理任何可能出现的延误、损失或纠纷。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和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直客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主要与发货人合作,为他们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

2、同行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主要与其他物流服务提供商合作,为他们提供服务。

3、混合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既与发货人合作,也与其他物流服务提供商合作。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优势国际货运代理的优势在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使得他们能够处理各种复杂的物流问题。

他们了解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和要求,能够根据货物的特性选择最合适的运输方式。

他们还拥有广泛的网络和资源,可以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到达。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挑战尽管国际货运代理在处理物流问题方面具有优势,但他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复杂的法规和政策、不稳定的运输市场、技术进步带来的压力以及客户对服务质量和成本的要求不断提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货运代理需要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同时还需要保持对新技术和市场趋势的。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相互关系简单的可以理解成货主是卖方收货人是买方货运代理人是帮助买卖双方进行租船,通关,提货的承运人是帮助你们在中间运输的公司关于《海商法》托运人定义浅析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这其中,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本文着重阐述了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定义的不足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该定义的修改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关键词:托运人 FOB术语发货人实际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形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通过提单转让而形成的提单关系,以及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

一直以来,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交货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分离,从而使得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身份有别于其他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实践中常常发生卖方交付货物后,得不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情况。

即使取得了提单,也常会因为信用证的要求或是承运人根据缔约托运人的指示而未能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托运人栏中。

之后,由于双方贸易环节或国际结算环节出现了问题,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却在目的港凭提单正本或保函将货物提走,卖方因未持有提单或提单中未记载自己为托运人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1)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1)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一、认识国际货运代理1、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2、开展国际货代业务的前提:国际间的港站,航线。

实际承运人。

IT信息网络。

海内外代理网络体系。

3、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用:五个组织协调。

专业服务。

沟通控制。

咨询顾问。

降低成本。

4、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协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5、集装箱业务的基本流程:十个业务员:揽货接单。

委托运输。

操作员:订舱。

安排货物装箱进港。

报检报关。

货物装船。

制作与确认提单。

财务部:对账结算,签发提单。

客服:动态通知。

单据核退,文件归档。

6、对国际货代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如何规定的: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航空的,为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国际快递业务的,为200万元人民币。

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7、空运业务的基本流程:十一个1 、销售揽货。

2、委托运输。

3、审核单证。

4、预订舱位。

5、制单。

6、接货及安检入仓。

7、出口报关。

8、交接。

9、费用结算。

10、航班跟踪。

11、材料归档。

8、案例分析:辨别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二、销售岗1、国际货代企业的业务范围:八个1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2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3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和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代业务。

2、 揽货的常用程序:五个挖掘潜在客户。

做好预约前的准备。

电话预约。

洽谈业务。

签订合约。

3、 接触前的准备,客户的要求:七个货物的目的地或来源。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
1.集中托运 2.航空快件运输 3.送交业务 4.联合运输
• 集中托运方式 • 集中托运方式(consolidation)是指航空货运代理 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 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货到国外后委托 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 • 集中托运的货物越多,支付的运费越低。集中托运方 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形成了较完善、有效的服务系 统,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起了良好的 作用。 • 集中托运是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运输业
所谓运输就是将人或物由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的经济 活动,或称“位移”。 ►运输服务的种类 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客运服务和货运服务 按运输服务的区域不同有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按服务提供方不同有: 自营运输:指货主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实现商 品由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服务 。 受雇运输:以收取运费为目的而提供的运输服务。 合同运输:只针对合同协议的另一方提供运输服务 则被看作是合同运输,属于受雇运输的一种特殊情 况。
海运船舶分类表
类别
干 货 船
船舶
杂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散 货 船 煤船 装载冷载货 装运木材 装载干散货物
用途或特性
装载一般件杂货,有时也装运粮谷、煤炭等
矿砂船
粮谷船 装运液态石油类货物 装运液化天然气
油 槽 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集装箱船 特 种 船 滚装船 载驳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装载集装箱 车辆可直接上下进出货舱装卸货物 船上可装载载货驳船 靠强气流将船体托浮于水面高速航行 靠船底水翼所产生的升力使船体升离水面高速航行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一、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渊源国际货运代理大约出现于10 世纪。

最初,货运代理人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承运人行事。

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性较大,海运时间较长,路线较远,货运金额较大,货主与船东之间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协调与整合,于是货运代理人因此产生。

货运代理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

“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货运代理’,在德国被称为‘佣金代理’,在法国被称为‘运输中介’。

其他国家还有很多类似的不同提法,但货运代理的功能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基本相同的”①。

货运代理人中文名称在我国并未统一,通常被称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或者简称“货代”。

货运代理人伴随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成长。

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有中外运一家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代理活动,货运代理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和封闭的状态②。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海上贸易运输需求加大,对货运代理人的要求愈加提高,货运业务的业务量越加扩大。

特别是国际海运班轮运输集装箱化后,无论在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集装箱运输为货运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

国家逐步开放了货运代理的市场,设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

随着多式联运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可以提供“门到门”服务。

货运代理在业务上由传统的接收贸易方委托代为办理货运业务即货运代理人,扩展为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与贸易方订立货运合同签发运输单证,负责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

1995 年6 月,我国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 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

”随后,我国外经贸部又于1998 年1 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其中第2 条第(1) 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专业外贸公司或具有 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
国际货运运输的基本当事人(关系方)
• 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 • 承运人(交通运输部门)
• 国际货运代理人(货代)
专营水上、铁路、 公路和航空等客货 运输业务的机构。
根据货主或承运人 的委托,代办货运 业务的中间人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贸易关系
货代是: “国际贸易的桥梁”、 “国际贸易运输的设计师和执行人”
1.1 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法文缩写:FIATA, 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Federal of Freight Forwards Associations)对货运代理人下的定 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承揽 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 理人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 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类
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分以下几类
(1)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代表企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外运)
特点: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业务网络发达; 有较强的综合市场竞争力。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类 (2)以实际承运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如北京市友谊包装运输公司、天津宏达国际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中储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
特点: 凭借仓储优势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对于特种物 品的运输代理经验丰富; 但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综合服务能力不强。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类 (5)以港口、航道、机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货代综合辅导: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

货代综合辅导: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英⽂为freight forwarding,“是货主与承运⼈之间的中间⼈、经纪⼈和运输组织者。

” 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是⼀种新兴的产业,“是处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共⽣产业’或‘边缘产业’。

” 根据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规定,货运代理是具有专门的知识,拥有⾃⼰的络,根据客户的指⽰,并为客户的利益⽽揽取货物,保证安全、迅速、经济地运送货物并控制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认为是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

根据1995年6⽉6⽇经国务院批准,并于6⽉29⽇由外经贸部发布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货物收货⼈、发货⼈的委托以托运⼈的名义或以⾃⼰的名义,为托运⼈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业。

1998年出台的《中华⼈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第⼆条进⼀步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可作为代理⼈或独⽴经营⼈从事经营活动。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货运代理⼈可能以两种⾝份出现:⼀是作为客户(收货⼈或发货⼈)的代理⼈;⼀是作为契约当事⼈。

⽽这两种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着巨⼤的差异。

作为代理⼈,货运代理只收取佣⾦,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其法律⾏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的风险相对较⼩。

作为契约的当事⼈,货运代理收取差价,但却是“背对背”两个合同的当事⼈,其义务的完全履⾏往往要靠另⼀⽅当事⼈(或者是货主或者是实际承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要⾯临巨⼤的风险。

因此,国际货运代理⼈在业务活动中应明确⾃⼰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争规避风险,或采取措施减少这些风险。

由于“代理”⼀词在⼤陆法中具有特殊的含义,使⼈很容易误认为货运代理仅是货主的代理⼈。

⽽且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到国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付、保险等诸多领域,极具复杂性,很难形成⼀个确定的标准来判定货运代理在⼀笔实际交易中是处于代理⼈还是当事⼈的法律地位,⽽准确地区分这两种法律地位⼜与货运代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重点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重点

第一章名词解释1.自营运输:指货主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实现商品由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服务。

2.受雇运输:以收取运费为目的而提供的运输服务。

3.货运代理人: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

4.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5.积载系数:Stowage Factor即每一吨货物在正常堆装时实际占用的容积。

6.物流:logistics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佩松、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7.物流管理logistics management 为了以最低的物流成本达到用户所满意的服务水平,对物流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

8.交通运输对经济生活的影响?9运输业的特点?运输服务是商品价值增值过程。

运输服务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唯一性。

对运输服务的需求是典型的派生需求。

运输业发展产生多种外部效应。

第二章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船期表,以既定挂靠港口顺序进行规则的、反复的航行和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

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根据货源情况,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组织货物运输,特别是整船运输的船舶营运方式。

3.净载重吨(DWCT):又称载货重吨,指船舶所能装货物的最大限度量,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所储备的各种物资的重量之差。

指总载重吨–燃料重量–淡水重量–供应品重量–船舶常数。

4.容积总吨:(GRT)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上甲板以下的舱位与甲板之上有固定覆盖物的舱面建筑和甲板层的总容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去除所得的商数。

5.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已装船提单:指整票的货物全部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第3讲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第3讲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6)从事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委托人不予 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货代自行承担 责任。
案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 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 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 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 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运抵。于 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 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 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分析
(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国际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
出口方
进口方
(供货商)
(定货商)
委 托
国际货运代理人
以委托人名义
国际货运承运人
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
⑴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
货主A
国际货运代理人
货主A
货主A 货主A
货主A
陆运承运人 班轮公司 陆运承运人 货主A
•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业Biblioteka 签 收 合行务 发 入 同业
活 运 取 约惯
动 输 得 定例
使 单 的 的与
用 据 方 内交
的 的 式 容易
名方

义式

目前在我国 还是国际上 其他国家, 均无统一的 判定国际货 运代理企业 法律地位的 强制性标准。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 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 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_第一章_概述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_第一章_概述
问:货运车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货运代理负责。
第二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二点 四十六分。
评析: 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
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 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 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 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
该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
设在瑞士苏黎士。其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 在全球的利益。该会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运输领域最 大的非政府和非盈利性组织。 该会是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
的咨询者,并被确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代表.中国外 运总公司作为国家组织以一般会员的身份,于1985
货运代理。
(2)普通代理。又称多家代理,它是指委托人在特定的区域或者特定的运输方式或 服务类型下,同时委托多个代理人代理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和/或相关业务 的国际货物代理。
第十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二点 四十六分。
3.以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权限范围为标准分类 (1)全权代理。它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某项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和/
4.咨询代理(Consulting Agent)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二点 四十六分。
三 运输代理人的选择与使用
选择代理人时,所要考核的条件很多,但 一般需要考虑的主要有3条。
1.政治背景和合作态度
2.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3.资信和经营作风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二点 四十六分。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
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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