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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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共1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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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61、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 有所亏 。 62、奇文共欣赞,疑义相与析。
63、暧暧远人村,依依65、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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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三、共建共享操作流程
• (一)共享具体流程 • 1、申请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应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出共享申请,
所有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可以共享,并告知其他相关企业。 • 2、双方确认可以共享后,申请方可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出现场 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 请方的要求安排申请方进行现场勘察,并按申请方的要求10个工作日 内提供拟共享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 3、申请基础设施资源申请方根据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供的资料以 及查勘结果,向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提交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案。 • 4、基础设施资源所有方在接到申请方提交的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方案 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会议评审共享方案。若对申请方的共享申 请存在异议,应同时向申请方反馈具体方案修改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北京格莱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 根据《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
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按照工 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 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 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全国电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指导协调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全国电信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制定具体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办法,拟制共建 共享政策和标准,确保共建共享工作的顺利推进。
1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北京格莱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根据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指导协调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指示精神

中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中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编制共建共享考核管理办法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工程管理、资产管理、租金管理、运维管理等 签署中电信、中移动、中联通《关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并向省公司转发
省级机构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公司按照工信部联2008[235]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要求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成立了相应的共建共享团队
挑战


工程建设:需求复杂、协调量工作加大、建设周期将延长
运行维护和网络质量:运行维护流程变复杂、网络质量可能受到影响 管理成本:电信运营企业将增加额外的共建共享管理成本;网络建设、管理流程将进行多方
面的调整
企业
7
探讨
共建共享关注的核心


企业层面:投资效益、产权清晰、网络质量、项目进度
社会层面:节约性、环境友好型 用户层面;客户感知满意度提升
目前正积极进行共建共享资源的核查和需求协商工作,各省(区、市)公司均向省协调机 构和其他运营企业发出了相关需求材料 部分省分公司已经与其它运营商(如青海联通、内蒙联通)签署协议

部分省公司已经参与省管局签署本省实施细则(如贵州)
企业
10
行动
积极推进集团层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的签订
草拟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友好协商共建共享合作机制、流程、权益、维护等内容、
3
历程
市场竞争使中国电信产业有了长足发展,随之重复建设问题比较突出;新的形势的 发展,使得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必要的,并且该工作在政府的指导下,已经实 现了重大突破
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光缆资源方面的合作
保定TD实验网中基站的共建共享:
06年TD一期启动共建共享,06年底取得零的突破,实现了1个基站共享; 07年4月信产部组织各家运营商,组织研讨如何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原则 07年希望将保定TD实验网二期的150个站共享,并向其他运营商提供了资料,最终实现3个 基站共享 在中国电信08年C网一期建设过程中,与中联通共站比例超过新建站的15%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介绍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介绍
2011-2-17 11
政策文件
• 综合规定类: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综合规定类: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关于2010年推进电信基 关于2010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关于2010年推进电信基 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 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204 );关于继续支持中国移动TD-CDMA网络建设工作的通 关于继续支持中国移动TD 号);关于继续支持中国移动TD-CDMA网络建设工作的通 工信部函【2009】29号);关于全国通信建设及共建 知(工信部函【2009】29号);关于全国通信建设及共建 共享专题工作会上代表所关注问题的答复的函( 共享专题工作会上代表所关注问题的答复的函(工信通简 2010】157号 函【2010】157号) • 考核统计类: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 考核统计类:关于2009 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 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共建共享信 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共建共享信 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98号);关 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98号);关 于调整共建共享报表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160号 于调整共建共享报表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160号) • 支持政策类: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 支持政策类: 的通知(电监办【2009】26号);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 的通知(电监办【2009】26号);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 105号);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 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 105号);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工 信部联通【2010】106号 信部联通【2010】106号) 2011-2-17 1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2009731 9595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2009731 9595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管道、杆路;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管道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电信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省专用通信局、各电信运营企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部领导小组的决策,提出共建共享的有关要求和原则,协调有关纠纷。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

(二)成立省和11个设区市两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或市协调机构)。

省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指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由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各指派1名专职人员组成;11个设区市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选聘1人担任,各设区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共建共享部门及人员协助、参与其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部、省有关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文件精神;检查共建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纠纷;对共建共享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备案;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及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认证;收集共建共享工作信息,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建立省、市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协助开展对企业共建共享工作的考核、查处。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各大电信运营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服务的质量。

因此,为了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协同建设和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一套规范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

2.原则:a.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运营商在共建共享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b.互利共赢原则:通过共建共享,实现资源的互相补充和优势互补,推动共赢发展。

c.高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d.安全稳定原则:共建共享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共建共享流程1.共建流程:a.方案提出:各运营商提出共建共享方案,包括设施类型、位置和规模等。

c.资金投入:各运营商按照共建比例投入相应的资金。

d.设施建设:共建设施按照方案进行建设,确保质量和进度。

e.竣工验收: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共享流程:a.共享需求:各运营商提出共享设施的需求,包括使用时间和范围等。

b.协商确定:各运营商协商确定共享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如使用费用和维护责任等。

c.协议签署:签署共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共享的正常进行。

d.运营维护:各运营商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共享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e.故障处理:共享设施出现故障时,各运营商按照协议进行故障处理和修复。

四、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制:建立共建共享的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共建共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2.管理制度:制定共建共享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运营和维护行为。

3.处罚机制:对违反共建共享规定的运营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取消共享权限等。

关于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关于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关于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作者:来源:《移动通信》2010年第03期编者按:十七大将共建共享纳入建设和发展构想,共建共享随之被引入多个行业的新一轮发展框架。

部委重组后,共建共享被工信部列为工作重点。

而三张3G牌照的发放,意味着超大规模的网络建设,亦呼唤着共建共享必须全面、快速、有力的推行。

如何共建,并在共享之上再共治共维之?共建共享与提升运营管理等课题的有利联结点在哪里?本期,编者试从较高视点出发,观察、分析、分享国内电信共建共享的成果、挑战点,并理性而乐观地畅想共建共享的未来。

共建共享应重点关注室内布线系统万俊青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一年多以来,节余资金明显,取得阶段性进展。

目前,共建共享主要集中于通信铁塔、杆路等《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下称“235号文”)重点关注和考核的内容,而改善无线网络深度覆盖室内布线系统的共建共享情况则不容乐观。

室内布线系统跨运营商的共建共享,除了原联通合路CDMA&GSM系统的共享延续外,其它自发的共建共享相对少见,室内天线重复布设导致的重复投资较为严重,应成为共建共享工作下一步关注和推进的重点。

从目前的技术发展和业务需求判断,未来十年内国内电信运营商的无线网网络覆盖均需考虑多制式、多频段补充协调发展。

各运营商覆盖需求如下表所示:对于改善网络深度覆盖的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各运营商对不同频段和制式通过多制式合路方式共用一套室内天馈线布线系统,是目前的主流建设模式,而对覆盖的频段和覆盖深度需求基本趋同,频段和具体制式及覆盖网络布局的细节差异完全可以通过精细的设计方案达到合理均衡(和同运营商内不同制式和频段协调所采取的手段类似)。

多制式合路建设时,如果能兼顾其它运营商的需求,少量增加投资即可满足跨运营商共建共享要求,可明显节约建设总投资。

由于布线系统涉及的共用资源较多,除系统建设外,系统的维护优化、扩容改造、运营商之间以及与第三方之间费用结算等问题均涉及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需要运营商之间充分互信并投入更大精力。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广府办发[2015]49号【发布部门】广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精神,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52号)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元市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广元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平有序的通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信息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依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有序推进”的原则,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减少重复投资,提升电信基础设施效益,创建公平通信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信息化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所有杆路、管道、传输线路以及交通枢纽、特大型场馆、大型楼宇、党政机关等重大公用场所和住宅小区接入网、产业园区驻地网等,提供公共通信服务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电信基础运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电信基础设施,铁塔公司按照工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实施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

电信(diànxìn)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电信(diànxìn)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附件(fùjiàn):电信基础设施(jī chǔ shè shī)共建共享流程(试行(shìxíng))铁塔(tiětǎ)共建流程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měinián)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铁塔的计划。

计划中涉及铁塔的具体信息应包括: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建铁塔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铁塔)和拟采取共建共享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铁塔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铁塔共建共享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对无法共建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建审批。

四、铁塔共建计划(jìhuà)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yùnyíng)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

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jiànshè)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

达不成(bùchéng)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qítā)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

江苏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江苏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江苏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三季度例会纪要2010年9月29日,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南京琵琶湖公馆召集会议,讨论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江苏电信、江苏移动、江苏联通和江苏铁通省公司建设部门负责人、所属南京分公司分管副总和建设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江苏邮电规划设计院、江苏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邮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及负责共建共享信息系统开发的江苏怡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派人参会。

会议分共建共享、工程质监和信息系统建设三个阶段进行。

会议听取了江苏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关于今年前三季度共建共享工作推进、通信工程建设的情况汇报,通报了我省铁塔违规建设整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介绍了共建共享信息系统在扬州地区试点开发的进展情况,讨论了铁塔违规建设的整改措施和执行标准。

省通信管理局分别对共建共享推进、违规建设整改、工程质量监督和信息系统开发等三方面工作进行了部署:一、共建共享推进会议布置各运营企业省公司再次组织对《关于推进第三方参与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江苏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草拟文件的讨论,并于10月9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报管局。

二、违规建设整改要求各电信运营企业对违规建设的基站铁塔进行了初步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省局对下一步继续整改提出了如下要求:1、300米以内重点区域违规建设的第三塔应予拆除;2、300~500米重点区域违规建设的第三铁原则上应予拆除,确有特殊原因难以拆除的,请各省公司说明具体原因及处理方式;3、300米以内非重点区域违规建设的第三塔,请各公司明确整改意见;4、300~500米非重点区域违规建设的第三塔统计上报省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后,统一办理备案手续;5、对300米以内、300~500米的违规建设的第二塔请各公司进行统计,并明确整改意见;请各公司对违规建设项目按上述要求进行梳理,于10月31日之前将统计结果和整改意见报省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精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精品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ST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制订规划——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一、前言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各种制式的移动通信技术在中国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进而中国的网络建设也越发复杂,在当前情况下,中国共存在GSM, DCS, TD-SCDMA, CDMA 1X, cdma2000和WCDMA六种制式的网络,每年对于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均非常大。

电信技术设施共建共享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对网络基础设施的需求的增加,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制式均单独成立相关的基础设施。

为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国资委联合工信部下达了2008【235】号文,要求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共建共享。

实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遏制电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域的标准规范,使共建共享工作有标准可依,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了ST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特设工作组。

该工作组根据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认真调研了国内外共建共享标准的制定和相关内容,结合我国通信全程、全网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通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此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建成后,还需要及时跟踪和了解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对已经形成的标准及时修订。

在现有硬件条件基础上集合国内相关企业的力量进行科研和开发,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为新技术的发展和实际应用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体系框图3基础类:基础类标准主要是原有的一些与共建共享相关的现行标准,包括各类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主要涉及目前通信行业所应用的各类设备或各种技术点的相关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涉及目前通信行业所应用的各类设备或各种技术点的相关标准。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

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第二章基本内容第六条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共建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

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

第七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

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共享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第八条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细则(V2016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计划部二○一六年十月制度基础信息表:制度框架目录.docx徐峰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原则和技术要求 (6)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8)第四章共建共享工作制度 (14)第五章共建共享合作机制 (15)第六章费用及权益确定原则 (19)第七章共建共享协议签定管理 (21)第八章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22)第九章共建共享规划、计划、工程建设、财务及资产管理 (23)第十章共建共享争议解决 (24)第十一章共建共享考核机制 (25)第十二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电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在技术可行、安全可靠、互利共赢、促进发展的原则下实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6〕142号)文件精神,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2016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办法(中移计[2016]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名词与术语1.杆路:用于附挂通信缆线及通信附属设施的水泥杆或木杆建筑。

2.管道:指用于敷设光缆、电缆等地下通信缆线的管道。

3.基站配套系统:铁塔、机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包括铁塔(含增高架、桅杆、楼顶抱杆),机房(含一体化机柜),配套设备(交/直流配电箱、组合开关电源、蓄电池、空调、防雷地网、动环监控(为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监控接口)、照明、消防等。

4.市电引入:包括变压器及配套组件、电杆、电力电缆、电表箱、市电/油机转换柜箱等。

铁塔基站共建共享流程及制度

铁塔基站共建共享流程及制度

(1)向铁塔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共享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商(简称“共享申请方”),首先向铁塔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设施共享问题进行合同(“共享协议”)谈判。

协议内容包括:关于设施共享所建议的方式;双方确定的价格。

(2)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共享申请方的需求,结合存量资源进行工程设计。

(3)项目实施根据设计文件,将项目进行建设实施。

(4)交付给共享申请方建设完毕交付给共享申请方进行验收,确认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5)财务付款各类财务付款流程终结。

2.控制点3.监理架构4.共享方案技术标准4.1原有铁塔共享标准A.原有铁塔的工艺要求:共享铁塔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中铁塔相关工艺要求的规定。

对铁塔的材料材质、焊接工艺、焊缝质量、螺栓工艺等均需满足上述基本规定及《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D/T5131-2005)等国标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不符合此规定的铁塔不能共享。

B.原有塔高的要求:对20米以下的铁塔,原有两层平台,若新增一层平台,最下一层平台的高度只有10米,将影响覆盖和运营商之间平台的选取,所以20米高度以下的铁塔不宜共享。

对20米以上的铁塔,需根据实际的无线覆盖情况和最下一层平台的高度决定铁塔是否共享。

C.原有平台大小的要求:对于原有平台直径D 小于4米的铁塔,不符合上述“铁塔共建”中铁塔平台大小D≧4米的无线隔离度要求,不宜共享。

通过增加滤波器或其他方式改造可以满足无线隔离度要求的,可以共享。

D.原有平台数的要求:对于原有3层平台的铁塔,在各系统之间隔离度满足要求的情况,及铁塔本身承载力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若原有平台有空余位置可用来挂置新增天线,可共享该铁塔。

对于符合高度要求的原有2层平台的铁塔,其基础承载力、构件性能和抗风荷载能力等均只按照两个平台设计和制造。

若新增一层平台,原有铁塔弯矩和受力增大,通常都会超过原有铁塔的设计荷载,所以不考虑新增铁塔平台的共享方式。

0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方式总结及相关建议

0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方式总结及相关建议

少有一家运营商的业务生成和应用环境与共享设施连接。而且至少有一家运 营商拥有一个品牌名分,它可从其它运营商转售那儿租赁容量。 MVNO可以拥 有自己的MSC、HLR、计费系统和SIM卡,此SIM卡能在其它运营商网里漫游, 这使运营商有专门的客户服务功能。这种网络共享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没有 此网络运营执照的运营商MVNO。
图5 地图性网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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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从技术角度讲,网络共享最难的方面是GSM和UMTS各层
的有效管理,运营商需清楚地了解双方在共享系统的网络 ,要求所有参与共享的合作方密切注意无线接入、概况管 理、报告、业务质量管理和故障修理等方面的情况。 运营商需建立一个框架提供某种逻辑管理方案,管理所有 网络,可以是运营商专用的或共享的资源,当然这一框架 可根据接入权分布。它要求共享网络各方根据接入权紧密 控制专门的和特定的网络元素。可靠的共享网络结构随着 网络平滑变换,可在区域性集群中应用以满足特定的网络 要求,要扩容的话,可以在某集群中增入业务或为某一网 增加新的区域性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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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工作建议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维护管理工作应根据集团公司三方协议和各省公司三
方协议,普遍约定: 共享设施原则上由所有方或者所有方指定的代维单位维护;共建由所有方 或者所有方指定的维护单位统一维护管理,如果共建产权为按份所有, 由各出资多的一方维护单位统一维护管理(或指定维护单位维护管理);如 果共建产权为共同所有,由共建各方共同指定维护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在解决了电信资源出让和出租价格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面临的另 外一个问题是如何划分维护责任、分摊后期维护费用,这也是电信共建 共享实践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如何分维护责任、分摊后期维护费用: 如果是独立产权,则由产权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方可自己维护也可由 代维公司维护 如果是共产权,则由其中一家公司或者代维公司维护。共同点是对于共 建和共享的基础设施,同一时点只能由一家公司维护,而不是采取共同 维护的形式。 可有以下三种维护方式:对方维护(含移动或电信公司)、自己维护、代维 公司维护。下面对这三种方式进行比较。

2024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议

2024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1.2 共享协议目的2. 协议主体2.1 主体资格2.2 主体权益3. 共建共享范围3.1 共享范围3.2 共建内容4. 合作期限4.1 开始日期4.2 结束日期5. 共享权益5.1 资源共享5.2 权益分配6. 建设资金6.1 资金来源6.2 资金分配7. 技术标准与规范7.1 技术标准7.2 规范要求8. 管理与维护8.1 管理责任8.2 维护义务9. 风险与责任9.1 风险评估9.2 责任划分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法律途径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终止条件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4. 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修改与补充14.4 合同解除14.5 送达地址14.6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电信行业的发展迅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巨大,为了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甲乙双方达成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协议。

1.2 共享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降低成本,提高建设效率。

2. 协议主体2.1 主体资格甲乙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

2.2 主体权益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享有权益。

3. 共建共享范围3.1 共享范围甲乙双方共建共享的电信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光纤网络、通信塔等。

3.2 共建内容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需求和责任范围共同投资、建设、维护电信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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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铁塔共建流程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铁塔的计划。

计划中涉及铁塔的具体信息应包括: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建铁塔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铁塔)和拟采取共建共享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铁塔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铁塔共建共享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对无法共建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建审批。

四、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

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

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

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选址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站址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铁塔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铁塔建设要求实施。

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铁塔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

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

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铁塔共享。

十二、共建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塔共享流程一、铁塔共享应在铁塔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铁塔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铁塔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在铁塔上安装的设施清单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

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

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铁塔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及相关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

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

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六、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尽快签定共享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七、共享实施阶段:共享方案会审: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对铁塔共享方案进行会审。

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申请方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改造方案,双方组织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按铁塔建设规范要求实施。

申请方对铁塔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铁塔上安装设施前,申请方应向所有方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工程验收: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

八、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含设计费)用可采用(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为改造费用由所有方承担,共享方通过增加租金方式给予补偿;二为改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九、共享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享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共享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享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一、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租金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

租金参考计算方法为:年租金=成本+收益。

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

收益(含税金)=成本×收益率(收益率不超过10%,另行协商确定)。

已有政府指导价从其规定,现有企业间协议在有效期内维持不变。

十二、铁塔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后,共享铁塔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归原所有方,新增敷设物产权归申请方。

十三、共享申请方附挂设施应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有不同附挂需求,需重新履行本共享流程。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杆路共建流程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杆路的计划。

计划中涉及杆路的具体信息应包括:杆路起止位置(行政区划)、杆路的路由图、拟建杆路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杆路)和拟采取共建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杆路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四、杆路共建共享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

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

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

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定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路由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路由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杆路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杆路建设要求实施。

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杆路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

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

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杆路共享。

十二、共建杆路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线路附挂、线路维护作业时,只能操作本方相关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线路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杆路共享流程一、杆路共享应在杆路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杆路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杆路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杆路起止位置(行政区划)、杆路路由图、拟在杆路上附挂的设施的制式、型号、数量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

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

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杆路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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