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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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

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

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

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独生子女家庭若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将遇到特殊困难。妥善这些家庭的困难,事

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修正案》明确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

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基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

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

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21省份新计生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已有29个省份陆续完成对当地人口与

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均

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此外,广西在新规中未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北京、

天津、江西、青海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

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肃要求社会抚养费征缴遵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规定,按照《云南

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目前各地的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8

省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其中,湖北、河南、

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

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3倍

征收社会抚养费。

陕西广东等地明确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

陕西、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等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均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有关。

陕西、江苏、广东等地规定,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加收社会抚养费。如陕西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对违法当事人分

别一次性征收2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对于本人实际收

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会抚

养费。

山西则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对于不符合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生育第3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

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

内蒙新规要求,超出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1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2

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6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3胎以上的超生大都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前各省市完成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大都规定,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将加倍或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依据湖北新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苏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孩子的,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以上孩子的,则要按照计征标准的5倍至8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福建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2个子女的,则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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