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执法主体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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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修正)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实行承包的单位,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内容。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4.05•【字号】冀发[1982]39号•【施行日期】198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冀发(1982)39号1982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实行计划生育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二、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人口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生产、生育两种生产一起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或生产计划,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农村制订生产规划,要有人口规划指标。
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做为考核、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
生产大队、生产队与育龄夫妇建立生产责任制,要同时落实生育规划,订立生产、生育“双包合同”。
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各级都要明确一名党委书记、政府负责干部主抓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生产大队、生产队要明确一名受定额补贴的专抓计划生育的队长或大嫂子队长,享受相当同级干部的待遇和补贴。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Amendment to 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 nning in Hebe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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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2、篇章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政府扶助3、篇章3: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文档刚刚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正式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天数为60天,比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45天有所增加。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消息,欢迎阅读!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
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2003.10.01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河北省)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精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2004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育调节《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新修订的《条例》自今年3月29日起全面施行。
本次《条例》修改的主有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全面两孩政策。
按照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关于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实行网上和就近免费登记,不再进行审批。
(三)关于再生育审批。
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第三个及以上孩子):一是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关于独生子女。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进行了衔接。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
2016年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
(五)关于婚假、产假。
延长了婚假、产假和配偶陪护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政策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
延长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我国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引言计划生育条例是我国在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实行的基本法律法规,条例的实施细则为各省市制定出细则和办法。
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制定实施计划生育条例的省份之一。
如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正式颁布,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分析。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意义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将更加规范、科学和健康。
现阶段,我国人口总量过多,资源短缺,环境问题突出,处于众多问题的挤压和矛盾的交汇点上。
宏观上来看,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可以保持人口数量的相对稳定,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从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微观上来看,计划生育工作还能够提高家庭生活水平,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益等。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共42条,共分为六章。
首先,第一章规定了该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内容,保证实施细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接着,第二章规定了河北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等重要内容,明确了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能。
第三章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基本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管理等,进一步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四章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计划生育待遇管理、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内容,涉及到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理健康等多方面问题,为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了温馨保障。
第五章明确了计划生育中的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异议申诉、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处理等,从细节方面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
最后,第六章是附则,其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结论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发挥了法律效力,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和指导,推动了河北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口、家庭和社会的健康与稳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有七章五十六条,下面将重点概括其中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河北省计划生育的目标、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其中,明确提出向广大群众普遍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自觉性和主动参与度;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适应计划生育需要的医疗服务;鼓励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等。
第二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明确提出,婚育年龄应当遵守国家的规定并参照计划生育服务方案;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决定生育与避孕措施,具体方法包括节育、避孕和人工流产等;禁止妇女怀孕期间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等。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手续。
明确了计划生育手续的办理范围、时限和方式,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操作,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四章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要求政府加大财力投入,完善计划生育公益事业,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估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
督;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知识;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过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旨在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障人口、家庭和社会的健康与稳定。
同时,该条例还要求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五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七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老年人护理照料时间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Amendment to 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 nning in Hebe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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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2、篇章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政府扶助3、篇章3: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文档刚刚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正式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天数为60天,比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45天有所增加。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消息,欢迎阅读!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
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89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后住在本省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条例》和《细则》的实施。
第六条计划生育、计划经济、卫生、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劳动、人事、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通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
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违背《条例》和《细则》的决定。
第八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副乡级干部任主任。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一名专抓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并组织育龄妇女建立小组。
第十条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须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主管部门的领导。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引导河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而制定的。
该条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步:规定生育和计划生育基本原则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的人口政策,是居民的应尽的社会责任。
同时,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前提下,规定夫妻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预防和减少非婚生育的措施。
第二步:制定确保计划生育的法律制度
在该条例中,明确了计划生育未遂、非法药物流产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同时,规定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计划生育的实施。
第三步: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应当科学、合理、安全,并应当符合国家的医学伦理和伦理原则。
同时,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技术和服务。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并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步:建立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并评估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还规定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增强居民的计划生育素质。
总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帮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们应全面贯彻落实该条例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为河北省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解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解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作者:本刊记者薛兰英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9期本刊记者薛兰英2016年3月29日下午,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称新“条例”)获通过,为我省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立法保障。
新“条例”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
确保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随后,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对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做了全面部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河北省卫计委于2016年1月4日专门下发通知,与全国同步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可以依法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子女以内的夫妻,应当在怀孕期间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后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在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3月29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条例”,为全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
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的相关条款。
据测算,河北省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为440万人左右,预计政策实施后的3年到5年,全省年均新增出生人口20万到40万人,极限情况下,年度最高出生人口可能会达到140万人左右。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可能形成一定的出生人口堆积,但从中长期看,将有利于全省人口结构优化和均衡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延长婚假15天、产-假60天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稳定低生育水平”修改为“保持适度生育水平”。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处罚标准”修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标准”。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
将第十四条中的“新闻、出版”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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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
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
正常婚、产假待遇。
”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
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
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独生子女家庭若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将遇到特殊困难。
妥善这些家庭的困难,事
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修正案》明确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
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
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基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
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
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21省份新计生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已有29个省份陆续完成对当地人口与
计生条例的修订。
其中,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均
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此外,广西在新规中未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北京、
天津、江西、青海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
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肃要求社会抚养费征缴遵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规定,按照《云南
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目前各地的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8
省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其中,湖北、河南、
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
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3倍
征收社会抚养费。
陕西广东等地明确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
陕西、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等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均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有关。
陕西、江苏、广东等地规定,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加收社会抚养费。
如陕西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对违法当事人分
别一次性征收2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而对于本人实际收
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会抚
养费。
山西则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对于不符合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生育第3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
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
内蒙新规要求,超出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1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2
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6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3胎以上的超生大都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前各省市完成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大都规定,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将加倍或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依据湖北新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苏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孩子的,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以上孩子的,则要按照计征标准的5倍至8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福建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2个子女的,则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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