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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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川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2015年12月10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公司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 公司安环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受限空间、抽堵盲板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吊装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

3.2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程序和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

4.2作业管理

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执行。

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执行。

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执行。

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执行。

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作业安全规》执行。

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执行。

4.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执行。

4.2.8临时用电作业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执行。

4.3作业人员管理

4.3.1 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

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5.5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5.6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5.7 《受限空间安全规程》

5.8 《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6 记录

6.1 《动火作业许可证》

6.2 《吊装作业许可证》

6.3 《高处作业许可证》

6.4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6.5 《动土作业许可证》

6.6 《断路作业许可证》

6.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和安装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2.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2 相关部门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2.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是否有汽车防火罩。

2.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

2.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3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3.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现场作业的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的重物。

3.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3.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3.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10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应断开电源开关。

4.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

4.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凡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吊装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办理。

5.2 项目单位负责人到设备科办理《作业证》,设备科应到作业现场认真填写各项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5.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作业容及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容、扩大作业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 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2 动火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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