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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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1.1露天矿边界是否设有围栏或警示标志。

1.2对露天边界上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松散岩土层、植物和不稳固矿岩要及时进行处理。

1.3采场要有人行通道。

1.4夜间工作时,有人作业或通行的场所与通道,以及钻孔、废弃巷道、采空区、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危险部位应有照明。

1.5采场道路和爆堆场所等场所要采取防尘措施。

1.6采场最终边坡要按设计留有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和运输平台。

1.7边坡浮石必须得到及时处理。

1.8重要设备和设施应有警示标志。

1.9开采境界内的钻孔、废弃巷道、采空区、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必须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10必须保证露天矿边界处置的有效性:

1)围栏可靠或标志醒目;

2)边界上2M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等;

3)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

1.11必须保证采场道路和爆堆等场所防尘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标志的有效性、照明的有效性。要做到:

1)采用湿式凿岩或收尘措施;

2)爆破后和铲装时,对爆堆进行降尘;

3)汽车运输道路采取抑尘措施;

4)破碎口和振动筛等采取粉尘控制措施。

1.12要保证安全标志的有效性,包括:清晰易见,易于识别,规范完整,维护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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