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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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五章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五章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性质 期限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民事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 使用者签订。
行政行为,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1.有期限限制;
2.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 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 1. 无期限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除外。 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用途 对价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 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 经济活动; 2. 不同用途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 50年,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 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 改变土地用途的限制:需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偿
无偿,但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 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50172)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宣传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宣传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节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一、前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自2017年3月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二、总则该条例第1-4条总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范围、主体和规范原则。

其中,第1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3条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4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应当坚持“实名认证、真实登记、精准管理”的原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该条例第5-1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职责、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

其中,第5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成立不动产登记簿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第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负责不动产登记、变更、转移等业务,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1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且人员要求相对比较高;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行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

四、不动产登记流程该条例第17-29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登记、审查和受理、登记和颁证等步骤。

其中,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证书签发前的考核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不动产权利证书;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公示和告知,并留置登记补正回执;第2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该条例第30-3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

其中,第3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自不动产登记机关记载之日起发生;第32条规定保护登记当事人的善意,但在不动产登记时,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权属的争议,应当进行公示和告知,并进行考核、审批等程序;第35条规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方式维护不动产权利,并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等措施,保障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司法测验动态法大培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司法测验动态法大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机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用必要的保险保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置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然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依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规模,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体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毛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疆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报登记、查封登记等,实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余情况。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树立同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治理基本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登记原则】 (12)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22)第七条【登记管辖】 (26)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31)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31)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41)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登记程序 (49)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51)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条【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条【查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68)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9)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72)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74)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主旨:本条主要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的管辖。

三、条文释义:一、属地登记原则所谓属地登记原则就是不动产登记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即《物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属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是由不动产的不能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不论是土地,还是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都应该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与属地登记相对应的是分级登记,即按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级别、身份的不同而由不同级别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实践中完全实行分级登记的只有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按照批准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级别的不同,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

除此以外,其他不动产登记基本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例如,《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下的分级登记,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作出了例外规定,主要指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和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

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导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导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导读(一)制定背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之前,我国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草原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也由相应的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登记结构、登记依据、登记证书不统一,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效率,难以建立秩序良好的不动产产权市场。

例如,农民需要在宅基地上建房,就需要在多个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九条“加强基础建设”规定“我国需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才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同时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基于现实需要和法律的要求,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此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条例》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

1. 登记地点不动产登记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亦即不动产登记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而非权利人的户籍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例如,某林地跨两个县,则权利人应当去这两个县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登记.如果两机构不能办理,例如出现推诿的情况,那么由这两个机构协商.协商之后也无法达成,则由两县所属的市(省)或者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256.独角兽法考(经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56.独角兽法考(经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登记的概念和种类、登记簿(F2)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登记种类(F3):(1)取得:首次登记、转移登记(2)变更:变更登记(3)消灭:注销登记(4)其他: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登记申请(F14)1.共同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单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非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①首次登记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②继承、接受遗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③裁判、决定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2)单方行为①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②注销登记(抛弃)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③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3)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例题(15-1-29):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答案】C【解析】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抛弃不动产,系单方法律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即可,A错误。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接受遗赠,自遗赠开始时,物权发生变动。

接受遗赠,系单方法律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单方申请移转登记即可,B错误。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抵押系双方法律法律行为,系双方设定物权的意思表示的合意,需要双方共同申请抵押登记,C正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司法考试考点精析之不动产登记

司法考试考点精析之不动产登记

司法考试考点精析之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9条)。

2.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物权法》第10条)。

3.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物权法》第11条)。

农村宅基地等的“四至”,就是讲的“界址”。

4.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物权法》第12条)。

“实地查看”属于实质审查。

5.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物权法》第13条)。

禁止上述行为,目的是防止加重申请登记人的负担。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4条)。

是“记载生效”,不是“发证生效”。

7.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5条)。

此条是关于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的规定(效力分离原则),非常重要,是理解《物权法》的一个枢纽。

8.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物权法》第16条)。

这是不动产公示原则效力的体现。

9.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第17条)。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程序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程序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程序一、登记程序(一)申请登记1.双方共同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理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单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3.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撤回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理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能够撤回登记申请。

(二)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理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理应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存有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理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理应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理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理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理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理应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理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试题分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试题分析

不动产登记局招聘试题整理分析多选题:1.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a.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b. 宗地图c.已支付合理的出让价D.提供相关完税资料专业解析:首次登记就是之前初始登记,材料类考察,在条例细则中有原文。

2.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是否可以申请单方登记?专业解析:考察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合法建造、继承等情形务必要熟记。

3. 不动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A. 坐落,权利、类型、权利人姓名专业解析:考察条例原文,死记硬背的题目。

这样的题目是最多的,关键看你细心不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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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利的转移,可以申请转移登记的?A不动产买卖B作价入股的C法人分裂D共有人增加专业解析:从登记官到不动产登记考试,年年必考,年年提醒,总是有人还是犯错。

在转移登记那一章明确规定,考前必需要会背。

5.不动产登记名称是外文的,由登记机构负责翻译?专业解析:外文名字的翻译问题,这个比较简单,容易判断。

6.登记材料不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当日,或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专业解析:原文考察,重点是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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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登记法实施的日期是2008.7.1?专业解析:在发给你们的划重点的条文里,第一个重点就是这个,所以更新考前必须要看。

8.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专业解析:林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考试中比例较小,但是考察基本也是围绕条例中林权登记章节,不会涉及过多。

9.林权变更登记,应当于次年1月份报林业主管部门统计汇总?专业解析:森林法有规定。

10.()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a.国土资源民政、金融、财政专业解析:不动产登记目前由国土部门主导,注意区分。

1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a.不动产全出证书b。

村集体3分之2人同意的材料c. 土地把所有权变更的材料d.其他必要材料专业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6条,专业都划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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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知识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一)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1.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下列权利无需登记
(1)国有土地所有权。

(2)权属争议的。

(3)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编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3)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②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③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④其他相关事项。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合法的介质形式。

①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②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5)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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