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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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政策解读(整理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政策解读(整理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12日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前言《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依据,其最新版已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最新版的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包括受理登记申请、初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

同时,细则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和资料准备。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权属证书等。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流程和方式,例如网上申请、现场申请等。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登记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

细则明确了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登记义务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和房地产权利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的登记。

细则针对不动产的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

细则还规定了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五、不动产登记中的限制权利的登记。

细则对不动产的限制权利的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查封、冻结、抵押等。

细则明确了限制权利登记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细则还规定了限制权利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版从多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工作的公正、便捷和高效性。

读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不动产登记主体和对象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部门。

登记对象包括土地、房地产、林地、矿产等不动
产及其权利、权属变动等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方式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方式,包括登记申请、材料提交、审
查和核准、登记簿册的管理等环节。

登记申请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
进行,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窗口、自助终端或互联网平台进行申请。

三、不动产权利的确权和变更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权利的确权和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对于不动产
的权属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此外,
细则还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调查登记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和公示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公示要求。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
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权利人和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对。

五、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和处罚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于违
法违规行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性,提高不动产权益确权的效率和便捷程度。

这对于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登记原则】 (12)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22)第七条【登记管辖】 (26)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31)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31)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41)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登记程序 (49)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51)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条【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条【查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68)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9)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72)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74)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旨在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和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材料和程序;
三、不动产登记审批和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四、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形式和查询等;
五、不动产登记的异议、申诉和查封等处理办法;
六、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和缴费方式等。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不动产的失窃、虚假登记和侵权等情况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2.2 登记机构的职责2.3 登记人员的资格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3.2 登记簿的内容3.3 登记簿的保管第四章:登记程序4.1 申请登记4.2 受理登记4.3 审核登记第五章:不动产权利登记5.1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5.2 房屋所有权登记5.3 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章: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6.1 变更登记6.2 转移登记6.3 注销登记第七章:不动产权利的限制登记7.1 抵押权登记7.2 地役权登记7.3 其他权利限制登记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8.1 查询主体8.2 查询范围和方式8.3 查询费用第九章:法律责任9.1 违规登记的法律责任9.2 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9.3 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相关术语解释10.2 施行日期10.3 过渡期安排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制定机关代表签字11.2 审核机关代表签字11.3 制定日期11.4 施行日期以上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登记活动。

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2.1 登记机构的设立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2.2 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维护、更新等工作。

2.3 登记人员的资格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3.1 登记簿的设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电子介质为主,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3)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5)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8)第四条【登记原则】 (11)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14)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21)第七条【登记管辖】 (25)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30)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30)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38)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39)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40)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44)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46)第三章登记程序 (48)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48)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50)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51)第十七条【受理】 (53)第十八条【查验】 (56)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58)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61)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63)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65)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67)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8)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70)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72)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73)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75)第二十八条【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83)第五章法律责任 (84)第二十九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85)第三十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91)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证书证明法律责任】 (95)第三十二条【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 (97)第六章附则 (102)第三十三条【过渡期】 (103)第三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 (105)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106)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管辖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管辖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立法目的《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其中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规范登记行为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的起草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条例》起草的目的,社会各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例如,很多人把不动产登记作为了遏制腐败或者限制房价的主要工具。

但是,我们应当准确认识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才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的直接目的。

虽然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特别是登记信息的准确,可能会对遏制腐败、稳定房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些并不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目的。

二、关于立法依据《条例》最主要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因为《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土地、房屋、森林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也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在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相同,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为此,《条例》以《物权法》为立法依据,吸纳其他法律中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并进行了归纳总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以及构筑物、林木等不动产进行的公开的、统一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终版进行详细阐述。

一、细则的基本原则1.便民原则。

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应当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要求和程序,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办理成本,提高办理效率。

2.公开透明原则。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避免不动产权益纠纷。

3.权利保护原则。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登记申请,保护申请人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真实、准确。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1.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条件和管理办法,确保登记机构的独立、公正、高效。

2.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明确了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程序和要求,确保登记申请的合法、真实性。

3.不动产登记的公告和公示。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告和公示要求,明确了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公告和公示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4.登记簿册的管理和使用。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册的管理要求和使用办法,明确了登记机构应当如何保存和维护登记簿册,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登记结果争议的处理。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结果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包括申请复议和诉讼等程序,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6.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人员违反登记法律法规的责任和处罚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确保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工作规范和规范。

三、细则的实施保障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相关实施措施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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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政策和实务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 ,无恒产者无恒心”。
不动产是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重要财产,不动产物权是 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民事权利。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不 动 产 物 权 体 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承包经营权
(四)以便民利民和保障交易安全为导向,落实实质上的统一登 记。《条例》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为抓手,力求实现其他三个 统一,达到实质上的统一而非形式统一;同时,规定了登记代理 制度、登记信息查询、登记资料目录公示等制度,以方便企业和 群众申请办理登记;规定了登记人员制度、到场申请、登记机构 与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等制度,方便登记机构高效开展登记审核工 作,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方便群众 办理。
形式结构
实质结构

条 例 的 体 例 结 构
总则(第1-7条) 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 登记程序(第14-22条)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 23-28条) 法律责任(第29-32条) 附则(第33-35条) 程序规范 组织规范
形式结构
实质结构

细 则 的 体 例 结 构
总则 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程序 不动产权利登记 其他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保护和利用 法律责任 操作规范 制度细化
1
法规 规章
制 度 顶 规范性文件 层 设 行业标准 计
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等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权利法》《民法典》(2017)自然资源产 权制度改革/自然生态空间空间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办法》(2016)
2
9、不动产物权未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例如: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的不得设定抵押登记
10、*证书和证明只有《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
*证书分为单一版和集成版(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 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要求:抵押、预告、地役权、异议登记发登记证明,其余发证书;

立 法 的 总 体 考 虑
(三)以宏观制度构架为主,兼顾具体制度内容及操作细节。 《条例》以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为高效利用立法资源,采 取“抓大放小”的方式,明确重点,对于个别具体内容以授权立 法的形式衔接,为出台细则和办法提供依据,对于申请登记应当 提交的材料及其审核要求未过多涉及,留待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 细化规定。
附则
1
功能定位
7
登记管辖

2
Hale Waihona Puke 法定原则8不动产登记簿
条 例 条 的 例 的 制 基 度 本 内 制 容 度 构 架
3
基本概念
9
登记程序
不 动 产 权 利 登 记
4
登记类型
10
信息共享保护 其 他 登 记
5
登记能力
11
法律责任
6
登记机构和人员
12


1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行政行为说?民事行为说?双重属性说?

将职责整合作为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分 散登记的体制障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制度基础,这是我国不动产 登记立法过渡性特征的体现,也是“暂行”两字的体现。

(2)规范登记行为。 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 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 性,增强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担保物权
第二部分:(二)物权法的几个重要概念
第二部分: (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5
第二部分: (四)与以往相比变化之处 先说一下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 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记载,不是批准、许可、创设) 1、物权种类增加 载体: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 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农、林、草、 养殖等))、海域

便民利民、高效服务是贯穿《条例》始终的一条重要主线,涉及登记申 请、受理、登簿、发证以及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的工作全流程。

(4)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
以“四统一”为抓手,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全面、 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为基础,保障权利人合法 的不动产物权。这是《条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条例》 立法的核心。

功 能 定 位
一直以来,社会上对《条例》的立法目的一直存在误解,与反腐、 小产权房、房地产调控等等联系在一起。

不动产登记立法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护权利人的财 产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绝非为了干预、增负或设卡。

简言之,职责整合是基本前提,保护权益是核心目的、规范 管理是重要抓手,便民利民是工作准则。
层级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六层 第七层
代码值
000001~999999
000~999
000~999
AA~ZZ
00001~99999
A~Z
00000000~99999999
代码 意义
县级行政代码
地籍区 代码
地籍子区 代码
宗地(宗海)特征 码
宗地(宗海)顺序 号
定着物 特征码
定着物单元编号
功 能 定 位
不动产登记是重要的物权公示方式,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不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 (科学把握:调查—确权—登记—调处工作边界) 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有双重性,它既是登记机构实施的公 法行为,也是对民事主体的物权归属产生重要影响的私法行为。 针对前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规范,以促进登记机构依法行为; 针对后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林地使用权 草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 探矿权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 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矿业权 采矿权 渔业权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一般抵押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条例的体例结构

条例的制度内容
《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框架

立 法 的 总 体 考 虑
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 原则)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 物权登记生效原则) 第 14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何时生效)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物权法》为依据,尊重实践和其他与不动产登记不冲 突的现行立法。《条例》的起草始终贯穿“包容和创新”理念。 以《物权法》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制度为指导,在法律术语和具体 制度设计上与《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尊重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吸收现行各类登记办法的有关内容,丰富登记的种类 和内容。充分借鉴各地登记实践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对现行法律 亟需修改的一些问题,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条例》中做了 创设性规定,力求立法能够顺应登记实践的新要求。
地上定着物:房屋、林木等
2、登记类型上变化 初始登记——首次登记 3、登记簿的编成:以宗地或宗海为单位,其上全部不动产单元都编入 到一个登记簿;一个不动产单元是一本,所以,一个登记簿由多本组成 ;每一本里包括多页不动产单元的登记信息,如房屋所有权信息,还有 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情况,每一种登记 信息为一页;像一本书一样,表单式的树式结构。

1
功 能 定 位
《条例》全文频繁使用“依法”、“应当”、“及时”等立法语言,其根 本目的旨在更好地约束登记机构,规范登记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 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履责。

(3)方便群众。 通过整合登记职责,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合理设置登记程序 和实现登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登记申请和办理。
4、不动产单元:无地上物的是宗地或宗海;有地上物的如房屋,以幢、 层、套、间为不动产单元 5、不动产单元编码:19位宗地代码+9为地上物编码(见《国土资源部关 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所附的《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构成
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宗地(宗海)代码+定着物代码构成,采用七层28位 层次码结构
1
2015年1月
第二轮征求 意见(面向 全社会)
第二轮征求 正式发布 意见(面向 (部 63号令) 全社会)
3
2015年3月26日
2015年6月
5
2014年5月
2
第一轮征求 意见(有关 部门、地方 国土部门和 督察局)
4
2016年1月
部务会审议, 原则通过
核 心 制 度 内 容 解 读

立法的总体考虑
6、委托公证问题:现场签订,经公证的除外(《细则》第12条)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保留的认证或公证 7、难点:继承和受遗赠,因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如不对继承权进行公证 ,登记机构很难把握,风险很大(《细则》第14条) 8、一并登记,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一并登记(《细则》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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