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诠释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提供对该条例中重要条款的释义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建设、服务的委托等。
其中,货物的购买包括采购各类商品和物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工程等,服务的委托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在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书,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能达到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人因为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特定供应商,如技术专利或市场垄断等。
询价则是采购人直接向少量供应商或者特定供应商询价,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投标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前,需要向政府采购人领取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评标指标的确定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指标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质量要求、服务支持等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评标指标,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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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电子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电子版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1X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实用word文档(6页)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实用word文档(6页)【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出版发行学习落实《条例》案头有了权威“说明书”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近日正式出版并对外发售。
《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的、权威的、深入的、精确的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具体条款,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释义》由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担任顾问,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任主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司长刘长春、财政部条法司司长许大华、财政部国库司司长刘祝余、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王克冰、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任副主编,由参与《条例》制定的相关人员及政府采购业内专家撰稿。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为《释义》所作的代序中表示,《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政府采购工作者应当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增强政府采购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严肃采购纪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营从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 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府采购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主要总结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竞争、透明、节约、便利等,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些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其中,公开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石,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充分披露,采购过程必须公示和公开,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保证所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机会均等,避免与某一供应商固定搭档,保障各个供应商的参与权。
另外,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要求政府采购应该通过竞争性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提高市场竞争,确保政府采购的价格合理、品质优良。
透明原则则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要求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让社会各界了解采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
节约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底线,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依据经济效益和品质要求进行,避免虚高价格和过度消耗公共资源。
便利原则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要求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体系,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二、政府采购范围和程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采购程序的要求。
政府采购范围涵盖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别,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等重要领域。
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的程序比较简单,可采取直接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工程类采购则需要进行招标等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分为起草采购方案、采购公告、评审开标、中标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
采购机构在起草采购方案时要根据具体需求明确采购目标、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相关要求,结合采购预算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为帮助⼤家了解过更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是⼩编给⼤家分享的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2015年3⽉1⽇起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1⽇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多年来,政府采购改⾰深⼊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作机制。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规定采购⼈应当厉⾏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提⾼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信息,公开采购项⽬预算⾦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在我国政府采购是⾮常严格的,政府采购使⽤的是纳税⼈的钱,所以公众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也很多,政府进⾏采购时要按法定的规定实施采购⾏为,那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解读⼀: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所称财政性资⾦是指纳⼊预算管理的资⾦。
以财政性资⾦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视同财政性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既使⽤财政性资⾦⼜使⽤⾮财政性资⾦的,使⽤财政性资⾦采购的部分,适⽤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与⾮财政性资⾦⽆法分割采购的,统⼀适⽤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类《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将列⼊集中采购⽬录的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部门集中采购的⾏为。
解读四:政府采购⼯程有了具体概念《条例》规定,政府采购⼯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解读五: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依法设⽴的⾮营利事业法⼈,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的执⾏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解读六:何为重⼤违法记录得以明确《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第五项所称重⼤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
解读七: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条例》规定,在⼀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将⼀个预算项⽬下的同⼀品⽬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公开招标以外的⽅式多次采购,累计资⾦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公开招标以外⽅式采购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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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2020年7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精要总结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总结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可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采购形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具有不确定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
的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 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例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保持一致。
八、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案例分析 案例十六:公司的总经理因行贿罪被追究
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认定该公司具有重大 违法记录。 案例十七: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 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是否可以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 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 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 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 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本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进行,保证采购项目的合理优选并取得最优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组织依据法定程序,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获取或者委托第三方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合同授权人和采购组织人员,并公开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并公告公开。
第八条采购项目需要进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工作和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公告招标或者询价等采购活动的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采购结果,并向中标人或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政府采购活动文件和档案。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估和监督,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
第三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建立完善采购咨询、监督和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采购人自律和失信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并加强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专家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亮点
专家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亮点专家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亮点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有哪些亮点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专家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在《政府采购法》实施2023年之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才姗姗来迟。
这是政府采购界的一桩盛事。
初步看下来,笔者认为《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亮点: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全公开。
《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做出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规定。
首先,重申采购项目的事前信息必须公开。
其次,规定采购项目的过程信息必须公开,如采购人、中标人、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等。
再次,采购项目的结果必须公开,这既包括中标结果即《条例》中所称的合同公开,也包括投诉处理的结果必须公开。
有此四个“必须”,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全过程公开了。
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值得为之鼓与呼!这也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长期存在的“时间长、价格高、质量次、猫腻多”等问题祭出的关键一招,是财政信息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
可以预言,只要操作到位,信息公开对于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将产生重大作用。
二是适度引入了竞争。
这主要体现在《条例》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新定义上。
与此前不同,《条例》明确了有三类集中采购机构,第一类是原来的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如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主要从事政府各部门共性、标配货品与服务的采购。
第二类是部门的集中采购,主要适用于部门特定需要的货物或服务,相当于承认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采购的合法性。
第三类是根据需要,还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由一个采购主体到三个采购主体,其中的巨大意义相当于打破了政府采购中主要由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垄断地位,这对于政府采购中心也许不是好事,但对于整个政府采购却意义重大,因为众所周知,打破垄断意味着提高效率和减少腐朽。
当然,多主体采购后的管理难度将有所增加,这是后面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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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结果管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
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3.规范采购活动和程序: 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 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号令
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 的通知 4.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 产品、自主创新等 5.质疑投诉: 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情况。
因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
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以及未按照规定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要相应追究采购人的 责任。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明确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效率不高——明确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 评审标准、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 限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纳入国 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下拨17亿元专项 资金,按照每本《新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 由各省(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购, 免费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市场零售价每本19.9元,补贴14元,相当于7.0 折。 商务印书馆向此次全国范围内采购的省级新华 书店供货的折扣是5.8折,约合每本11.5元。 云南超低价5.5折盗版、湖北《学生新华字典》, 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采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资格把关,验收把 关
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
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民事责任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第二阶段: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审查。
2009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政
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变化,对2005年的《条例》送 审稿进行了修改,重新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自2009年起至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 多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赴地方 调研
2010年在中国法制网和财政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
府花钱修建道路、设立法院、提供国防、开办学校
等。这部分计入GDP,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对市场物价、有关产业发展有重要调控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购买性支出,要遵循公开透 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财政支出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程序规范,物
有所值
政府调控经济:引导、约束,体现价值导向
会公众意见,
多次召开各方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协调各方意见一致后, 形成《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后,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又对《条 例》个别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
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
价,启动了加入谈判工作。目前,已提交了5份出价,
按时履行了我国各项承诺,实现了预定的谈判工作 目标。 年底将提交第6份出价。中央和省级出价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个长期的过程,与行政体 制改革要求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 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反映出腐败案件时有
发生、“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
占GDP仍不足3%,与国际上平均10%的占比仍有差距,
尤其是服务类政府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比重还不到一成,发 展空间巨大
二是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 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及监督处 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架构的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传统的政 府部门自由随意采购的局面,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制,有效规范了 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奠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
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 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 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
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针对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现状,《条例》 明确,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供应商 处采购的,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
湖南邵阳政府采购“问题课桌椅”
1500万元更新课桌椅,全部“不符合标书要求”
招标过程受到质疑
“更换开标地点”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也就是不超过3万元,但是却收取了10万元。“是 由投标保证金2万元及履约保证金8万元组成” 资质造假的情况,县里派技术监督局、人社局专员去 厂家地址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厂家资质没有问题。 验收,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条例拟增加供应商提供假 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
《条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磋商起草。
2003年4月起,财政部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 2005年1月形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 稿)》。
2006年7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
2008年,财政部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 败局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一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从传统 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向专业新型货物服务扩展,从满足机关单位办
公需要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扩展。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 16381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7%。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可依
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 果管理
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工 作。自此,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政府采购磋 商和交流,对主要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
的借鉴意义、GPA规则下国内法律调整问题等进行了
深入研究。 这些活动都为《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财政部条法司 刘磊 2015年6月
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简介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我国的法律体系
• • • • •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240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706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8600 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
的基石。
三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基本建立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
的工作机制,确立了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交易模式, 促进了统一规范、有序竞争并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形
成。
2013年全国采购规模中公开招标占比83.3%,政府集中采 购占比65.6%。
四是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
起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规范”与“效率”目标尚未实现 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并存 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出现新的矛盾 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难于平衡等, 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
从制度层面予以策应。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传统方式
采购人根据预算 确定具体采购项 目和采购需求
按法定的采购方 式开展采购活动
签订合同并履行 合同,支付资金, 执行预算
公开、竞争
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思路
采购活动
组织者: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 其他采购代理 机构
参与者:
供应商
依据:
法律法规 采购文件
评审专家
采购人代表
评审结果,需经采 购人确认
成绩主要表现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74号令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 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 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