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员量化管理考评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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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应急救援队员量化管理考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以下简称队员)队伍的管理,激励队员士气,增强队员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消防部队有关管理规定,结分宜县《分宜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刻苦训练,踏实工作,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等任务。
第三条对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管理实施量化加、扣分制,由大队采取每月、年终两级考评方式。量化考核实行计分制,分月度、年度考核两种方式。月度考评基准分为50分,每月的绩效工资为400元。年度考核基准分均为100分,全年的奖励工资为1600元。月度绩效工资依据月度量化考评得分发放。全年的奖励工资依据年度考评得分发放。年度考核分组成:日常的量化考评分占年度考评总分的50%,民主测评占10%、理论考核占10%、体能测试占10%、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占20%。
计算公式: ¥(月、年度奖金)=A、F(月、年度考评得分数)×J(每分折换奖金值)。月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8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16元。
年度考评分计算公式:F(年度考评得分数)= A(月度考评总分)/300×50%+B(民主测评)×10%+C(理论考核)×10%+D (体能测试)×10%+E(实际操作能力考核)×20%。
第四条涉及队员奖惩的量化考评,应尊重客观事实,坚
持实事求是,以《规定》和本细则奖惩条款为依据。奖惩要依据事实、对照标准、全面衡量、恰如其分、慎重实施。
第五条奖惩的加、扣分,结合《规定》和本细则的奖励处分要求,遵循“及时公正、就高不低、适量勿滥”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六条各单位要成立队员量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检查督促本细则的执行情况,严格遵守和维护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加分的条件、标准
第七条对获得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嘉奖的队员,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八条受到省级单位或者公安部消防局(等同级)以上,总队级,支队级表彰的,每次分别加60分、30分、10分。
第九条在总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成绩前五名的,分别加50、40、30、20、10分。获得集体项目前五名的,分别加30、25、20、15、10分。
第十条在支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成绩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10、5分。获得集体项目前二名的,分别加10、5分。
第十一条新闻报道完成任务情况与年终量化考核成绩挂钩。在完成上稿任务的前提下,省级每超一篇加5分,国家级每超一篇加10分,中央级每超一篇加30分,网络加分减半。完不成任务的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二条个人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刊登的,加30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刊登的加20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县级以上新闻单位刊登的,加10分。
第十三条在中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或评比中获得名次的,加1分。
第十四条见义勇为或好人好事业绩突出的,加30分。
第十五条在上年度工作中,被评为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嘉奖的直接在年度考评总分的基础上加上15、10、5分。
第十六条在灭火战斗或抢险救援中,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以及为火场战斗取得胜利起关键作用的,除视情节予以请功外,加20分。
第十七条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总、支队领导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
第+八条关心部队建设,为部队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当月加3分。
第十九条与不良现象作斗争有效避免部队各类事故发生的加10分。
第二十条能够树立消防部队良好形象或对部队建设做出贡献的当月加5分。
第三章量化扣分细则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队员应按部队要求认真进行政治学习,加强思想修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专题教育的;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听讲、不按要求记笔记或字迹潦草的,配发的学习资料无故丢失的;
(三)在部队组织的考试或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成绩不及格的。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员应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培养良好的品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
(一)在部队中搞小团体主义,讲哥们义气“拜把子”的;
(二)无中生有,无理取闹或散布不良言论的;
(三)在部队内部吵架、打架斗殴影响团结的;
(四)作风懒散,民主评议较差的。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员应爱岗敬业,讲求奉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思想开“小差”的;
(二)日常工作、执勤训练中思想松懈、作风懒散、出工不出力、敷衍塞责或消极怠工的。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分:
(一)购买、传看、收藏渲染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的一次扣3-5分;
(二)购买、收藏管制刀具的一次扣3分;
(三)与地方发生纠纷,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一次扣3分;由于自身原因影响部队声誉的一次扣10分;
(四)参加邪教组织活动或散布歪理邪说,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员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部队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一)不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的;
(二)乘车时不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的;
(三)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聚集街头、嬉笑打闹的。
第二十六条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视情扣1-5分。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应该遵守部队一日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扣分:
(一)无故不按时起床、早操、就餐、就寝的一次扣3分;
(二)无故不参加中队训练、工作及公差勤务的一次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务会、队务会、军人大会以及中队组织的其他活动的一次扣3分;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分;
(四)非节假日、休息日或规定时间坐床、躺床休息的一次扣1-3分。
第二十八条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着装必须符合部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一3分:
(一)不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符号、领花的或佩戴规定以外其他徽章的;
(二)着制式服装外出时,不戴大檐帽的;戴大檐帽、作训帽不符合规定的;
(三)制式服装不整洁、混穿的;
(四)制式服装外罩便服的;
(五)制式服装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外露的;
(六)未能扣好领钩、衣扣的;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的;
(七)着夏常服未着配发的衬衣、领带的;
(八)着冬装,内衣高于制式服装衣领的;
(九)在礼仪场合着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配套穿着时,不戴大檐帽、不系领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