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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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摘要: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日趋重要,但目前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原告资格的确定。

确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公益诉讼概念公益诉讼的概念按提起诉讼的主体区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一切非法人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

就目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狭义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

二、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缺失原因分析探究民事诉讼领域公益诉讼缺失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陷于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束缚。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应诉的资格。

因此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因原告不适格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势态。

三、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构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规定,我们发现虽有众多差异,但也有共通之点,即在公益诉讼中采取原告主体多元化。

即除了直接法律关系或具体权利的主体外,非法律关系或非具体权利义务的主体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具体包括,一般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检察机关。

并且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成为一种常态。

下面本文将从中国现实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深入阐述在中国赋予三类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依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面对损害社会利益的问题,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可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1.理论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最早源于德国,是针对特定的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的资格。

因此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似乎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相矛盾。

但这可以通过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延伸理解完成,即不是看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论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者:曲洁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超出现行法规范范畴的新型利益层出不穷。

2013年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依然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公民个人依然没有被纳入合法的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中来。

本文通过对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研究,希望对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弥补、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个人;诉权;原告资格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主流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种,任何组织和个人针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二种,把公益诉讼作了狭义和广义的划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一般指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任何组织、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官”提起的诉讼;第三种,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笔者认为特定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均应视为公益诉讼。

二、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2001年5月8日,新疆乌鲁木齐三位市民发现新疆某娱乐场所外面悬挂着三枚旗帜,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中国国旗和海德酒店的店旗,三面旗帜处同一水平线上。

他们认为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7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后来他们又发现新疆其他两家酒店也存在类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行为。

三人认为国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理应受到尊重。

这三家都是涉外的旅游酒店,作为中国公民他们觉得受到了侮辱。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已经成为普遍的公共法律手段。

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一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

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公正法庭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定》为依据,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对象的法律诉讼”,也称为“民事公共利益诉讼”或“公共权利诉讼”,是指把侵犯公共权利的五分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此维护公众的共有利益,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的行为,从而避免了传统的公民诉讼,达到保护公众权益的目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限:民事公益诉讼由当事人本人提起,也可以由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来提起。

只有具备提起民事诉讼资格的法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提起民利公益诉讼。

2、诉讼起诉主体: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者通常包括:政府机构、学校、行业协会和公益性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等。

具体的原告主体,由法院确定。

3、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程序,可分为四步:(1)准备诉讼文书;(2)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3)附带材料;(4)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4、公开宣判: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法院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在法庭公开宣判,只要涉及民事公益事件,判决都会被发布到社会上来,以鼓励大众参与公益维权。

三、总结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使法律的影响力得到了特别的提升,公民维权从传统的以个人利益受损害为中心,转向以公共利益受损害为中心,以此维护公众的共有利益,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有效地限制了社会中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保障了公众权益的公正。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探析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

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0-02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就是要解决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重要条件,原告适格问题也就成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整个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也就取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当中有些学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诉讼中,公益诉讼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法律的身份及地位。

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就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也就是在各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有权作为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并且有权获得相关案件判决,享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权能。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其保护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是不特定的。

其次,在公益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所区别的,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身的私益,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原告的处分权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主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的现状分析1.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仍然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各种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 国公益 诉讼 巾原告资 桔前认定

摘 要 题之 一
,

, 、 ,
公益 诉讼 是 指 为维 护 国家和社 会 利益 而 提起 的诉讼 在 目前的 司法 实践 中 公 益诉讼是 议论 较 多 众 所 瞩 目的 问 在这 众 多的 问题 中 原告 资格 问题 无 疑是 重 中之 重 本文 立 足 于 实践 在 坚 实的法 理 基础 上 力 图建构 以 检察机 关
、 。
从理 论上 来说主要 有 以下三 点 原因 第一 检察机关的诉 权 公益诉讼 作为 一 种 公力救 济方式不 是由

任 何个 体 包括公民

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为维护公 益 提 起诉讼是 公 益诉讼的一 大 特点

公益纠 纷主体自 己 而 是 由国 家设 立 的 这就决定了纠纷主体不 可 以随 心 所欲地 使用这 一 救济方 式 必 须获得国家的许 可 而国家许 可 的方
的 争执 只 要 是 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相对 立 的双 方之 间进行 当事人对 该 诉 讼 就有 诉的 利益 人适格理 论下
。 , , ,
,

而从公益 诉讼 制度监督社会公共权利的行使这一 角度来 看 原告起 诉


,
在本 案中 即是适 格 当 事 人 所 以 在 新 的 当 事


资格的赋予就是 公民权利 的 一 种表现
二 保 障公 民诉 讼权 利 的行使
,


诉的利益 的有无就决定了检 察机 关的诉权有无 的关
,
键了
,
关 于 诉的利益的有无
不 同国家有不 同的判 断标 准
“ ”

一 般来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

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

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

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

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探析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探析

格 或 者说 判 断 当事 人 适 格 的 标 准是什 么 呢 ?

告 的确 定


对 于 当事 人 适 格 的判 断标 准
“ ,
管理 权谢


项 较 为具 体 的 权 利

基 于 通 过 上 面 的 分 析 在 定 义 公 益 诉 讼 中诉 的利 益 时 我 们




般社会 主 体 欲 具 备某


具 体 民 事 之 诉 之 主 体 资 格 首先 应 当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 以 将 其 归 纳 为 :公 民 和 法 律 规定 的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因 社 会公 益
的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选 择 之 后 结 合 我 国 现 实为 公 益 诉 讼 中 原 告 资 格 的选 择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题 这 里 有个先 决条 件 即 何 为 社 会 公 益 何 为 公 益 诉 讼 ? 对 于

, 、
关键 词
讼 原告
当 事人 适 格
诉 的利益
公 益 诉讼
公 益诉
、 ,
成 了众 矢 之 的


只 能是 基 于 委托
, 、




拟制



信托
” 、

契 约 等方式 获得


具体

民 事 诉 讼 中诉 讼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的 认 定 标 准
“ ,
而 言 哪 些 机 构 组 织 可 以 获得 这 种 授 权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会结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 织” , 而将众多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公 民个体排 斥在 外。 民事诉讼 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 关的公益诉讼原 告资格 , 除法律 明确授权的 以外 , 检察机 关不应 当违反法律规定直接 提起公益诉讼 , 但可 以通过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等
形式参与公益诉讼 。 关键词 : 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 ; 督促起诉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3) 0 2 — 0 0 7 9 — 0 7
2 0 1 3年第 2期

总第 1 1 4期
天 津 法 学 T i a n j i n L e g S c i e n c e
No . 2 Ge n e r  ̄ No . 1 1 4

司 法理 论 与 实践 ・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条的理解与适用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0 7
作者简介 : 王煜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于新民 , 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赵福杰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织列为公益诉讼原告。
突破
的多元化 ” 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诉讼信托理论。 给某一特定主体时 ,该主体就代表了民众的公共
( 二) 公益诉讼 是对 当事人适格理 论的重 大 根据诉讼信托理论 ,当民众把某些公共利益信托
传统的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私益诉讼 ,因为 利益 , 同时被信托了民众 的起诉权利。 有关国家机 根据诉之利益理论 ,诉之利益是民事诉讼必须具 关所依据的是法定的诉讼信托理论 ,而社会 团体 备的诉讼要件 ,而只有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 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依据的是约定 的诉讼信托理 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侵害的相对人 ,才能成为正 论 , 如果法律对其作 出特定授权 , 也可以成为法定

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及原告资格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及原告资格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及原告资格分析作者:梁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公益诉讼是近些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公益诉讼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热烈的讨论。

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明确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

本文旨在从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告资格的角度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范围;原告资格虽然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它引起广泛的关注却是在近现代。

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领域中的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逐渐凸显,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显得日益重要。

而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又具有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因此,本次民诉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出来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但是,最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公益诉讼的存在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法条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都进行了模糊式的立法,这在实践的操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引起一些麻烦,民事公益诉讼要想在我国发挥它的应有作用还有待于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的类型。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若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个人就其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1](二)我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最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程序的原告

公益诉讼程序的原告

公益诉讼程序的原告(⼀)公民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与案件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种对争议权利有管领、保护之责的⼈才能起诉。

这种规定⽆疑阻碍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途径,在法律层⾯上剥夺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公益诉讼的⽬的在于保护或者恢复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共利益的特点,公共利益是与不特定的多数⼈相关的,因⽽不得限制⼈们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不能阻断通向正义之途。

因此,凡本国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均有权以原告⾝份提起诉讼。

事实上,多数建⽴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

(⼆)社会团体在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诉讼另⼀类重要主体就是社会团体。

由于社会团体依法成⽴,具有团体的章程,具有个⼈不可⽐拟的良好组织性、法律性,由社会团体作为原告起诉⽐之公民原告同样具有优势。

社会团体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概括有两⼤类情况,其⼀,就是该社会团体为⽬的性法⼈组织,他的设⽴就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的公共利益,或者其章程中就有以保护某⼀公共利益为宗旨之⼀,当该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就可依法以原告资格起诉;其⼆,是该社会团体虽然不具备法定的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但是,根据权利主体的授权,以协议⽅式取得了原告资格。

(三)检察院关于在我国应否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争论,理论界的意见尚未统⼀,但在实务中已经开始了这⼀诉讼形式的探索,⾃1997年河南省⽅城县检察院⾸次以国家的⾝份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以来,⾄2003年,全国发⽣的类似案件已有上百起。

在国外,检察院通过提起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的现象亦不鲜见。

但是,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其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其提起公益诉讼应受到限制。

对于下列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才有权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第⼀,侵犯公共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的案件;第⼆,所侵害之公共利益涉及到本国所有的⼈或者地域特别⼴阔的,例如在唐*江诉佳-能(⾹港)公司⼀案中,该案就是检察院和公民个⼈都可以作为原告的案件;第三,由同级⼈民代表⼤会或者上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以原告资格起诉。

论公益诉讼主体确定及其原告资格的协调——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思考

论公益诉讼主体确定及其原告资格的协调——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思考

论公益诉讼主体确定及其原告资格的协调——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思考郭雪慧【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5(0)1【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总页数】5页(P157-160,封3)【作者】郭雪慧【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8【相关文献】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浅谈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2.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人的资格探讨——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民事公益诉讼的确立为契机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张——以"环境权"确认与"原告资格"获得为中心4.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新探--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5.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研究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简构

浅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简构


果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当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无法完成 自 己的举证任务时 ,其就 必然要承担败诉 的不利后果,向 民事公益诉讼被损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六 、民事公益诉讼救济途 径 在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审结后 ,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有 误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或者 程 序 违 法 ,原告 和 其 他 民事 公益 诉 讼主 体 在 法 定 的期 间 内 ,应 该都 可以 向上 一 级法 院 提 出上诉 ,不应该只限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原告 , 这样才可以最大 限度地保护国家 、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 民事 公益诉讼判决 裁定生效后 ,如果该诉讼的 实际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或者补偿,则该判 决 应效仿 我国 民事 诉讼 中的 “ 人数不确 定的代表 人诉 讼 ”的判决效力。该实际利益相关人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 提 出诉 讼 ,人 民法 院 认 为 其 诉讼 请 求 成 立 的 ,可 以 直 接 裁 定适 用 人 民 法 院 已经 作 出的 判决 、裁 定 ,而 无须 另行
(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法 参考文献 :
[ 杜茹 :《 议公益诉讼的完善》 , 1 ] 浅 载 贵州社会科学 》, 0 6 2 0 年 第5 . 期
中 图分类号 :D 1 . 9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o 4c一 2 9 1 0 9 16( 0 0 l() 0 3 一o
随 着我 国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的不断增 多,广大人民 群 众 对 民 事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呼 声越 来越 高 。建 立 我 国 的 民事 公益 诉 讼 制 度 已成 必 然 。笔 者 认 为 ,适 合 我 国国 情 的 民事 公 益 诉讼 理 应 包 括 下列 几 项 内容 。 民 事公 益 诉 讼受 案 范 围 民事公益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也 就是 保护 范围 。笔 者 认 为 ,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案 件 : ( )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1 案 件 ; (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 ( ) 垄 断 经 营 案 件 ; 2 3 ( )环境 污 染案 件 ; ( )侵 害消 费 者权 益 案 件 ; 4 5 ()侵犯劳动者集体 权益案件 ; ( )损害公共设施案 6 7 件 ; ( )侵害无主财 产案件 ; ( )损害社会保 险基金 8 9 案 件 ; (0 1 )其 他 民事 公益 案 件 。 二 、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 原 告 应 当包 括 : ( )检 察 机 关 ; 1 ( )部分行政机关 ; ( )相关专业社会 团体 ; ( ) 2 3 4 公 民 个 人 。 民事 公 益 诉 讼 被告 范 围则 基 本 上 没有 限制 , 只要是有危 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 、 其他组织等就可以是 被告 。 三 、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具 有标 的额 巨大 、人 员 众多、争议较大 、技术要 求高等特点 ,所以应该 由法律 素质较 高、审判经验较强的人 民法院来进 行公正审判 。 中 级 人 民法 院 较 为适 宜作 为 其 一审 法 院 。 四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 1 、专门的民事公益诉 讼受理审查机构 。民事公益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容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容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

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公益诉讼的制度展望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

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

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

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

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释义为视角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释义为视角

体 的表述 “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 和有关 社会 团体 ”, 表 决通过 修 改为 “ 法 律规定 的机关 和有 关组织 ”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副 主 任 王 胜 明表 示 ,
2 0 1 1 年在 民政 部 门登记 的社 会 组织 有 4 6 2 0 0 0多
浅析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似 新 民事诉讼 法 第五十五条 的释 义为视 角
曲乔 乔
(中国政 法 大学研 究生 院 ,北京 1 0 0 0 8 8 )

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 益诉讼条款 ,使 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 出了
跨越性 的一步。但是我们也看到,这简单的一条规定仅仅是肯定了公益诉讼这种案件类型在 民事诉

新 民事 诉 讼 法 关 于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启 动
主体 的规 定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8
作者简介 :曲乔乔 ,女 ,研究生 ,在读 硕士 , 研究方 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
7 0
2 0 1 3 年第 1 期 ( 总第 5 6 期)
广州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院 提起 诉 讼 。此 次 “ 公 益诉 讼 ”入 法 为 此 类 案
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部分专家认为 ,这一条 款 的确立使 中国公益诉讼 制度走上 了中国民事诉 讼 改革 的破 冰之 旅 。 《 民事诉讼法 》新 增第五十五条 : “ 对污
染 环 境 、侵 害 众 多 消 费 者 合法 权 益 等 损 害社 会
引 言 Biblioteka 2 0 1 2年 8月 3 1日,十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随着 社 会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 民事 案 件 数量 不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浅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浅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31.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社会公共利益备受关注,《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传统民事诉讼是具体民事纠纷中相对民事主体之间的私益救济,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公益诉讼中涉及不确定多数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原告资格不限于此。

诉讼担当理论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提供了法理基础。

诉讼担当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原权利主体。

①在公益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点,不便集体进行诉讼。

个人诉讼不经济、与对方对比力量悬殊等原因加剧了权利保护的困难,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权利人授权某个团体或机关代为诉讼,以便更好的通过法律手段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被担当者利益为基本考虑的目的。

2.公益诉讼提起的原告范围2.1法律规定的机关我国的机关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此处“法律所规定的机关”大多被认为是行政机关。

立法者本意通过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推动保护公共利益,但备受学界质疑。

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的本质不同使立法愿景与现实情况相左。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分支应当符合民事诉讼中“等腰三角形”的架构,即提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处于同一地位。

而行政机关所特有的资源等因素让诉讼的结构变得不平等。

此外,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在社会公益受侵害时积极介入是其应尽的职责,是否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存在疑问。

2.2法律规定的组织从立法层面来看,众多部门法都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让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实体权益,减少诉讼环节、程序利益等耗费。

②赋予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符合社会组织实现公共利益的宗旨,比公民、企业等社会个体占有较大优势,成为了国家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补充和监督力量。

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公民之间因财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引发的诉讼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在民事诉讼主体中,原告和被告是最重要的两个主体。

成为原告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充当原告的,那么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我们通过下文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资格,是指社会主体满足立法机关预设的一定条件而在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当的法律角色。

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即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当的法律身份,与法院、被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人产生相应诉讼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一种诉讼主体在整个程序中的身份。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为:(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关于“利害关系”一词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和学者们讨论的话题。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修改与完善通过前述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滞后和不足,为充分保护新兴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借鉴国外有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亟需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不适宜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大大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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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欠 生 口 格 浅 析驰 国公益 _ i 斥 巾原 员 硇 认定
陈 典
摘 要 公 益诉 讼是 指 为维护 国家和社 会 利益 而提起 的诉 讼 。在 目前 的司法 实践 中, 公益 诉讼 是议 论较 多 、 众所 瞩 目的 问 题 之 一。在 这 众多 的 问题 中, 原告 资格 问题 无疑是 重 中之 重 。本文 立足 于 实践 , 坚 实的 法理基 础 上力 图建构 以检 察 机 关 在 为原 告 主体 的公 益诉 讼 制度 , 妥善 解决公 益诉 讼 中的原 告 资格 问题 。 关 键词 公 益诉 讼 原告 资格 检 察机 关 中图 分类 号: 904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扩 大 原 告 资格 的法 理 基础 : 民 参 与国 家 事 务 的管 理 是 宪法 公
赋 予 的权 利和 义 务
( ) 护社 会 公 共 性 权 利 一 保
势, 为有效保护弱势受害者, 日以及我 国台湾地 区的学者越来越多 德、
地认为有必要承认 “ 团利益” 集 的概 念 。0 于检 察机 关 一 向 具 有 维 鉴
第一、 检察机关的诉权。 公益诉讼作为 一种公力救济方式不是 由
公 益 纠 纷主 体 自 己而 是 由 国家 设 立 的 , 就 决 定 了纠 纷 主 体 不可 以随 这
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救济方式。 必须获得国家的许可。 而国家许 可的方
式 就 在 于赋 予 纠 纷 主 体 以 公益 诉 权 , 有 公益 诉 权 就 可 以使 用 公益 诉 拥 讼 的 方 式 解 决 公 益 利 益 纠 纷 。 公 益 诉权 的 功 能 就 在 于 将 公 益 利 益 纠

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治理范围与原告资格

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治理范围与原告资格
分类号
公 益诉 讼 ; 法 治 理 ; 告 资 格 司 原
D 2 . 95 1
在受 害 人 为群 体 的诉讼 中 , 由于某 种 利 益 经常 超越 了某 一 个 体 的利 害关 系 , 间 尚存 在 其 着 公 的 因素 与私 的 因 素 的紧张 关 系 , 因此 很 多 群 体性 纠 纷 带 有 公 益 诉 讼 的 性 质 。如 环 境 侵 权、 消费 者权益 类 的群 体性诉 讼 , 就属 于典 型的
作 者 简 介 : 庆梅 , 士 , 教 授 。 主要 研 究 方 向 : 事诉 讼 法 学 、 法 制 度 。 相 博 副 民 司
2 8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第 2 2卷
首先 , 会性公共 事务 的 内容 和范 围扩 大 , 社 复杂 性提 高使 行 政管 理 机关 无法 从 容应 对 、 以 至管不胜 管 。第 二 , 由于市 场化 的发 展 , 政府 机 构作 为公 共物 品及服 务 的唯 一提供 者 的垄 断地 位 已经动 摇 , 各种 私人公 司 、 独立机构 和社会 团 体 参 与公 共 物 品及服 务 的提 供 , 这就 导致 不 同 的政府 机构经 常为提供 相 同的公共 物品及服 务 而与其他 组织展 开竞 争 。这 种特殊 的地位使 得 行 政管 理 者 很 难 保 证 行 政 管 理 的公 正 性 。第 三 , 政管 理 自身 的特 点 导致 政 府部 门更 容 易 行
成为 现代 民事诉讼 理论 不得不 面临 的新 内容 。
府 的责 任 。而 其 管 理 的方 式 则 主 要 是 通 过 行 政 手 段 以保 证 公 共 事 务 的 规 范 性 , 而 实 现 从 公 共 利 益 。但 是 , 白上 世 纪 开始 , 要 依 靠 政 主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有⾏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那么,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本次⽴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的初始阶段,对⽴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定的挑战性。

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要⽴⾜于我国的国情,⼒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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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确定[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

文章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应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者相互构成多元、有序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分析(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公民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文仅指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排除了公民因自身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损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不仅将历来比较含糊的人民主权转换成为明确而清晰的现实权利,并且通过强化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并进而以此为突破口推进我国政治体制变革,最终实现民治。

①允许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将避免因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却不能得到救济时引发上访、闹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

②事实上,公民通过公益诉讼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不仅会大大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而且会减少政府的维护稳定成本。

③但是在环境污染或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公益诉讼中,公民将面对实力强大的经济实体,甚至垄断部门,双方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法律资源、人际资源等对比悬殊。

公民个人经济、能力、精力有限,举证、诉讼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理性的主体在面对这类诉讼屡遭败诉、虽胜尤败或不予受理的前车之鉴时,往往选择弃诉。

高昂的诉讼成本,败诉的风险都有可能将公民阻挡在公益诉讼的门前。

以至于在某些案件中,难以见到提起诉讼的公民。

另一方面,允许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可能引发滥诉、炒作等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有关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并不明确,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可能获得法律的授权而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经法律授权的组织能够一定程度弥补公民个人力量之不足,更加有实力与侵害公共利益的力量进行抗衡。

然而实践中,如自然之友、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得到法院支持的仍然较少。

一是因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二是因为这类组织本身仍处在成长过程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了众多公益组织起诉无门的隐忧,但“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定致使其再次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

原因在于,目前被公益组织广泛援引的《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颁行之前,公益组织仍有可能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被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

④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组织都适宜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合理框定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的范围,今后将依赖两条路径。

其一,在未来制定相关法律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例如进一步细化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对社会组织的规模、经费等条件进行限定,等等。

社会团体作为一定利益集团初次整合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受害人利益、社团利益与社会公益一致性相当突出,其不仅具备参与相关活动的能力、信息、精力,而且其成员的要求与组织的职责也使其具有参与相关活动的动力。

将诉权直接赋予这类以某一群体利益为动因的社会团体,由其真正介入公益诉讼能够保障其从本团体所代表的群体利益角度进行参与,也利于同国家机关的整合。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行政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这是我国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而且只能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提起。

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等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作为诉讼主体较为合适,既可以促使其依法积极行政,也可以利用诉讼救济的手段弥补其行政手段的不足。

⑤然而,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定职责。

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以环境行政部门为例,环境行政部门具有环境保护治理职权,可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相对人采取行政处罚、制裁等措施来行使职权。

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更具正当性,且更为有效、有力。

另外,环境行政部门本应当积极、主动、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当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环境行政部门负有迅速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职责。

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导致或者放任行政相对人环境侵权,并且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因此,在一个环境污染事件中,可能伴随着环境保护部门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环境保护部门也可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此时的环境保护部门与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对人的利益存在交叉。

再由其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有所不妥,公益诉讼可能成为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责任的转嫁法律风险的“便道”。

因此,穷尽一切行政执法措施应是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否则势必浪费国家和社会的资源,在间接的意义上纵容行政机关违法失职。

(四)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各国通例。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都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⑥虽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但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⑦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推卸的代表者,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职责。

检察机关的地位相对于个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具有超然性,不存在不愿、不能或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而国家作为各种利益集团再次整合形成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由其特设机关提起诉讼,不仅能够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于严密的监督和有效遏制之下,维护公民、法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起诉标准的统一公正,避免私人起诉可能产生的报复和滥诉弊端,实现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⑧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实际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并不陌生。

195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

可见,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历史传统。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不断的摸索和有益的尝试。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至2010年,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上千件。

⑨这些案件大多为检察机关胜诉或调解结案。

可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备一定的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设想(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事关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一个公益诉讼产生的前提即是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也意味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害。

由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快速、有效地对公共利益受损回应,并且能够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行政机关因其职责便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不宜再赋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而应通过相应制度设计,促使其依法充分行使行政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因其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并且具有天然的超脱性,赋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有序化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为公民、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但是三者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应存在一定的顺位,以避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无序化,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权力的滥用。

当一个公共利益侵害案件发生后,首先应由公民、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时,公民、社会组织以其自身力量对抗公共利益侵权人,一旦法院确认其为民事公益诉讼之后,其他任何主体不得因同一侵权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社会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供协助和支持。

其次,在没有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经法律的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提供支持。

[注释]①张艳蕊: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J].行政法学研究,2006,(3)。

②如昆明、宁波、什邡等因PX项目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htpp:///viewnews-32852;http:///mainland/hode-13226.htm.http://.lcn/1634427/20121113/426154.html,2013-6-20。

③韩波:《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载《当代法学》,2013,(1)。

④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三起公益诉讼均未立案,见《环境公益诉讼难进法院》,载《法制晚报》2013年6月21日a04版。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第57页。

⑥汤维建:《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司法》2010年第1期。

⑦汤维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载《团结》2009年第3期。

⑧严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第155页。

⑨陈文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务评析与程序设计》,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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