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的培训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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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董监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以及收购兼并、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等政策法规。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要求通过培训强化公司行为规范,树立风险意识和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政策、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等政策,公司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要求通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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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一、背景介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的规范要求。

二、董事、监事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他们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2. 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董事、监事在买卖股票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

他们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限制买卖行为董事、监事在公司股票买卖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操纵市场。

三、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也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不得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的股权或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他们不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股票的正常交易,如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方式影响市场行情。

3. 禁止操纵股价控股股东不得以恶意炒作或操纵股价为目的进行买卖股票行为。

他们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四、总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他们应遵守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或操纵手段影响市场。

以上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的解读。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二○○九年六月目录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4)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4)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7)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7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哪些?86.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8)7.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98.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10)第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一般规定 (11)9.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11)10.什么是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11)11.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12)12.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3)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4)13.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14)14.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4)15.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5)16.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15)第四,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 (17)17.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17)18.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17)19.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8)20.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8)21.“一个月”减持期限如何确定? (19)22.“公开出售”如何理解? (20)23.“1%”减持比例如何计算? (20)24.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20)25.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21)26.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21)27.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22)第五,关于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特殊规定 (23)28.规范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主要规章制度有那些? (23)29.上述规章制度所规范的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范围包括哪些? (23)30.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24)31.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25)32.关于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2533.外国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买卖上市公司A股? (26)第六,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 (27)3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 (27)3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27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的行为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定性要求、定量要求、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一、定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其买卖股票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操守正当、履行义务的原则。

他们应该始终以公司利益为重,避免利用内幕信息和优先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资源进行股票操纵等不当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投资者披露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二、定量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定量要求体现在交易限制和公告披露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时应当注明交易目的,进行其他投资决策时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进行操纵。

此外,他们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增减持情况,包括金额、价格、时间等信息,以便市场和投资者了解其交易状况。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重要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需要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披露相关信息,例如交易计划、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增持或减持的明细、比例、达到或减持临界点的原因等。

这样可以使市场和投资者对其行为有所了解,并能够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同时,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也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是保障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2024版年度公司法培训资料课件

2024版年度公司法培训资料课件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Y 公司法培训资料课件目录CONTENTS•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职权•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REPORT01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部关于公司这种最重要的商事主体组织,运行的主体法律规范,是一部组织法。

公司法主要规范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活动、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立法目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立法原则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适用范围适用于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者、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人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利益主体。

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在参与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活动时,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REPORT02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设立条件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等要素符合法定要求。

设立程序一般需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缴纳注册资本、办理公司住所证明、提交股东身份证明等环节,最终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种类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登记流程一般需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领取相关证照。

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要素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公司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是实际办公场所或虚拟地址(需符合相关规定)。

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缴纳,而是采用认缴制度,也就是在设立之初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而是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的数额和缴纳期限。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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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
1.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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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1. 《证券法》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
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 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 •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 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
• 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 • 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
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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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行为规范
•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上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库

上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库

题库1、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B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2、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3、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要披露的标准是(C)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C、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属中小板上市公司关于披露的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汇编253页4、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B )人时,上市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1B、3C、5D、75、上市公司目前无任何担保,拟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C )A、总经理批准B、董事会审议C、股东大会审议D、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当出现下列第(D )种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A、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交易所问询B、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C、交易所认为必要时D、以上均适用7、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A )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A、3个月内,3个月内B、6个月内,3个月内C、1个月内,2个月内D、2个月内,2个月内8、以下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A、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B、自受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C、上市公司监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D、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股票上市规则汇编18页9、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交易所备案(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B、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时,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C、交易所只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包括独立性)D、对于交易所表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仍可将其提交股东大会(不得)10、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D ):A、董事B、副经理C、经交易所同意的人员D、本公司现任监事11、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责任审查,在公司(B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的事项: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职工代表大会1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证券营业部合规培训资料

证券营业部合规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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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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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 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专项治理工作整改总结情况报告9月份

专项治理工作整改总结情况报告9月份

专项治理工作整改总结情况报告9月份第一篇:专项治理工作整改总结情况报告9月份专项治理工作整改总结情况报告我社根据佛禅农信[2005]59号文件和《关于开展会计操作风险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员工对我社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在今年的6至7月份开展了会计操作风险的专项检查,根据文件的要求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具体方案,对我社的21个网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

本次检查我部主要针对了以下几个部份进行了检查和整改:一、各项制度和实际操作各岗位的实际操作流程和做法与制度规定相符,岗位操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缺陷,各岗位业务操作无严格规章制度执行,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未存在整改需要。

二、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合理,责任分工明确,没有存在互相兼岗情况。

整改情况:未存在整改需要。

三、投资融资情况我社只存在国债投资,本次检查没有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未存在整改需要。

四、会计出纳对各网点的现金收付、划拔、上下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用、使用以及联行业务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未存在整改需要。

五、存款各种类账户使用符合规定,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资金划转未发现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未存在整改需要。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农村信用合作社2005-9-15第二篇:专项治理工作整改总结情况报告9月份专项治理工作整改总结情况报告我社根据佛禅农信[2005]59号文件和《关于开展会计操作风险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员工对我社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在今年的6至7月份开展了会计操作风险的专项检查,根据文件的要求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具体方案,对我社的21个网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

本次检查我部主要针对了以下几个部份进行了检查和整改:一、各项制度和实际操作各岗位的实际操作流程和做法与制度规定相符,岗位操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缺陷,各岗位业务操作无严格规章制度执行,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未存在整改需要。

培训讲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相关解读)

培训讲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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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 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八条】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 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作 出说明并通过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公告上述情况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一)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 (二)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2月20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其中对于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 要求进行了明确,即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 2012年3月15新规 根据《决定》,持股50%以上股东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 15 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 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每累计增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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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 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四条】 18、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2024年)股票交易员培训课程

(2024年)股票交易员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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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解析及启示
2024/3/26
成功案例分享
展示一些成功的股票交易案例,分析交易者的策略、技巧及心态 ,为学员提供学习和借鉴的范例。
失败案例剖析
选取一些典型的失败交易案例,深入剖析失败原因,帮助学员避免 重蹈覆辙。
案例启示与总结
从成功和失败案例中提炼经验教训,引导学员形成正确的交易观念 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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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实战经验分享
交易心得交流
邀请资深交易员分享个人交易心得和体会,包括 如何把握市场趋势、控制风险等。
实战技巧传授
介绍一些实用的交易技巧和方法,如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市场情绪判断等。
问题解答与互动
针对学员在实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 导,加强学员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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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Chapter
2024/3/26
19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2024/3/26
证券法
介绍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 定。
公司法
阐述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投资基金法
概述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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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员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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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坚守诚信底线,不做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行为。
保密义务
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泄露未公开信 息。
3
公平竞争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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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2024/3/26
内幕交易
了解内幕交易的定义、危害及法律责任,掌握防范内幕交 易的方法和技巧。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讲义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讲义

2、内幕信息的范围:除包括定期报告、业绩预报等常规披露信息外, 还包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下述重大事项:
(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二)重大合同(买卖、投资、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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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短线交易规定案例
2009年10月19日,证监会宣布对王建超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买卖股 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王建超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宪斌任甘肃祁连山水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夏世勇、李建军分别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和董事、总经理。
王建超在任安徽海螺水泥(600585)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2007 年8月至2008年11月,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 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单位和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人员。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法》
第75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四、目前的监管措施
1、主动报告 2、事前监管:法定期限内的股票减持 和比例限制 3、事后监管:日常交易及B股、自行 承诺、章程规定等
五、违法后果
1、交易所:公开批评、谴责、认定不适格、 限制账户交易
2、中国证监会: 3、民事、刑事责任
六、违规交易的动机及其原因
1、知法犯法 2、过失:不懂法、账户交他人管理、操作 失误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开展证券业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强化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管理,建立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业条件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要求,品行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和从业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

证券公司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针对其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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