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账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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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A改制为有限公司,通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将系统内的另外一个集体企业B指定为集体股权的受托代行主体,该集体企业B取得该股权未支付相应对价,但工商部门已经将改制后集体企业A的股东登记为集体企业B,100%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①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②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问:
1.集体企业B取得该股权时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果需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假设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上述集体企业B若将上述受托代行的股权无偿划转到集体企业B100%投资的企业范围内,能否执行财税【2014】109号文件关于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1.集体企业A和集体企业B,均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B成为集体企业A 的股东,B公司应作:
借:长期股权投资——A
贷:实收资本——集体所有
A公司作:
借:实收资本——集体所有
贷:实收资本——B公司
2.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按账面净值划转到B公司持有100%的子公司名下,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B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B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B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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