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苏政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和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
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持续壮大,证券化率和县域上市公司覆盖率稳步提升,全省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解决,风险公司比重持续下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发展好江苏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0.19•【文号】国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
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务院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证监会)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一)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冀国资字[2004]166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见(冀国资字[2004]16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省内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不含中央国有股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促进省内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职能和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是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省级主管机构。
(一)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实行核准管理:1.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应配股份;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回购;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后的股权性质界定;6.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由省国资委履行上报手续。
(二)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托管;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申报程序: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由省属企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持有企业(单位)直接报省国资委;批准权限在国家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时间稍纵即逝,相信大家对即将到来的工作生活满心期待吧!现在这个时候,你会有怎样的计划呢?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工作计划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20xx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应当披露与投资者有利益关系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投资者公平性原则。
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和准确,不过度宣传和误导。
5、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㈡公司通过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争取达到以下目标:1、通过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以达到与投资者有效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度,充分体现信息公开原则;2、通过规范运作、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有效沟通,营造公司和投资者有效沟通的诚信互利氛围,树立公开、透明、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3、通过不定期对投资者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其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质量;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双赢结果。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7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
新三板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X X股份有限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如下合称“投资者”)之间旳信息沟通, 切实建立企业与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旳良好沟通平台, 完善企业治理构造, 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形成企业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友好旳良性互动关系, 提高企业旳诚信度、关键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XX股份有限企业章程》 ( 如下简称“《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充足旳信息披露与交流,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旳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企业旳理解和认同, 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旳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看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旳目旳是:(一)形成企业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 增进企业与投资者之间旳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企业旳深入理解和熟悉, 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旳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旳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旳投资服务理念;(四)增进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旳投资理念;(五)通过充足旳信息披露, 增长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停完善企业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旳基本原则是:(一)充足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旳信息披露以外, 企业可积极披露投资者关怀旳其他有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旳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精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
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二)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三) 公平性原则。
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 建立稳定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五)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证监公司字[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7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2]12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加强监管协作,明确监管协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现就加强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上市公司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档案。
要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形成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辅的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应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异地主要分支机构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监管记录、风险分类及调整情况等。
实际控制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股东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控股或参股其他上市公司情况等;异地主要分支机构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应数据10%的分、子公司,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联系人员)、联系方式、自上市以来历年审计报告(或审计情况说明)、主要风险因素揭示资料。
(二)加强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的监管。
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迁入地派出机构,并督促上市公司在新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迁入地派出机构。
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迁入地派出机构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磁盘)的交接手续,交接情况和所交接的监管档案的清单在上市公司正式变更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报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上证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0〕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履行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责,持续提升自律监管效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是指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所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各类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纳入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企业上市】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新简版)ppt
上证所严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违规交易行为
近期,个别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在2009年半年 报和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以及短 线交易等违规交易本公司股份行为,引发市场关注。
为此,上证所有关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时,应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雪中送炭 VS 锦上添花 ? • 公司战略 VS 融资战术 ?
解读:
入市问“路”-学“规 矩”
非公众企业 →上市公司:
• 学规矩: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学理念:销售、产值、利率→市值(公司价值管理) • 学操守:公司信托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结构 • 学走路: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启动“双引擎”) • 学说话:用资本市场语言说话、新闻发言人制度 • 学公关:PR →IR(主动型、补充性信息披露)、
IR的由来: 二三十年代美国公司对资本市场资金的竞争中率先提出和自然萌发
解读:
开展IR是上市公司自身的需求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上市公司自身的事情,
该由上市公司的内在需求和情形自行决定。
被动性信息披露 主动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
企业差异化竞争
•
信批-“规定动作”
•
I R -“自选动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指引』解读
“企业上市与重组服务行动小组” 研究中心 袁秀国(袁方)
《IR指引》颁发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财会〔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7•【文号】证监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规定如下: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4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6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一条为切实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
上市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一)并购重组;(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三)现金分红;(四)投资者关系管理;(五)信息披露;(六)股份回购;(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11日附件1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上市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对境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性原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52号,2005年7月1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52号,2005年7月11日起施行)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加强对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导,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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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加强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倡导价值投资理念,改善市场生态的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条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三、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四条
四、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五、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六条
六、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七条
七、上市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八条
八、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上市公司,本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媒体说明会。
第九条
九、上市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本所鼓励其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条
十、上市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一条
十一、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十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本所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本所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投诉。
对存在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不畅、投资者投诉较多或其他违反本通知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