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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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 (2)

第四章建筑绿地 (4)

第五章建筑间距 (6)

第六章建筑退让 (11)

第七章建筑高度 (13)

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14)

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18)

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20)

第十一章其她 (23)

第十二章附则 (24)

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与代号

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与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与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与其她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扩建与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

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与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危房修建、改造等。

第九条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不宜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

(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与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与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保证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安全使用。

(二)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她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第四章建筑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

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第十四条旧城改建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与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按《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平均分布。

第十六条市区一环线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60米、市区一环线与二环线之间的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20米、市区二环线以外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0米;局部拆迁改造区段绿化带宽度可酌情减小。其她溪流、水体两岸的绿化带不宜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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