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ppt课件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三、赠与合同的种类
(一)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 (二)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 务的赠与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 道德义务的赠与. (四)口头赠与、书面赠与和公证赠与 (五)需要登记的财产赠与无需登记的 财产赠与
3、本案不具备法定撤销赠与的事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 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 经查证刘 英多年来一直给付刘某、王某生活费, 并给刘某、王某购买食品;在刘某患病期间, 刘 英及其丈夫杨某轮流护理刘某,同时照顾王 某。本案被告刘 英作为原告刘某、王某之女, 对刘某、王某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赡养义务。 刘某、王某称刘 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 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刘某、王 某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案例
王某生前承诺将自己公司的一部汽车增与某所贫 困地区小学,校方十分感激并以此为由,送给王 某锦旗一面。王某去世后公司由其弟弟继承,其 弟对王某的行为极为不满,未将车交给小学。 问:1.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2.王某之弟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撤销该项赠 与?为什么? 3.若王某之弟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致使汽车提前 报废,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审理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 刘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赠予合同借款合同及租赁合同ppt课件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 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 的同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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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 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 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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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 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 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 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 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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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 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两种例外:
一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 务的限度内承担 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 瑕疵,造成受赠 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故意与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损失,交付之前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三、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 与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
二、 赠与合同的特点
(一)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
单方法律行为。 (二)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 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二、 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所负担的合同
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 行赠与义务。 这里所谓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 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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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第四节 特种赠与
一、附义务赠与
(一)附义务赠与的概念和特征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赠与必须附有义务 2. 必须使受赠人负担义务
(二)附义务赠与的特殊效力
附义务赠与的效力与一般赠与效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1. 受赠人义务的履行 2.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 第二,受赠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妨碍赠与人撤销赠与的。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经 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家庭生 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法律允许赠与人在经济 状况恶化,妨碍赠与的履行时,提前终止赠与合 同,也被称为赠与合同的解除。该合同解除不发 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 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2.撤销的法定事由及撤销权人。
3.撤销权的期间和行使。
4.撤销的效力。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撤销的法定事由及其撤销权人
(1)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我国《合 同法》第192条)这见于附负担的赠与。
(2)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的继承人享有撤销权:
2. 赠与的标的物一般是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具有处分 权限。但是也允许赠与人以将来可取得财产或权利赠与他人。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种类
赠与合同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有字据之赠与与无字据之赠与 (二)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三)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与非履行道德
第十三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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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法定 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的效力: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 产。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 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 解除合同。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 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 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二、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是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 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待给付义务的 赠与。
其实,世上最温暖的语言,“ 不是我爱你,而是在一起。” 所以懂得才是最美的相遇!只有彼此以诚相待,彼此尊重, 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 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 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 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 善待自己和他人。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 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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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 行赠与义务。 这里所谓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 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第四节 特种赠与
一、 附义务的赠与 二、 混合赠与 三、捐赠 四、死因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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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7、时间就像一张网,你撒在哪里,你的收获就在哪里。纽扣第一颗就扣错了,可你扣到最后一颗才发现。有些事一开始就是错的,可只有到最后才不得不承认。 8、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阳光,对美,对痛楚。 9、别再去抱怨身边人善变,多懂一些道理,明白一些事理,毕竟每个人都是越活越现实。 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 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 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 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 14、一个人的知识,通过学习可以得到;一个人的成长,就必须通过磨练。若是自己没有尽力,就没有资格批评别人不用心。开口抱怨很容易,但是闭嘴努力的人更加值得尊敬。 15、如果没有人为你遮风挡雨,那就学会自己披荆斩棘,面对一切,用倔强的骄傲,活出无人能及的精彩。 16、成功的秘诀在于永不改变既定的目标。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幸福不会遗漏任何人,迟早有一天它会找到你。 17、一个人只要强烈地坚持不懈地追求,他就能达到目的。你在希望中享受到的乐趣,比将来实际享受的乐趣要大得多。 18、无论是对事还是对人,我们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分,不与过多人建立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因为关系亲密便掏心掏肺,切莫交浅言深,应适可而止。 19、大家常说一句话,认真你就输了,可是不认真的话,这辈子你就废了,自己的人生都不认真面对的话,那谁要认真对待你。 20、没有收拾残局的能力,就别放纵善变的情绪。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5、心情就像衣服,脏了就拿去洗洗,晒晒,阳光自然就会蔓延开来。阳光那么好,何必自寻烦恼,过好每一个当下,一万个美丽的未来抵不过一个温暖的现在。 6、无论你正遭遇着什么,你都要从落魄中站起来重振旗鼓,要继续保持热忱,要继续保持微笑,就像从未受伤过一样。 7、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 8、有些事,不可避免地发生,阴晴圆缺皆有规律,我们只能坦然地接受;有些事,只要你愿意努力,矢志不渝地付出,就能慢慢改变它的轨迹。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10、有些事想开了,你就会明白,在世上,你就是你,你痛痛你自己,你累累你自己,就算有人同情你,那又怎样,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要靠你自己。 11、人生的某些障碍,你是逃不掉的。与其费尽周折绕过去,不如勇敢地攀登,或许这会铸就你人生的高点。 12、有些压力总是得自己扛过去,说出来就成了充满负能量的抱怨。寻求安慰也无济于事,还徒增了别人的烦恼。 13、认识到我们的所见所闻都是假象,认识到此生都是虚幻,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佛法的真相。钱多了会压死你,你承受得了吗?带,带不走,放,放不下。时时刻刻发悲心,饶益众生为他人。 14、梦想总是跑在我的前面。努力追寻它们,为了那一瞬间的同步,这就是动人的生命奇迹。 15、懒惰不会让你一下子跌倒,但会在不知不觉中减少你的收获;勤奋也不会让你一夜成功,但会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你的成果。人生需要挑战,更需要坚持和勤奋! 16、人生在世:可以缺钱,但不能缺德;可以失言,但不能失信;可以倒下,但不能跪下;可以求名,但不能盗名;可以低落,但不能堕落;可以放松,但不能放纵;可以虚荣,但不能虚伪;可以平凡,但不能平庸;可以浪漫,但不能浪荡;可以生气,但不能生事。 17、人生没有笔直路,当你感到迷茫、失落时,找几部这种充满正能量的电影,坐下来静静欣赏,去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东西。 18、在人生的舞台上,当有人愿意在台下陪你度过无数个没有未来的夜时,你就更想展现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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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权利转移 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的权利,但是在192条的情形下,赠与 人仍可以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 行;
「考点」赠与合同「解析」
〔1〕?合同法?第192条第1条款规定,受赠人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损害赠 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据此规定,A、B、C项 均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应选择A、B、C项
〔2〕?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 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赠与人 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张某已成植物 人,无意思才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应选择D项。
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 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 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 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承受了 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 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根据?说 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张某送给刘某一辆汽车,已经办理了 手续,以下错误的表述有:〔 〕
A.刘某因紧急避险使张某受重伤, 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B.刘某因正当防卫使张某受重伤, 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C.刘某揭露张某的犯罪行为,张某 锒铛入狱,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D.刘某把张某打成植物人,张某可 撤销赠与
答案」ABCD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种 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 义务; 〔3〕受赠人有抚养才能。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简介pptx
2023-10-29
目录
• 赠与合同概述 • 赠与合同要素 • 赠与合同的履行 • 赠与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01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定义
•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 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特点
赠与合同特点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4. 纠纷原因:可能因一方擅自赠送财产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引起纠纷。
案例四
01
02
总结词:因受赠人的违 法行为导致赠与人丧失 权利纠纷是指受赠人接 受赠与后,因违法行为 导致赠与人丧失对赠与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等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详细描述
03
04
05
1. 违法行为:受赠人接 受赠与后,实施了违反 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盗 窃、抢劫等。
3. 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赠与财产交付后,受 赠人即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4. 纠纷原因:可能因赠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与约 定不符、赠与人未按时交付、受赠人未按时接 收等引起纠纷。
案例二: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
总结词: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给予受赠人,但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受赠人需完成条件 才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赠与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赠与,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赠与合同最常用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01
02
03
双方当事人同意
赠与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 人同意才能生效。如果一 方未同意,合同无效。
9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 特别赠与
引
言
设民事主体甲愿意赠与民事主体乙10万元,
乙表示接受。10万元尚未交付给乙。 问: 1、该赠与合同是否生效? 2、甲能否撤销该赠与?如果能,甲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赠与? 3、甲能否不履行给付义务?如能,甲在何 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给付义务。
案例
张飞在雨中见赵子龙坐骑飞奔,速度甚快。曰: 吾能有此神驹,足矣!子龙闻听兄长如是说,便将 爱马赠与张飞,但未告知之所以该马在雨中神速, 是由于此马淋雨就狂奔的习性。张飞在出行过程中, 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黄盖撞翻。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赵子龙承担全部责任B应由张飞承担责任C应 由赵子龙与张飞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赵子龙承担主要责任,张飞也应承担一定的 责任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185条)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3、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对赠 与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4、法人作为赠与人应不违法。 5、自然人、法人作为受赠人,其主体资格无限制。 6、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其范围如何?
案例
黄老太决定将自己位于海珠区××花园的一套房子 赠送给她的侄女张某,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 合同》,合同约定:黄老太将海珠区×号楼×号房 屋无偿赠与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一直与黄老太 居住在此房,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段时间后, 黄老太与张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老太一气 之下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以签订了《赠与合同》 为由,拒绝返还。黄老太在索要不成后,一举把张 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黄老太与张某签订的《赠 与合同》。
赠与合同课件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两种 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 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人的后悔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
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 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对于前三种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 失致使不能给付时,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赠与合同附有使受赠 人应对赠与人或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债务。
受赠人的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
无对价关系
1
2
赠与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受赠人应履行约定义务,否则赠与
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3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
赠与人的义务Biblioteka 二赠与合同的终止三
附义务的赠与
四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 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 一方为受赠人。
1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2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
二、赠与人的义务与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穷困抗辩权
1.赠与合同法定解除的含义及效力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
第十五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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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五章赠与合同
第十五章 赠与合同
w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w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w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w 第四节 特种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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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 赠与合同的概念
w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
ª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 内行使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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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赠与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w 戏称: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ª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
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 行赠与义务。 ª 这里所谓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 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w 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 瑕疵,造成受赠 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w 损害赔偿:故意与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损失,交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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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赠与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三、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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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 赠与合同的特点
(一)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
单方法律行为。 (二)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合同法第二编 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
• 2.隋彭生. 合同法要义. 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5. 第十三章
• 3.陈小君,易军.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 的性质. 法商研究,2001(1)
• 4.张彩云. 论赠与合同的性质. 当代法学, 2000(4)
• 理论研究——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 实践合同
• 本书认为赠与合同不是原则上的实践合 同,例外上的诺成合同;也不是较弱的、 可撤销的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应是诺成 合同。
• 立法背景——我国法律对赠与合同性质 的认定
•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 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都未对赠与合 同作出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涉及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二编 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 一、赠与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赠与人将自己
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而达成的协议。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 权利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 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一)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 (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 (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 (四)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 《合同法》并未对赠与合同的形式作出 特别规定,因此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不过,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如需办理 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
• 二、赠与合同的分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不 同的类型:
• (一)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 德义务的赠与
• 第二,履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 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 (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四讲 赠与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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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灭失的 原因 出卖人
赠与人
故意或他原因
不可抗力
不免责(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109-110
免责
不免责(赔偿 损害)§189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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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以所附义务为限)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赠与人保证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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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
第191条规定:“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
卖人相同的责任。”如果该项义务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呢? 比如甲赠与一本书给乙,约定乙不能将该书卖掉,而该 书是有瑕疵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使用第191条的规 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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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29日,李某出具收条,确认11月25日收 到香水及机器一套,货款未付,并承诺12月初支付。 2000年1月,广州公司上门催讨货款,李某提出拒绝支
付余款。李某认为,对方第二次供货数量不足,且提供 的香水分销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广州公司多次催讨 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余款。李某则提起 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广州公司承担违约金并赔 偿损失。与此同时,李某还将分销机送当地技术监督部 门检验,检验部门也出具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报 告认定,该分销机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
(返还赠与的财产§194)
赠与人撤销(1年)§192
赠与人的继承人 或法定代理人撤
销(6个月)
§193
受赠人严重侵害 赠与人或赠与人
的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 有抚养义务而不
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 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 行为致使赠与人 死亡或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
合同法课件14赠与合同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二、撤销权与解除权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四、特种赠与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一)传统性质的合理性(三)现实的尴尬(二)一些貌似合理的挑战二、撤销权与解除权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一)赠与人的任意解除权(四)赠与人继承人或 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二)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二、撤销权与解除权(一)迟延履行的宽囿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四、特种赠与(二)瑕疵履行的宽囿四、特种赠与一、赠与合同的性质三、对赠与人的其他保护二、撤销权与解除权四、特种赠与(三)捐赠(四)目的赠与(二)混合赠与(一)附义务赠与(一)传统性质的合理性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要件。
之所以如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赠与人避免因一时轻率地允诺赠与而遭受损失,为赠与人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交付赠与物之前设定一个冷静期。
或者说赋予赠与人反悔权。
(二)一些貌似合理的挑战1、它使得赠与合同成为无内容的空合同。
因为既然赠与成立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那么赠与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是什么呢?2、混淆了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生效。
3、二是它与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符,若当事人都意欲使这一合意具有合同的效力,法律有什么理由阻止呢?!(三)现实的尴尬在上个世纪中国大陆的频频洪水中,一些企业借赠与为自己做广告导致社会公愤的背景下,法律界开始反思,最后导致赠与合同在新合同法中实现了由实践合同向诺成合同的转变。
但同时考虑到赠与人的利益,立法上采取了灵活变通技术,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和解除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解除)权对于186.1赠与合同,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
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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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协议签订后一日内赠与人一与赠与人二应配合受赠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赠与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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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模板
赠与人一:XXX,性别:年—月_日出生,一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赠与人二:XXX,性别:年—月_日出生,一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受赠人:XXX,性别:年一月一日出生,一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赠与人一XXX与赠与人二XXX为夫妻关系,受赠人XXX为赠与人一与赠与人二的儿子/女儿。为让受赠人减轻生 活和供房压力,以让受赠人有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现赠与人一与赠与人二经协商一致,拟将夫妻共有的座落于 XX省XX市XX区XXX路XX小区X号楼XXX房屋一处赠与给受赠人。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三、除受赠人存在遗弃、虐待、故意伤害、杀害赠与人一、赠与人二的情形外,本赠与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赠与协议为不可撤销合同,赠与人一与赠与人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有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各方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的,各方均有权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赠与人一(签字):
日期:_年_月一日
赠与人二(签字):日期:_年_月一日 受赠人(签字):日期:_年_月一日 签订地点: 注:如果赠与的是其他财产,可以在协议内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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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受赠人协商,在赠与物上设定负担(义务)的。 • 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不得出售房屋(或其他赠与物)即为典型的附义务(负
担)的赠与。附义务(负担)的赠与同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冲突。 • 此种负担目前在我国尚无公示方法,该负担仅约束赠与人与受赠人。 • 实务链接:公证员应将已设定负担的公示方法缺失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要点告知。
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
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法官在认定时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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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2009 年将自己名下的一 套房屋赠与侄女王 某,当时该赠与合 同经过公证机构公 证,但是李某与王 某一直没有办理房 屋过户手续。2012 年,李某死亡,王 某要求对房屋进行 过户。李某子女认 为该房屋系遗产, 赠与合同无效,应 该作为遗产分配处 理。
赠与合同公证pk继承
观点一:赠与行为无效,争议房产应作为遗产由李某继承
赠与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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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
•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
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是指对承担者的一种不利益的状态,具体表现为 某种限制、约束、克制、容忍等形态,通常作为无偿法律行为的附款存在,是 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某种限制或约束。
• 例:叔叔赠送给考上大学的侄子一台笔记本电脑,但要求侄子只能用它来学习 不能打游戏,此为附义务(负担)。
人分配。理由是“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
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
无效。”
争 议 观
观点二:赠与合同有效,王某可以通过过户取得房屋所 有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点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
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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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该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