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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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2009 年将自己名下的一 套房屋赠与侄女王 某,当时该赠与合 同经过公证机构公 证,但是李某与王 某一直没有办理房 屋过户手续。2012 年,李某死亡,王 某要求对房屋进行 过户。李某子女认 为该房屋系遗产, 赠与合同无效,应 该作为遗产分配处 理。
赠与合同公证pk继承
观点一:赠与行为无效,争议房产应作为遗产由李某继承
• 《继wk.baidu.com法》中也有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类似的规定。所以,法律是允许
赠与人受赠人协商,在赠与物上设定负担(义务)的。 • 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不得出售房屋(或其他赠与物)即为典型的附义务(负
担)的赠与。附义务(负担)的赠与同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冲突。 • 此种负担目前在我国尚无公示方法,该负担仅约束赠与人与受赠人。 • 实务链接:公证员应将已设定负担的公示方法缺失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要点告知。
人分配。理由是“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
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
无效。”
争 议 观
观点二:赠与合同有效,王某可以通过过户取得房屋所 有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
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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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
•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
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是指对承担者的一种不利益的状态,具体表现为 某种限制、约束、克制、容忍等形态,通常作为无偿法律行为的附款存在,是 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某种限制或约束。
• 例:叔叔赠送给考上大学的侄子一台笔记本电脑,但要求侄子只能用它来学习 不能打游戏,此为附义务(负担)。
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
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
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法官在认定时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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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该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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