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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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课程论文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经由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的统筹了解,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大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
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和作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制定时间,修正时间及施行时间等。
从而达到对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及主要的经济法体系统筹把握的目的,并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提出一定的评价与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分类体系综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本文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从六大类进行阐述,分别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二是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的评价与建议。
一六大经济法体系(一)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作用是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及对外、对内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分别是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市场主体法体系的修定及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通过时间:1988年4月13日施行时间:1988年8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时间:1997年2月23 日修正时间:2006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99年8月30日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时间:2001年3月15日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正时间:2000年10月3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9日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正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时间:1999年3月15日修正时间:1999年10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法的含义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十年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历程综述
三十年来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法规发展历程综述摘要:本文重点介绍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变化过程,政策不清晰、法规不完善是制约小城镇发展的根本原因,强调小城镇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我国小城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政策法规,发展历程Abstract: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nge process of small town policy in three decades, with emphasis 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mall town in our country has important meaning.Keywords: construction of small town, the Policies and Stipulations, Germany, South Korea, development process1 导言改革开发三十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小城镇的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性,但从根本上对小城镇发展的影响、地位、功能和作用等问题存有疑虑,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看法分歧大,导致政策制定上出现反复,城镇建设重心多次改变。
而目前小城镇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于小城镇规定不清,各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造成规划建设管理混乱,例如《城市规划法》(1990)将建制镇划归城市范畴,小城镇采用城市空间规划方法;而《村镇规划标准》(1993)中,将小城镇视为农村居民点进行规划。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小城镇作为城市与乡村联系的纽带,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中心,在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过程中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小城镇具有分布广、数量多、增长速度快、经济发展类别多样、发展规模差异大等特点。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条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条
经济法是管辖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了许多不同的法条。
经济法具有指导经济行为、规范经济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经济法律法条:
企业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到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等诸多方面。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合同法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缔结、效力和解除等规则。
•合同法
•债权让与法
•不当得利法
贸易法
贸易法是调整商品和服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分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税收法
•不正当竞争法
•国际贸易法
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了银行、证券、期货等领域。
•银行法
•证券法
•金融交易法
•保险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法保护了技术、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权益。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网络知识产权法
税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法调整了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所得税法
•增值税法
•营业税法
•关税法
以上仅为经济法中的部分法条,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内容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灌区灌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综述
灌区灌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综述灌区灌溉是农业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着农田的水分合理利用、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灌区灌溉管理的有序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规范和指导灌区灌溉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综述灌区灌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国内法律法规1. 《水法》:这是我国灌区灌溉管理的基础法律,旨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灌区灌溉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灌溉水价制度、灌溉用水计量制度和灌溉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等。
2. 《农业水价办法》: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的价格计算方法,并鼓励采用科学的灌溉技术和节水措施,以提高农业用水的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法规,其中包含了一些与灌区灌溉管理相关的规定,如灌溉设施建设、灌溉用水配给和灌区管理等内容。
4.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农田水利管理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了一些关于灌区灌溉管理的要求,如灌区水资源管理和水质保护等。
二、政策文件1. 《灌区水利管理规定》:这是我国水利部颁布的一项管理规定,对灌区灌溉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灌区的划分、灌溉用水的配给、灌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2. 《节水型农田工程技术规范》:该文件规定了农田节水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推动灌区灌溉管理向节水方向发展,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3. 《灌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农业部发布的一项管理办法,对灌区的管理和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建立灌溉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灌区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等。
4.《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财政补贴政策》:该政策文件对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农民参与灌区灌溉管理工作,提高灌区的运行效益。
三、国际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国际层面,各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规范和指导灌区灌溉管理。
现代产权交易基本理论实务及法规综述
现代产权交易基本理论实务及法规综述一、引言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产权进行流通和交易的一种形式。
产权交易的发展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产权交易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本文主要关注基本理论和实务,以及现行法规的综述。
二、产权交易基本理论产权交易的基本理论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理、权利主体的一致性、信息透明度和产权交易安全性四个方面。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产权交易的核心理论,包括理性人均衡性、价格的博弈、供需关系等。
在产权交易中,需要有交易的双方,交易的目的是使双方得到所需的产权。
交易价格是基于供需关系,由市场自主形成。
权利主体的一致性是指权利的主体应当是一致的,即产权的领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应当是相同的。
只有产权的主体一致,才能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信息透明度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是充分、客观、及时和真实的。
其中充分是指交易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不遗漏;客观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客观,不主观;及时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不能存在信息滞后;真实是指交易的信息应当真实,不虚构。
产权交易安全性是指交易应当是安全的、操作规范的、有法律保障的。
只有安全和合法的交易才能保证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产权交易实务产权交易实务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方法和交易流程三个方面。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交易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交易主体和监管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拥有产权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国家等。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和交易平台。
监管主体是指监管产权交易的机构,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所等。
交易方法是指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包括议价交易、拍卖交易、对价交易、竞价交易和公开竞价交易等。
交易流程是指产权交易的具体步骤,包括挂牌、招标、交易撮合、成交确认等。
四、现行法规概述现行的产权交易法规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宪法、民法典和产权交易法规。
宪法的相关条款表示,土地和其他资源是国家所有的,可以由国家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或者收益,但是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课程论文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经由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的统筹了解,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大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
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和作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制定时间,修正时间及施行时间等。
从而达到对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及主要的经济法体系统筹把握的目的,并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提出一定的评价与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分类体系综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本文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从六大类进行阐述,分别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二是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的评价与建议。
一六大经济法体系(一)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作用是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及对外、对内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分别是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市场主体法体系的修定及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通过时间:1988年4月13日施行时间:1988年8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时间:1997年2月23 日修正时间:2006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99年8月30日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时间:2001年3月15日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正时间:2000年10月3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9日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正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时间:1999年3月15日修正时间:1999年10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法的含义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
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扩张,能源需求也不断增加,电网企业在供电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
这些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已成为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电网企业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与处置,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下面将综述相关的法规内容。
一、废矿物油的产生与处置1. 矿物油的产生矿物油是电网企业在变电站和发电厂日常运营中所使用的一种重要介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矿物油,其中包括老化的变压器油、绝缘油和废旧机油等。
这些废矿物油具有挥发性、易燃易爆性等危险特性,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矿物油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废矿物油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严禁向环境中排放。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电网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处置,同时要编制相关的废物处置方案和验收报告。
1. 铅酸蓄电池的产生铅酸蓄电池是电网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等场所中所广泛使用的一种储能装置,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铅酸蓄电池会因为老化、损坏等原因而产生大量的废旧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铅,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置,将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重大污染。
2. 铅酸蓄电池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进行处理。
电网企业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必须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理,严禁私自销售或者直接进行填埋处理。
对于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理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环保资质,对回收的废旧蓄电池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能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综述
能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综述能源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核心要素之一。
然而,能源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危害了公共利益。
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能源行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能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综述。
一、能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能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能源局、地方能源局、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布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能源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涉及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该法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非法占用、损坏电网设施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该法规定了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监管制度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行为,将面临罚款、暂扣证照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能法》该法对核能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例如,未经核准擅自建设核设施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法》该法规定了新能源行业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支持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对于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能源产品的,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能源局、地方能源局、市场监管部门等。
这些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能源行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立案是指相关执法机构接收与能源行业违法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等信息后,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取证是指执法机构对于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执法机构基于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立法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概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等方式,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1. 简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乎我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机制之一。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保障我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避免技术流失,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份额。
健全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时间:2004/6/28 12:08:25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一)我国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发展1954年,以群众性锻炼活动刚刚兴起之时,中央体委经政务院批准发出通告,在全国实施劳动卫国体育制度。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颁发了《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1964年改名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1975年正式称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又经几次修改,1990年经国务字批准,国家体委发布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为了推动职工和军人的锻炼活动,总工会和总政治部、总参谋部还分别制定了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配套的《全国职工健身七项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体育锻炼标准》。
目前,国家体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做进一步修改,已进行增加武术内容的试点,并拟增加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的标准。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主要规定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施行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卫生部门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点,为锻炼者提供方便。
锻炼标准按年龄分为四个组别,19岁以上为成年组。
共设跑、跳、投等五类测验项目,在一年内按测验累积总分确定达标的等级。
二、广播体操、工间操制度(一)广播体操制度1951年,全国体总、教育部、卫生部等发出《关于推选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广播体操制度。
1954年和1955年,国家体委及有关部门分别发出联合通知,先后推出了少年广播体操和儿童广播体操。
到1989年,已经推出了7套成人广播体操,5套少年广播体操和7套儿童广播体操。
1992年,国家体委等发出了《关于在幼儿园(大班)中施行幼儿广播体操的通知》,建立起幼儿广播体操制度。
我国营商环境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营商环境研究文献综述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商业活动的可行性和便利程度,包括政府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的因素。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本国企业发展,各国政府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综述我国营商环境的研究文献。
政府管理制度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是研究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向之一。
《营商环境和企业竞争力》一文探讨了政府在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指出政府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创新对于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通过调研数据的分析发现,政府在审批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企业面临的主要困扰,政府需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高效服务能力,加强监管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
法律法规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法规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这篇文献对我国法律法规对营商环境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
研究发现,我国的法律法规层次复杂,且各部门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和重叠,使得企业在行业准入、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面临较大的难题。
作者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优化企业的法律环境。
宏观经济环境对营商环境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宏观经济环境对我国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这篇文献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宏观经济环境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研究发现,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汇率波动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运营和盈利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
政府需要通过宏观调控,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营商环境。
我国营商环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
通过优化政府管理制度、协调法律法规和稳定宏观经济环境,可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研究还相对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深入研究。
文献综述的范文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得到了广泛关注。
近年来,电子商务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
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述,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扩大,竞争愈发激烈。
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断推出新产品、降低价格,导致行业利润空间缩小。
此外,一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容易遭遇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
这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3. 供应链管理问题电子商务企业面临供应链管理方面的挑战。
一方面,企业需要建立高效的供应链体系,以确保商品质量、降低物流成本;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与供应商、物流企业等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以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4.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诸多空白。
这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对策1.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电子商务企业应加强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应发挥引导作用,推动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3. 优化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企业应加强供应链管理,提高供应链效率。
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供应链的智能化、可视化,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商品质量。
4.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共10篇完整篇
★法学文献综述范文_共10篇范文一:文献综述范文献综述摘要:随着当代科技的不断深入,世界**国的经济生产越来越国际化,不同制度、不同水平的国家都被纳入到统一的全球经济体系之中。
我国已加入**,对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里处于弱势的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经济一、经济全球化理论流派(一)主义经典的经济全球化理论1。
恩格斯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最初,把经济全球化寓于“世界历史”之中,生产力的导致**国人民的普遍交往、彼此紧密联系是世界历史的主要内容.恩格斯则认为,大是导致经济全球化的根本诱因,经济全球化的最根本内容和基础是以世界市场为纽带的世界性的物质生产和消费。
在马恩看来,只有在**地区、**民族广泛分工的基础上世界市场,才意味着从根本上消灭了**地区、**民族相对孤立的状态,从而最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的世界市场;同时,随着世界市场的,**地区、**民族之间的其他方面的交往必然也随之起来。
由此可见,马恩在这里认识到了经济全球化与民族问题、国际分工的关系,并意识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非经济影响。
后来他又指出,“资本输出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的输出,另外一种是作为为目的的输出。
”马恩不仅找到了经济全球化执行主体——跨国,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运行方式:生产全球化和资本运作全球化,而且还指出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力是对利润的追求以及经济全球化对民族的影响。
2.现代西方主义的经济全球化思想。
当代西方主义结合当代经济的实际,论述了经济全球的新特点与经济全球化相联系的世界经济格局的,以及对家经济的影响。
3。
新主义流派的经济全球化理论。
S.Amin、A。
Callicos和S.Gill是该流派的代表.该流派的主要观点是,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生产方式的帝国主义化,他们认为,今天的全球化代表了反动的全球帝国主义和的胜利,其结果必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国际治经济秩序与贫富两极分化,当今**国府已经沦为国际垄断资本的人。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文献综述一、宏观调控概念和特征(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也称宏观经济调控,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移植到法律——经济法中,才有“宏观调控”一说。
在我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对经济运行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实行宏观调控,是针对市场经济运行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尊重价值规律,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使国民经济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然而,市场也存在缺陷,也可能出现调节失灵现象,即所谓的“市场失灵”,因而需要“国家之手”发挥作用。
但国家调节也有缺陷,也会出现失灵现象,即所谓的“政府失灵”。
因此,为了避免政府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克服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行为,使之有序化、明确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实施必要的制度和手段,设定必要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一系列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即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最重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一方面是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行为的规制,使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具有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对宏观调控主体行为的规制。
宏观调控主体主要是政府,如果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不受法律的制约,宏观调控就会变成行政专权,可能导致法律危机。
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宏观调控法的特征(1)宏观调控的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宏观调控的主体既包括调控主体,又包括受控主体,但调控主体只能是政府。
因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控,这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因为只有政府才有可能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总量运行情况,才能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运用综合的手段,来实行国家干预,使国民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衡。
我国营商环境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营商环境研究文献综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
近年来,我国对营商环境的研究逐渐深入,相关文献也日益增加,本文将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
一、营商环境的概念及其作用营商环境是指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相互作用下的经济环境,它包括了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市场效率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直接影响着经济增长和民生福祉。
二、我国营商环境的发展历程我国营商环境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前的命运共同体阶段,此时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企业无论大小、类型、所有制形式,均实行一律政策,大企业与小企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没有明显差别,没有营商环境的概念。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发展阶段,此时国家开始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通过取消行政审批、放开市场准入等方式,逐步创造了一个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框架,企业的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30年后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此时国家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商业行贿等措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经济、促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因素。
当前,评估我国营商环境的方法主要有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不同的方法。
在定性评估方面,主要通过政策法规、市场竞争、政府服务、社会环境等来评估营商环境;在定量评估方面,主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多元统计分析等方式,将各种数据信息综合起来,形成一个数字化的指标体系,来评估营商环境的好坏。
四、我国营商环境的问题及对策尽管我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审批时间长、政府服务不到位、市场准入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文献综述2014 年 1 月 19 日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新世纪以来一号文件连续第十一年聚焦“三农”。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经济发展尤为重要,新常态下如何发展好农村经济是“十八大”后研究的核心问题。
新常态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近几年,由于国家政策的大力倾斜,资本和资源的大力投入,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业生产能力增强,粮食连年增产,农村居民收入普遍提高,农村环境大为改善,农村的经济正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土地制度、产业结构、农业科技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都面临一些新问题。
目前,国内有关研究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农村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农村的经济结构也需要调整。
李建华、景永平(2011)研究了三种显著的农村经济结构对农业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认为要转变农村增长方式,提高农村资源的使用效率。
牛凯(2012)认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
他采用了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建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自回归模型,揭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贾长杰(2012)认为要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促经济发展。
他指出,农村经济调整具有多层次性,因此经济结构的调整要有目标,把握重点。
(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
王小映(2015)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保障土地流转交易安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本手段,保障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是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
贾晓娟(2015)认为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农村土地改革举措,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的合理流转,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综述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综述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面临着诸多法律经济问题,如民营企业融资难、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离不开对法律经济关系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加强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主要研究领域、实践应用、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综述,旨在为学者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促进法律经济分析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研究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探讨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主要研究领域、实践应用、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相关文献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深入挖掘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特点和优势,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对不足之处的分析和讨论,为未来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方向,推动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学者、决策者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持续深化和创新。
2. 正文2.1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经济分析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1990年代至今,我国法律经济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形成了自己的研究体系和方法论。
在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开始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比较。
目前,我国法律经济学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许多学者在法律经济分析领域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我国法治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法律经济学的应用也日渐广泛,涉及到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
我国法律经济分析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法律经济学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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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100 邸海珊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他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是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通过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6类来分述,即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运行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监督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明白各经济法体系的含义,并且了解各经济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以及某些法律法规的废止时间。
通过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分类的整体把握,分析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时间实施修正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一词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没有正式称之为经济法。
不少学者认为新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源于1979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苏联的影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有:需要国家干预说,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即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统一体(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现行表现形式有:经济性的宪法,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济性的法律,经济性的司法解释,经济性的行政法规,经济性的部门规章,经济性的地方性法规,经济性的自治条例,经济性的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这种经济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这一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的含义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与内部机构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现行六大法律体系概述(一)、市场主体法体系1.1含义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
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1.2构成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于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于1999年、2004年及2005年修正。
2)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6年修正。
3)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4)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15日通过,自2001年3月15日施行。
于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于1983年及2001年修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0月31日施行。
于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0年修正。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0月31日施行。
于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0年修正。
4)国有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由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于198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市场运行法体系2.1含义指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规则法(如证劵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市场管理规则法(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保护等)2.2构成2.2.1市场主体规则法1)证券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房地产交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正。
3)期货交易法a.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a.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2月7日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5)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6)知识产权法a.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4月1日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于1991年、2001年及2010年修正。
b.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通过,于1992年、2000年及2008年修正。
c.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通过,于1993年、及2001年修正。
2.2.2市场管理规则法1)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
3)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施行。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物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0月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3.1含义指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保险法、信托法、对外贸易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
3.2构成1)财政税收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实施。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d.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2003年11月发布。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f.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
h.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i.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