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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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0、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11、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1、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本办法三1、2、3、4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学历教育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幼儿园、培训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2、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本办法三5、6、7、8、9、10材料;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评议审批六、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七、初审;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八、评议;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到办学现场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九、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十、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登记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登记;长沙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二、校舍、设备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学校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城区学校校舍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学校,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屋楼;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①文化补习类农村学校不少于2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学校不少于3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45万元;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其上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三、资金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学校不少于1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七、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长沙市教育局社会办学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由于教育局官网查询不到该办学处联系方式,因此记录其他联系方式:长沙市教育局网站:。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尊敬的教育部门领导: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繁荣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了《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旨在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一、审批程序1. 准备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表格:详细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项目、拟招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 办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

- 经济实力证明:提供机构的资金证明,以确保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教育活动。

- 师资力量:提供教师的资格证书、聘任合同等材料,以评估机构的师资力量。

2. 提交申请:民办教育机构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向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3. 审核评估:教育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教育理念和办学目标的合理性。

- 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 基础设施和教学资源的配备情况。

- 经济实力和资金管理情况。

- 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的培训情况。

- 其他与教育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因素。

4.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结果,教育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并向民办教育机构发出审批通知书。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公示在相关栏目。

二、审批要求1. 教育质量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明确办学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队伍,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2. 学校安全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

3. 经济管理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同时应加强对经济实力的监督,确保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活动。

4. 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长教通〔2015〕153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长教通〔2015〕153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学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长沙市再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发〔2015〕4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委托下放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教通〔2015〕369号)精神,从2015年8月起,长沙市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均下放到长沙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承接落实工作,现就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类助学、培训、辅导等专修(进修、自修)学院或学校。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原由省教育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到长沙市教育局办理换证手续。

学校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等证件有效期满后应当到长沙市相应部门办理换发手续。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立应该符合基本的设置标准,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变更,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核,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先斩后奏。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统一冠以“湖南(长沙)×××专修(或进修)学院”名称,原以“自修大学”、“进修大学”等冠名的,从2016年1月起统一办理学校名称变更手续,统一使用规范校名。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背景介绍
在中国,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机构逐渐兴起,并在提供多元化教育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保障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办事指南。

二、审批主体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教育机构根据规定的格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审核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的法人身份及资质、办学计划、教职员工及其资质等。

3.现场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现场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硬件设施、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

4.审查决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材料及现场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教育机构设置的决策。

如果不予批准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向教育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

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Ⅰ]

长沙市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Ⅰ]

芙蓉区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许可事项:实施民办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审批。

许可对象:实施民办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许可条件:(一)民办学校设立的申请人(即举办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

(三)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无数量限制,但对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设施、资金、安全、师资、管理等有必需规定。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民办学校筹设:三十日内。

(二)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三个月内。

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办学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办学、自主办学的学校。

在我国,民办学校的兴办和管理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的,其设置标准也是严格规定的。

下面就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办学方向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规划和发展方向。

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服务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其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审批。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方可设立。

审批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校的设置符合当地的教育规划和发展需要。

再次,民办学校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教育标准和条件。

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标准,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此外,民办学校的设置还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设立程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

最后,民办学校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和学生的利益。

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的教育需求,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办学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为社会和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者能够共同努力,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

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

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办普通中学作为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确保民办普通中学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对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办学资质和许可民办普通中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许可,包括合法的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证书。

校方需要在申请设立学校时提供详细的办学计划和资金来源,同时还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二、设施和硬件条件民办普通中学的设施和硬件条件是确保教学质量的基础。

校园面积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学校建筑物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

此外,学校还应具备完善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教育教学设施。

三、师资力量良好的师资力量是民办普通中学成功办学的关键。

校方必须拥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富有教育经验的教师队伍。

教师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四、课程设置民办普通中学的课程设置应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教学大纲。

学校需要提供全面、均衡的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基础学科以及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综合素养培养的课程。

五、教学质量评估民办普通中学需要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依据,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六、学生管理民办普通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入学考试、班级管理、学生奖励和惩罚等方面的规定。

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职业规划指导。

七、收费管理民办普通中学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在一定范围内,并公示于校内外。

同时,学校要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八、校外培训民办普通中学不得开展无关的校外培训活动,并禁止在教学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与学校课程无关的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和教师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内招揽生源和宣传。

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doc

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doc

高中语文课堂上的六个转变在高考指挥棒下,传统语文教学主要应对高考,弊大于利。

人文精神淡化,听说训练弱化,阅读教学繁琐化,写作教学程式化,重复繁琐的基础训练,学生在浩如烟海的试题中被同化、僵化、异化。

新课程改革势在必行,大势所趋,语文将会从“试题语文”走向“韵味语文”和“生活语文”,由追名逐利的敲门砖走向人生日用的工具和修身养性、提升品位的精神食粮,学生不再是干瘪的“知的主体”,而是知、情、意相统一的整体的人,我们责任如山,更责无旁贷。

我个人认为,新课程改革在语文学科来说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转变:一是教师教书理念的转变,由“讲课师”转向引导者;二是教师教授方式的转变,由“陈述灌输式”转向启发引领式;三是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由“被动僵硬学习式”转向“主动领悟探究式”;四是课堂师生关系的转变,由“上下师生关系”转向“平等对话关系”。

这些转变主要应该“内化”在心理上,“实化”在课堂上,外化在行动上,一言以蔽之,我们的课堂要变一变,否则新课改一切都是隔靴搔痒,纸上谈兵,雷声大雨点小。

朱熹说:“道者,文之根本。

文者,道之枝叶,维其根本乎道,所以发之于文,皆道也。

”我认为,语文文本有“文字”之外在枝叶,“文技”之外在经脉,更有“文道”之内在本性,“文心”之作者内在血肉。

发乎外,化乎内,出之笔,明于口,悟乎心,这对我们语文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得我们在课堂主教学阵地转变中难度更高。

根据个人的认识和感受,我认为我们的课堂教学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一些转变尝试。

一、放心给学生品读静思的时间。

文本是学生学习知识、提高素养的宝藏,学生是识宝挖金的主角,品读静思是先决条件和根本前提。

诗歌要品,散文要润,古文要诵,读中品,品中思,晓其义,识其神,学生的浓郁母语情结、语言感受力和领悟力、良好规范的言语习性、语文思维品质都会潜移默化地良性发展。

一个饼好不好吃,味道如何,吃过并细嚼慢咽才能亲身体会。

朱熹说:“凡读书……要读得字字响亮,不可误一字,不可少一字,不可多一字,不可倒一字,不可牵强暗记,只要多诵数遍,自然上口,久远不忘。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进行了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1)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编写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力量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3)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2.初审阶段(1)初审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现场考察。

教育主管部门会派人员到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办学条件和设施。

3.终审阶段(1)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教育资源配置、师资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听证会。

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申请学校(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就申请材料进行公开询问和辩论。

(3)审批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批,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获得设立资格进行最终决策。

二、所需材料1.学校(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等。

2.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及条件证明文件。

包括校舍、教室、设备等可供教学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包括教师的资格证书、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师聘用合同等。

4.学校(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

5.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方案及教材。

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6.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招生录取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是指在我国教育体制中,适用于民间资本、个人或法人设立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的设立不仅可以丰富我国教育资源,还可以促进教育的多元化、综合性和国际化。

但是,民办学校的设立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要求,因此需要仔细审批和管理。

首先,民办学校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前,教育主管部门将会对审批课程、讲师、设备、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审批意见。

同时,还需要提交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证等相关证件,以便证明该民办学校为合法经营的个人或单位,并且具备经济实力,能够保证学校的长期经营。

其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

在民办学校的审批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会对民办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学校的管理合规。

同时,民办学校应具备从业教师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而且学校负责人应具有教育相关专业背景,并对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办学理念负责。

第三,必须确保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在审批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会对民办学校的教育以及教学设备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估。

此外,民办学校还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计划,并贯彻执行先进的教育理念,保持教育质量高水平。

最后,在设立民办学校时需要依据地区教育资源的需求和供应情况,以及市场的需求进行合理规划。

开办民办学校需要做好市场调研,评估人才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特长,以便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此外,民办学校还必须注意与公办学校的协作互补,做好社会服务和公共教育功能的衔接。

综上所述,设立民办学校需要经过多方面的审批过程,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也需要具备先进的教育思想、高质量的教育管理,以及与公办教育的协作互补。

只有这样,民办学校才能真正扮演促进教育多样化、综合性和国际化的角色,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日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培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办学者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分类定性,规范使用名称,并提供相关部门预先核名通知。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的通知(试行)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的通知(试行)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长教通〔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关于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的通知(试行)湖南湘江新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的属地管理,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保障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办学地址在湖南湘江新区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移交湖南湘江新区教育局实施管理(招生工作、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统筹)。

二、办学地址在各区县(市)的民办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包括原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立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由属地教育局实施管理。

三、办学地址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民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属地教育局实施管理。

四、办学地址在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的民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详见附件1),赋予属地监管职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五、办学地址在湖南湘江新区和各区县(市)的民办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包括高职院校、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专修学院),属地教育局应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心理健康、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湖南湘江新区民办学校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根据市政府赋权相关要求适时下放。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理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长教通〔2019〕18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理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长教通〔2019〕18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理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理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民办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和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长教通〔2018〕63号)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现就民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理顺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明确市县两级管理责任。

市县共管、以市为主的民办学校,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办学许可证发证换证、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党的建设等工作原则上由市教育局负责。

办学地址在长沙县、望城区和宁乡市的,除原已明确为市管的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学籍管理事项外,其余学校招生计划、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办学行为监管、日常事务等常规工作和文明创建、安全综治等属地管理事项原则上由市教育局委托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必要时市教育局可以直接管理;办学地址在城区(含高新区)的,所有管理事项由市教育局统筹负责,必要时当地区县(市)教育局配合管理。

2.抓紧做好管理移交工作。

下放到区县(市)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其历史档案由市教育局移交到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局。

原市批县管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历史档案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局复印留存,原件移交到市教育局管理。

移交手续参考2012年异地办学移交文件进行。

所有移交工作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

3.从2019年5月起,市管学校变更办学地址的,均应事先征求新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办学地址由区县(市)变更到城区的,所有管理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办学地址由城区变更到区县(市)的,除已明确的市管事项外,其余事项原则上由市教育局委托所在地县(市)教育局负责。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 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5、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人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 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1、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一”条第1、2、3、4款材料。
2、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一”条第5、6、7、8款材料。
申 办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学 校 章 程
主 要 内 容
1、 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2、 初审、评议。审批机关进行初审后,交由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考察评议,并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3、 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审批。
设 立 申 办
评议审批
申办学校层次
审批机关
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
2、小学
3、初级中学
4、教育培训学校
区、县(市)
教 育 局
一、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 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4、 属于捐赠校产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者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系指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文化课程、艺术特长、人文素质、学习能力、继续教育等方面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三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和日常监管、年度评估、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关学生特长培养、技能训练、潜能开发等方面培训学校,从严控制中小学文化课程培训学校的开设。

第七条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办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个人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须经办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场地校舍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不得租用现有公办中小学校舍办学(办班),鼓励提倡民办培训学校使用自有场地办学。

第九条社会组织或个人接受外资或者与外国组织合作办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筹设民办培训学校的,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颁发筹设批准书后才能筹设。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后才能招生。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必须遵循“一证一校、一校一址”的原则。

民办培训学校在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经审批机关现场考察同意,在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及时报请变更前后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长教通〔2019〕46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长教通〔2019〕46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管民办学校:《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已经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2019年4月29日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市民办教育健康优质发展,整体提升民办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形象,特制订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从201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规划遴选和建设市级品牌民办学校共100所,其中高等职业学校2所、中等职业学校8所、普通中小学15所、幼儿园45所、专修学院5所、培训学校25所,初步构建起全市品牌民办学校体系。

二、建设周期品牌民办学校建设工作分三年实施。

2019年,以省市级骨干民办学校为基础,遴选基本成熟的学校作为首批立项学校,当年底组织验收,同时组织申报并确认第二批立项学校;2020年,组织第二批立项学校验收、第三批立项学校申报确认;2021年,组织第三批立项学校验收。

三、申报条件品牌民办学校申报条件在遵循《湖南省骨干民办学校建设要求》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1.办学时间三年以上(以审批日期为准),近三年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论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年为优秀等级。

2.学校党组织建设达到“五化”要求,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得到保障,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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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
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6、学校章程。

?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8、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10、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
11、学校的发展规划。

?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
1、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本办法三1、
2、
3、4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
学历教育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幼儿园、培训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2、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本办法三5、6、7、8、9、10材料。

?
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
评?议?审?批?
六、受理。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
七、初审。

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
八、评议。

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到办学现场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
九、审批。

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

?
十、颁证。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依?法?登?记?
十一、登记。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
长沙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学校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城区学校校舍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

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学校,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屋楼。

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
①文化补习类农村学校不少于2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
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学校不少于3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45万元。

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

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其上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学校不少于1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

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

七、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长沙市教育局社会办学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由于教育局官网查询不到该办学处联系方式,因此记录其他联系方式:
长沙市教育局网站: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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