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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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桂政发[1989]14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89.12.29
【实施日期】1989.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桂政发(1989)141号1989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颁布《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在行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实行“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区域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市区园林和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周围三十米以内的林木防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市、县和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武部、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村、屯、组以及附近机关、工矿企业、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等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搞好本责任区森林防火和联防工作。
自治区内交界地的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与区外交界的林区除自治区与外省联防外,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商毗邻县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各级联防组织要划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章程、制度和措施,组织联防检查和评比,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联防地区出现的林业纠纷。
第六条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办事人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的办事机构。林区乡(镇)森林防火组织和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要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办事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由联防各方商定成立森林防火联防办公室或由值班一方负责森林防火联防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国营林场和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飞播林区和林区乡(镇)、村,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委任,兼职护林员由林区单位聘用。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携带护林员证件和佩戴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式样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式样制发。
护林员森林防火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当地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二)巡山护林、制止任何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的行为;
(三)发现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附近群众扑救,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章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
第八条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自然保护区报经当地县公安机关批准可组织森林防火治安队。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九条防火的重点林区和重点县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森林防火重点乡(镇)、村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要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要进行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森林防火期,可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和森林防火竞赛活动。广播、电视和报纸应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