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井盖伤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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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井盖伤人事件分析

背景:

2003年7月1日,天津城市花园一位业主(76岁)在小区步行时,被施工后未盖严的井盖拌倒摔伤,经医院诊断:腿骨骨裂。公司相关领导到业主家中慰问,安抚业主情绪,并敦促管理中心安排员工定期陪同业主到医院复诊,该客户未提出索赔要求。

2003年8月3日,天津花园新城紫薇4—405业主李先生在走出楼道时,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左脚膝盖肌肉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伤者须修养半月。随后李先生及其家属就医药费、误工费、照看费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后经多次沟通业主终于放弃了索赔请求。

2003年10月18日,天津花园新城紫荆苑王大爷掉进热力井里,被安全员及时救出并送医院治疗,幸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有轻微伤痕。据事后调查,发现热力井盖因长期磨损导致井盖与井边空隙较大引起的松动,当王大爷井盖时,井盖翻起引发事故,目前仍在处理过程中。

2003年7月10日,据《大中华物业管理网》报道,广东佛山某住宅小区一名小孩在绿化带玩耍时,被铁丝网扎到眼睛,致使左眼上睑撕裂伤。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案作出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要赔偿受害人近6000元。

分析:

从表面上来看,这只是一些小区设施保养不到位的小问题,但同样的问题在同一公司频繁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去检讨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度,不得不怀疑万科物业一直追求的专业进取精神在一线是否贯彻。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当问题第一次出现,我们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草草了事的工作方式,还是本着深究问题根源的工作态度;当整改措施制定后,谁来跟进它的执行情况,又是谁来评估它的合理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好好反思。

况且,上述事件均属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不善而造成业主人身损害事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而且类似案例在物业管理行业屡见不鲜,大多以物业公司败诉告终。由此可见,由于某个人的工作疏忽或某个环节不到位都可能会引发物业公司较大的管理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树立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无法避免的风险,应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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